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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2591-2024 供气企业诚信计量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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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44/T 2591-2024 供气企业诚信计量管理规范 ICS 17.020
CCS A 50 44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T 2591—2024
供气企业诚信计量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trustworthy metrology for gas supply enterprises
2024 - 12 - 23 发布
2025 - 03 - 23 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T 2591—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2
5 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 ................................................................. 3
6 商品量管理 ......................................................................... 5
7 法定计量单位管理 ................................................................... 5
8 诚信计量服务 ....................................................................... 5
9 诚信计量评价考核 ................................................................... 6
附录 A(资料性) 记录格式 ............................................................. 7
附录 B(资料性) 诚信计量自我承诺书 ................................................... 8
附录 C(规范性) 供气企业诚信计量评价指标 ............................................. 9
参考文献 ............................................................................. 11
I
DB44/T 2591—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广东省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 21)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广州汇锦能效科技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广州燃气集
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佛燃科技有限公司、深
圳市睿荔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圆明、赖文福、周池楼、杨茹、林海、闫宝祥、周阳、王梓枫、黄铮、卢其
伦、刘文燕、谢方静、汤恩德、雷洪、黄胜、张旻炜、郭廷龙、何志超、余荣学。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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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气企业诚信计量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供气企业诚信计量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商品量管理、
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诚信计量服务和诚信计量评价考核。
本文件适用于供气企业的诚信计量管理,供气企业相关商(协)会对行业诚信计量的建设和管理可
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T 6968—2019 膜式燃气表
GB 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39841—2021 超声波燃气表
JJF 1001—201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 1004—2004 流量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
JJG 577 膜式燃气表检定规程
JJG 633 气体容积式流量计检定规程
JJG 640 差压式流量计检定规程
JJG 1029 涡街流量计检定规程
JJG 1030 超声流量计检定规程
JJG 1037 涡轮流量计检定规程
JJG 1132 热式气体质量流量计检定规程
JJG 1190 超声波燃气表检定规程
SN/T 4095.1 实验室仪器设备期间核查管理规范
DB44/T 2425 燃气计量失准气量退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JJF 1001—2011、JJF 1004—2004、GB/T 6968—2019和GB/T 39841—2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
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计量 metrology
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来源:JJF 1001—2011,4.2]
1
DB44/T 2591—2024
诚信计量 trustworthy metrology
基于诚实守信的计量行为。
诚信计量目标 trustworthy metrology object
为实现诚信计量目的而制定的可量化、可考核的要求。
流量计 flow meter
测量流量的器具。通常由一次装置和二次装置组成。
[来源:JJF 1004—2004,1.4]
燃气计量装置 gas metering facility
计量燃气体积量所需的计量器具和辅加装置的总体,计量器具包括燃气表、气体流量计及温度、压
力、流量积算仪等辅助测量装置;辅加装置为影响燃气准确计量的燃气管路设施、预付费装置及数据采
集设备等。
供气企业 gas supply enterprise
以供燃气管路或供燃气设施向社会提供燃气及用气服务的组织。
4 总体要求
基本要求
4.1.1 供气企业应依法取得必要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并持续保持满足相应的经营条件。
4.1.2 应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保证计量器具和售气量的准确;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自觉接
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监督。
4.1.3 应制定诚信计量的方针、目标和管理制度,有效组织实施并持续改进,逐步建立诚信计量管理
体系。
管理责任部门及人员
4.2.1 供气企业应明确诚信计量管理责任部门和管理负责人。
4.2.2 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计量人员并明确人员职责,人员应至少包括燃气计量装置管理人员、
气量抄表统计人员和计量纠纷调解员。
4.2.3 计量人员应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经计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考核周期宜不大于
1 年;应保存人员培训考核等相关记录。
管理制度
供气企业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管理职责:明确计量管理责任部门、计量管理相关人员的职责;
b)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明确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和维护管理要求;
c) 计量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以及结果处理等要求;
d) 商品量管理制度:明确燃气销售计量、结算以及计量失准时的退补等有关要求;
e) 计量单位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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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诚信计量承诺制度:明确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的内容及其管理要求;
