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220.01 2201
CCS R 80
长
春 市 地 方 标 准
DB2201/T 75—2024
轨道—公交—慢行设施融合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facilities integrat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bus transit and
non-motorized traffic
2024 - 12 - 30 发布
2025 - 02 - 07 实施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201/T 75—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3
5 步行接驳设施 ........................................................................ 3
5.1 集散广场 ........................................................................ 3
5.2 人行道 .......................................................................... 3
5.3 行人过街设施 .................................................................... 4
6 非机动车接驳设施 .................................................................... 4
6.1 非机动车道 ...................................................................... 5
6.2 非机动车停车场 .................................................................. 5
7 公交接驳设施 ........................................................................ 5
7.1 公交停靠站 ...................................................................... 5
7.2 公交首末站 ...................................................................... 6
8 停车换乘接驳设施 .................................................................... 6
8.1 机动车临时停靠点 ................................................................ 6
8.2 机动车接驳换乘停车场 ............................................................ 6
9 信息接驳设施 ........................................................................ 6
附录 A(规范性) 城市轨道交通各类站点接驳设施配置 ......................................8
参考文献 ............................................................................... 9
I
DB2201/T 75—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长春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长春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春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长春市市政工程设计
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薇、宋金鸽、李赫楠、孙君芬、王昊、高国刚、刘延松、于树利、祝珂妤、
艾彩娟、赵小辉、全林花、杨博娜、李保铨、那高爽、刘娟娟、李雪菲、关可汗、谢晶、郭闯、王鲲鹏、
王宏图、杜艳韬、刘福生。
II
DB2201/T 75—2024
轨道-公交-慢行设施融合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轨道—公交—慢行设施融合中步行接驳设施、非机动车接驳设施、公交接驳设施、停
车换乘接驳设施、信息接驳设施的融合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轨道—公交—慢行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本文件不适用于有轨电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7113(所有部分) 城市客运标志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1038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T 51149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
CJJ 37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 152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
是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客运交通系统。
[来源:GB/T 32852.3—2024,3.1]
3.2
公交 bus transit
即公共汽电车交通,以用于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为运载工具的公共交通方式。
[来源:GB/T 32852.2—2018,2.3,有修改]
3.3
慢行交通 non-motorized traffic
一般为出行速度不大于 15 km/h 的慢速交通出行方式。主要包括步行、自行车等非机动化方式。
3.4
接驳设施 traffic transfer facilities
用于各种交通方式之间换乘衔接、融合发展的设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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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核心区 rail station traffic core area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 300 m~500 m 范围内,与站点建筑和公共空间直接相连的街坊或开发地块。
[来源:JT/T 1410—2022,3.10,有修改]
3.6
设施带 facility zone
车行道外侧路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内,为交通、市政、绿化、环卫等设施提供的安装
设置空间。
[来源:GB/T 51439—2021,2.0.3,有修改]
3.7
城市客运枢纽 urban passenger transfer hub
在城市客运交通系统中,为不同交通方式或同一交通方式不同方向、功能的线路提供的客流集散和
转换的场所。分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
[来源:GB/T 51328—2018,2.0.7]
