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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ZB Q069-2024 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智慧监测技术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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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9-04 09: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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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T/ZZB Q069-2024 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智慧监测技术规范 ICS 91.140.30
CCS P 48
团 体 标 准
T/ZZB Q069—2024
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智慧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telligent Monitoring of Existing
Building Structure Safety
2024 - 11 - 12 发布
2024 - 12 - 12 实施
浙江省质量协会 发 布
T/ZZB Q069—2024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
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 语 .......................................................................... 1
4 基本规定 .......................................................................... 2
5 巡视检查 .......................................................................... 2
6 仪器监测 .......................................................................... 4
7 数据采集与处理 .................................................................... 8
8 监测预警与成果 .................................................................... 9
I
T/ZZB Q069—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浙江省质量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瑞邦科特检测有限公司。
本文件参与起草单位: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浙江建信平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浙江省标准化研
究院、浙江省质量协会、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杭州瑞创建筑工程研究有限公司、浙江方圆
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学、中标联合(北京)认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晋、简晓红、毛春裕、余子英、蒋伟、江利良、程坡、张旭、王春敏、楼水
能、姜素芸、戴启丽、陈礼鹏、雷海飞、屈浩浩、陈杰、林刚强、王哲杰、黄咏、梅立君、伍莉、李祎、
田骏、叶凌锋、王建涛、郑斌华、朱耀华、王斌斌、杨玉凤、柴健锋、高爱英、杨昊涵、李娜。
II
T/ZZB Q069—2024
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智慧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智慧监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巡视检查,仪器监测,数据采
集与处理以及监测预警与成果。
本文件适用于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智慧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JGJ8-2016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125-2016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GB 50982-2014 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
GB 50026-2020 工程测量标准
《浙江省危险房屋结构监测技术导则》
3 术语
3.1
智慧监测 intelligent monitoring
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对监测对象的自动监测,并利用软件技术对监测数据进行高效管理和自动分
析,实现自动预警能力。
3.2
巡视检查 visual inspection
凭借感官及必要的工器具对既有建筑结构安全状况等进行检查并记录以及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
查的工作。按照检查频次分为日常巡视检查和特殊情况巡视检查。
3.3
仪器监测 instrument monitoring
利用便携式量测工具或者自动化监测设备对既有建筑结构安全状况进行测量的方式。仪器监测分
为人工监测和在线监测。
3.4
人工监测 manual monitoring
利用便捷式量测工具对既有建筑结构安全状态初始值的测量,以及后续结构变形的测量方式。
3.5
在线监测 online monitoring
在既有建筑上安装监测仪器设备,对其结构安全状况进行连续或定时的自动化监测方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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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规定
