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7.040
CCS A 77 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1418—2025
城乡规划建设用地遥感动态监测规程
Remote sensing dynamic monitoring for development land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2025-02-12 发布
2025-03-15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418—2025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1
5 作业流程 ........................................................................... 2
6 基础资料 ........................................................................... 3
7 影像解译 ........................................................................... 3
8 外业调查 ........................................................................... 7
9 成果制作 ........................................................................... 7
10 分析评价 .......................................................................... 7
11 质量检查 .......................................................................... 7
12 成果资料汇总 ...................................................................... 7
附录 A(规范性) 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9
附录 B(规范性)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10
附录 C(规范性) 村庄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15
I
DB12/T 1418—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测绘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盛中杰、陈楚、吴正鹏、李晓明、王琳、陈香、王刚、周奎、葛亮、周丽珠、
罗康、高雅、田英洁、刘子潇、罗方方、史晓辰、袁景、雷雨、高倩、段有林、沈秋颖、褚悦、王松、
干龙祥、王洪友、张秀、蔡创创。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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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建设用地遥感动态监测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城乡规划建设用地遥感监测所采用的原始数据、解译规则以及成果质量控制等
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的动态监测数据获取、标准化处理、解译和成果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现状城乡规划建设用地 present development land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市(区、镇、乡、村)域范围内地表上已建成附着建(构)筑物或已实施地基(±0.00以上)的土
地。
3.2
拆迁用地 demolition land
市(区、镇、乡、村)域范围内原有地表建(构)筑物进行拆迁或拆除后尚未实施建设的场地。
3.3
填海造陆用地 sea reclamation
把原有的海域(2006年重新勘测确定的天津市沿海界线以东地区)通过人工技术手段转变为陆地的
土地。
3.4
待建用地 land to be built
已用围墙、栅栏等进行封闭围栏,但尚未动土建设的用地。
3.5
在建用地 construction land
正在建设,尚未投入正常使用的用地。
3.6
影像解译 image interpretation
根据遥感影像特征,利用遥感影像识别技术,结合各种基础资料,对遥感影像进行判读,解译出现
状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空间边界和用地类别的过程。
4 基本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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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空间参考系
4.1.1 坐标系统
采用 2000 天津城市坐标系或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4.1.2 高程系统
采用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高程应注明高程年代)或1985国家高程基准。
4.1.3 地图投影和分带
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经差3°分带。
4.2 精度要求
4.2.1 基于影像解译的用地边界以及定位点的采集精度应不超过 5 个像素。
4.2.2 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现状图分类要求和监测深度应符合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的规定。
4.3 监测周期
全市域城乡规划建设用地遥感动态监测,每年不少于一次。重点地区可半年监测一次或每季度监测
一次。
4.4 成果要求
4.4.1 现状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监测数据成果:数据格式可采用为*.shp 或*.gdb。
4.4.2 监测数据成果属性字段中至少包括 NFType(标准分类成果)、影像时间、是否变化、变化类别
等字段,且该字段内容无缺漏。
4.4.3 每期监测分析报告:主要可从全市域范围内的用地规模、空间布局、用地结构、专项用地和重
点地区、监测周期内用地变化等方面对城乡规划建设用地遥感监测情况进行说明,报告中的面积统计单
位统一采用公顷(hm
2)。
5 作业流程
以数字正射影像图、大比例尺地形图、规划资料等数据为基础,利用面向对象的处理技术对城乡建
设用地进行遥感解译。运用“先内业后外业”的作业模式,内业基于数字正射影像图,以大比例尺地形
图和规划资料为辅助,对建设用地进行解译分类;对内业无法确定类别的建设用地进行外业调查,通过
内业整理和编辑,制作覆盖全市域的现状建设用地监测成果。基于现状建设用地监测成果和历史建设用
地监测成果,通过对比统计分析,编制监测分析报告,作业流程如图1所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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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建设用地遥感动态监测作业流程图
6 基础资料
6.1 测绘地理信息资料:
a) 空间分辨率优于 1.0 米、满足监测周期要求的数字正射影像图(DOM);
b) 1:2000 现势地形图。
6.2 规划资料:
a) 经批准的现行国土空间规划;
b) 建设用地红线、道路控制边线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数据。
7 影像解译
7.1 基本要求
7.1.1 以地形图及其注记内容作为参考,根据地物的光谱、形状、纹理和空间关系等信息确定地物要
素用地边界,采集过程应保证独立闭合且互不重叠,道路中心线应连续。
7.1.2 用地有明显边界附着物(如围墙、围栏等)的,应沿附着物划定用地边界。
7.1.3 用地无明显边界的,应按相邻建(构)筑物半间距划定用地边界。
7.1.4 距离小于 10 个像素的同类用地可综合处理。
7.1.5 同一用地区域内出现多种用地类别,选取区域内占主体的类别作为该区域的用地类别。
7.1.6 对于内业无法确定类别的用地,应通过外业调查确定类别。
7.1.7 实地面积大于 200 平方米独立用地应确定用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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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影像解译对象分类体系
7.2.1 应按 GB 50137-2011,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7.2.2 应按 GB 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附录 B 的要求。
7.2.3 村庄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附录 C 的要求。
7.3 城乡规划建设用地
7.3.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7.3.1.1
城市建设用地影像解译要求应符合 7.4。
7.3.1.2
村庄建设用地影像解译要求应符合 7.5。
7.3.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包括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
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铁路和公路应采集用
地边界和中心线。具体解译要求如下:
a) 应按路基面外边缘划定用地边界;
b) 数据采集时,公路和铁路的中心线应连续;
c) 公路等级调查到支线;
d) 公路、铁路的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区域交通用地采集时应保证轮廓面独立且闭合;
e) 区域交通附属用地应单独采集。
7.3.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
施、排水设施等用地。以大比例尺地形图和规划资料确定用地类别,利用影像中的围墙、场院等确定其
用地边界。
7.3.4 特殊用地
特殊用地包括特殊性质的用地。具体要求如下:
a) 特殊用地应单独采集;
b) 以大比例尺地形图和规划资料确定用地类别;
c) 特殊用地的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不属于特殊用地。
7.3.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以大比例尺地形图和规划资料确
定用地类别,以围墙、场院、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等信息确定其用地边界。
7.3.6 其他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具体
要求如下:
a) 在建用地应以用地内部建筑是否完成建设、内部道路是否完成建设等信息确定;
b) 待建用地应以出现封闭围栏,但尚未动土建设等信息确定。不包括填海造陆区域的待建用地;