3.8
机动车临时停靠点 motor vehicle temporary parking place
在靠近步行通道处设置的即停即走的机动车停车区域。
[来源:JT/T 1410—2022,3.6,有修改]
3.9
机动车接驳换乘停车场(P+R 停车场)park-and-ride (P&R) place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旁设置的可供机动车停车换乘的区域,通常设置在城市核心区以外。
[来源:JT/T 1410—2022,3.7,有修改]
3.10
集散广场 station square
为轨道交通乘客提供集散及通行功能的场所。
3.11
枢纽站 hub station
依托机场、高铁站、火车站以及多方式衔接的综合客运枢纽等大型对外交通设施设置,承担城市内
外交通转换功能的城市轨道交通站点。
[来源:JT/T 1410—2022,3.10,有修改]
3.12
组团站 group station
承担市级、组团级公共服务中心功能,两条及两条以上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换乘或城市轨道交通与城
市公交枢纽换乘的城市轨道交通站点。
[来源:JT/T 1410—2022,3.12,有修改]
3.13
特殊控制站 special control station
位于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等特殊区域,应采取特殊控制要求的城市轨道交通站点。
[来源:JT/T 1410—2022,3.13]
3.14
端头站 terminal station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起、终点站,可作为城市郊区型社区的公共服务中心和公共交通换乘中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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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JT/T 1410—2022,3.14]
3.15
一般站 general station
服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周边乘客,实现内外客流转换功能且不具备枢纽站、组团站、特殊控制站和
端头站空间特性的城市轨道交通站点。
[来源:JT/T 1410—2022,3.15]
3.16
融合区域 integration zone
融合区域是指以轨道交通站点为核心,与周边 800 m 范围内的区域协同发展、一体化换乘而形成
的特定空间。
4 基本要求
4.1 城市交通接驳设施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通过构建一体化城市客运枢纽体系,便捷换乘,
实现城市轨道交通、公交、慢行交通三网无缝衔接。
4.2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阶段应同步规划设计轨道交通接驳设施,接驳设施宜与城市轨道交通站点
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不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站点可按计划分期实施。未纳入轨道交通工程征地范
围内的接驳设施,宜与城市道路、枢纽场站、大型建筑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未能同步的,应在规划设计阶段预留实施条件,在用地上予以保障。
4.3
接驳设施应衔接顺畅,宜保证连续性和完整性。
4.4
接驳设施空间应安全有序、换乘便捷、用地集约、组织高效。
4.5
接驳设施的标志和标线应符合 GB 51038 和 GB/T 37113(所有部分)的规定。
4.6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包括枢纽站、组团站、特殊控制站、端头站和一般站。城市轨道交通各类站点
接驳设施配置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4.7
接驳设施应按照步行接驳、非机动车接驳、公交接驳、停车换乘接驳的优先顺序,宜采用平面与
立体相结合的方式布设接驳设施。
5 步行接驳设施
5.1 集散广场
5.1.1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应设置集散广场,面积应根据客流预测情况确定。枢纽站集散广场宜
与客运枢纽换乘空间一体化设计;组团站集散广场不宜小于 50 m2,条件受限时,不应小于 30 m2;端
头站和一般站不宜小于 30 m2;特殊控制站根据具体控制情况确定。
5.1.2
集散广场设计时应与市政人行设施、无障碍系统相衔接,有条件的应与周边建筑相衔接,当现
状无法直接衔接时应预留衔接条件。
5.1.3
集散广场竖向设计应综合考虑周边地形、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相邻建筑物及道路、河道、市
政设施等相关标高以及排水要求等因素。与相邻区域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或阶梯,并设置护栏、挡土
墙等安全防护设施和无障碍设施。
5.2
人行道
5.2.1
人行道应结合轨道交通站点位置、相邻道路等级、客流量规模、周边建筑性质与规模进行合理
布设,并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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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人行道与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的衔接可利用周边公共空间设置人行道,减少行人绕行距离;轨道
交通站点出入口与周边建筑合建或连通的应合理规划步行空间,并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疏散的要求。
5.2.3
人行道应满足行人通行基本要求,任何其他设施不应侵占行人通行空间。位于城市轨道交通站
点出入口、长途汽车站、快速公交车站所在路段,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 3 m;特殊路段或条件受限时,
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 1.5 m。
5.2.4
人行道铺装应连续、平整、防滑、透水,色彩宜采用暖色调。
5.2.5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的人行区域无障碍电梯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处应设置坡道,无障碍电梯、楼
梯应采用防滑的铺装材料,其梯道踏面边缘宜与其他部位形成明显的颜色反差,保障弱视人群安全使用。
人行道的无障碍设施应与集散广场无障碍设施相衔接,且应符合 GB 50763 的规定。
5.2.6
具备条件的区域应设置步行连廊与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建筑以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公交停
靠站、公交首末站、机动车临时停靠点、机动车接驳换乘停车场等实现无缝衔接,步行连廊设施应具有
遮阳、挡雨功能,且净高不应低于 2.5 m。
5.3 行人过街设施
5.3.1 平面过街设施
5.3.1.1 行人过街宜优先选用平面过街设施。
5.3.1.2 平面过街设施距公交停靠站、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步行距离不宜大于 30 m ,且不应大于 100
m。
5.3.1.3
与公交停靠站相邻的人行横道,应设置在公交停靠站上游,且不占用公交车停靠范围。
