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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09/T 010-2024 土杂黑猪生产技术规程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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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23 08: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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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4109/T 010-2024 土杂黑猪生产技术规程 ICS 65.020.30
CCS B 40
DB4109

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109/T 010—2024
土杂黑猪生产技术规程
2024-12-05 发布
2025-01-05 实施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09/T 010—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濮阳市农业农村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朋宽、张丽、谢广明、李振亮、陈学敏、孔为银、牛敏 、楚文华、张文涵、
李晓菲、杜志华、李翠萍、段静文、孔丽飞、王青杰、卓卫杰 、刘兆阳 、杨明远、苗红宽、刘晓敏、
许彩恩、范在义、王怀超、孙王良、刘朝玉。
DB4109/T 010—2024
土杂黑猪生产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以太湖猪为母本,以引进品种猪为父本,杂交而成的土杂黑猪生产技术规程,包括术语
和定义、设施要求、引种、良种繁育、饲养条件、消毒防疫、饲养管理、运输等涉及到生产过程技术规
范。
本文件适用于濮阳市辖区内以太湖猪为母本,以引进品种猪为父本的土杂黑猪生产技术规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T 17823
集约化猪场防疫基本要求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 65
猪饲养标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全进全出制
同一猪舍单元饲养同一批次的猪,同时进、出的管理制度。
3.2
净道
猪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场内运送饲料的道路
3.3
污道
粪便等废弃物、外销猪出场的道路。
3.4
猪场废弃物
包括猪、尿、污水、病死猪、过期兽药、残余疫苗和疫苗瓶。
4 设施要求
4.1 环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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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质量应符合GB 3095的要求;猪场环境质量应符合NY/T 388 的要求。
4.2
选址
猪舍应建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不污染周边环境。为防止养猪场受到周围环境的污染,选址时应避开居民点的污水排污口,不得将场址选
在化工厂、矿厂、皮革、肉品加工、屠宰场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企业的下风向或附近。
猪场距国道、省际公路不应少于 500 m;距省道、区际公路不应少于 300 m;距一般道路不应少于 100
m,距居民区应在500 m以上。猪场周围应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隔离带。
4.3
场地布局
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有利于防疫、方便管理的原则,猪舍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疫灭病条件的
要求,一般包括3 个~4 个功能区,即生活区、管理区、生产区和粪便污水处理区、病猪隔离区。生活区
应建在整个场区的上风头和地势较高地段。管理区和生产区严格分开,外来人员只能在管理区活动。生
产区应设在场区的下风位置,要能控制场外人员和车辆,使之不能直接进入生产区。生产区的猪舍布局要
合理,按科学的饲养模式布置猪舍。粪、尿与生产污水的堆放与贮存设施应设在生产区下风向,地势稍低
处,且应有卫生间隔。围有围墙隔离,并远离水源,以防污染。场区净道和污道分开,互不交叉猪场生产区。
4.4
猪舍建设
所建猪舍能为土杂黑猪生产提供优良的生长环境。湿度、温度、光照符合词养标准要求,通风换气
良好,便于清粪、排污、消毒,有利于环保,经济适用,同时猪舍地面和墙壁应便于清洗,并能耐酸、碱等
消毒药液清洗消毒。猪舍内应通风良好。
4.5
防疫条件
猪场应远离屠宰场、畜禽场、化工厂、皮革厂、农药厂等有化学、生物污染源的企业和生产单位存
在;进出场舍必须有相应的消毒设施;饲养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
4.6
粪污排放设施
粪便及污物处理要在场舍下风向,设专门的处理场进行堆积发酵后,及时运出;污染物排放要符合
GB 18596标准。猪舍的环境质量卫生应符合 NY/T 388标准的要求,猪场排的废弃物实行减量化、无害化、
资源化原则处理,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粪便排放符合GB 7959标准。
