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93.160
CCSP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T440—2024
替代SL440—2009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ondesignofrurallandrequisition
andresettlementforconstructionofwater
andhydropowerprojects
2024 12 09发布
2025 03 09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 《水利水电工程压力钢管
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等5项
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4年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 《水利水电工程压力钢管制
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SL/T432—2024)等5项为水利行业标
准,现予以公布。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水 利 水 电 工 程压力钢管制造 安装及验收规范 SL/T432—2024 SL432—2008 2024.12.9 2025.3.9
2 调 水 工 程 后 评价技术导则 SL/T831—2024 2024.12.9 2025.3.9
3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设计规范 SL/T440—2024 SL440—2009 2024.12.9 2025.3.9
4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大 纲编制导则 SL/T441—2024 SL441—2009 2024.12.9 2025.3.9
5 水 利 水 电 工 程建设征地移民 实物调查规范 SL/T442—2024 SL442—2009 2024.12.9 2025.3.9
水 利 部
2024年12月9日
前 言
根据 水 利 技 术 标 准 制 修 订 计 划 安 排,按 照 SL/T1-2024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程》的要求,对 SL440—2009 《水利水电
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进行修订,修订后标准名
称更改为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本标准共14章和10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总则;
———基本资料;
———移民安置人口;
———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
———移民安置方案;
———生产安置规划设计;
———搬迁安置规划设计;
———听取 (征求)意见;
———移民安置规划费用;
———移民安置实施进度;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生活水平预测评价;
———规划设计成果。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增加移民安置方式,完善规划设计内容;
———删除移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移民的社会适应性调
整、实施管理、耕地占补平衡及临时用地复垦等章节;
———增加听取 (征求)意见章节;
———增加生活水平预测评价章节。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440—200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库移民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库移民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水发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玉琴 王克彬 王 晶 王奎宪 毛永斌 袁永龄 杨世康 周 毅 王显富 毛子明 王永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刘 卫 李庆友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陈立秋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通信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100053;电话: 010 63204533; 电 子 邮 箱:bzh@ mwr.gov.cn; 网 址:ht- tp://gjkj.mwr.gov.cn/jsjd1/bzcx/)。
目 次
1 总则 …………………………………………………………… 1 2 基本资料 ……………………………………………………… 3 3 移民安置人口 ………………………………………………… 4 3.1 一般规定 …………………………………………………… 4 3.2 移民安置人口确定 ………………………………………… 4 3.3 设计深度要求 ……………………………………………… 7 4 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 ………………………………………… 9 4.1 一般规定 …………………………………………………… 9 4.2 规划目标 …………………………………………………… 9 4.3 安置标准 ………………………………………………… 10 4.4 设计深度要求 ……………………………………………… 11 5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 …………………………………………… 12 5.1 一般规定 ………………………………………………… 12 5.2 移民安置区选择 …………………………………………… 12 5.3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 …………………………………… 13 5.4 设计深度要求 ……………………………………………… 14 6 移民安置方案 ………………………………………………… 15 6.1 一般规定 ………………………………………………… 15 6.2 移民安置方式及去向 ……………………………………… 15 6.3 移民生产安置方案 ………………………………………… 16 6.4 移民搬迁安置方案 ………………………………………… 17 6.5 其他项目处理措施 ………………………………………… 18 6.6 设计深度要求 ……………………………………………… 18 7 生产安置规划设计 …………………………………………… 19 7.1 一般规定 ………………………………………………… 19 7.2 农业安置 ………………………………………………… 19