c) 拆迁用地应以拆迁过程中、并有明显拆迁痕迹等信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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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填海造陆用地分为填海区建设用地、成陆用地、吹填用地三类。其中填海区建设用地是指吹
填成陆后,正在建设或已经完成建设的用地,具体分类应符合附录 A、B 或 C 的要求;成陆
用地是指已经吹填成陆,但尚未开发建设的用地;吹填用地是指已建立围堤,正在进行吹填
土工作的用地。
7.4 城市建设用地
7.4.1 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别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具体
解译要求如下:
a) 在影像上能够识别的居住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应在综合后形成独立地块,其用地边界按照用
地类别、道路边线和围墙进行采集;
b) 不同类别居住用地应独立解译,根据基础设施完整性、周边环境、楼层数等确定住宅用地类
别;住宅相应配套服务设施(包括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用地,
不包括中小学用地)按照周边住宅建筑类别确定服务设施用地类别。
7.4.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含行政、文化、教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
的服务设施用地。具体解译要求如下:
a) 具有封闭围墙场院或独栋建筑的用地应单独采集其用地边界;
b) 通过地形图注记和外业调查成果确定其类别;
c) 相邻的不同小类用地不得进行综合处理。
7.4.3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包括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具体解译要求如下:
a) 具有封闭围墙场院或独栋建筑的用地应单独采集其用地边界;
b) 通过地形图注记和外业调查成果确定其类别;
c) 相邻的不同小类用地不得进行综合处理。
7.4.4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除包括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外,还包括发电厂、专用铁路、码
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但不包括露天矿用地。具体解译要求如下:
a) 具有封闭围墙、场院的工业建筑物、工厂内的主要露天设备应独立采集;
b) 相邻的不同中类用地不得进行综合处理;
c) 应通过工业单位名称、实地踏勘,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程度确定中类的
类别。
7.4.5 物流仓储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包括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
等用地。具体解译要求如下:
a) 具有封闭围墙场院的物流仓储用地应单独采集;
b) 相邻的不同中类用地不得进行综合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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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应通过物流仓储用地名称和实地踏勘,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程度确定中
类的类别。
7.4.6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
停车场等用地。具体解译要求如下:
a) 道路应采集用地边界和道路中心线。应以道路控制边线确定用地边界;
b) 针对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用地采集空间信息,应基于遥感影像和地形图,同时采集道路
的用地边界和道路中心线。其中道路内部绿化按照道路用地归类,道路外围绿化不属于道路
与交通设施用地;
c) 对于交通设施用地,其轮廓边界依据用地围墙院落和周边道路进行综合;用地类别通过影像
识别和交通设施用地名称判断,归到相应中类和小类。
7.4.7 公用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公用、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具体解译要求如下:
a) 具有封闭围墙场院的公用设施用地应单独采集;
b) 相邻的不同小类用地不得进行综合处理;
c) 应依据用地围墙院落、周边道路确定用地用地边界;
d) 应依据地形图或外业调查获取的单位名称确定其用地类别;
e) 正在施工的公用设施用地应归入在建用地。
7.4.8 绿地与广场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具体解译要求如下:
a) 应依据用地围墙、周边道路确定其轮廓边界;
b) 临近无阻隔的同类用地可综合处理;
c) 相邻的不同中类用地不得进行综合处理。
7.5 村庄建设用地
7.5.1 村民住宅用地
村民住宅用地包括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用地,影像解译参照 7.4.1。
7.5.2 村庄公共服务用地
村庄公共服务用地是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场
地,影像解译参照 7.4.2。
7.5.3 村庄产业用地
村庄产业用地是指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村庄生产仓
储用地,影像解译参照 7.4.3、7.4.4 和 7.4.5。
7.5.4 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村庄基础设施用地是指村庄道路、交通和公用设施等用地,影像解译参照 7.4.6 和 7.4.7。
7.5.5 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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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其他建设用地是指未利用及其他需进一步研究的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在村域范围内,不属于村
民住宅用地、村庄公共服务用地、村庄产业用地和村庄基础设施用地的用地确定为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8 外业调查
8.1 调查对象
采用现场踏勘、采集和走访等外业调查方式,对内业难以判读其用地类别的图斑进行补充调查和核
查。
8.2 调查内容和流程
外业调查主要包括待定图斑标注、路线设计、现场踏勘和成果记录四个步骤。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a) 整理内业无法解译的用地,并用唯一的序号进行标识;
b) 应根据道路和存疑用地分布情况设计分区以及合理外业调查路线;
c) 应拍摄能体现用地类别的照片作为分类依据,照片中单位名称应清晰;
d) 利用唯一标识,对外业踏勘拍摄照片和内业图斑进行比对,判定并标注存疑图斑的用地类别,
形成记录台账。
9 成果制作
利用现有资料、内业解译成果和外业调查成果加工制作监测成果。
10 分析评价
10.1 现状分析
对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和道路网的现状构成进行综合评价,获取其整体特征。具体要求如下:
a) 应对不同大类的用地统计其面积和所占比例;
b) 需利用道路中心线分析道路通达性。
10.2 变化分析
获取历年的用地变化情况,基于用地的属性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应针对不同用地类别变化情况进行
分析,并与规划数据进行对比,提供用地变化信息数据。针对规划管理部门重点关注的用地类别,以规
划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分析。针对规划管理部门重点关注的地区,以规划管理部门要求对重点地区进行分
析。
11 质量检查
应采用内业检查和外业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质量检查。
12 成果资料汇总
成果资料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天津市现状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现状监测成果;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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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天津市现状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监测报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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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附 录 A
(规范性)
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表A.1规定了文件中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表A.1 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 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 H1 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镇和乡人民政府驻地内的建设用地,具体分类见附录B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具体分类见附录C
区域交通 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 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 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 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26 道路绿化用地 城市道路和区域交通两侧用于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H3 区域公用 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 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 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保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其它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H9 H91 在建用地 正在建设,尚未投入正常使用的用地
