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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2104-2024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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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8-06 10: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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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36/T 2104-2024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ICS 13.020
CCS Z 00 36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2104—2024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 quality management
2024 - 12 - 30 发布
2025 - 07 - 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2104—2024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要求 ..............................................................................2
5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7
6 原始记录要求 ........................................................................10
参考文献 ..............................................................................13
I
DB36/T 2104—2024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晓燕、曹炳伟、彭延治、左燕君、蔡芹、李雪琴、贾娟娟、曾祥晖、罗小龙、
廖华玲。
II
DB36/T 2104—2024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遵循的质量管理基本要求、质量保证和质
量控制要求以及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适用于电磁辐射、电
离辐射监测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007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5173 电声学 声校准器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50355 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2004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40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HJ 691 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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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706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
HJ 707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JGJ/T 170 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
TB/T 3152 铁路环境振动测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态环境监测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
运用化学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沉积物、固体废
物、生物、噪声、振动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3.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agency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
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包括单场所和多场所。
注:多场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一个法人多个检验检测场所,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3.3
质量管理 quality management
在生态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
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3.4
质量保证 quality assurance
为了提供足够的信任表明实体能够满足质量要求,而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
有计划和有系统的活动。
3.5
质量控制 quality control
为了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或活动。
4 基本要求
4.1 组织
应建立质量管理部门和团队,并以组织结构图的形式表达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及支持服务之间的关
系,任命并赋予相应的权力,保障质量管理要求能顺利落实。团队一般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内审员、质量监督员、文件(档案)管理员、仪器设备(材料试剂)采购(保
管)员、样品管理员、报告解释人。
4.2 人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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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数量
应具备能够正常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数量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以及正常开
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的需要,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不少于生态环境
监测人员总数的15%。
4.2.2 能力
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和生态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有
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现场和
实验室基础知识及安全常识,掌握相应操作技能、标准操作规程、常用数据统计知识和数据处理方法等。
开展新项目前,机构应通过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等考核方式进行人员能力确认。
4.2.3 教育和培训
应根据机构需求制定和修订培训计划,对生态环境监测人员进行持续有效监测技术培训,确保生态
环境监测人员具备正确实施方法标准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能力;同时应对人员进行质量管理体系