5.3.1.4
当公交停靠站设置在主路时,应在辅路上设置人行横道,并配备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
5.3.1.5
当路段或交叉口进出口双向机动车道不小于 6 条或人行横道长度大于 16 m 时应在人行横
道中央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应小于 2 m,条件受限时,不应小于 1.5 m。
5.3.1.6
设置按钮响应式过街信号灯时,应设置低位按钮,保障残障人士、老年人和低龄儿童的无障
碍需求。
5.3.2 立体过街设施
5.3.2.1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立体过街通道应位于轨道交通站点非付费区,并通过设置标线、隔离设施
等实现行人过街客流与轨道交通客流的有效分离。
5.3.2.2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连接城市客运枢纽及公交首末站时,立体过街通道宜直达城市客运枢纽及
公交首末站的换乘大厅或上、落客区,避免人车交叉。
5.3.2.3
立体过街设施距公交停靠站、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步行距离不宜大于 30 m ,且不应大于 100
m。
5.3.2.4
立体过街设施应与路侧人行道相连接,形成连续的步行空间,其通行能力应满足行人过街需
求。
5.3.2.5
立体过街设施出入口不宜占用人行道通行空间,条件受限时,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
1.5 m。
5.3.2.6
人行地道设施宜与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地下停车场、地下人防设施及建筑地下室等紧密
衔接,统一规划设计,可同步或分期实施。
5.3.2.7 立体过街设施的铺装应符合平整、防滑、排水、无噪音的要求。
6 非机动车接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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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非机动车道
6.1.1
非机动车道应保持连续性、安全性和系统性。
6.1.2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应结合站点所在区域、道路等级进行设置,且宽度不宜小于 2.5 m,
条件受限时,不应小于 1.5 m。
6.1.3
非机动车道宜设置在路侧公交停靠站外侧,同时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公交停靠站附近非机
动车道宜设置提示标识。
6.1.4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核心区范围内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宜采用连续的物理隔离,在支路上可采
用非连续的物理隔离。
6.2
非机动车停车场
6.2.1
非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共自行车停车场、共享单车停放区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区等。
6.2.2
非机动车停车场宜设置在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附近的设施带、绿化带、公园绿地、人行道、
机非分隔带、人流稀少的街巷、建筑前区、高架桥及过街天桥桥下空间等能够保证行人安全、停放功能
不影响动态交通的用地上。
6.2.3
非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公交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 50 m。
6.2.4
利用人行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设置后保证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 1.5 m。
6.2.5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以下区域不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
a)
宽度小于 2.5 m 的设施带;
b)
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5 m 范围内;
c)
盲道及两侧 0.25 m 范围内;
d)
道路交叉口转弯及其两侧 20 m 范围内;
e)
人行横道两侧 5 m 范围内;
f)
公交停靠站站台边缘外前后 5 m 范围内等。
6.2.6
非机动车停车场宜采取平面形式,条件受限时,可考虑建设立体停车设施,但不宜超过两层。
停车位通常情况下采用垂直式,条件受限时可采用斜列式。
6.2.7
服务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可与周边建筑结合布设。
6.2.8
共享单车停放区应利用卫星定位设置电子围栏,其他非机动车停车区应设置固定停放位置。
6.2.9
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宜设置充电设施,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占用人行通道、疏散通道、消
防车道等。
7 公交接驳设施
7.1 公交停靠站
7.1.1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均应设置公交停靠站,公交停靠站的数量和规模结合客流需求确定,公
交停靠站的布设应均匀分布,且应满足周边交通的安全视距要求。
7.1.2
为避免客流过度集中,枢纽站、组团站的接驳公交停靠站宜分散布置;一般站、端头站的接驳
公交停靠站宜集中布置;特殊控制站的接驳公交停靠站视接驳客流、用地条件等具体情况合理布置。
7.1.3
公交停靠站宜与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布置在交叉口同侧,且宜布设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
7.1.4
公交停靠站与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的接驳距离不宜大于 50 m,并不应大于 100 m,条件受
限时,不应大于 150 m,且公交停靠站的布设应满足周边交通的安全视距要求。
7.1.5
公交停靠站在路段设置时,公交停靠站之间同向换乘距离不宜大于 50 m,异向换乘距离不宜大
于 100 m;对置设站时,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 30 m;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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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乘距离分别不宜大于 150 m 和 200 m。
7.1.6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与城市客运枢纽一体化设计时,应设置公交车到、发区域以及通道或连廊,
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7.1.7
公交停靠站结合机非隔离带设置时,应符合 5.2.3 和 6.1.2 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最小宽度要
求。
7.1.8
