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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6/T 072-2024 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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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08 10: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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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3306/T 072-2024 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规范 ICS 67.050
CCS X 01 3306

兴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6/T 072—2024
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rapid food detection
2024-12-06 发布
2025-01-01 实施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06/T 072—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资源要求 ........................................................................... 1
5 过程要求 ........................................................................... 2
6 管理要求 ........................................................................... 4
参考文献 .............................................................................. 5
I
DB3306/T 072—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南大学、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检验检测与
标准化研究院、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绍兴市柯桥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深圳市计量质量检
测研究院、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
应用研究院)、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检集团(浙江)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公正
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童珈珈、胡建刚、陈祖榕、姚卫蓉、陈瀚锋、吴坚、肖有玉、丁安伟、吴银晓、
许志颖、郭亚辉、潘雷明、俞超华、沈涛、何军强、庄晓东、魏国强、蒋利国、董明、晏柱、刘旭升、
孟超、陈蕾、平国杨、刘永兴、王标、王太信、李晓敏
II
DB3306/T 072—2024
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的资源要求、过程要求、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固定场所内开展的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其
他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27404 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食品理化检测
GB/T 42233 快速检测 术语与定义
DB 3306/T 061—2023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数字化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4223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快速检测 rapid food detection
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按照相关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品进行某种特定物质或指标的快速定性检
测的行为,简称“食品快检”。
[选自DB3306/T 061—2023《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数字化管理规范》3.1,有修改]。
3.2
被检主体 subject under detection
接受食品快速检测的大型商超、生鲜门店、校园食材集配单位及农产品集中交易中心内的摊位等主
体。
[选自国市监食检规〔2023〕1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有修改]。
4 资源要求
4.1 机构
应对食品快检工作的公正性负责,并对食品快检工作过程中获得或产生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4.2 人员
1
DB3306/T 072—2024
4.2.1 应配备与开展食品快检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熟悉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掌握食品
快检操作规范、质量管理等知识和技能,并按食品快检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执行。
4.2.2 应定期对上岗人员开展技能培训考核,确认人员的检测能力。培训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理论
学习、人员比对、盲样考核、留样再测、日常监督等方式。
4.2.3 应将影响食品快检实验室活动结果的各职能的能力要求制定成文件。
4.2.4 应建立人员档案,并对人员技能培训及考核资料进行及时更新存档。
4.3 设施和环境条件
4.3.1 设施和环境条件应满足食品快检工作要求,应具备满足开展食品快检项目的供水排水、采光通
风、照明、网络通讯、安全应急等基础设施,不应对结果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4.3.2 应分检测区和非检测区,并有效隔离。
4.3.3 应设有样品存储区、留样区和废弃物暂存区,并有相应功能区域标识。
4.3.4 当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实验室应
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4.3.5 应遵守生物安全和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4.4 设备
4.4.1 应配备满足开展食品快检工作要求的仪器设备。
4.4.2 仪器设备应具有唯一性标识,标注功能状态,在用仪器应符合使用要求。
4.4.3 应对检测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有重要影响的仪器设备制定检定(校准)计划,按时开展检定(校