4.1 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智慧监测应综合考虑房屋类型、使用年限、安全现状及周边环境条件等因素,
进行专项方案设计,并精心组织实施。
4.2 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智慧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4.3 仪器监测可采用人工监测或人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当采用人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相结
合时,应遵循在线监测为主,人工监测为辅的原则,当人工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出现差异化时,则
以需要人工再次监测进行复合。
4.4 正常条件下,人工监测和巡视检查频率不低于 1 次/月,在线监测频率不低于 1 次/小时。当发生监
测预警或出现灾害性天气时,巡视检查频率不低于 1 次/天,在线监测频率不低于 1 次/15 分钟。
4.5 监测单位应进行现场勘查,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论证后方可实施。监测方案应包括下列
内容:
a)
工程概况;
b)
监测目的和依据;
c)
监测内容和测点布置;
d)
监测方法和监测设备;
e)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与现场监测;
f)
数据整理、分析、发布与反馈;
g)
结构状态判定与应急处置;
h)
监测机构与人员配备;
i)
质量、安全、环境等保证措施。
5 巡视检查
5.1 一般规定
5.1.1 巡视检查应对既有建筑结构安全形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提出意见和
建议。
5.1.2 巡视检查应制定检查线路,并宜记录每次巡视检查路线轨迹。
5.1.3 巡视检查应以目测为主,并辅以放大镜、望远镜、照相机、摄像机等工器具进行。重要部位或
人员难以到达的部位可布置摄像探头或采用无人机航拍等辅助检查。
5.1.4 巡视检查宜用文字及图表等进行描述和记录,并附示意图、素描图或照片及声影像等资料。对
缺陷进行编号,说明缺陷部位、规模、性状,并与历次检查情况对比,说明变化情况。
5.1.5 巡视检查工作记录应当日上传至智慧监测平台。巡视检查书面记录登记应保存留档,并可追溯。
5.1.6 巡视检査内容应包括监测范围内的结构和构件变形、开裂周围环境变化、面层脱落、门窗开启
闭合情况、结构改动、测点位置状况及监测设备运行状态等。
5.1.7 结构构件的裂缝可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测:
a)
检测应包括裂缝的位置、长度、宽度、深度、形态和数量;
b)
记录可采用表格或者图形的形式。
5.1.8 周边环境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a)
周边不良工程地质状况;
b)
周边较大振动源;
c)
周边工程施工情况。
5.1.9 监测设备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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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基准点、监测点完好状况;
b)
监测元件的完好及保护情况;
c)
有无影响监测工作的障碍物、信号干扰源。
5.2 砌体结构巡查
5.2.1 砌体结构巡查应检查是否存在因地基变形引起的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或者多条平行
的沉降裂缝。
5.2.2 砌体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查明不同类型构件的构造连接部位状况;
b)
查明纵横墙交接处斜向或者竖向裂缝状况;
c)
查明承重墙体的变形,裂缝和拆改的状况;
d)
查明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以及圈梁和构造柱的完损情况;
e)
确定裂缝的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分布,并应观测裂缝的发展情况趋势。
5.2.3 砌体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应记录并及时反馈:
a)
承重墙或柱因受压产生裂缝宽度大于1.0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者产生缝长超
过1/3的多条竖向裂缝;
b)
承重墙或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
c)
支撑梁或屋面端部因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且宽度超过1.0mm;
d)
墙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e)
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者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挠变
形,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受力裂缝。
5.3 混凝土结构巡查
5.3.1 混凝土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查明梁、柱、板、墙以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钢筋锈蚀的状况;
b)
查明柱根和柱顶的裂缝状况;
c)
查明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的稳定情况。
5.3.2 巡视检查中混凝土外观缺陷检查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a)
钢筋是否有露筋;
b)
混凝土表面是否有蜂窝、孔洞、夹渣;
c)
混凝土是否有裂缝;
d)
混凝土构件是否有明显变形、破坏等现象。
5.3.3 混凝土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应记录并及时反馈:
a)
梁或板产生明显的挠度变形,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0mm;或者梁、板受力主筋处产生
横向水平裂缝或斜裂缝,缝宽大于0.5mm,板产生宽度大于1.0mm的受拉裂缝;
b)