的培训,确保能够有效贯彻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培训应进行有效性评价并归档保存。
4.2.4 持证
4.2.4.1 所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人员,包括从事现场测试、样品采集、监测分析、综合分析等
活动的人员,均应通过能力确认后持合格证。
注:按照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组织或机构自行组织。
4.2.4.2 每个监测项目应确保至少两人持证。在未取得合格证之前,不得独立从事监测活动,应在持
证人员指导下工作,其数据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4.2.4.3 应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或方案,明确岗前培训、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
核程序、结果评定、考核记录、合格证管理等要求,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等
内容,基本理论以笔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应根据申请方法而定;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以现场考核的
方式、全覆盖进行,优先选用标准样品测试、实际样品测定、加标回收实验等方式进行,可结合留样复
测、方法比对、人员比对、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基本技能考核可通过实际操作、查看报告和提问等方
式进行。考核内容均合格才能评定为该项目考核合格。
4.2.4.4 应归档保存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记录,内容包括考核通知、考核计划、培训记录、监测人
员理论考核试卷及评价结果,基本技能的考核内容和评价结论,样品分析的考核结果,其他考核方式的
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和评价结论,参加考核人员是否通过考核的结论等。
4.2.4.5 样品采集应单独持证,合格证中应明确持证人员能够采集的样品的种类。监测人员的合格证
中,通过能力确认的监测分析项目应与环境要素和监测方法相对应。其他持证人员所持合格证中所列持
证项目应详细、明确。所有合格证均应注明发证日期及有效期限。
4.2.5 质量监督
应加强持证后的能力监控,应制定年度人员监控计划(包含质量监督),按照从事该监测项目的年
限分类对人员开展监督监控活动,确保人员的能力持续适应生态环境监测任务的要求。
4.2.6 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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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劳动关系,并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档案,至少包括相关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职称及
证书等情况)、培训、能力确认、任命、授权和监督监控的记录。
4.3 场所环境
4.3.1 工作场所要求
应具有独立、固定、能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的场所,租赁或借用的工作场所应签订
不少于 1 年的合同,并保证在监测任务完成期内的管理权和完全使用权。场所的工作环境和基本设施应
当满足监测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样品制备和贮存、信息传输与数据处理、技术档案贮存、保障人
员安全健康及环境保护等要求,并具有满足要求的供水、供气、供电、照明、防雷、防火、防爆、通风
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等保障性设施。应避免租用违建房或村民自建房。
4.3.2 环境条件监控
应识别环境条件对生态环境监测结果的影响。当仪器设备对存放环境有要求时,或监测方法标准、
技术规范对开展监测活动的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结果质量时,应监测、控
制和记录环境条件,确保其满足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
4.3.3 分区和标识
4.3.3.1 分区应对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设置独立的
样品制备和存放、试剂存放、采样和现场监测仪器设备存放、检测分析的场所,并实施分类管理。根据
区域功能和相关控制要求,配置排风、防尘、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
4.3.3.2 当相邻区域的活动或工作出现不相容或相互影响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相关区域进行有
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明确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对可能存在的危害进行明显警
示。
4.3.4 安全要求
应有效识别出监测活动涉及的安全因素,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设施(可包含消防沙、灭火毯、灭火
器、喷淋装置)、安全报警设施、排风装置、危险废弃物暂存间,易燃易爆气瓶应存放在气瓶柜并规范
管理。应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4 设备设施
4.4.1 配备要求
4.4.1.1 应依据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包括样品采集、样品运
输和保存、样品制备、监测分析、安全防护、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等。仪器设备和设施的
类别、数量、功能和技术指标等应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
4.4.1.2 应根据开展监测情况,配备洗眼器、安全头盔、防静电服、救生衣、护目镜、防毒面具、医
疗急救包等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
4.4.1.3 对租赁或借用仪器设备,应签订相关合同,租用或借用期限不少于 1 年,保证在整个监测任
务完成期内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并参照自有仪器设备予以管理。
4.4.2 计量溯源及修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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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1 对监测结果有显著影响的仪器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检定、校
准计划,分别识别出监测方法要求,并按计划实施。在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后应确认其满足监测方法要
求后方可使用,确认方式、过程、原始数据和确认结果应予以记录。
4.4.2.2 检定、校准数据中包含修正值或修正因子的,应确保其得到适当的更新,并在监测中加以利
用。
4.4.3 核查
4.4.3.1 期间核查
应识别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仪器设备,根据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和使用情况来判断设备是否需要进行
期间核查,重点对性能不稳定的、使用频率高的或过低的、使用环境恶劣的、使用环境经常发生变化的、
易损坏的仪器设备开展期间核查。制定期间核查年度计划并有效实施,期间核查方式、过程、结果等均
应记录并保存。
4.4.3.2 日常核查
若设备脱离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直接控制或进行了维修,应确保该设备返回或维修后,在使用前
