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00.60
CCS A 02
DB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2066—2024
食品快速检测与食品安全抽检
联动工作规范
Regulations for linkage of food rapid determination and supervision sampling
inspection of food safety
2024 - 11 - 08 发布
2025 - 05 - 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2066—2024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程序 ................................................................................2
6 质量控制 ............................................................................3
参考文献 ...............................................................................4
I
DB36/T 2066—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江西省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JX/TC 038)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
检测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斌、李雨露、罗晨煖、祝爱艳、胡捷敏、喻俊磊、彭雯婧、郝苗、董艳、李
晴、吕晶、卢素珍、颜瑛、邹敏、郭紫娟、淦露、赵怡昕、熊铮、赵淑娟、陈沙、周晓晴。
II
DB36/T 2066—2024
食品快速检测与食品安全抽检联动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快速检测与食品安全抽检联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程序和质量控制。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快速检测与食品安全抽检联动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36/T 1337 食品快速检测质量控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快速检测 food rapid test
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包括快检车、仪、箱等),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食品进行某种特定物质
或指标的快速检测的行为。
3.2
食品安全抽检 supervision sampling inspection of food safety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
3.3
联动 linkage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快速检测中,对发现的阳性样品按照食品安全抽检的管理要求,
进行抽样及检验,并出具报告。
4 基本要求
4.1 食品快速检测机构要求
4.1.1 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人
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制度。
4.1.2 食品快速检测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方法原理,掌握与快速检测相关的食品采样、
操作规程、质量控制、实验安全等要求,经食品快速检测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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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2066—2024
4.1.3 食品快速检测操作人员和所在机构应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出具的快检数据和结论真实、
客观,不得出具虚假快检结果。
4.2 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要求
承检机构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其他方面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相关规定。
5 程序
5.1 总则
开展食品快速检测与食品安全抽检联动工作时,快速检测阳性样品的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抽样、检
验与结果报送、复检和异议应符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的
相关规定。
5.2 计划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快速检测与食品安全抽检品种和检验项目,制定食品安全抽检
监测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5.3 组织实施
5.3.1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食品快速检测与食品安全抽检联动工作。
5.3.2 食品快速检测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快速检测工作,并规范录入信息。
5.3.3 食品快速检测机构应在获得快速检测结果阳性后,及时通知承担食品安全抽检任务的抽样单位
进行抽样。
5.3.4 抽样单位抽样后及时将样品移交给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
5.4 抽样及快速检测
5.4.1 快速检测抽取样品的数量和性状应满足食品快速检测的要求。
5.4.2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开展食品快速检测。
5.4.3 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阳性的样品,按照食品安全抽检的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快速检测样品与食品
安全抽检样品应为同一批次样品。食品安全抽检样品的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的要求,同时
应考虑检验项目检验复核的样品需要量。
5.4.4 当食品安全抽检样品的抽样数量不满足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的要求时,应终止食品快速检测与食
品安全抽检联动工作。
5.5 样品交接
抽样单位应及时将食品安全抽检样品送达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并根据样品特性和检验目的进行
合理贮存、运输。
5.6 检验
承检机构应按照食品安全抽检的相关规定开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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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2066—2024
5.7 结果报送
检验报告的报送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5.8 复检和异议
5.8.1 被抽查人对食用农产品抽查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市
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5.8.2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检验结论可提出复检申请,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的相
关规定执行。
5.8.3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时,按照《食品安
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6 质量控制
6.1 食品快速检测质量控制按照 DB36/T 1337 规定执行。
6.2 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应当选取加标回收、人员比对、设备比对或实验室间比对等质控方式确保
数据的准确性。
6.3 抽样单位应采取质量控制措施保证快速检测样品与食品安全抽检样品为同一批次样品。
6.4 检验检测过程中如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使检验检测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并及时向组
织或者委托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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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2066—2024
参
考 文 献
[1] 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3]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5 号)
[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8 号)
[5]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9 号)
[6]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 号)
[7]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 号)
[8]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国市监食检规〔202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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