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23.020.30
CCS F 19 44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T 2592—2024
压缩氢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the filling of compressed hydrogen gas cylinder
for vehicles
2024 - 12 - 23 发布
2025 - 03 - 23 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T 2592—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充装单位 ........................................................................... 1
5 人员 ............................................................................... 1
6 充装设施 ........................................................................... 2
7 充装安全管理 ....................................................................... 2
附录 A(规范性) 充装单位的基本要求 ................................................... 5
I
DB44/T 2592—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广东省氢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 138)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佛山绿色发展创新研究院、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
佛山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佛山市特种设备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艾斌、陈志斌、杨茹、梁德华、谭粤、罗福生、曾穗松、江志铭、曹福想、刘
金良、黄钧、劳英杰、黄晨、程心苑、董嘉华。
II
DB44/T 2592—2024
压缩氢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压缩氢气车用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充装单位、人员、充装设施、充装安全管
理。
本文件适用于加氢站内工作压力不大于70 MPa、公称容积为不大于450 L、工作温度为-40 ℃~85 ℃
的压缩氢气车用气瓶充装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9729—2022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
GB/T 31138 加氢机
GB/T 34584 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
GB 50156—202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 50516—2010(2021年版) 加氢站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的基本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见附录A。
5 人员
加氢站应配备站点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少于 1 人,专职安全管理员不少于 1 人,每个班次
安排充装人员不少于 2 人,检查人员不少于 1 人。
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具备与加氢站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及管理能
力,经专业培训和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充装人员、检查人员应具备氢气相关专业知识及事故、消防应急处理知识,掌握充装设备的操作
要领和工艺流程,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并在有效期内持证上岗作业。在气瓶充装作业时,检查
人员不应同时兼任充装人员。
充装人员、检查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鞋,进入作业区前应先触摸静电释放装置,排除
身上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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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充装设施
充装设备
6.1.1 固定式储氢容器、气瓶应符合 GB/T 29729—2022 中 7.2.3.1 的规定。
6.1.2 加氢站内所采用设有固定车位的管束式集装箱卸氢专用装置应符合 GB 50156—2021 中 10.2 的
规定。
6.1.3 氢气压缩机应符合 GB/T 29729—2022 中 7.2.3.5 的规定。
6.1.4 充装设备应装设紧急切断系统。
6.1.5 加氢机应符合 GB/T 31138 规定的要求。
防护设置
加氢机和卸车作业区域、储氢设施附近应设符合GB 50516—2010(2021年版)中6.3.8A的规定的安
全防撞栏。
报警装置
6.3.1 储氢容器应按压力等级的不同,设有各自的高压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6.3.2 氢气管束式集装箱卸气端、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储氢容器邻近处和加氢机顶部,应设置火焰
报警探测器。
6.3.3 火焰报警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 GB 50516—2010(2021 年版)中 7.3.1 的规定。
6.3.4 氢气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压、低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
6.3.5 采用膜式压缩机时,应设膜片破裂报警和停机联动装置。
6.3.6 氢气压缩机间或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储氢容器、制氢间等易积聚、泄漏氢气的场所,均应按
GB/T 34584 的要求设置氢气浓度超限检测报警装置。当氢气在空气中含量达 0.4%(体积分数)时,应
自动触发声光报警信号,启动事故排风风机;当氢气在空气中含量达 1.6%(体积分数)时,应自动触发
启动紧急切断系统。
其他
6.4.1 加氢站应设置全覆盖加氢区、卸氢区、收银台、便利店等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设备不应
被遮挡,加氢区视频监控应清晰抓拍加氢车辆车牌,视频连续录制数据的保存时限应不少于三个月。
6.4.2 充装设备的如阀门、密封件、仪表和控制器等附件应符合 GB/T 29729—2022 中 7.2.5 的规定。
6.4.3 站内消防、给排水、电气、采暖通风等设施应按 GB 50156—2021 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维护。
7 充装安全管理
设备系统检查
7.1.1 加氢站应对调压计量系统、气体压缩系统、气体储存系统、设备控制系统、售气系统、管道系
统、供电系统以及各仪器仪表、检漏报警装置等进行巡回检查,定期排查设备报警故障,并做好检查记
录。
7.1.2 加氢站应对防雷、防静电、消防与给排水等配套设施和应急处理器具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做
好检查记录。
气体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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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制氢加氢一体站应配备检测人员负责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气瓶充
装与氢气相关的知识,熟悉检测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7.2.2 若加氢站不具备检测人员,应根据需要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制氢厂进行检测,并随运氢
车向加氢站交付检测报告。
充装前要求
7.3.1 作业环境
7.3.1.1 检查人员应检查加氢站周围环境、加氢车辆按指定路线前进和位置停放、消防器材和应急处
理器具配置等是否符合要求。若不符合要求,应立即进行整改。若未能完成整改,不应进行充装作业。
7.3.1.2 检查人员应指挥加氢车辆按指定路线前进并按指定位置停放。进入站内的车辆车速不应超过
5 km/h。非加氢车辆不应进入充装区域。载有乘客、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应进站。
7.3.1.3 加氢车辆停放后应熄火,关闭车内电子设备,拉起手动刹车并放置轮挡,切断车辆总电源,
夜间应关闭车灯。
7.3.1.4 驾驶员应遵守加氢站的各项安全规定,服从站内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在指定区域等候,不
应远离作业现场、清扫或维修车辆、在充装站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7.3.2 安全检查
7.3.2.1 检查人员应在每次充装之前根据随车资料、证件或气瓶充装电子信息卡对车辆进行查验,确
认待充装车辆的气瓶产权单位已对该车辆的气瓶完成了以下工作:
—— 办理使用登记(查验气瓶使用登记相关凭证、资料);
—— 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 更换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瓶阀等安全附件;
—— 在本加氢站备案;
—— 在检验有效期内和在使用年限内。