7.3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 …………………………………… 19 7.4 二三产业安置 ……………………………………………… 21 7.5 社会保障安置 ……………………………………………… 21 7.6 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 ……………………………………… 21 7.7 其他安置方式 ……………………………………………… 21 7.8 就业培训规划 ……………………………………………… 22 7.9 生产安置费用平衡 ………………………………………… 22 7.10 设计深度要求 …………………………………………… 23 8 搬迁安置规划设计 …………………………………………… 24 8.1 一般规定 ………………………………………………… 24 8.2 迁建规划 ………………………………………………… 24 8.3 地质勘察 ………………………………………………… 26 8.4 基础设施设计 ……………………………………………… 26 8.5 设计深度要求 ……………………………………………… 28 9 听取 (征求)意见 …………………………………………… 30 9.1 一般规定 ………………………………………………… 30 9.2 内容及方法 ………………………………………………… 30 9.3 设计深度要求 ……………………………………………… 31 10 移民安置规划费用 ………………………………………… 32 10.1 一般规定 ………………………………………………… 32 10.2 生产安置费用 …………………………………………… 32 10.3 移民安置点建设费用 ……………………………………… 33 10.4 编制深度要求 …………………………………………… 33 11 移民安置实施进度 ………………………………………… 35 12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 36 12.1 一般规定 ………………………………………………… 36 12.2 后期扶持范围、对象、目标 ……………………………… 36 12.3 规划深度要求 …………………………………………… 36 13 生活水平预测评价 ………………………………………… 37 13.1 一般规定 ………………………………………………… 37
13.2 预测评价 ………………………………………………… 37 13.3 设计深度要求 …………………………………………… 37 14 规划设计成果 ……………………………………………… 38 附录 A 生产安置人口计算表 ………………………………… 40 附录 B 标准地换算表 ………………………………………… 41 附录 C 搬迁安置人口计算表 ………………………………… 42 附录 D 农业安置环境容量分析表 …………………………… 43 附录 E 移民安置人口平衡分析表 …………………………… 44 附录 F 农业安置规划表 ……………………………………… 45 附录 G 生产安置方式汇总表 ………………………………… 46 附录 H 搬迁安置去向汇总表 ………………………………… 47 附录J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 48 附录 K 移民安置生活水平预测评价表 ……………………… 49 标准用词说明 …………………………………………………… 51 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 ……………………………………… 52 条文说明 ………………………………………………………… 53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
作,妥善安置农村移民,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设计工作。
1.0.3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输配水线路、堤防等线性工程
和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可根
据实际情况简化。
1.0.4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计算移民安置
人口,拟定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分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编制
移民安置方案,进行生产和搬迁安置规划设计,广泛听取移民和
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提出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费用,进行生产
安置费用平衡分析,编制移民安置进度计划,提出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措施,预测评价移民生活水平。
1.0.5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应以人为本,贯彻开发性移民方
针;以现状为基础,结合当地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与当地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与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等相结合,与
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1.0.6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应广泛听取 (征求)移民和移民
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1.0.7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应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与当
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在土地资源相对充裕的移民安置区
应以农业安置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移民意愿和生产技能水
平,采用多种安置方式,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1.0.8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应与城 (集)镇迁建和专项设施处理
