
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技术规范
JIS 196—7—2007
主编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施行日期∶2008年3月1日
制 定 说 明
本规范是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已建和在建客运缆车安全设施设计、安装、运行和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借鉴了其他行业的相关标准,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编制而成。主要包括限位保护装置、坡顶保护装置、断缆和防倾保护装置、超载保护装置、主要设施及部件、电气控制、维护和管理等技术内容。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参加单位为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和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近年来,随着三峡工程的建设,库区港口复建工程建设了多对客运缆车。为满足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复建工程建设的需要,统一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的技术要求,加强对长江三峡库区港口客运缆车安全设施的技术管理,交通部水运司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第2.0.1条、第2.0.4条、第2.0.7条、第2.0.9条、第2.0.10条、第3.0.1条、第3.0.2条、第4.0.1条、第4.0.2条、第7.1.2条、第7.1.4条、第71.6条、第71.7条、第7.2.2条、第7.2.3条、第7.2.4条、第7.2.5条、第7.2.6条、第7.2.8条、第7.3.3条、第7.3.6条、第7.4.1条、第7.4.2条、第7.4.3条、第7.4.4条、第7.4.5条、第7.4.6条、第8.1.1条、第8.1.4条、第8.2.2 条、第8.2.3条、第8.2.4条、第8.3.2条、第8.3.4条、第8.3.5条、第8.3.8条、第8.3.10条、第8.3.11条、第9.0.1条、第9.0.3条、第9.0.4 条、第9.0.9条、第9.0.10条和第9.0.11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