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27.140
CCSP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T335—2024
替代SL335—2014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范
Specificationsforcompilationofsoiland
waterconservationplanning
2024 08 24发布
2024 11 2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范》的公告
2024年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范》 (SL/
T335—2024)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水土保持规划 编制规范 SL/T335—2024 SL335—2014 2024.8.14 2024.11.24
水 利 部
2024年8月24日
前 言
根据水 利 技 术 标 准 制 修 订 计 划 安 排,按 照 SL/T1—2024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程》的要求,对 SL335—2014 《水土保持
规划编制规范》进行修订。
本标准共14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水土保持规划编
制的基本规定,基本资料,现状评价与需求分析,规划目标、任
务和规模,总体布局,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综合治理,管理能
力,实施进度及投资匡 (估)算,实施效果分析,实施保障措施
等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第1章修订了规划的衔接协调要求。
———第2章修订了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术语,增加了 “水
土保持功能”术语。
———第3章补充完善了水土保持综合规划的基本规定内容,
增加了水土保持专项规划的基本规定内容。
———第5章删除了土地适应性评价内容,完善了地表径流利
用情况评价、林草植被状况评价的要求。
———第6章补充完善了水土保持规划的定量目标要求。
———第7章按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和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分别调
整优化了总体布局的相关规定。
———第8章细化了县级水土保持综合规划中预防保护相关
规定。
———第10章完善了县级水土保持综合规划中综合治理相关
规定,补充了水土保持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
———原第10章、第11章优化调整了章节结构,将监督管理
内容单独成第9章,将监测、科技支撑、基础设施与能
力建设合并为第11章管理能力。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335—2006
———SL335—2014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
心站
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
心站
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
心站
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农村水利水
电处)
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山东农业大学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治国 张 超 王永胜 谢雨轩
樊 华 张光灿 方 斌 凌 峰
裴新富 朱春波 周利军 温磊磊
李 欢 胡惠方 李小芳
晓开提江·卡斯木 洪 建 牛兰兰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刘 震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章思洁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通信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100053;电话:
010 63204533;电 子 邮 箱:bzh@mwr.gov.cn;网 址:http://
gjkj.mwr.gov.cn/jsjdl/bzcxb)。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3 3.1 一般规定 …………………………………………………… 3 3.2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 ………………………………………… 3 3.3 水土保持专项规划 ………………………………………… 4 4 基本资料 ……………………………………………………… 5 4.1 一般规定 …………………………………………………… 5 4.2 自然条件 …………………………………………………… 5 4.3 经济社会条件 ……………………………………………… 6 4.4 水土流失状况与水土保持情况 ……………………………… 6 4.5 其他 ………………………………………………………… 6 5 现状评价与需求分析 ………………………………………… 7 5.1 一般规定 …………………………………………………… 7 5.2 现状评价 …………………………………………………… 7 5.3 需求分析 …………………………………………………… 8 6 规划目标、任务和规模 ……………………………………… 11 6.1 一般规定 ………………………………………………… 11 6.2 规划目标和任务 …………………………………………… 11 6.3 规划规模 ………………………………………………… 12 7 总体布局 ……………………………………………………… 13 7.1 一般规定 ………………………………………………… 13 7.2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总体布局 ………………………………… 13 7.3 水土保持专项规划总体布局 ………………………………… 13 8 预防保护 ……………………………………………………… 15 8.1 一般规定 ………………………………………………… 15