g) 投诉纠纷处理制度:明确计量投诉处理程序、计量短缺赔付等管理要求;
h) 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对供气企业诚信计量信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分类管理等要求;
i) 宣传与培训制度:明确诚信计量宣传、培训的方式、内容及考核管理要求。
5 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
计量器具配备
5.1.1 基本要求
5.1.1.1 供气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的、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燃气计量器具,包
括但不限于膜式燃气表、超声波燃气表、气体容积式流量计、差压式流量计、涡街流量计、超声流量计、
涡轮流量计、热式气体质量流量计、辅助测量装置。
5.1.1.2 配备的燃气表或气体流量计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5.1.1.3 供、用气双方贸易结算用燃气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和准确度等级分别应符合 GB 17167—2006 中
表 3 和表 4 的要求。
5.1.2 燃气表
5.1.2.1 膜式燃气表的示值误差应符合 JJG 577 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5.1.2.2 超声波燃气表的示值误差应符合 JJG 1190 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5.1.3 气体流量计
5.1.3.1 气体容积式流量计的示值误差应符合 JJG 633 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5.1.3.2 差压式流量计的示值误差应符合 JJG 640 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5.1.3.3 涡街流量计的示值误差应符合 JJG 1029 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5.1.3.4 超声流量计的示值误差应符合 JJG 1030 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5.1.3.5 涡轮流量计的示值误差应符合 JJG 1037 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5.1.3.6 热式气体质量流量计的示值误差应符合 JJG 1132 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5.1.3.7 其他燃气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应符合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要求。
计量器具管理
5.2.1 强制检定
5.2.1.1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依法向属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并配合做好强制检定工
作。
5.2.1.2 对于最大流量不大于 10 m
3/h 且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
更换。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年;以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等为介质的燃气
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6 年。
5.2.1.3 对于最大流量不小于 16 m
3/h 且不大于 25 m
3/h、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表应定期检定,检定周
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5.2.1.4 公称通径 DN300 及以下且用于贸易结算的气体流量计应经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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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 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在显著位置明示强检合格标志或检定信息二维码(可扫码查询
检定信息)。
5.2.2 检定/校准
5.2.2.1 应制定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要求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计划,明确检定/校
准周期和上级溯源机构。
5.2.2.2 计量器具应按计划进行检定/校准。
5.2.3 台账与证书
5.2.3.1 应建立计量器具台账,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唯一性标识(如出厂编号)、
安装地点、检定/校准周期、检定/校准日期、检定结论等。计量器具台账格式见附录 A 的 A.1。
5.2.3.2 应加强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证书的管理,保证检定/校准证书与在用计量器具相对应,并在有
效期内。
5.2.4 标识及铅封
5.2.4.1 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标志及铅封应完好;禁止非授权人调整燃气计量装置内设参数(参考值、
仪表系数、修正系数等)以及破坏机械密封(封印)、电子封印(密码)。
5.2.4.2 供、用气双方任一方发现铅(签)封破坏或遗失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计量器具并保持现场原
状,及时通知对方共同处理或上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5.2.5 使用
5.2.5.1 应加强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使用中不应出现以下情况:
a) 使用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适用时)、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b) 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燃气贸易结算;
c) 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
d) 擅自改动、拆装燃气计量装置,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气计量装置;
e) 利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作弊等。
5.2.5.2 燃气计量器具应在其有效计量范围内使用。如果计量器具使用时过载或处置不当,出现可疑
结果、显示有缺陷或偏离规定要求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更换检定合格的备用计量器具替代其使用。同
时应评估其故障、缺陷、偏离规定要求等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及时报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给用气方
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5.2.5.3 燃气计量器具安装使用环境应满足器具的工作要求,不得对器具计量性能产生不利影响。环
境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电源、温度、相对湿度、振动、辐射、电磁干扰等。应对不相容的相邻区域进行有
效隔离。
5.2.6 维护
5.2.6.1 应按制度要求对计量器具存放、安装、维护、维修、报停报废进行管理,做好相关记录。
5.2.6.2 燃气计量器具维修(适用时)需要破坏铅(签)封的,应及时告知用气方,经用气方确认铅
(签)封完好后再经具有维修资质的人员维修;维修好的计量器具应经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2.6.3 计量器具进行期间核查可按 SN/T 4095.1 的规定实施并做好记录。
计量检查
计量管理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开展计量检查并做好检查结果记录。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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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是否使用符合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
b) 是否存在未经检定/校准或超过溯源有效期的计量器具;
c) 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标志和铅(签)封是否完整;