规划相衔接,与当地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要求相
1
适应,并宜与当地中心村、城 (集)镇建设相结合。
1.0.9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应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
式和风俗习惯。
1.0.10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以实物调查年为基准年。水库淹没影
响区以水库下闸蓄水的当年为规划设计水平年;分期蓄水水库应
以分期蓄水年分别作为规划设计水平年;枢纽工程建设区及其他
水利工程建设区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合理确定规划设计水
平年。
1.0.11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应考虑移民安置数字孪生业务应
用建设需求,宜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开展规划设计,为移民
安置数字孪生业务应用提供支撑。
1.0.12 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GB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18055 村镇规划卫生规范
GB50011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8 镇规划标准
SL/T290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SL/T442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
1.0.13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除应符合
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现行有关政策及标准的规定。
2
2 基 本 资 料
2.0.1 应收集移民安置区的地形地貌、区域地质、地震、土壤、
气候、水文、植被以及主要自然灾害及其危害程度和经济社会发
展等资料。
2.0.2 地形资料应包括移民安置区地形图、成片开发土地不小
于1∶1000比例尺的地形图、集中安置居民点不小于1∶1000比
例尺新 址 地 形 图。地 质 资 料 应 包 括 水 文 地 质 与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成果。
2.0.3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涉及县 (市、区、旗)、乡 (镇、街道、苏木)、行政村
及村民小组近3年的统计资料。
2 县 (市、区、旗)、乡 (镇、街道、苏木)的国民经济主
要指标,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期计划、中长期规划和远
景规划。
3 民族组成、民风民俗以及历史沿革、宗教信仰和生产、
生活方式。
4 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5 土地资源分布情况、国土 (土地)利用现状和国土调查
结果,以及后备耕地资源情况。
6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土地确权资料。
2.0.4 应收集有关规划设计成果和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复文件。
2.0.5 应收集当地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相关政策文件。
2.0.6 应收集当地人工和主要建筑材料等价格信息。
2.0.7 应收集建设征地范围、实物调查等资料。
2.0.8 应收集工程建设施工进度计划及运行管理等资料。
2.0.9 应收集与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相关的其他资料。
2.0.10 应对收集、调查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与合理性检查。
3
3 移 民 安 置 人 口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农村移民安置人口应包括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
3.1.2 生产安置人口应以其主要生产资料受工程建设征收土地
影响的程度为基础计算确定。
3.1.3 搬迁安置人口应由下列人口组成:
1 居住在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其他水利工程建
设区的调查人口。
2 居住在水库蓄水引起的坍岸、滑坡、孤岛、浸没和库周
地段等 影 响 区 中 失 去 基 本 生 产 生 活 条 件,且 必 须 迁 移 的 调 查
人口。
3 随迁人口,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外,且规划需随现状农
村居民点远 (外)迁的剩余零星住户的调查人口。
4 扩迁人口,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外的生产安置人口中,
无法就近生产安置必须远 (外)迁安置的调查人口。
5 其他搬迁安置人口,按省 (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确定。
3.1.4 移民安置人口应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设计单位配合,
并结合群众意愿可以户为单位落实。
3.1.5 人口自然增长率应根据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策、当
地统计年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县级为单位综合分析
确定。
3.2 移民安置人口确定
3.2.1 生产安置人口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以耕 (园)地为主要生产资料者,计算单元的生产安 置人口应 按 式 (3.2.1 1) 计 算, 生 产 安 置 人 口 计 算 表 见 附
4