8.2 范围、对象及重点项目 …………………………………… 15 8.3 措施体系及配置 …………………………………………… 16 9 监督管理 ……………………………………………………… 18 9.1 一般规定 ………………………………………………… 18 9.2 主要内容 ………………………………………………… 18 9.3 主要措施 ………………………………………………… 19 10 综合治理 …………………………………………………… 20 10.1 一般规定 ………………………………………………… 20 10.2 范围、对象及重点项目 …………………………………… 20 10.3 措施体系及配置 ………………………………………… 21 11 管理能力 …………………………………………………… 25 11.1 一般规定 ………………………………………………… 25 11.2 监测 ……………………………………………………… 25 11.3 科技支撑 ………………………………………………… 26 11.4 基础设施与能力建设 ……………………………………… 27 12 实施进度及投资匡 (估)算 ……………………………… 28 12.1 实施进度 ………………………………………………… 28 12.2 近期重点项目安排 ………………………………………… 28 12.3 投资匡 (估)算 ………………………………………… 28 13 实施效果分析 ……………………………………………… 30 14 实施保障措施 ……………………………………………… 31 附录 A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编制成果要求 …………………… 32 附录 B 水土保持专项规划编写提纲及要求 ………………… 34 标准用词说明 …………………………………………………… 37 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 ……………………………………… 38 条文说明 ………………………………………………………… 39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明确规划编制的基本原
则、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和水土保持专项规划编
制和修订。水土保持工程或项目实施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行业规
划的水土保持章节编制可参照执行。
1.0.3 水土保持规划应符合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
明建设的要求,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要、全面规 划、系统治
理、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突出重点、注重创新的原则。
1.0.4 水土保持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
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并与国家、流域、区域和地方相关规划相
协调,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综合规划。
1.0.5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应注重调查研究,充分收集、整理、
分析规划区基本资料,吸纳利用相关规划和研究成果,广泛听取
各方面意见。
1.0.6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应体现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
1.0.7 水土保持规划修订应在总结评估原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
上按本标准执行。
1.0.8 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GB/T15774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效益计算方法
GB51018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GB/T51297 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
SL72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SL277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
1.0.9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 语
2.0.1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 comprehensiveplanningforsoiland
waterconservation
以县级及以上行政区或流域为规划范围,根据自然与经济社
会情况、水土流失现状及水土保持需求,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
失,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维护和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做出的整体
部署。
2.0.2 水土保持专项规划 specialprojectplanningforsoiland
waterconservation
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做出
的专项部署。
2.0.3 水土保持功能 functionofsoilandwaterconservationfacil-
ities
某一区域内水土保持设施保护水土资源、防灾减灾、改善生
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效用。
2
3 基 本 规 定
3.1 一 般 规 定
3.1.1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应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突出重
点和广泛参与的原则。
3.1.2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所需的基本资料应来源可靠、真实可
信、数据准确。
3.1.3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编制应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水土流
失重点防治区以及水土保持区划的基础上进行。水土保持专项规
划编制可根据水土保持区划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3.1.4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的规划水平年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协调,分为近期水平年和远期水平年,并以近期为重点。
3.1.5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编制成果要求应按附录 A 执行;水土
保持专项规划编写提纲及要求可参照附录 B执行。
3.2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
3.2.1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分为国家级、流域级、省级、市级以
及县级规划,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应体现战略性、全局性和政策
性,突出其对水土资源的保护和高效利用、水土保持功能的维护
与提升,以及对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的约束性和指导性作用。
3.2.2 国家级、流域级、省级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应以县级行政
区为基本单元;市级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可结合实际情况以县级行