简支梁、连续梁跨中或者中间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其一侧向上或者向下延伸达梁高的
2/3以上,且缝宽大于1.0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
c)
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而严重脱落、露筋;
d)
压弯构件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端节点连接松动,且伴有明显的裂缝;柱因受压
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0mm,另一
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5.4 木结构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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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木结构构件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a)
查明腐朽、虫蛀、木材缺陷、节点连接、构造缺陷、下挠变形及偏心失稳情况;
b)
查明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
c)
查明屋架的平面外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性情况。
5.4.2 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应记录并及时反馈:
a)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铁件
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b)
主梁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且受拉区伴有较严重的材料缺陷;
c)
屋架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或平面外产生明显的倾斜,或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者劈
裂;
d)
木柱产生明显的侧弯变形,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
上;
e)
受压或者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原构件直径的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的2/3。
5.5 钢结构巡查
5.5.1 钢结构构件检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查明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状况;
b)
查明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以及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部位的损坏情况;
c)
查明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5.5.2 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应记录并及时反馈:
a)
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
重损坏;
b)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c)
受力构件有明显的严重锈蚀;
d)
梁、板等构件有明显的弯曲变形;
e)
屋架有明显的下挠变形,或因屋架支撑系统失稳,导致屋架明显倾斜。
6 仪器监测
6.1 一般规定
6.1.1 仪器监测内容宜包括沉降、水平位移、倾斜、裂缝(接缝)和应力应变等监测。当房屋周边有
振动施工时,应包括振动速度和振动加速度监测。
6.1.2 仪器监测方法的选择应根据被监测房屋的结构安全状况、现场勘查情况、当地经验和方法适用
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6.1.3 监测仪器应按时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6.1.4 监测点布置应能反映危险房屋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宜布置在内力和变形关键点上,
并应满足监测要求。监测点的布置不应破坏危险房屋的承重结构构件,且不宜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6.1.5 监测初始值应在监测项目开始前进行测定,并应取相同条件下不少于连续观测 3 次的稳定值的
平均值。
6.1.6 人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
程测量标准》GB 50026、《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和《浙江省危险房屋
结构监测技术导则》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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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监测设备要求
6.2.1 在线监测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宜有人工比测功能;
b)
应有测温功能;
c)
应与智慧监测平台相适配;
d)
传感器选型应满足监测量程、精度、分辨力、灵敏度、动态频响特性、长期稳定性、耐久
性、环境适应性要求;
e)
传感器应考虑防雷、防静电、防尘、防水等防护措施;
f)
监测测点宜配备防盗、防碰撞装置,并宜方便检查与维护。
6.2.2 监测传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安装方式应根据设计文件、传感器说明书、现场条件和施工可行性合理选定;
b)
安装使用的预埋件、基座、支架、夹具和保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耐久性;
c)
当传感器直接固定在结构上时,结构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混凝土结构,应去除距离传感器安装面边缘不小于 30mm 且不大于 60mm 区域内的