录 A。 R =SZ/(SQ/R0) (3.2.1 1) 式中 R———计算单元基准年生产安置人口 (人); SZ———基准年征收范围内的耕 (园)地面积 (亩); SQ ———基准年征地前的耕 (园)地总面积 (亩); R0———基准年农业人口 (人)。 2 当计算单元在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质量与该计算单元总的 土地质量有明显差异时,生产安置人口计算可考虑土地质量因 素,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采用土地质量级差系数法时,可按式 (3.2.1 2)~ 式 (3.2.1 5)计算: R =K·SZ/(SQ/R0) (3.2.1 2) K =CZ/CQ (3.2.1 3)
n CZ =∑ i=1 (SZi·Fi) (3.2.1 4)
SZ
n CQ =∑ i=1 (SQi·Fi) (3.2.1 5) SQ 式中 K———土地质量级差系数; CZ———征收土地平均亩产值 (元/亩); CQ ———征地前土地平均亩产值 (元/亩); n———耕 (园)地分类数; i———计算单元第i类耕 (园)地,1≤i≤n; SZi———计算单元第i类耕 (园)地征收范围内面积 (亩); SQi———计算单元第i类耕 (园)地征地前面积 (亩); Fi———计算单元第i类耕 (园)地亩产值 (元/亩)。 2)采用标准地法时,可按式 (3.2.1 6)计算: R =BZ/(BQ/R0) (3.2.1 6) 式中 BZ———基准年征收范围内的耕 (园)地折算标准地面积
(亩); BQ ———基 准 年 征 地 前 的 耕 (园) 地 折 算 标 准 地 总 面 积 (亩)。 各类耕 (园)地折算标准地面积采用质量系数法时,可采用 亩产值系数法或经验系数法,按式 (3.2.1 7)、式 (3.2.1 8) 计算,标准地换算表见附录 B。 n BZ =∑ i=1 (SZi·Mi) (3.2.1 7) n BQ =∑ i=1 (SQi·Mi) (3.2.1 8) 式中 Mi———计算单元第i类耕 (园)地质量系数。 3 以牧草地、林区林地、养殖水面或经济林地等土地为主 要生产资料的生产安置人口可参照耕 (园)地的计算方法计算。 4 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计算的生产安置人口大于搬 迁安置人口中的农业人口时,搬迁安置人口中的农业人口应优先 确定为生产安置人口;当计算的生产安置人口小于搬迁安置人口 中的农业人口时,生产安置人口应在搬迁安置人口中确定。移民 安置人口落实到户时应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设计单位配合,并 结合群众意愿确定。 3.2.2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和相关政策,不需计算生产安 置人口时,可按省级有关规定计算被征地农民人口。 3.2.3 搬迁安置人口应以征地影响计算单元基准年的人口资料 为基础,按式 (3.2.3 1)、式 (3.2.3 2)计算: D =D1 +D2 +D3 +D4 (3.2.3 1) D4 =(R -R1)- (D1N +D2N +D3N ) (3.2.3 2) 式中 D———基准年搬迁安置人口 (人); D1———基准年居住在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的 调查人口 (人); D2———基准年居住在水库蓄水引起的影响区,且 必须迁移的调查人口 (人);
6
D3———随迁人口 (人);
D4———扩迁人口 (人),当 D4≤0时,无扩迁人
口,当 D4>0时,则 D4 即为扩迁人口;
R———基准年生产安置人口 (人);
R1———基准年生产安置人口中就近生产安置人口
(人);
D1N 、D2N 、D3N ———基准年 D1、D2、D3 三 部 分 人 口 中 的 农
业人口 (人)。
3.2.4 规划设计水平年的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应按式
(3.2.4 1)、式 (3.2.4 2)计算,搬迁安置人口计算表见附
录 C:
RG =R(1+k)
(n1-n2)
(3.2.4 1)
DG =D(1+k)
(n1-n2)
(3.2.4 2)
式中 RG、DG———规划设计水平年生产安置人口、搬迁安置人
口数 (人);
k———人口自然增长率 (‰);
n1———规划设计水平年;
n2———规划设计基准年。
3.3 设 计 深 度 要 求
3.3.1 项目建议书阶段设计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初步确定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基准年、规划设计水平年和
人口自然增长率等有关参数。
2 以行政村为单元分析确定移民安置人口。
3.3.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确定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基准年。
2 基本确定规划设计水平年和人口自然增长率等有关参数。
3 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以村民小组为单元分
析确定移民安置人口;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可以行政村为单元基
7
本确定移民安置人口。
3.3.3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复核规划设计水平年和人口自然增长率等有关参数。
2 以村民小组为单元复核生产安置人口,以户为单元复核
搬迁安置人口。
3.3.4 建设实施阶段。应核定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
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8
4 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
4.1 一 般 规 定
4.1.1 移民安置规划目标应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现状合理
拟定,为移民安置后生产生活在规划设计水平年应达到的水平。
4.1.2 移民安置规划目标,应遵循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
有水平的原则,以移民区生产生活现状为基础,结合移民安置区
的资源情况及其开发条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当地有关政策及
规定,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确定。
4.1.3 安置标准应包括生产安置标准和搬迁安置标准。生产安
置标准应包括土地资源配置标准或采用的社会保障标准。搬迁安
置标准应包括农村集中安置居民点迁建规划设计的建设用地、宅
基地以及居民点内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及
对外连接工程等标准。
4.2 规 划 目 标
4.2.1 移民安置规划目标宜包括下列指标:
1 人均可支配收入。
2 人均耕 (园)地或其他主要生产资料。
3 公路和乡村道路通达率。
4 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设施等配置指标。
5 其他相关指标。