政区、乡镇或小流域为基本单元;县级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应以小
流域或乡镇为基本单元。
3.2.3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根据不同级别规划需求和深度要求,开展现状调查及专
题研究。
2 分析评价水土流失类型、分布、强度、原因、危害及发
3
展趋势,水 土 保 持 成 效,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并 提 出 水 土 保 持
需求。
3 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规模。
4 进行水土保持总体布局,根据水土保持区划,结合规划
区特点,明确水土保持区域布局;并根据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防
治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格局。
5 提出预防保护、综合治理、监督管理、管理能力等规划
内容。
6 提出重点项目安排,匡算近期投资,进行实施效果分析,
明确实施保障措施。
3.3 水土保持专项规划
3.3.1 水土保持专项规划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简述规划编制背景,分析并阐明规划必要性。
2 根据规划编制任务与要求,开展相应的现状调查和专题
研究。
3 在现状评价和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分析确定规划目标、
任务、建设范围和规模。
4 开展水土保持分区或类型区划分,分区提出规划布局和
措施体系。
5 提出规划建设内容和重点项目。
6 根据需要,提出基础支撑和项目管理内容。
7 提出实施意见和进度安排,匡 (估)算投资,进行实施
效果分析,明确实施保障措施。
3.3.2 淤地坝建设、侵蚀沟治理等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应加强
相关勘察工作,明确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内容。水土保持监测、
水土保持科技支撑等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应根据规划任务,突出
重点内容。
4
4 基 本 资 料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基本资料应包括规划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条件、水土
流失状况和水土保持情况,以及其他成果等资料。
4.1.2 基本资料宜采用资料收集、实地调查、遥感调查等方法
获取。典型小流域或片区调查可参照 GB/T51297执行。
4.1.3 基本资料的时效应符合规划基准年的要求,不符合要求
的应采取延长插补、统计分析、综合研判等方法修正至基准年。
4.1.4 基本资料的内容应根据规划的类型、级别和编制任务需
要确定。水土保持综合规划的基本资料应按规划基本单元进行收
集、调查和统计。
4.1.5 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以外的区域,应调查、收集容易
发生水土流失区域的相关资料。
4.2 自 然 条 件
4.2.1 自然条件应包括地质地貌、气象、水文、土壤、植被、
自然资源等。
4.2.2 地质资料应包括规划区地质构造、地面组成物质及岩性
等;地貌资料应包括地貌类型与分布、地形特征等。
4.2.3 气象、水文资料应包括规划区气象、水文特征的有关数
据,系列年限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4.2.4 土壤资料应包括规划区土壤类型及其分布、土层厚度、
土壤质地、土壤养分状况等有关土壤特征的土壤普查等资料。
4.2.5 植被资料应包括规划区主要植被类型及分布、优势 树
(草)种、森 林 覆 盖 率、林 草 覆 盖 率,以 及 有 关 的 林 业 区 划 成
果等。
4.2.6 自然资源资料应包括土地、水、生物、矿产、能源等相
5
关调查成果。
4.3 经 济 社 会 条 件
4.3.1 经济社会资料应包括规划区的有关行政区划、人口、收
入、产业结构、农业产出水平、作物种植结构等统计资料,以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相关成果。
4.3.2 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资料应包括土地利用类型、分布、
面积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资料。
4.4 水土流失状况与水土保持情况
4.4.1 水土流失状况资料应包括规划区不同时期及最新的水土
流失监测和专项调查资料,包括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
布、危害等数据和图件。
4.4.2 水土保持情况资料应包括机构建设、相关法规及制度,
规划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资料,水土保持率以及水土保持
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已实施的水土保持重点项目及其主要措施类
型、分布、面积和数量、投入及防治效果、经验及存在问题,水
土保持监督管理、监测、科技支撑等工作开展情况。
4.5 其 他
4.5.1 相关规划成果宜包括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编制的规划相关水土保持内容。
4.5.2 相关资料宜包括规划区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重要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
6
5 现状评价与需求分析
5.1 一 般 规 定
5.1.1 现状评价宜从区域土地利用变化、水土流失消长及其防
治成效、地表径流利用、饮用水水源地面源污染、林草植被状
况、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与管理能力等方面开展评价。
5.1.2 需求分析应在现状评价和经济社会发展预测的基础上,
依据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结合相关规划,
立足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高效利用水土资源、维护和提升水
土保持功能,从生态保护与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农村经济发展与
农民增收、江河湖库保护治理与防洪安全、涵养水源和维护饮水
安全,以及提升社会公众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分析。
5.1.3 国家级、流域级、省级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应根据全国
和省级水土保持区划进行现状评价和需求分析;市级、县级水土
保持综合规划,应根据省级水土保持区划及相应区域确定的水土
保持主导功能进行现状评价和需求分析。
5.1.4 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可根据规划任务,有针对性地进行现
状评价与需求分析。
5.2 现 状 评 价
5.2.1 土地利用现状评价应根据土地利用结构状况,结合国土
空间规划,从水土保持角度分析土地利用结构和利用方式变化情