公交停靠站按几何形状分为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和直线式公交停靠站。道路交通条件允许的情况
下,公交停靠站宜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并根据公交车流量设置公交泊位数量。
7.1.9
公交停靠站其他要求应符合 CJJ 37 及 CJJ 152 的规定。
7.2
公交首末站
7.2.1
公交首末站的位置、规模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要求,根据轨道交通站点类型、
周边道路交通条件、用地条件、客流需求等,进行合理设计,功能以接驳中远距离换乘客流为主。
7.2.2
公交首末站宜与城市轨道交通枢纽站、组团站、端头站、特殊控制站衔接。
7.2.3
公交首末站出入口距离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步行距离不宜大于 300 m,并鼓励公交首末站与轨
道交通站点一体化、零距离换乘设计,或采用地下通道与轨道交通站点直接连通。
7.2.4
行人出入口应与车辆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宜与轨道交通站点集散广场或人行通道连通,宽度宜
与步行交通设施宽度相适应,公交首末站内部应人车分流。
8 停车换乘接驳设施
8.1 机动车临时停靠点
8.1.1 机动车临时停靠点宜设置为港湾式,停靠点与道路交叉口距离应符合 CJJ 37 的规定,且不应
设置在人行横道及桥隧引道处。
8.1.2
机动车临时停靠点距离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不宜大于 80 m,条件受限时,不应大于 150 m。
8.1.3
机动车临时停靠点宜设置在支路或辅路上,且位于距离公交停靠站不小于 50 m 的上游处,不
应干扰公交系统运行。
8.1.4
机动车临时停靠点可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建筑或机动车接驳换乘停车场合并设置。
8.2
机动车接驳换乘停车场
8.2.1
机动车接驳换乘停车场可与城市客运枢纽、轨道交通场站一体化设计、综合开发,停车场人行
通道宜与城市轨道交通站厅层或站点出入口通道直接相连。
8.2.2
机动车接驳换乘停车场宜设置在通往郊区或城乡结合部线路的组团站、端头站附近,不宜设置
在城市核心区枢纽站附近。
8.2.3
机动车接驳换乘停车场出入口与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300 m。
8.2.4
机动车接驳换乘停车场规模应根据轨道交通预测结果、客流到达方向、方式及发展趋势综合确
定,符合 GB/T 51149 的规定。
8.2.5
机动车接驳换乘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 10% 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
安装条件。
9
信息接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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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融合区域内的人流密集区域、非机动车停车场、公交停靠站、机动车临时停靠点和机动车接驳换
乘停车场宜设置周边交通示意图、信息板、标志牌、方向与路径地图和引导标志等。
9.2
融合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应设置指示标识,内容包含站名、出入口编号、轨道线路、
无障碍设施指引、地图、可选择的接驳方式、接驳方向、换乘线路名称和指示箭头,且均应凸显醒目,
室内外标志的相应符号应统一。
9.3
融合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宜采用标志牌,电子版标牌,广告式、地图式导向标志等方
式设置公交线路导向标志牌,为出站乘客提供公交换乘导向。同时,公交停靠站站牌应包括轨道交通换
乘信息,并与轨道交通站点及公交车内换乘信息一致。
9.4
融合区域内宜在盲人密集的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设置含有出入口信息的盲文导向牌,导向牌
的位置、高度、形式、内容应方便视觉障碍者使用。
9.5
可在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内利用可变信息标志(展板)、电子站牌动态显示公交线路接驳轨道交通
的到站信息。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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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A A A
录
(规范性)
城市轨道交通各类站点接驳设施配置
表 A.1 给出了城市轨道交通各类站点接驳设施配置的示样。
表 A.1
城市轨道交通各类站点接驳设施配置
类型 主要客流 主要交通出行方式 接驳设施类型 重点布设的接驳设施
枢纽站 对外出行 航空、铁路、公路客 运、公共交通、机动 车 应设置步行接驳、公 交系统接驳、机动车 接驳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应与城市客运枢纽一体化设计,互联 互通。设置行人过街设施、公交停靠站、公交首末站、 机动车临时停靠点、机动车接驳换乘停车场。
组团站 通勤出行、 休闲出行 步行、非机动车、公 共交通、机动车 应设置步行接驳、非 机动接驳、公交系统 接驳、机动车接驳 根据用地分布情况分析客流需求特征,合理设置集散广 场、人行道、行人过街设施、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停 车场、公交停靠站、公交首末站、机动车临时停靠点、 机动车接驳换乘停车场。
一般站 通勤出行、 休闲出行 步行、非机动车、公 共交通 应设置步行接驳、非 机动接驳、公交系统 接驳,宜设置机动车 接驳 根据用地分布情况分析客流需求特征,合理设置集散广 场、人行道、行人过街设施、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停 车场、公交停靠站、机动车临时停靠点。
端头站 对外出行、 通勤出行、 休闲出行 非机动车、公共交通、 机动车 应设置非机动接驳、 公交系统接驳、机动 车接驳,宜设置步行 接驳 根据用地分布情况分析客流需求特征,合理设置集散广 场、人行道、行人过街设施、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停 车场、公交停靠站、公交首末站、机动车临时停靠点、 机动车接驳换乘停车场。
特殊控 制站 旅游出行 步行、非机动车、公 共交通 应设置步行接驳、非 机动接驳、公交系统 接驳 根据用地分布情况分析客流需求特征,合理设置集散广 场、人行道、行人过街设施、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停 车场、公交停靠站、公交首末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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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GB/T 32852
城市客运术语
[2] GB/T 51328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
[3] GB/T 51439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
[4] JT/T 1410
城市轨道交通接驳设施技术要求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