5 引种
5.1 种猪引进
需要引进种猪时,应从具有种猪经营许可的种猪场引进。
5.2
品种选择
土杂黑猪以太湖猪为母本,太湖猪原产于长江下游太湖一带,太湖猪适应性强,按照特点不同可分为
梅山猪、二花脸猪、嘉兴黑猪、枫泾猪、米猪、沙乌头猪、横泾猪等类群,其中梅山猪、二花脸猪最为
普遍,我市也是主要引进这两个品种。
土杂黑猪以杜洛克、大约克和长白等外来品种为父本,外来品种具有生长快,瘦肉多,饲料利用率高
等特征。
2
DB4109/T 010—2024
5.3
隔离观察
引进的种猪,隔离观察 15 d~30 d,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繁殖使用。
5.4
防疫
不得从疫区引进仔猪、种猪,猪场防疫按照 GB/T 17823 执行。
6 良种繁育
6.1 种猪选择
6.1.1 母本
体型中等,各类群间有差异,以梅山猪较大,骨胳较粗壮,米猪的骨胳较细致,二花脸猪、枫泾猪、横
泾猪和嘉兴黑猪则介于二者之间;沙乌头绪因含少量灶猪血统,体质较紧凑。头大额宽、额部皱褶多、深,
耳特大,软而下垂,耳尖齐或超过嘴角,形似大蒲扇。全身被毛黑色或青灰色,毛稀疏,毛丛密,毛丛间距离
大,腹部皮肤多呈紫红色,也有鼻吻白色或尾尖白色的,梅山猪的四肢末端为白色,俗称“四白脚”。
6.1.2
父本
选择体质外貌、生长发育、生产性能等优良,并符合本品种特征,健康无病,无明显缺陷的作为种猪
繁殖群。严格执行选种规程和选配计划,及时淘汰劣种。
6.2
合理利用
6.2.1
太湖猪高产性能蜚声世界,尤以二花脸、梅山猪最高。初产平均 12 头,以产母猪平均 16 头以
上,最高纪录产过 42 头,太湖猪性成熟早,公猪 4 月~5 月龄精子的品质即达成年猪水平。母猪两月龄
即出现发情。据报道 75 日龄母猪即可受胎产下正常仔猪。
6.2.2
瘦肉型后备公猪配种年龄为9 月~10 月龄,体重在 120 ㎏以上,初次配种时进行配种调教。后
备公猪开始配种或采精次数以每周2 次~3 次为宜。成年公猪,每天 1 次,连续使用5 d~6 d休息一天。
6.2.3
自然交配公母比例为 1:25~1:30,人工授精的公母比例为 1:100~1:200。
6.3
适配时间
6.3.1
母猪经试情鉴别确定发情后,按压其背部表现安定(或接受公猪爬跨)时配第一次,间隔(8~12)
小时配第二次,母猪在一个发情期中配种2 次~3 次,其情期受胎率达 86 %以上。
6.3.2
对9月龄以后经改善饲养管理及药物等措施处理,仍未出现发情表现的、以及连续 3 个发情周期
配种不孕的后备母猪,及时予以淘汰。
6.4
杂交模式
商品猪要充分利用杂交优势,以提高肥育效果。太湖猪遗传性能较稳定,与瘦肉型猪种结合杂交优势
强。最宜作杂交母体。在进行商品猪杂交时,杂交父本依饲料条件而有所不同。二元杂交中,饲料条件较
差的地方,多用约克夏作为父本;在优越的饲料条件下,以长白猪作父本时,杂种猪不仅增重较快,饲料利
用率高,且瘦肉率亦较高。太湖猪也常用作长太母本(长白公猪与太湖母猪杂交的第一代母猪)开展三元
杂交。实践证明,在杂交过程中,杜长太或约长太等三元杂交组合类型保持了亲本产仔数多、瘦肉率高、
生长速度快等特点。
6.5
档案的建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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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猪都要编号登记,定期鉴定种猪的体质外貌、繁殖性状、后代生长发育和肥育性能等。
6.5.2 建立种猪系谱档案和配种繁殖等资料,由专人保管。
7 饲养条件
7.1 饲料质量及饲料控制
7.1.1 饲料来源
饲喂的饲料应安全、保证质量。不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使用未
经无害化处理的泔水、其他畜禽副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由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产
品,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
7.1.2
饲料营养
在猪的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配制的饲料执行 NY/T 65中有关地方猪饲养标准执行,禁止使用
高铜、高锌日粮、砷制剂、泔水和其他畜禽副产品。
7.1.3
饲料添加剂
使用饲料添加剂应按照产品标签标明的用法用量使用。
7.1.4
饲料药物添加剂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严禁使用激素类、抗生素类、化学防腐剂等类添加剂。
7.1.5
饲养方式
推荐实行小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方法,有条件的猪场在生长后期可以采取放养形式,
必须符合 NY/T 391的要求。人工种草不准使用化肥、农药等绿色食品生产中禁用的一切药、肥等
7.2
饮水
7.2.1
水质
经常保持有充足的饮水。
7.2.2
清洗消毒
经常清洗消毒饮水设备,避免细菌滋生。
7.3
疫病防治
猪群的免疫应规范。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消毒。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做
无害化处理,不得乱扔。
7.4
兽药
兽药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低毒、高效、安全的原则,凭专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使用符合规定的兽医处方
药。应慎用农业部批准的抑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胆碱药与抑胆碱药、糖肾上腺皮质激素和解热镇痛
药。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要建立用药档案备查。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饮用水中或直接给