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5.2.2 水土流失消长评价应根据水土流失监测成果,对不同时
期水土流失面积、强度、分布、变化、危害与成因进行分析,总
结水土流失演变趋势和特点,分析需要预防保护、综合治理的
区域。
5.2.3 水土流失防治成效评价应分析水土保持措施的保存数量、
7
面积和运行情况,水土保持率变化情况,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
情况,水土保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水土流失防治成效
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5.2.4 地表径流利用情况评价应结合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
综合规划相关成果,从水土保持角度分析地表径流利用与调控情
况,以及地表径流拦蓄利用措施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5.2.5 饮用水水源地面源污染评价应根据水质监测资料、水土
流失分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等,评价水土流失对面源污染
的影响。
5.2.6 林草植被状况评价应根据相关生态规划,从林草植被类
型分布、面积、覆盖、生长情况等方面,评价林草植被建设的科
学性、合理性,分析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5.2.7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与管理能力评价应根据监督管理、监
测、科技支撑等现状,评价监督管理的法规体系、制度建设以及
落实情况,监测体系的完备性及运行情况,以及科技支撑等管理
能力等方面建设及落实情况,分析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5.2.8 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规
划批准以来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提出改进规划编制
和实施管理的建议。
5.2.9 应在5.2.1~5.2.8条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明
确评价结论,提出水土保持现状和成效。
5.3 需 求 分 析
5.3.1 经济社会发展预测应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
空间规划以及有关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基础上进行,缺少中长期
发展规划时,可根据规划区历史情况,结合近期经济社会发展趋
势进行合理估测。
5.3.2 生态保护与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对水土保持的需求分析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水土保持区划确定的水土保持主导功能,结合国土
8
空间规划分析其功能和定位对于水土保持的需求,明确不同区域
生态保护建设与水土保持的关系,从维护水土保持主导功能与重
要生态功能需求出发,提出需要采取的林草植被保护与建设等任
务和布局要求。
2 分析具有人居环境维护功能区域的水土流失分布情况,
突出水系、滨河、滨湖、城镇周边的小流域或集水区,针对改善
和维护城乡人居环境要求,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布局需求。
5.3.3 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对水土保持的需求分析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空间规划,从农业生产、
产业结构、农民增收等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农村生产空
间、生态空间和生活空间调整演变趋势,以及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与维护的总体方向,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方向和布局要求。
2 根据规划区的人口变化、耕地资源保护、粮食生产、畜
牧业发展情况等,从保护土地资源、保障粮食生产等方面,分析
提出需要采取的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改造及配套工程、淤地
坝建设、侵蚀沟治理、崩岗治理、保护性耕作等相应措施布局
需求。
5.3.4 江河湖库保护治理与防洪安全对水土保持的需求分析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规划区水土流失类型、强度和分布与危害,结合山
洪灾害防治规划、防洪规划,从涵养水源、调节径流、拦蓄泥沙
等方面,分析控制河道和水库泥沙淤积对于水土保持的需求,提
出水土保持需要采取的沟道治理、坡面径流调节及泥沙拦蓄等任
务和布局要求。
2 与相关规划协调,定性分析重力侵蚀、混合侵蚀治理及
防洪安全建设对水土保持发展的需求,提出水土保持任务和布局
要求。
5.3.5 涵养水源和维护饮水安全对水土保持的需求分析应符合
下列规定:
9
1 在分析具有水源涵养功能区域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流域
综合规划或区域水资源规划,分析有关江河源头区及水源地保护
对水土保持的需求,提出水土流失防治重点任务和布局要求。
2 在分析具有水质维护功能区域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饮用
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结合地表径流利用和面源污染评价结
果,提出需要采取的水源涵养林草植被、河湖库岸及侵蚀沟岸植
物保护带保护与建设等水土保持任务和布局要求。
5.3.6 提升社会公众服务能力对水土保持的需求分析,应根据
社会公众服务需求,结合水土保持现状与管理评价,提出水土保
持监督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建设等需求。
5.3.7 在5.3.1~5.3.6条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面临的形势
和挑战,提出水土保持工作方向、任务、总体布局和防治格局
要求。
1
0
6 规划目标、任务和规模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应根据水土保持面临的形势和要求,
提出规划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和规模等。
6.1.2 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应根据现状评价和需求分析,提出规
划目标、任务和建设规模等。