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现场采样和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对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
确认设备状态能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4.4.4 维护和标识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进行有效维护,确保其功能和性能指标持续满足相关监
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的要求。均应有唯一性标识。所有仪器设备,包括辅
助设备,均应有状态标识标明其工作状态。
4.4.5 授权和使用
监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在使用时应及时填写使用记录。仪器设备操
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应现行有效并便于操作人员取用。
4.4.6 标准物质
4.4.6.1 应正确配备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的标准物质(含自配溶液)。若使用标准物
质,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可能时,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或者有证标准物质;若使用自配溶液,
应定期用有证标准物质对其特性量值进行期间核查,无法获得有证标准物质的,可通过机构间比对、校
准等手段进行核查。均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4.4.6.2 应根据标准物质的特性,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入库
时应对标准物质进行唯一性标识,体现组分、保存条件、有效期等信息,并建立标准物质管理台账和领
用记录。应识别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标准物质,根据开封情况,对存放环境、保存期限、标准物质浓度
值等进行期间核查并记录。
4.5 监测方法
4.5.1 方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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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使用能满足监测工作需求和质量要求的方法实施生态环境监测
活动。应优先选择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
4.5.2 方法的管理
应定期对监测活动可能涉及的标准进行查新,确保使用的标准正确有效并具备受控文本,包括样品
采集、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及技术规范。必要时,实验室应制定包含附加细则或补充文件的方法作业指导
书并受控。
4.5.3 验证和确认
4.5.3.1 建立程序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方法验证和确认的管理程序,包括机构方法建立的申请、准备、实施、内
部评审和批准。
4.5.3.2 验证要求
应在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或标准方法发生了变更时,按照相关技术文件要求,通过验证来证实能够
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标准方法,验证方式如下:
a) 基本条件验证。采用核查的方式确认机构监测人员(根据标准方法,可能涉及到采样、前处理
和分析、质控人员)的技术能力、场所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可能涉及前处理
设备)、标准物质及主要试剂耗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体系文件等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b) 方法性能指标验证。通过设计特定试验的方式,对方法主要性能指标(包括干扰消除、校准曲
线、空白、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精密度、正确度等)开展验证,覆盖样品的采集、保存、
运输、流转、前处理、监测分析、数据处理等全过程。当标准方法适用于多种基质类型、多
种目标化合物时,应对本机构监测范围内的所有基质类型、所有目标化合物逐一进行方法性
能指标以及实际监测过程的验证,证实机构具备正确地运用该标准方法的能力。
c) 实际监测。方法性能指标验证合格后,选择一个实际样品(尽量选取检出实际样品)或一种类
型的现场监测进行全过程的实际监测(含质量控制),并出具监测报告。
4.6 质量管理体系
4.6.1 建立体系
应建立与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保证客观、公正、独立
地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4.6.2 体系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覆盖评审准则等文件中规定的所有要素,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
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自我承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主要由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
格(技术记录及质量记录)等文件构成。按照“求同存异”原则,多场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通过增加
附加文件的方式,体现各场所的情况和特色。
4.6.3 体系管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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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标识、变更和废
止,保证现行有效。所有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相关的文件,包括使用中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源排放标
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方法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均应受控。
4.6.4 体系宣贯
应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宣贯,保证有效实施,并持续改进。
4.6.5 体系运行
4.6.5.1 应制定年度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质量管理的目标、要求、任务、分工、职责和安排等,其内
容应包括人员培训监控和能力确认、计量溯源和期间核查、日常监测活动质量控制、内部质量监督、能
力考核或验证、实验室间比对、外部评审、内部审核、管理评审、不常操作项目能力维持等。质量管理
计划的实施结果应及时记录并输入管理评审。
4.6.5.2 应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贯穿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保存、样
品流转、样品制备、样品前处理、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环节。如有,原始记录后应附监测人员签名的
现场监测打印记录及复印件、仪器谱图等记录。
4.6.5.3 应编制年度内部质量监督计划,内容包括质量监督的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频次
等。应按内部质量监督计划对监测人员的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应包含从样品采集到结果报告的