4.2.2 确定生产安置规划目标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调查分析农村移民人均耕 (园)地或其他主要生产资料。
2 调查分析农村移民可支配收入及构成。
3 分析建设征地对农村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的影响程度,
特别是对可支配收入的影响程度。
4 调查分析建设征地区主要农业生产项目的投入产出水平。
9
5 根据建设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预测至规划设计水平年的移民可支配收入。
6 调查分析移民安置区的资源情况,提出可用于移民安置
的各类土地资源分布及数量、质量。
4.2.3 确定搬迁安置规划目标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调查分析基准年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现状。
2 收集分析当地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要求。
3 调查分析移民安置区建设用地条件。
4 根据国家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行业有关规定,综
合分析拟定集中安置居民点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设施等移民搬
迁安置规划目标。
4.3 安 置 标 准
4.3.1 确定生产安置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农业安置方式的土地资源配置标准应根据移民安置区土
地资源情况,结合移民区现状合理确定。
2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标准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
有关规定分析确定。
3 其他安置方式的安置标准应结合有关政策和当地实际情
况分析确定。
4.3.2 搬迁安置标准应根据搬迁安置规划目标确定,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居民点新址建设用地标准应根据国家、
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行业有关规定,按照移民安置区相关规
划的要求,结合居民点现状建设用地及构成情况、新址建设用地
条件合理确定。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低于 GB50188中人均建
设用地标准下限的,应采用标准的下限;高于 GB50188中人均
建设用地标准上限的,应采用标准的上限。
2 宅基地用地标准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确定。
3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居民点的道路、给水、排水、电力、
1
0
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应根据国家、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
行业有关规定,按照移民安置区相关规划的要求,结合居民点现
状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合理确定。
4 居民点对外连接工程应执行SL/T290的有关规定。
5 城市规划区内居民点的规划设计应执行 GB50180的有
关规定。
4.4 设 计 深 度 要 求
4.4.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初步拟定移民安置规划目标、生产
安置标准和搬迁安置标准。
4.4.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分析确定移民安置规划目标、
生产安置标准和搬迁安置标准。
4.4.3 初步设计阶段。必要时可复核移民安置规划目标和安置
标准。
1
1
5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
5.1 一 般 规 定
5.1.1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是指: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在保
证一定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的条件下,按拟定的规划目标和安置
标准,通过对该区域自然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后,所确定的该区域
经济所能供养和吸收的移民人口数量。
5.1.2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合理开发当地资源,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移民安置应与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相结合。
3 应有利于移民和当地居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
5.1.3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宜包括生产安置环境容量分析和
搬迁安置环境容量分析。
5.1.4 移民生产安置环境容量应根据移民安置区资源状况、规
划目标和安置标准及移民安置区居民人口数量进行分析确定。
5.1.5 移民搬迁安置环境容量应根据可用建设用地、水资源、
公益性公共设施等条件,分析确定可容纳的移民安置人数。
5.1.6 本行政区移民安置环境容量不足时,应扩大移民安置环
境容量分析范围。
5.2 移民安置区选择
5.2.1 移民安置区应按由近及远、受益区优先、经济合理的原
则选择。首先分析移民本村剩余土地资源情况,当本村剩余土地
资源容量不足以安置移民时,应按照本乡 (镇、街道、苏木)、
本县 (市、区、旗)、本市 (地区、州、盟)、本省 (自治区、直
辖市)的顺序,由地方人民政府推荐拟选移民安置区。
5.2.2 设计单位应对拟选移民安置区开展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
1
2
析,提出移民安置区比选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听取移民
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移民安置区。
5.3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
5.3.1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宜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
