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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3/T 083-2025 沿海非设关地走私风险隐患点分级与防控措施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435.06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8-01 09: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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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3303/T 083-2025 沿海非设关地走私风险隐患点分级与防控措施 ICS 03 160
CCS A01 3303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3/T 083—2025
沿海非设关地走私风险隐患点分级与防控
措施
Classification and Prevention Requirements for Risks and hidden
dangers of smuggling in coastal non customs areas
2025 - 01 - 17 发布
2025 - 02 - 17 实施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03/T 083—2025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打私和海防口岸办)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乐清市公安局、乐清市交通运输局、浙江省标准化研究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吕新江、王晓淼、卓赛龙、薛海熙、郑建忠、陈雷伟、赵银旺、陈志春、黄旭
林、陆萱期
I
DB3303/T 083—2025
沿海非设关地走私风险隐患点分级与防控措施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沿海非设关地走私风险隐患点的分级与防控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沿海非设关地走私风险隐患点分级和防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沿海非设关地 coastal non customs areas
沿海及相连江河岸线,没有设立海关的地点。
注: 温州连江河岸线包括但不限于瓯江、飞云江、鳌江、清江的连江河岸线等。
走私风险隐患点 risk and hidden danger points of smuggling
有条件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
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行为的独立区域。
注: 独立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船厂、水闸、岙口、砂场、码头、翻坝等。
4 风险隐患点分级
分级依据:
沿海非设关地走私风险隐患点的分级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
a) 船舶通行条件,即可通行、停靠船舶最大载重吨位;
b) 点位陆上交通条件,包括可通行最大宽度、高度及路面情况;
c) 冲滩条件,即可供船舶临时冲滩卸货(如成品油)的条件;
d) 存在或曾出现吊机、地磅、油罐、油管、无证砂场等情况;
e) 海上综合智治应用系统提示非法锚泊告警;
f) 情报掌握信息情况;
g) 发生过走私案件情况。
分级数据采集
4.2.1 采集内容
数据采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DB3303/T 083—2025
a) 隐患点信息:隐患点名称、详细位置、经纬度、负责人、联系方式、照片、可通行船舶吨位、
可通行道路限宽、是否整改等;
b) 涉嫌走私案件信息:案件日期、案件种类、案件简介;
c) 视频发现走私行为:视频发现走私行为内容,走私时间;
d) 走私情报系统:线索来源、线索日期、线索内容等;
e) 系统自动预警:预警时间、预警类型、预警区域、预警内容、审核结果、审核人、审核时间。
4.2.2 采集方式
4.2.2.1 人工采集
通过人工填报、人工导入海上综合智治应用系统等方式获得数据。
4.2.2.2 系统采集
通过雷达、AIS等感知设备,对进入风险点范围内的船舶实时监测的方式获得船舶异常锚泊行为的
预警数据。
分级方法
4.3.1 关注点
沿海沿江岸线出现下列情况中的一种及以上的,应划分为海上走私关注点:
a) 可通行或可冲滩船舶最大载重吨位<200 吨;
b) 道路限宽在 1.6 米及以上。
4.3.2 低风险隐患点
沿海沿江岸线出现下列情况中的一种或多种的,应划分为海上非设关地走私低风险隐患点:
a) 近一年内海上综合智治应用系统提示 1 次以上(含 1 次)非法锚泊行为预警,经核查无法排除
走私嫌疑;
b) 近一年内系统监测发现过疑似走私行为的;
c) 可通行船舶最大载重吨位≥200 吨且<1000 吨,且道路限宽在 2.4 米及以上;
d) 可通行或可冲滩船舶吨位≥200 吨且<1000 吨可冲滩的;
e) 存在吊机、地磅、油罐、油管、无证砂场情况,但已整改到位的。
4.3.3 中风险隐患点
沿海沿江岸线出现下列情况中的一种及以上的,应划分为海上非设关地走私中风险隐患点:
a) 近两年内发生过走私相关刑事案件;
b) 近五年内发生 2 起以上(含 2 起)走私相关刑事案件;
c) 近一年内发生过走私相关行政案件;
d) 近三年内发生 2 起以上(含 2 起)走私相关行政案件;
e) 近半年内海上综合智治应用系统提示 1 次以上(含 1 次)非法锚泊行为预警,经核查无法排除
走私嫌疑;
f) 近半年内发生过疑似走私行为的;
g) 可通行或可冲滩船舶最大载重吨级≥1000 吨,且道路限宽在 2.4 米及以上;
h) 检查发现存在吊机、地磅、油罐、油管、无证砂场且尚未整改到位。
注: 刑事案件日期以立案时间为准,行政案件日期以受案时间为准。
2
DB3303/T 083—2025
4.3.4 高风险隐患点
沿海沿江岸线出现下列情况中的一种及以上的,应划分为海上非设关地走私高风险隐患点:
a) 近一年内发生过走私相关刑事案件;
b) 近三年内发生 2 起以上(含 2 起)走私相关刑事案件;
c) 近半年内发生过走私相关行政案件;
d) 近一年内发生 2 起以上(含 2 起)走私相关行政案件;
e) 近三月内海上综合智治应用系统提示 1 次以上(含 1 次)非法锚泊行为预警,经核查无法排除
走私嫌疑;
f) 近三月内发生过疑似走私行为的;
g) 经综合研判后近 1 个月内可能发生走私行为的。
5 风险隐患点防控
关注点防控要求
关注点应采取的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隐患点所在区域或相连的交通要道有监控覆盖,或隐患点周边水域有雷达覆盖;
b) 隐患点所在镇街设置有反走私宣传标语、举报电话等,公示信息清晰、位置明显;
c) 反走私综合治理部门对海上综合智治系统预警或指令信息,应在 1 小时内初步核实反馈。
低风险隐患点防控要求
除符合5.1的规定外,低风险隐患点应采取的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隐患点所在固定区域,设置有反走私宣传标语、举报电话等,公示信息清晰、位置明显;
b) 隐患点所在区域船舶可登临位置有监控覆盖,或隐患点周边水域有雷达覆盖;
c) 有 24 小时备勤的反走私巡逻队;
d) 反走私综合治理部门对海上综合智治系统预警或指令信息,应在 1 小时内初步反馈,两个小
时内核实是否存在走私行为。
中风险隐患点防控要求
除符合5.2的规定外,中风险隐患点应采取的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隐患点相连的所有道路,有限制宽 2.4 米或高 2.5 米及以上货车通行的条件;
b) 隐患点对应的码头有专人管理的,由管理人员开展驻点防控,对进出人员、过往车辆、船舶进
行登记,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反馈反走私职能部门。
高风险隐患点防控要求
除符合5.3的规定外,高风险隐患点应采取的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隐患点相连的所有道路,有限制宽 1.6 米或高 2.2 米及以上货车通行的条件;
b) 设立隐患点联络员或情报人员,相关人员能开展情报信息研判,对相关指令进行信息核实和反
馈,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反馈反走私综合治理部门;
c) 反走私综合治理部门对海上综合智治系统预警或指令信息,应在半小时内初步反馈,1 小时内
核实是否存在走私行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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