d) 影响计量器具计量准确度的内设参数(参考值、仪表系数、修正系数等)是否正确;
e) 是否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f) 同时段(一个或多个抄表周期)内计量器具计量的燃气体积与结算(抄表)气量是否一致;
g) 智能(远传)燃气计量装置的机械读数、电子读数以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数据是否一
致。
6 商品量管理
燃气销售量的最大允许误差应符合相应燃气计量器具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应由授权人员负责燃气计量器具的抄表读数、气量计算等工作。气量抄表原始记录应有操作人员
的签字或标识;应规定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
供气企业应按照定期抄录或远传的燃气计量器具读数计算用气方的实际用气量,作为用气方缴纳
燃气费的依据。
供、用气双方贸易结算用的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气体体积计量失准时,供气企业应按照 DB44/T 2425
计算退补气量和执行退补流程。
7 法定计量单位管理
计量单位规范使用
供气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应按表1要求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表1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序号 单位类型 计量单位名称 计量单位符号
1 质量 吨、千克、克 t、kg、g
2 体积 立方米、升、毫升 m 3、L(l)、mL(ml)
3 流量 立方米每小时 m 3/h
4 压力 兆帕、千帕、帕[斯卡] MPa、kPa、Pa
5 温度 摄氏度 ℃
6 时间 小时、分、秒 h、min、s
注: 其他的计量单位应按GB 3100的规定规范使用。
商品量结算
供气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应正确显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进行商品量结算。
明码标价
供气企业应明码标价,在其官方网站以及营业场所公示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明示的燃气商品价
格。
8 诚信计量服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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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计量承诺
应向社会公开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在经营活动中认真履行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未履行承诺的,不
得申报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诚信计量自我承诺书格式见附录B。
计量投诉纠纷处理
8.2.1 应建立和公开投诉渠道,如设立投诉意见箱、公布电子邮箱和电话,方便消费者的投诉。
8.2.2 应有专门部门、专人负责计量投诉的受理、协调和处理工作。
8.2.3 应快速及时公正处理计量投诉纠纷。消费者对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性和燃气结算量有异议时,
可在保持现场原状的情况下,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仲裁检定的申请;消费者和供气企业能够协商一
致的,可采取其他检测方式。确定短缺的,按供气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赔偿消费者损失。
8.2.4 供、用气双方任一方对燃气计量装置读数有异议,提出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另一
方应予以配合。送检计量装置经检定,符合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检验等相关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不符合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由供气方承担费用并负责更换计量装置。
8.2.5 应积极配合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计量投诉,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确保计量纠纷调解工
作顺利进行。
8.2.6 应做好计量投诉处理记录与归档保存工作。投诉处理记录表格见附录 A 的 A.2。
诚信计量回访
8.3.1 应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互动,可通过网上征集、问卷调查、现场沟通等多种方式,主动征求消
费者意见,改进计量服务质量。
8.3.2 应制定诚信计量行为消费者满意度测评方法及指标,积极开展满意度测评,确保测评过程及结
果有效。
9 诚信计量评价考核
诚信计量目标
应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诚信计量目标,并随着诚信计量管理持续改善而提高。
诚信计量信用信息管理
应按照诚信计量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要求,对供气企业的诚信计量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分类管
理。
诚信计量评价
9.3.1 供气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计量评价活动,营造诚信计量良好氛围。诚信计量评价指标及要求按
附录 C 的规定执行。
9.3.2 供气企业下属燃气公司应积极创建和申报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参加诚信计量评价活动。
9.3.3 应根据评价结果对失信的下属燃气公司进行惩戒。
持续改进
应建立持续改进机制,通过征求消费者意见、诚信计量行为满意度测评、自我检查、评价考核等方
式,查找出需要改进的问题,制定和实施改进的措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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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A A A

(资料性)
记录格式
A.1 计量器具台账
供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其使用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台账格式见表A.1。
表A.1 计量器具台账
序号 计量器具 名称 计量器具 属性 a 制造 单位 规格 型号 唯一性 标识 准确度 等级 检定/校准 周期 检定/校准 日期 检定 结论 安装 地点
1
2
3
……
a 计量器具属性分为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校准。
A.2 投诉处理记录
供气企业应在营业场所设置计量投诉点,指定计量纠纷调解员处理计量投诉、纠纷,做好投诉处理
记录,记录格式见表A.2。
表A.2 投诉处理记录
投诉者姓名 联系方式
计量器具名称 器具唯一性标识
计量投诉事由
投诉要求
处理过程
处理结果 被投诉代表签名:
结果反馈 投诉人签名:
计量纠纷调解员 计量管理负责人 日 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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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B B B

(资料性)
诚信计量自我承诺书
供气企业应向社会公开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营业场所显
著位置张贴或企业官方网站公开诚信计量自我承诺书,承诺书参考格式见图B.1。
XXX 燃气公司诚信计量自我承诺书 为营造诚信经营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 认真执行《供气企业诚信计量管理规范》……等技术标准要求。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加强对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管理。 三、配备和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破坏计量器具准 确度和伪造数据,不破坏铅(签)封,保证燃气销售计量准确。 四、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明码标价。 五、积极处理用气方的计量投诉;计量不足的,按供气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赔偿用气方损失。 六、……其他承诺内容(如有)。 本单位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承诺单位监督电话(供气企业电话): 投诉举报电话:12345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图B.1 供气企业诚信计量自我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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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C C C