粉刷层;
2)
对于钢结构,应去除距离传感器安装面边缘不小于 20mm 且不大于 50mm 区域内的涂装
层和锈迹;
3)
对于木结构和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结构,应去除距离传感器安装面边缘不小于 20mm 且不
大于 50mm 区域内的涂装层;
4)
处理完的表面应清洁平整。
d)
当传感器通过基座固定在结构上时,基座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座边缘尺寸应超出传感器安装面边缘 20mm 且不应大于 50mm;
2)
有整平要求的传感器,基座台面坡度不应大于 1°;
3)
需要竖直安装的传感器,基座台面倾斜度不应大于 1°。
e)
传感器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感器的位置偏差不应大于 10mm;
2)
对于可测量方向的传感器,传感器安装方向角偏差不应大于 0.5°;
3)
对于有整平要求的传感器,传感器安装倾斜度不应大于 0.5°。
f)
传感器的固定方式可采用胶结、焊接、栓接和磁力吸附等固定安装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当采用胶结固定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胶结材料固化前,应采取固定传感器的辅助装置,且固定时间宜多于 1d,当胶结材料固
化后,应及时拆除辅助装置;
b.当采用加热方式加速胶结材料固化时,应确保加热温度处于传感器可测温度的量程范围
内。
2)当采用焊接固定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传感器应避免焊接电流通过;
b.传感器应采取防止焊接过热而导致损坏或性能下降的措施。
3)当采用栓接固定安装方式时,螺栓应采取防松动的措施当采用夹具和抱箍固定安装方式
时,夹具和抱箍应与传感器连接可靠;
4)当采用磁力吸附固定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传感器应与结构紧密贴合且无缝隙;
b.传感器应采取防止移位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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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静力水准仪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采用螺栓或抱箍固定传感器时,宜先在螺栓或抱箍及传感器的连接面上满涂环氧树脂,再拧
紧螺栓或抱箍;
b)
传感器应竖直安装,角度偏差不应大于2°;
c)
连通主管、支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设计直径;
d)
连通主管、支管应采用抱箍、卡环或定位卡等定位装置可靠固定在结构物上;
e)
连通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弯曲半径应大于管道外径的3.5倍;
f)
连接处管的内径不得小于被连接管道的内径;
g)
连通管与传感器液嘴的连接宜为软连接;
h)
施工过程中不得扭曲、划伤连通管;
i)
灌入液体的材料、配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抗挥发、抗腐蚀及生物侵蚀能力;
j)
应从连通管的一端连续、匀速地灌入液体,避免在连通管中形成气泡;
k)
应采用有效措施排出连通管中水平长度大于10mm的气泡;
l)
连通管安装完成后,应对连通管施加不小于2个标准大气压并持续30min,所有的管道、接头
处应无渗漏现象。
6.2.4 卫星导航定位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天线2m空间范围应无尺寸大于20cm的金属物;
b)
天线周围俯仰角30°范围内应无建筑,铁塔等较大的遮挡物;
c)
卫星导航定位仪天线应在避雷针保护范围内;
d)
卫星导航定位仪天线不得和其他硬件的接地导体连接;
e)
卫星导航定位仪天线应安装在观测墩顶部或者支架的南面;
f)
保护罩应安装严密,防止雨水渗入;
g)
观测墩顶部的强制对中器的底盘应调整水平,倾斜度不大于1°;
h)
固定卫星导航定位仪的支架应保持竖直,角度偏差应不大于2°;
i)
引下馈线长度应有余量,防止因环境温度降低而拉坏。
6.2.5 倾角仪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倾角仪宜采用刚性连接方式与被测构件牢固连接;
b)
倾角仪轴线宜与被测构件轴线重合,水平位置偏差宜不大于1cm;
c)
倾角仪安装后应及时读取初始值作为传感器的起始值。
6.2.6 应变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预埋式应变传感器安装位置与设计监测点的距离偏差不应大于30mm,角度偏差不应大于
1°;
b)
预埋式应变传感器宜采用结构钢筋或辅助钢筋进行预埋传感器的定位,并应在传感器两端、
中部分别绑扎牢固;
c)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禁止振捣器触碰传感器;
d)
引出线缆宜采用软管保护;
e)
表贴式应变传感器安装位置与设计监测点的距离偏差不应大于20mm,角度偏差不应大于
0.5°;
f)
在钢结构上安装表贴应变传感器时,应先清除结构表面的油漆焊渣等杂物,并将安装表面打
磨光滑,宜采用冷焊或螺栓固定应变传感器。
6.3 沉降监测
6.3.1 沉降监测应测定建筑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率,并应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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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弯曲以及构件倾斜。
6.3.2 既有建筑沉降监测可采用几何水准或静力水准等方法进行监测。当采用在线监测方式监测时,
宜采用静力水准法进行监测。
6.3.3 几何水准测量宜采用水准仪;静力水准法监测宜采用静力水准仪进行监测,静力水准仪的量测
精度不应低于 0.1mm。
6.3.4 沉降监测点宜布置在下列位置:
a)
每幢楼静力水准仪监测点不应少于4个测点;
b)
建筑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m~20m处或每隔2根~3根柱基上;
c)
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
方分界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d)
框架结构及钢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e)