全过程。应重点对新进人员、新项目持证人员、新监测方法、新仪器设备、重要监测任务、复杂监测项
目、易出问题环节等进行监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监督中发现问题时,应进行纠正,必要时应采取纠
正措施并跟踪验证。监督过程及跟踪验证结果应予以记录。
4.6.5.4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投诉处理和服务客户、不符合工作处理和纠正措施、应对风险和机遇的
措施和改进、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合同审查、服务和供应品采购、不确定度的评定、监测报告、记录
管理、数据信息管理、样品管理等活动应符合要求。
4.6.5.5 若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要制定制度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确
保更改得到批准。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对于系统可直
接采集的数据,可保存在系统,有条件的异地备份。
5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5.1 采样及现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1 通用要求
5.1.1.1 采样时应保证至少两名技术人员在场,其中至少一人持证。
5.1.1.2 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周期、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保证采集的样品
具有代表性。
5.1.1.3 采样量应满足监测项目分析和质量控制要求。
5.1.1.4 现场监测及质量控制应按相关规范或标准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
5.1.1.5 采集的样品应建立唯一性标识。
5.1.2 水和废水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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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 水和废水监测采样应符合 HJ 91.1、HJ 91.2、HJ/T 92、HJ 164、HJ 493、HJ 494、HJ 495、
HJ 1019 等相关要求。
5.1.2.2 采样设备、样品容器及材质、容器洗涤应满足相关规范或标准的要求对监测项目的采样要求,
地表水、地下水的采样设备与样品容器应当与废水的采样设备和样品容器分开使用和存放,避免样品沾
污、交叉干扰或水质发生化学反应而影响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采样前应对样品容器的清洁度进行抽
检,每种类型容器抽检比例不低于 3%,其空白值不能超过待测项目方法的要求。
5.1.2.3 样品采集和保存应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对采样时的样品状态进行描
述。单独采样或现场添加保存剂的项目应在采样记录中明确。
5.1.2.4 监测采样时每批次应采集不少于 10%的现场平行样;每批水样应选择部分项目加采加测全程序
空白样品;有运输空白、设备空白等要求的,按照要求采集后与样品一起送实验室分析。
5.1.2.5 样品运输应有专人负责,需冷藏的样品,应采取低温保存措施。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
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防止震动和碰撞,避免沾污、损失和丢失。
5.1.2.6 水和废水现场监测前应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以及仪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现场校准,
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1.2.7 现场监测人员应记录与监测结果直接相关的气象条件、环境条件、企业运行工况(如有)等。
5.1.3 环境空气和废气监测
5.1.3.1 环境空气和废气监测采样应符合 GB 5468、HJ/T 55、HJ 194、HJ/T 397、HJ 691、HJ 732 等
相关要求。
5.1.3.2 大气采样仪器设备使用前后根据要求进行流量校准、气密性检验(颗粒物等),标气校准(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含氧量等),采样前检查相关仪器设备处理装置(除湿剂、加热装置、
滤纸或滤膜)是否有效。每月进行量程校准,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满足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
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1.3.3 采样前应对气象条件、环境条件、工况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进行确认,采样方法、采样操作和
样品保存应符合相关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5.1.3.4 现场监测技术人员应当记录与监测结果直接相关的气象条件、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运行工况、
生产与净化设备信息及其他参数。颗粒物、烟尘、粉尘、烟气等采样记录须附仪器打印记录及复印件。
5.1.4 土壤、沉积物监测
5.1.4.1 土壤监测采样应符合 HJ/T 166-2004、HJ 1019 等相关要求,沉积物采样应符合 HJ 494、HJ/T
91 等相关要求。
5.1.4.2 采样工具、设备和保存容器的选取应符合相关规范或标准的要求,所用材质不能与待测样品
发生反应,防止样品受到交叉污染、发生变质以及造成环境污染。
5.1.4.3 采样方法及样品保存应符合相关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5.1.5 固体废物监测
5.1.5.1 固体废物监测采样应符合 HJ/T 20、HJ 298 等相关要求。
5.1.5.2 采样工具、设备和保存容器的选取应符合相关规范或标准的要求,所用材质不能与待测样品
发生反应,防止样品受到交叉污染、发生变质以及造成环境污染。
5.1.5.3 采样方法及样品保存应符合相关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5.1.6 噪声、振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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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1 噪声监测应符合 GB 3096、GB 12348、GB 22337、HJ 640、HJ 706、HJ 707 等相关要求,振
动监测应符合 GB 10071、GB/T 50355、JGJ/T 170、TB/T 3152 等相关要求。
5.1.6.2 测量仪器可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 GB/T 3785.1 对 2 级声级
计的要求。测量 35 dB 以下的噪声应使用 1 级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校准所用
声校准器应符合 GB/T 15173 对 1 级或 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如需进行噪声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
合 GB/T 3241 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1.6.3 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对声级计进行声学校准。测量需使用延伸电缆时,应使声级
计与延伸电缆一起进行校准。
5.1.6.4 噪声监测条件包括气象条件、测点位置、测量时段以及工况条件等,应符合相关规范或标准