合的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土地资源、气候条件、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
见、经济发展水平、生产关系、生产生活方式、基础设施、宗教
信仰、民族文化、风俗习惯等定性分析安置移民的适宜性。
2 应根据一定时期内资源、经济、人口等指标的动态变化,
在保持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从区域土地资
源、水资源、二三产业发展潜力等方面定量分析可安置移民的容
量值。
5.3.2 生产安置环境容量宜包括农业安置、二三产业安置、社
会保障安置、购买公益性岗位及其他安置环境容量等。生产安置
环境容量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农业安置环境容量分析应根据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在
移民安置区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规划、种植业规划、养殖业规
划、林业规划等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预测的基础上,分析区域内土
地资源所能承载的人口总量和接纳的移民数量。农业安置环境容
量分析表见附录 D。
2 第二产业安置环境容量应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以移
民安置区已有项目和拟开发项目可行性论证为基础进行分析,接
纳移民劳动力数量应根据其所有权性质、经营体制以及人力资源
配置情况分析确定。根据移民劳动力供养系数、移民安置规划目
标,综合分析计算可容纳的移民数量。
3 第三产业安置环境容量应根据当地城镇化及经济发展水
平、旅游资源状况等,分析预测第三产业项目从业人数。根据第
三产业收入水平和移民劳动力供养系数、移民安置规划目标,综
合分析计算可容纳的移民数量。
1
3
4 社会保障安置环境容量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实施被征地
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结合工程建设征地影响程
度,分析确定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的移民人口数量,综合分析
计算可容纳的移民数量。
5 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容量应在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公益性
岗位数量的基础上,根据移民文化、技能水平,分析确定可安置
移民的公益性岗位数量。根据公益性岗位收入水平和移民劳动力
供养系 数、移 民 安 置 规 划 目 标,综 合 分 析 计 算 可 容 纳 的 移 民
数量。
6 其他方式安置环境容量应根据移民文化和技能水平、社
会关系、经济条件等,结合 移民意愿,分析投亲靠友、自谋职
业、一次性补偿等安置方式可容纳的移民数量。
5.3.3 集中安置居民点环境容量分析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
交通、供电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人均建设用地
标准,分析建设用地容量。
2 根据居民点水资源量和人均用水量指标,分析水资源承
载人口容量。
5.4 设 计 深 度 要 求
5.4.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初步分析以乡 (镇、街道、苏木)
为单元的移民安置环境容量。
5.4.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
区应以行政村为单元分析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其他水利工程建
设区应 以 乡 (镇、街 道、苏 木) 为 单 元 分 析 移 民 安 置 区 环 境
容量。
5.4.3 初步设计阶段。应分析落实以村民小组为单元的移民安
置环境容量。
1
4
6 移 民 安 置 方 案
6.1 一 般 规 定
6.1.1 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
土空间规划、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
会保障政策等相结合。
6.1.2 移民安置规划应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地
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 (100人以上)与分散安置、政府安
置与移民自主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6.1.3 移民安置方案应包括生产安置方案和搬迁安置方案,并
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安置方案应包括规划目标、安置标准、安置方式和
去向、规模、资源配置、生产措施和费用等内容。
2 搬迁安置方案应包括规划目标、建设标准、安置方式和
去向、集中安置居民点选址、规模和费用等内容。
3 搬迁安置方案与生产安置方案应相互衔接,方便生活,
有利生产。
4 应根据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移民安置方案
比选。
5 应进行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平衡分析,移民安
置人口平衡分析表见附录 E。
6.2 移民安置方式及去向
6.2.1 移民生产安置方式可包括农业安置、二三产业安置、社
会保障安置、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有条件的还可采用自谋职
业、一次性补偿、投亲靠友等多种安置方式。安置方式的确定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农业生产资源丰富的地区,应优先选择农业安置方式。
1
5
2 农业生产资源紧缺且具有二三产业发展条件的地区,可
选择二三产业安置方式。
3 符合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障条件的移民,可采用社会保
障安置方式。
4 符合公益性岗位资格条件的移民,可选择购买公益性岗
位安置方式。
5 有特长、农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例低、已脱离或可以脱离
土地资源自行解决生产出路的移民,可选择自谋职业安置方式。
6 受征地影响程度较小或被征地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