(规范性)
供气企业诚信计量评价指标
应积极开展供气企业诚信计量评价活动,评价指标及要求见表C.1。
表C.1 供气企业诚信计量评价指标及要求
评价项目 序号 评价指标 要求
总体要求 1.1 经营资质和条件 应依法取得必要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并持续保持满足相应的经营条件
1.2 管理责任部门及 人员 应明确诚信计量管理责任部门和管理负责人
应配备专职计量人员并明确人员职责
计量人员经计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3 管理制度 应制定诚信计量管理制度,包括管理职责、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计量检查制度、 商品量管理制度、计量单位使用管理制度、诚信计量承诺制度、投诉纠纷处理制 度、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以及宣传与培训制度
计量器具 配备及管 理 2.1 燃气表配备 配备的燃气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膜式燃气表、超声波燃气表的示值误差分别应符合JJG 577、JJG 1190规定的最 大允许误差要求
2.2 气体流量计配备 配备的气体流量计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气体流量计的示值误差应符合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最大允 许误差要求
2.3 强制检定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依法向属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并配合做 好强制检定工作
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在显著位置明示强检合格标志或检定信息二维码
2.4 检定/校准 应制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计划
计量器具应按计划进行检定/校准
2.5 台账与证书 应建立计量器具台账并及时更新
应保证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证书与在用计量器具相对应,并在有效期内
2.6 标识及铅封 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标志及铅封应完好
禁止非授权人调整燃气计量装置内设参数(参考值、仪表系数、修正系数等)以 及破坏机械密封(封印)、电子封印(密码)
2.7 使用 不应使用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适用时)、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 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不应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 于燃气贸易结算
不应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
不应擅自改动、拆装燃气计量装置
不应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气计量装置
不应利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作弊
如果计量器具使用时过载或处置不当,出现可疑结果、显示有缺陷或偏离规定要 求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更换检定合格的备用计量器具替代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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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1 供气企业诚信计量评价指标及要求(续)
评价项目 序号 评价指标 要求
计量器具 配备及管 理 2.7 使用 安装使用环境应满足计量器具的工作要求,不得对器具计量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2.8 维护 燃气计量器具维修(适用时)需要破坏铅(签)封的,应及时告知用气方,经用 气方确认铅(签)封完好后再经具有维修资质的人员维修
维修好的计量器具应经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9 计量检查 计量管理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开展计量检查,检查计量器具配备和溯源、铅(签) 封、内设参数、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以及商品量结算等是否符合要求
商品量管 理 3 燃气销售量 燃气销售量的最大允许误差应符合相应燃气计量器具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计 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供气企业应按照定期抄录或远传的燃气计量器具读数计算用气方的实际用气 量,作为用气方缴纳燃气费的依据
供、用气双方贸易结算用的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气体体积计量失准时,供气企业应 按照DB44/T 2425计算退补气量和执行退补流程
法定计量 单位管理 4.1 计量单位规范使 用 供气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应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2 商品量结算 供气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应正确显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国家法定计量单 位进行商品量结算
4.3 明码标价 应在官方网站以及营业场所公示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明示的燃气商品价格
诚信计量 服务 5.1 诚信计量承诺 应向社会公开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在经营活动中认真履行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
5.2 计量投诉纠纷处 理 应建立和公开投诉渠道,方便消费者的投诉
应有专门部门、专人负责计量投诉的受理、协调和处理工作
应做好计量投诉处理记录与归档保存工作
应快速及时公正处理计量投诉纠纷;确定短缺的,按供气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赔偿 消费者损失
5.3 诚信计量回访 应主动征求消费者意见,改进计量服务质量
应制定诚信计量行为消费者满意度测评方法及指标,开展测评,确保测评过程及 结果有效
诚信计量 评价考核 6.1 诚信计量目标 应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诚信计量目标,并持续提高
6.2 诚信计量信用信 息管理 应对供气企业的诚信计量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分类管理
6.3 诚信计量评价 应积极创建和申报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参加诚信计量评价活动
评价失信的,应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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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GB/T 31880—2015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4] 关于公布《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公告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
年第162号
[5]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3修订)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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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259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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