猪饲喂。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控制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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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毒防疫
8.1 总则
消毒剂选用安全、高效产品,卫生防疫应符合GB/T 17823的规定。
8.2
卫生消毒制度
8.2.1
消毒设施
猪场大门入口处应设有车辆消毒设施,门口设置宽同大门,长为机动车车轮一周半的消毒池,一般为
(4×3×0.3)米。场区入口处还应设人员消毒通道,该通道铺设消毒湿垫、安装感应喷雾设施。生产区门
口设更衣室和消毒室。猪舍入口处设置消毒池。消毒液可用 3 %的火碱水,每周更换 2 次。
8.2.2
入场登记
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生产区,同意入场时必须经严格消毒,更换隔离衣、胶鞋方可入内。场外
车辆,用具不准进入生产区,活猪出场在生产区外装猪台接运。已出场的活猪不准回流。
8.2.3
环境管理
生产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转猪车和饲料车走净道,出粪车和病死猪运输车走污道。早晚两次清扫猪
舍,保持猪舍干净卫生。猪场道路和环境要保持清洁卫生。无杂草、无垃圾、植树绿化环境。每月定期
消毒两次。及时灭蝇灭鼠。猪舍及用具、饲糟、产床、网床等要每天清扫、洗刷、每周消毒一次。
8.2.4
健康检查
饲养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养猪工作。饲养员不得乱串猪舍,要随时观察猪
群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对病猪应及时隔离治疗,对发病猪圈立刻消毒。用具和所有设备必
须固定。
8.2.5
无害化处理
病死猪不准在生产区内剖检,应使用不漏水的专用车运送至诊断室内进行,病死猪进行由无害化处
理厂处理。
8.3
疫病监测
8.3.1
制定方案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8.3.2
常规监测
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至少应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障碍综合症、乙型脑炎、
猪丹毒、伪狂犬病。
8.3.3
监督检查
应接受并配合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疫病监督抽查、普查、监测等工作。
8.3.4
疫病的扑灭与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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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监测结果,制定场内疫病控制计划,隔离并淘汰病畜,逐步消灭疫病。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
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确诊发生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应采取扑杀措施的疾病时,
必须配合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病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传染病时,应对发病猪群
及饲养场所实施净化措施,对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9 饲养管理
9.1 人员
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能从事养猪工作。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及其他
动物的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9.2
饲喂
饲料每次添加量要适当,少喂勤添,防止饲料污染腐败。根据饲养工艺进行转群时,按体重大小强弱
分群,分别进行词养,饲养密度要适宜,保证猪有充足的躺卧空间。每天打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
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猪群健康状态。
9.3
灭鼠、驱虫
定期投放灭鼠药,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并做无害化处理;选择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虫药进行寄
生虫控制。
10
运输
商品猪上市出售,应经兽医卫生检疫部门规范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合格者方可上市屠宰。运输车
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要用消毒液彻底消毒。运输途中,不应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11
记录
建立养殖档案,资料应尽保存,最少保留 2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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