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因故障或损坏的仪器设备,维修后应进行检定(校准)。检定(校准)方
法可采用计量校准、标准溶液、赋值稳定样品等方式评价或送至实验室比对。评价结果不符合相应要求
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4.4.4 不能检定校准的设备,应开展设备的功能确认,确保其满足食品快检工作需求。
4.4.5 应建立设备档案和台账,记录检定(校准)、维修保养和使用状态信息,并及时更新。
5 过程要求
5.1 试剂耗材
5.1.1 应配备满足开展食品快检工作的快检试剂耗材。
5.1.2 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食品快检方法的试剂耗材。国家没有规定相应快检方法时,宜采用通过符
合性评价或获得认证的试剂耗材。
5.1.3 使用经验收合格的试剂耗材,由专人管理,按要求存储,做好出入库台账、温湿度监控等相关
原始记录。
5.2 方法的选择
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使用非国家规定的快检方法时,宜采用通过符合性评价或获
得认证的食品快检方法。所有方法、程序和支持文件应保持现行有效并易于人员获取。
5.3 采样
5.3.1 采用随机方式从同一来源、同一批次的食品中进行采样,所采集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和有效性,
采样量应符合检测用数量要求。
2
DB3306/T 072—2024
5.3.2 采样人员不应提前通知被检主体,在被检主体的经营场所或储存仓库随机采集样品,不应由被
检主体自行提供样品。
5.3.3 应配备 2 名以上采样人员,采样时应填写抽样信息,宜采用数字化系统记录。采样信息应规范
完整,详细记录被检主体、样品类别、名称、数量、采样时间、采样人员等信息,应对样品编号登记和
标注唯一性标识。采样人员和被检主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样品信息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5.3.4 样品采集后应放入专用的样品袋,不应混放,避免污染、变质或混淆。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
求的样品,采样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不产生影
响检测结果的变化。
5.3.5 采样过程应留存,宜采用拍照、录像、扫描等数字化等方式。
5.4 检测
5.4.1 应均匀制样,取样部位、数量、制备方法和贮存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
5.4.2 初检结果呈阳性应进行复测。复测时,宜更换检测人员进行平行实验。当平行实验的结果一致
时,以平行实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当平行实验的结果不一致时,以初检和平行实验出现阳(阴)性数最
多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5.5 留样
对每日的样品进行留存,在样品袋上标注采样日期,根据检测结果对样品区分留样,留样样品应符
合存储条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留样时长不少于 24 小时;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和根
据监管要求确定为高风险产品的,留样时长不少于 72 小时。
5.6 废弃物处置
5.6.1 应符合国家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的相关规定,污水处理应符合 GB 8978 规定,大气污染物处理应
符合 GB 16297 规定。
5.6.2 应配备满足食品快检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要求的收集设施,并分类收集处置,做好相关记录,宜
交由专业机构统一处理。
5.7 检测结果记录
通过食品快检仪器生成的检测结果,应作为原始记录存档。对无法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的检测结
果,应通过拍照等电子化方式存档。
5.8 质量控制
5.8.1 应对食品快检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比对、实验室间比对、留样复测、定量检
验等验证方式。相关质量控制要求可参考 GB/T 27404 规定内容。
5.8.2 应对食品快检工作中产生的异常结果,进行原因分析,必要时制定纠正措施。
5.9 异议处理
被检主体对食品快检结果提出异议、申诉或投诉时,应及时处理。
5.10 纠正措施
5.10.1 应制定文件程序,以便在识别出不符合、偏离体系时实施纠正措施。
5.10.2 应能够对工作过程中的快速检测质量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并能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3
DB3306/T 072—2024
5.11 数据分析和应用
5.11.1 应详细记录样品信息及检测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样品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人员、
检测结果等内容,宜使用信息化系统开展数据记录保存,并自动生成检测报告;及时汇总上报当天快检
信息及完成情况,快检结果呈阳性的,应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告知被检主体,并配合处理。
5.11.2 对快检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并撰写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包含但不限于产品种类、检测
项目、风险预警等内容。
5.11.3 应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快检计划暨质量控制计划,必要时可启动应急预案。
5.11.4 宜使用数字化系统,统一数据规范和接口规范,接入快检数据归集数字化监管平台,专人专管,
提升快速高效、准确规范、全程可网络追溯的能力。
6 管理要求
6.1 应建立与食品快检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施设备、试剂耗材、样品、
文件及记录、过程管控、应急预案、实验室安全、持续改进等。
6.2 制度应形成文件并有效实施,及时记录制度执行情况,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6.3 应制定制度考核机制,对制度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对未按制度执行、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进行
原因分析并采取改进措施,形成记录,用于追踪溯源改进结果验证。
6.4 可通过外部评价方式,对评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外部评价包括但不
限于第三方评价、满意度调查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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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国市监食检规〔2023〕1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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