6.2 规划目标和任务 6.2.1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目标应根据规划工作要求与规划期内 的实际需求,按不同规划水平年确定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定量 指标应从水土流失面积削减、水土流失强度降低、林草植被覆盖 增加和水土保持率提高等方面选择确定;定性目标应从水土保持 功能提升、监督管理、监测、信息化、科技支撑能力提升等方面 选择确定。水土保持专项规划目标应与规划任务相协调。 6.2.2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任务应在分析规划区特点和经济社会 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确定,宜包括防治水土流失和改善生态,促进 水土资源高效利用、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以及发展农业生产, 减轻水、旱、风沙灾害及减少河湖库泥沙,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 6.2.3 水土保持专项规划任务可根据需求、结合规划工作要求, 从下列方面分析确定: 1 拦沙减沙,减少入河入库 (湖)泥沙。 2 蓄水保土,保护耕地资源,促进粮食增产。 3 改善生态,提高林草植被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 4 涵养水源,控制面源污染,改善水质,维护饮水安全。 5 防治重力侵蚀和混合侵蚀,减轻山地灾害。 6 防治风蚀,减轻风沙灾害。 1 1
7 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8 提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监测、信息化应用、科技发展
及社会公众服务能力。
9 其他特定任务。
6.3 规 划 规 模
6.3.1 规划规模应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确定:
1 确保规划目标中量化指标的实现。
2 解决现状评价中存在的水土流失主要问题。
3 满足不同规划水平年对水土保持的需求。
4 资金投入可能。
6.3.2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规模应确定水土流失综合防治面积,
包括预防保护面积和综合治理面积。规划规模应根据规划目标和
任务,结合现状评价和需求分析、资金投入分析等,按照规划水
平年分近、远期确定。规划规模可根据规划需求,按行政单元
分解。
6.3.3 水土保持专项规划规模应根据规划目标和任务、资金投
入,结合现状评价和需求分析进行确定,特定区域的水土保持专
项规划主要确定规划范围内预防保护面积、综合治理面积,相关
工程的水土保持专项规划主要确定工程建设数量。
1
2
7 总 体 布 局
7.1 一 般 规 定
7.1.1 国家级、流域级和省级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应根据国家生
态文明建设和重大战略实施要求,结合规划目标、任务和规模,
统筹相关行业水土保持工作,确定水土保持总体方略、区域布局
和防治格局;市级、县级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应根据规划区水土流
失特点和防治重点,确定区域布局和防治格局。
7.1.2 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应根据水土保持综合规划的要求、规
划任务进行总体布局。
7.2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总体布局
7.2.1 总体方略应根据规划区水土流失特点和防治需求,凝练
概括提出水土保持总体方向和策略。
7.2.2 区域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土保持区划可结合规划区实际需求,基于全国水土保持
区划三级区确定的水土保持功能,根据上一级区划进行再分区。
2 分区简述基本情况、水土流失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维护和提升区划确定的水土保持功能为准则,拟定各分区水土
流失防治方向和主要途径。
7.2.3 防治格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本级和上级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为基础,结合
水土流失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成果开展。
2 分析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格局,宜以规划期内水土保持工
作重点为核心,提出水土流失防治重点项目布局。
7.3 水土保持专项规划总体布局
7.3.1 淤地坝建设、侵蚀沟治理等水土保持专项规划总体布局 1 3
应依据水土保持综合规划确定的总体布局和项目安排开展,以水
土保持区划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分区,根据规划的任务和规模,
结合工程特点,分区提出工程建设区域、组成、措施配置及技术
体系。
7.3.2 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科技支撑等专项规划可按照区
域特点和工作需求,结合水土保持区划进行重点任务布局。
1
4
8 预 防 保 护
8.1 一 般 规 定
8.1.1 预防保护规划内容应突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8.1.2 预防保护规划内容应包括预防范围、保护对象、重点项
目布局、措施体系及配置等。
8.1.3 县级及以上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应根据区域地貌以及其他
自然条件和水土流失易发程度,分析确定本辖区内山区、丘陵
区、风沙区以外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8.2 范围、对象及重点项目 8.2.1 预防保护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级水土保持规划预防保护范围应包括国家级水土流 失重点预防区,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三级区中以水源涵养、生态维 护、水质维护等为水土保持主导基础功能的区域,以及大江大河 的源头、两岸,大型湖泊和水库周边,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外 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2 流域级水土保持规划预防保护范围应包括国家级、省级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大江大河一级支流的源头、干流及两岸, 所辖大中型湖泊和水库周边,省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 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规划区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 外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省级水土保持规划预防保护 范围应包括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大江大河一级支 流的源头及两岸,大中型湖泊和水库周边,省级人民政府划定并 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规划区内山区、丘陵 区、风沙区以外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3 市级、县级水土保持规划预防保护范围应分别包括国家 1 5