低的村民小组,在村民小组出具负责安置移民的承诺后,可采用
一次性补偿安置方式。
7 自愿提出投亲靠友的移民,且能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
府出具的接收证明,可选择投亲靠友安置方式。
8 其他安置方式,可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
6.2.2 移民搬迁安置方式包括建房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等。建
房安置按集中程度分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按安置地域分为农
村安置、城 (集)镇安置。
6.2.3 移民安置去向分类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就近安置为在本村 (组)安置或出本村 (组)且搬迁距
离小于10km 的安置方式。
2 远 (外)迁安置为出行政村安置且搬迁距离大于10km
的安置方式。
3 省级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 移民生产安置方案
6.3.1 应根据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成果,按由近及远、受益
区优先、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移民生产安置地点。
6.3.2 应根据生产安置目标和标准、环境容量分析成果,结合
移民意愿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合理确
定各种生产安置方式的人口规模、应配置的资源数量、筹措方
1
6
式、生产安置措施、费用等。农业安置规划表和生产安置方式汇
总表见附录 F和附录 G。
6.4 移民搬迁安置方案
6.4.1 集中安置居民点宜根据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
按 GB50188 划 分 为 特 大 型 (大 于 1000 人)、大 型 (601 人 ~
1000人)、中型 (201人~600人)、小型 (小于等于200人)。
6.4.2 集中安置居民点安置人口规模应根据征地实物调查、新
址征地调查成果、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并结合移民意愿和当地经
济社会条件确定。
6.4.3 新址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集中安置居民点安置人口规模
和新址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确定。
6.4.4 移民安置点新址选择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交通、供
电等因素确定,并与安置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
空间规划相衔接。
6.4.5 移民安置点新址选择应根据环境容量分析成果,与生产
安置规划相协调。新址选择应在合理的耕作半径内。
6.4.6 集中安置居民点新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少占耕地,减少搬迁;因地
制宜、保障安全、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生态宜居、经济合理。
2 应避开浸没、滑坡、坍岸、泥石流沟和山洪灾害易发区
等不良地质区域,防洪标准应不低于20年一遇洪水标准。
3 防洪高水位设置在正常蓄水位以上的水库,库周集中安
置居民点新址宜位于水库防洪高水位以上。
4 在按规定开展集中安置居民点地质灾害危险性初步评价
基础上,提出可供移民选择的集中安置居民点新址。集中安置居
民点新址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在广泛听取移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集中安置居民点新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按规定开展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
6.4.7 分散安置移民的建房地点应避开地质灾害点和洪涝灾害
1
7
易发区域。
6.4.8 移民搬迁安置方案应包括安置方式和去向、集中安置居
民点新址和规模。移民搬迁安置方案应结合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
民的意见确定。搬迁安置去向汇总表见附录 H。
6.5 其他项目处理措施
6.5.1 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受建设征地影响情况,结合权属人意
见,提出个体工商户处理方案,处理方式可分为迁建、改建和一
次性补偿。
6.5.2 移民个人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水电设施 (包括水库、
水坝、机井、渠道、水轮泵站和抽水站等)以及配套的输电线路
等,宜采取复建、改建措施;不能或无需复建、改建的,可结合
其功能影响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6.5.3 移民个人和集体所有的码头、道路等,应结合其功能影
响情况进行处理。
6.5.4 对远迁移民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
零星树木、房屋等,应给予补偿。
6.6 设 计 深 度 要 求 6.6.1 项目建议书阶段。移民区应以行政村为单元初步拟定移 民安置方式、去向、规模,移民安置区以乡 (镇、街道、苏木) 为单元落实安置地点,提出移民安置初步规划方案。 6.6.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 区应以村民小组为单元拟定移民安置方式、去向、规模,移民安 置区以行政村为单元落实安置地点,比选、明确移民安置方案。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以行政村为单元拟定移民安置方式、去向、 规模和安置地点。 6.6.3 初步设计阶段。应复核移民安置方案,配合地方人民政 府,以村民小组为单元落实生产安置方案,以户为单元落实搬迁 安置方案。 6.6.4 建设实施阶段。若移民安置方案发生变更,应进行复核。 1 8
7 生产安置规划设计
7.1 一 般 规 定
7.1.1 生产安置规划设计内容应包括农业安置、二三产业安置、
社会保障安置、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其他安置方式、就业培训
规划,生产安置费用平衡。
7.1.2 生产安置规划设计应考虑移民安置区资源条件、当地乡
村振兴战略规划及相关规划。
7.2 农 业 安 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