7.3.2.2 检查人员应确认车辆或气瓶符合要求后进行充装,对无合法使用证件、使用登记信息与实际
待充装情况不符、超检验有效期或使用年限、改装或翻新、泄漏检查不合格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的气瓶不应充装。
7.3.2.3 检查人员应检查加氢车辆氢气系统的安全阀、温度表、压力表在检定或校验有效期内;检查
气瓶内剩余压力或温度在站内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充装范围。
7.3.2.4 检查人员应用可燃气体报警仪对加氢车辆的整体泄漏情况进行检查。
7.3.2.5 检查人员宜采用手持式氢气泄漏检测仪或涂液法(发泡液)等方法检查气瓶瓶体、充装口的
阀门及输气管道有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7.3.2.6 手持氢气泄漏检测仪的量程应在 5 000×10
-6 mol/mol~20 000×10
-6 mol/mol 之间,分辨率
应小于或等于 5×10
-6 mol/mol,精度应小于或等于±1% FS。
注: 满量程FS指在规定条件下,仪器测量范围上限值和下限值之间的代数差。
7.3.2.7 检查人员应检查加氢机出口处压力、温度指示符合站内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
7.3.2.8 检查人员应做好充装前的安全检查记录。
充装过程要求
7.4.1 充装人员应取下防尘罩,将接地夹与加氢口处的接地装置进行连接,确认紧固可靠。
7.4.2 充装人员应检查加氢枪与车辆加氢口连接,确认与加气阀连接正确,紧固可靠。
7.4.3 充装时加氢软管不应交叉、绕过或缠绕在其他设备上。充装人员不应将加氢枪交给非充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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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不应擅自离开正在加氢的车辆。
7.4.4 充装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操作,缓慢开启进气阀门,注意观察流量、压力及温度。如发生氢气泄
漏时,应按下现场紧急关闭按钮。
7.4.5 充装结束时,充装人员应缓慢关闭充装口阀门,将加氢枪挂回加氢机上。
7.4.6 充装人员应做好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
充装时间等。充装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一个检验周期。
充装后要求
7.5.1 检查人员应检查阀门、压力表,确认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7.5.2 充装人员和检查人员交接班时应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检查和故障检查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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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A A A
录
(规范性)
充装单位的基本要求
A.1 基本要求
A.1.1 充装单位应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对外营业前应取得气瓶(移动式压力容
器)充装许可证。
注1:新取证和搬迁充装单位的充装地址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换证的燃气气瓶充
装单位应当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其他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单位应当提供充装场所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
注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加氢站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A.1.2 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对其工作成果
负责。
A.1.3 应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按照《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A.1.4 应建立和使用加氢站数据采集和智能化管控平台,采用信息化技术对站内氢气设备运行、气瓶
充装记录、氢气质量、安全监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车次加氢数量和当日氢气挂牌价等信息进行管
理,并定期保存以下数据:
—— 氢气设备运行日志(运行参数、维护保养记录、检验标定记录);
—— 充装、加注信息;
—— 氢气质量记录;
—— 安全监控系统数据(报警参数、音视频监控);
—— 每车次加氢数量和当日氢气挂牌价;
—— 隐患、事故处置记录;
—— 应急演练记录;
—— 人员基础信息电子档案。
注: 音视频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三个月,非音视频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一年。
A.1.5 充装单位应具备氢气的储存能力。所用的储氢容器、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等特种设备应符合有关
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置于现场设备显著位置。所有特种设备及
其安全附件、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应确保在定期检验周期内使用。
A.2 质量保证体系
A.2.1 充装单位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并与氢气供应企业签订氢气供应意向协议(制氢加氢
一体站除外)。
A.2.2 充装单位应建立并有效实施文件和记录控制、设备控制、充装介质检测控制、人员管理控制、
充装工作质量控制、信息追踪和质量服务控制、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控制等充装要素控制程序管理文
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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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 充装单位应建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各项管理制度,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 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 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 用户信息反馈;
—— 气瓶的检查登记、使用登记、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自行检查等;
—— 充装站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
—— 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
—— 资料保管,如充装记录(含电子文档)、设备档案等;
—— 充装前检查发现不合格气瓶的处理;
—— 人员培训考核管理;
—— 用户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服务;
—— 事故报告和处理;
—— 事故应急预案及定期演练;
—— 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
A.2.4 充装单位应结合充装工艺制定并且实施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内容至少包括适用范
围,人员条件、设备仪器条件、操作程序和方法、监控参数、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的处理等。有关安全
操作规程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 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 充装设备操作规程;
—— 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 压缩机操作规程;
—— 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 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操作规程;
—— 风冷或水冷机操作规程;
—— 紧急切断装置、仪表等所用气源及设备、管道置换用氮气系统操作规程。
A.2.5 充装单位应制定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填写充装工作记录。充装工作记录要有充装人员、审核人
员签字确认。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新建系统、或经修理后首次投入使用前的置换记录;
——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仪器仪表、安全装置、报警装置定期检验或维修保养记录;
—— 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 不合格气瓶处理记录;
—— 介质化验报告;
—— 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 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 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记录;
—— 安全培训记录;
—— 氮气系统操作检查记录;
—— 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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