H92 待建用地 已用围墙、栅栏等进行封闭围栏,但尚未动土建设的用地。不包 括填海造陆区域的待建
H93 拆迁用地 拆迁过程中、并有明显拆迁痕迹的用地
H94 填海造陆用地 2006年重新勘测确定的天津市沿海界线以东地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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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A
附 录 B
(规范性)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表B.1规定了文件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表 B.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
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 R21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
小游园等用地
R2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
R22
服务设施用地
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
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
公共服务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
设施用地 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
设施用地 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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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B.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续)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 中等专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
A32
A 学校用地 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
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它医疗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卫生用地
A6 社会福利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设施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
文物古迹用地 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施用地
B B1 商业设施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11
DB12/T 1418—2025
表 B.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续)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B B1 B10 洗浴用地 浴室、洗染用途的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0 工业研发用地 高新技术的研发孵化用房、标准实验室、中试实验室、专用厂房、 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它商务 设施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娱乐康体 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 65% 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 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公用设施营 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B49 其它公用设施 营业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 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它服务 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 汽车维修站等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 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12
DB12/T 1418—2025
表 B.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续)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 W1 一类物流 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 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 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道路与交通 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 停车场等用地
S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S2 城市轨道 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S3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 场站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 、保 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 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S9 其它交通 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 设施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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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B.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续)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小类
U U1 U15 通信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 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U16 广播电视 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 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 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设施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设施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公用 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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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B
附 录 C
(规范性)
村庄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表C.1规定了文件中村庄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表 C.1 村庄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村庄建设用地 村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民住宅用地、村庄公共服务用地、 村庄产业用地、村庄基础设施用地及村庄其他建设用地等
V 村民住宅用地 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用地
V1 V11 住宅用地 只用于居住的村民住宅用地
V12 混合式住宅用地 兼具小卖部、小超市、农家乐等功能的村民住宅用地
村庄公共服务用地 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公共场地
V2 V21 村庄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包括公共管理、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宗教、文物古 迹等设施用地以及兽医站、农机站等农业生产服务设施用地
V22 村庄公共场地 用于村民活动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包括小广场、小绿地等
村庄产业用地 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村庄生产仓储用地
V3 V31 村庄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 包括小超市、小卖部、小饭馆等配套商业、集贸市场以及村集体用于 旅游接待的设施用地等
V32 村庄生产仓储用地 用于工业生产、物资中转、专业收购和存储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 括手工业、食品加工、仓库、堆场等用地
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村庄道路、交通和公用设施等用地
V4 V41 村庄道路用地 村庄内的各类道路用地
V42 村庄交通设施用地 包括村庄停车场、公交站点等交通设施用地
V43 村庄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村庄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公厕、 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消防、防洪等防灾设施用地
V9 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未利用及其他需进一步研究的村庄集体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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