的要求,并在原始记录中记录相关信息。
5.1.6.5 在进行噪声现场监测、背景噪声测量过程中,应根据被测声源噪声类型不同,按照相关方法
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必要时应根据声源工作时段、周期性等因素调整监测时长以满足噪声监测代
表性要求。
5.1.6.6 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
措施及气象条件。
5.1.6.7 噪声测量值修正应按照 HJ 706 中有关要求执行。
5.1.7 生物监测
5.1.7.1 生物监测应符合相关分析方法等技术要求。
5.1.7.2 微生物采样应使用无菌容器。
5.1.7.3 水生态监测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如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与生境、水质或者其他生物类群
样品同步采样,一般情况下最后采集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样品。若一天内多次采样,每天采集第一个样
品前校准一次溶解氧、pH 值和电导率等指标,确保仪器使用的准确和安全。采样过程中,尽可能对影
响监测数据质量的关键环节(包括采样地点的生境状况、样品采集、样品保存和流转、样品前处理的环
节)进行拍照和摄像,以备后期内部质控人员和外部质量检查。
5.2 实验室分析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2.1 流转到实验室的样品应保证不出现采集的企业、断面等信息,保证检测活动的公正性。实验室
要严格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要求,开展监测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5.2.2 实验室宜参加质控考核、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和能力考核等外部质控活动。
5.2.3 实验室在每次监测活动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规范和方法要求,开展内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主要包括样品前处理监控、空白试验、校准曲线、精密度控制、正确度控制等内容。
a)
应采取有效手段对样品前处理过程进行监控。针对不同的目标化合物,必须采取适当的样品
前处理操作,将样品制备成适合测定的试液或试样,必要时应进行基体加标回收试验,确认
加标回收率达到相应的要求。处理过程中必须防止沾污和损失,以保证分析的正确度。
b) 每批次监测应做实验室空白(特殊项目除外),空白中检出目标化合物浓度的允许范围应参照相
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执行。
c) 应根据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绘制校准曲线。用校准曲线来定量目标化合物,
样品的测定值不应超出曲线测定范围。用线性回归方程计算出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截距和
斜率,应符合标准方法中规定的要求,一般情况相关系数(r)应大于或等于 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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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每批次样品监测项目应采取精密度控制(平行样测试)、正确度控制(标准样品测试、实验室自
行配制的质控样品测试、加标回收实验)等措施,质控率应达到 10%~20%。当选用标准样品进
行正确度控制时应尽量选用与待测样品类别、浓度水平相近的标准样品。精密度、正确度控
制方式如下:
1) 应根据相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执行进行方法精密度控制。采用平行样测定结果判定分析
的精密度时,每批次监测应采集不少于 10%的平行样,样品数量少于 10 个时,至少做 1
份样品的平行样。平行双样允许偏差参照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
其中地下水监测项目平行双样允许偏差见 HJ 164,废水监测项目平行双样控制要求见
HJ/T 373,土壤监测项目平行样允许误差范围见 HJ/T 166-2004 中表 13-1 及表 13-2(表
13-1 未列出允许误差的方法,当样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较好时参考表 13-2 进行评价)。
2) 应根据相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执行进行正确度控制。可采取每批次样品(如果超过 20 个
样品,则每 20 个样品)带一个已知浓度的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的方式进行,明码或密
码样品形式加入,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的测试结果允许范围应符合监测质量控制指标和
方法规定的要求。如无合适的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或需要进一步判断测定中有无干扰
因素时,可采取加标回收实验的方式进行,加标回收率测试结果允许范围应符合监测质
量控制指标和方法规定的要求。
3) 生物监测原则上每批次购买的培养基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验证,确保监测数据的正确度。
水生生物样品鉴定应抽取样品量的 10%(不少于 2 个)进行一致性比对,并对一致性比对
结果进行评价。不满足要求且影响数据结果的,应重新鉴定。
4) 微生物项目实验室环境应符合相关实验开展的要求,监测过程中的无菌操作、培养基质
量控制、空白试验、精密度控制、正确度控制等实验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均应符
合相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
6 原始记录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应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及时、充分地记录监测质量活动和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充分、清晰、
完整和可追溯,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为监测过程提供客观证据。
6.1.2 记录不允许补记、追记、重抄,应清晰明了,不得随意涂改。记录形成过程中如有错误,应确保
可以追溯到前一个版本或原始观察结果。必须修改时,纸质记录应采用杠改方法,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
有改动结果和改动人的签名或标注等效标识;电子记录应保留修改痕迹。
6.1.3 应设置专门场所存放每年记录,存放场所设施、温湿度应符合资料保存要求,分类归档、存取
有序,确保记录得到妥善保存和管理。
6.2 质量记录要求
6.2.1 指管理体系活动中对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包括合同评审、分包控制、采购、内部审核、管理评
审、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和投诉等。
6.2.2 通过内部质量监督、内部审核、外部审核(含资质认定评审等)、管理评审、投诉等渠道发现
问题时,应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原因、提出纠正措施,并做好相应记录。
6.2.3 合同评审、分包控制的记录应完整、齐全,与任务的技术记录保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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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应包括计划、验收记录、使用意见的反馈、合格服务、供应商名录及评
价等记录。
6.3 技术记录要求
6.3.1 指对监测活动的记录,包括原始观察、导出数据和建立审核路径有关信息的记录,监测过程、