级、流域级和省级规划所涉及的预防保护范围以及市级、县级水
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
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主要河流源头、两岸以及小型湖泊和
水库周边,规划区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外的容易发生水土
流失的其他区域。
8.2.2 应根据规划规模选择预防保护对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林、草原、草地以及郁闭度高且以生态功能为主的
人工林。
2 植被或地形受人为破坏后,难以恢复和治理的地带。
3 侵蚀沟道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源头、两岸以及湖泊和
水库周边的植物保护带。
4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的植物、沙壳、结皮、地
衣等。
5 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成果及其他水土保持设施。
8.2.3 针对不同预防范围和保护对象,应明确预防保护措施和
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与水土保持需求分析,基于区域
布局和防治格局提出重点预防项目及其布局。
8.2.4 重点预防保护项目选择与布局,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有利于保障生态安全和供水安全。
2 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有示范效应。
3 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有条件实施。
8.3 措施体系及配置
8.3.1 预防保护措施应包括封禁管护、植被恢复、抚育更新、
农村垃圾和污水处置及其他面源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局部区域的
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等。
8.3.2 预防保护措施配置应遵循 “大预防、小治理”的原则,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预防范围、保护对象及区域特点,进行措施配置。
措施配置应能够有效缓解潜在水土流失问题,并具有明显生态、
1
6
经济、社会效益。
2 江河源头和水源涵养区应注重封育保护和水源涵养植被
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土流失治理应以生态清洁小流域建
设为主,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农村垃圾和污水处置设施及其他
面源污染防治措施。
3 以生态维护、防风固沙等为水土保持主导基础功能的区
域应突出配置维护和提升其功能的措施。
4 局部水土流失区域应采取相应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
8.3.3 应根据水土保持区划,不同分区各选择1个~2个典型
流域或片区进行措施配置分析。典型流域或片区选择应符合下列
原则:
1 在地形、地貌、土壤、植被、水文、气象、水土流失类
型和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具有代表性。
2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配置应与其代表的区域水土流失防治
途径和技术体系协调一致,并符合8.3.2条要求。
8.3.4 应根据典型措施配置分析结果,确定相应的措施配比,
推算措施数量。
1
7
9 监 督 管 理
9.1 一 般 规 定
9.1.1 监督管理规划内容编制应突出依法依规、制度先行、综
合施策、技术先进。
9.1.2 水土保持综合规划的监督管理内容应在完善制度的基础
上,从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及其重点工程建设等方
面,提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措施。
9.1.3 水土保持专项规划的监督管理内容可根据规划任务及需
要适当调整。
9.2 主 要 内 容
9.2.1 监督管理的内容应根据监督管理现状评价和需求分析,
结合规划目标合理确定。
9.2.2 监督管理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从提高监督管理规范化水平方面,提出监督管理制度和
标准完善内容。
2 根据划定的水土保持空间管控重点区域,提出各类水土
保持重点区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要求。
3 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后续设计、
实施、验收等方面,提出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要求和内容。
4 根据依法监管陡坡地开垦、取土挖沙采石、农林开发等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需要,提出生产建设活动监督管理要求
和内容。
5 从治理项目布局、项目实施、安全运用等方面,提出水
土保持综合治理及其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要求和内容。
6 提出水土保持规划及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及信息化应用
等其他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求和内容。
1
8
9.3 主 要 措 施
9.3.1 监督管理措施应根据监督管理内容确定,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国家级、流域级和省级水土保持规划应根据流域与区域
管理的需要,提出流域与区域管理的事权划分建议及要求。
2 充分应用新技术,实施 “互联网 +”监管、遥感监管、
信用监管等措施,完善新型监管机制。
3 对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可能造成水土流失
或生态破坏行为,提出依法依规查处及追究责任的措施。
4 与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司法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
相关部门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协商议事、联合决策、协同联
动,提出强化协同监管的措施。
5 明确规划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重点对象和重点区域,提
出重点监管措施。
9.3.2 各级水土保持规划还应明确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
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报请审批
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要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