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AD 102-02-2019 核动力厂抗震设计与鉴定
1 引言
1.1 目的
1.1.1 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和细化,其目的是给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动力厂设计人员和营运单位就核动力厂设计与鉴定提供可接受的通用方法,使场址地震动不致危及核动力厂安全,并在构筑物和设备的分析、试验鉴定所用方法和程序的一致性方面给予指导,使其满足《规定》的安全要求。
1.1.2附件Ⅰ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2 范围
1.2.1 本导则适用于符合核动力厂地震危险性评价相关导则排除准则的陆上固定式水冷反应堆核动力厂的设计,以抵御场址特定地震。本导则不涉及地震动的强度或核动力厂各物项的风险度。
1.2.2 当采用简化程序进行设计和验证时,应证明这些程序对于实现安全目标的适宜性,并从安全的角度进行恰当的评价。
1.2.3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核动力厂的设计与建造,通常不用于对已建核动力厂的重新评价。本导则不适用于已建核动力厂的抗震设计裕度评价。
1.2.4 本导则也可用于其他类型核动力厂的设计,但应根据反应堆类型及其特殊的安全要求,采用工程判断的方法评价其适用性。
1.2.5 本导则中关于模型化与物项鉴定方面的技术建议可应用于地震以外其他原因引发振动的设计,如工业设施的爆炸、飞机撞击、采石场爆炸或高速旋转机械的事故等。但是,对于此类扩展应慎用,尤其是关于诱发振动的频率范围、持续时间、方向和对核动力厂的影响机理等方面,应进行工程判断。还应注意到,抵御此类荷载的设计可采用不同的形式(如防撞墙),或可能包括其他不同的破坏形式(如冲击荷载引起的结痂或破碎)。本导则不考虑这些特殊的工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