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中部位置。
6.3.5 当房屋处于自然状态时,地基沉降速率连续两个月大于 4mm/月;或当房屋处于相邻地下工程施
工影响时,地基沉降速率大于 2mm/天时,应及时反馈报警,并实施安全预案。
6.3.6 沉降监测频率应不小于 1 天/次,监测过程中,若发现大规模沉降、严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
等,或出现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应提高观测频次,
并实施安全预案。
6.4 水平位移监测
6.4.1 水平位移监测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宜采用全站仪测量、激光测量、卫星导航定位以及近景摄
影测量等方法进行。
6.4.2 水平位移的基准点应选择在建筑变形以外的区域。水平位移监测点应选在建筑的墙角、柱基及
一些重要的位置,标志可采用墙上标志,具体型式及埋设应根据现场条件和观测要求确定。
6.5 倾斜监测
6.5.1 既有建筑建筑倾斜监测可分为倾斜初始值观测和日常健康监测。初始值监测应采用人工倾斜观
测,日常健康监测宜采用倾角仪在线监测。
6.5.2 日常健康监测的监测点布设应布置在能反映房屋倾斜的竖向承重构件表面,具体布置数量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并在监测方案中明确。
6.5.3 日常健康监测的监测频率应不少于 1 次/天,若出现台风等极端天气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6.5.4 倾角仪的精度应优于 0.003°。
6.6 裂缝与接缝监测
6.6.1 裂缝监测内容包括裂缝的位置、走向、宽度,必要时尚应监测裂缝深度。
6.6.2 人工监测时,裂缝长度可采用钢(卷)尺测量,并在末端进行标识;裂缝宽度可采用裂缝宽度
检验卡、裂缝测宽仪测量,每条裂缝应在裂缝的最宽处布设监测点。
6.6.3 使用裂缝计监测时,设备应安装在裂缝最宽处,测量方向应与裂缝走向垂直。
6.6.4 设备安装时应考虑裂缝收缩与扩张两种情况。
6.6.5 裂缝计的精度应不低于 0.02mm。
6.6.6 裂缝计的主要固定方式宜采用植筋、锚栓、点焊等连接方式,也可用环氧或其它高强粘接剂粘
贴至构件表面。
6.7 应力应变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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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 混凝土、钢结构构件宜采用应变计进行量测。
6.7.2 应变计应布设在房屋受压、或受弯较大构件表面,具体布置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监测
方案中明确。
6.7.3 应变计的精度应优于 0.5%*F.S。
6.8 振动监测
6.8.1 振动监测包括速度或振动加速度测量,宜采用测振仪进行量测。
6.8.2 测振仪频带范围应满足被测物理量的监控要求。
6.8.3 振动监测点应布设在基础或支承结构顶面振动最大点,振动方向应包含竖向和水平两个主轴方
向。
6.8.4 测振仪技术参数和使用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建筑工程容许
振动标准》GB 50868 等的相关规定。
7 数据采集与处理
7.1 一般规定
7.1.1 智慧监测平台数据存储应采用专用数据库对数据进行存储和管理。内容应包括图表、数据、报
表、设备运行记录等全套资料。
7.1.2 监测设备与智慧监测平台终端设备之间的接口及数据通信协议应符合数据采集通信规约。接口
功能及数据通信协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具有接收、处理、交换和传输数据的功能;
b)
应具备能够支持多种有线、无线通讯组网方式和主备信道自动切换功能,可根据现场网络通
信稳定性和可靠性采用有线或无线形式传输;
c)
应具有传送数据和接收数据的确认、补发功能和校验机制。
7.2 数据采集
7.2.1 采集对象可为差动电阻式、电感式、电容式、压阻式、振弦式、电位器式、差动变压器式、光
电式等监测仪器,还包括步进式及其他测量装置。
7.2.2 采集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单点测量:接收命令,对单个被测量进行一次或连续多次采集;
b)
选点测量:接收命令,对选定的被测量依次进行单次采集;
c)
定时测量:按设定的采集时间、周期、通道自动采集。
7.2.3 数据储存应保存采集的数据及时间信息,各通道数据存储容量不少于 50 测次,数据存储器存满
采集数据后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自动覆盖历史数据。
7.2.4 应有断电数据保护措施,确保电源中断时已存储的采集数据、设定的参数不丢失。
7.2.5 可对采集时间、采集周期、装置网络地址、传感器信息及其他工作参数进行设置。
7.2.6 可对工作电源、数据及程序存储器、测量通道等基本工作状态进行自诊断。
7.2.7 数据采集通信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通信接口及方式:支持符合国际标准的通用通信电气接口,如RS232、RS485/422、CANbu8、
以太网等。推荐使用RS485。可以支持GSM、GPRS、CDMA和专用无线电台等其他通信方式;
b)
通信协议:应采用具有支持网络结构的通信协议,并提供相关的协议文档或软件接口,如控
件、函数库、动态链接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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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数据采集与传输模块
7.3.1 数据采集与传输模块的设计应包括信号调理方案设计、数据采样方案设计、数据采集设备选型
与接口匹配性设计、数据传输网络与路由设计以及配套软件功能设计。
7.3.2 数据采集、集成等硬件应根据传感器输出信号类型、范围、兼容性、精度和分辨力等要求进行
设备选型,并与采集与传输软件功能相适配,满足数据同步采集、实时传输要求。
7.3.3 数据采集与传输软件应具备数据采集频率、采集通道、采集参数的远程自定义设置功能。
7.3.4 数据采集模块的功能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数据采集模块应具有连续采集、触发采集及定时采集功能;
b)
在特殊状态下支持人工干预采集;
c)
支持数据实时同步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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