环境条件控制、人员(培训、能力确认等)、方法确认(验证、查新等)、设备管理、样品和质量监控
等记录,也包括发出的每份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副本。
6.3.2 监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应包括受控的记录编号、页码标识、监测机构名称等基本信息。必要时,
时间应记录到分钟。具体如下:
a)
采样记录宜包括但不限于任务编号、监测类别、样品类别、项目名称、采样日期、样品编号、
采样点位、采样日期和时间、样品感官描述(颜色、气味等)、样品数量、采样体积/重量、样
品容器或样品载体及材质、现场情况描述、采样点位示意图、样品保存和运输条件(低温或常
温)、现场监测记录(项目名称、监测仪器、监测方法等)、采样仪器及编号、采样方法及依据、
工况情况、现场环境有关参数、采样监测期间的异常情况以及受测单位信息、处理设施等信
息,并有采样人员、校核人员的签字标识。污染源监测时需有被测单位人员确认签字。
b) 样品交接和流转记录宜包括任务编号、监测类别、样品类别、采样日期、样品交接和流转时间、
样品包装状况、样品编号、项目名称、样品数量、样品性状描述、样品保存条件(低温或常温)
等信息,并有送样人、样品管理员、接样人的签字标识。
c) 分析原始记录宜包括任务编号、监测类别、样品名称及编号、分析项目、采(送)样日期和时间、
分析日期和时间、分析方法、分析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及编号、环境设施、样品描述、样品前
处理信息、仪器条件、仪器校准信息、校准曲线、标准溶液名称和浓度及配置日期、取样体
积、样品分析和质控分析过程数据、测定值、原始谱图、计算公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有
分析人员、数据及结果校核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的标识。
6.3.3 方法验证的原始记录应根据方法的验证或确认过程及结果形成报告,包含样品采集、保存、运
输、流转、前处理和监测分析方法、设施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材料、试剂、人员能力和
培训情况、方法主要性能指标(包括空白、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精密度、正确度、实际样品等的测
定)的验证或确认、原始记录及监测报告格式、实际样品监测结果的评价等各个过程的所有记录。报告
应经本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内部评审和技术负责人批准。
6.3.4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监测报告管理程序,明确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发放、存档等工作
要求。监测报告内容应满足合同要求,监测数据应与原始记录保持一致,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监测报
告实行三级审核,必须对各类监测分析原始记录、任务书、相关资料与监测报告的一致性进行审核。监
测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适用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公章;
c)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名称和场所地址,以及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地址不同的监测地点;
d)
监测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表明监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适用时);
f)
监测类别、性质和监测项目;
g)
所用标准或方法的名称及依据;
h)
监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
i)
监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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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样品采样日期、接收日期和分析日期;
k)
对监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采样计划和
程序的说明;
l)
监测结果和监测结果的计量单位;
m)
监测人员或报告编制人、审核人的签字或等效的标识;监测报告批准人(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等
效的标识;
n)
未经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监测报告的声明;
o)
接受委托送检的,监测数据和结果仅对来样负责的有关声明,说明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报
告只对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
p)
对含采样/现场监测的监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采样/现场监测日期;
2) 采样/现场监测过程中可能影响监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3) 与采样/现场监测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及对这些标准、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
节;
4) 采集的样品名称及其清晰标识;
5) 采样/现场监测位置,必要时包括简图、草图或照片;
6) 采样/现场监测方案或计划(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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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文 献
[1]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9 号)
[2]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 号)
[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市场监管总局 2023 年第 21 号公告)
[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 号)
[5]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 年)
[6]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环监测〔2021〕80 号)
[7]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质管字〔2022〕43 号)
[8]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用技术指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化学监测方
法验证技术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生物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
物理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定(总站质管字〔2023〕279 号)
[9]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 年)
[10] 水生态监测技术要求 水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试行)(总站水字〔2022〕38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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