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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2372-2024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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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16 17: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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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63/T 2372-2024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ICS 13.220.01
CCS C 80 DB 63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3/T 2372—2024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2024 - 12 - 11 发布
2025 - 03- 10 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63/T 2372—2024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消防安全组织 ........................................................................2
5 消防安全职责 ........................................................................2
6 消防宣传培训 ........................................................................3
7 消防安全措施 ........................................................................3
8 检查要求 ............................................................................4
9 消防档案 ............................................................................4
I
DB 63/T 2372—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西宁市消防救援支队、海东市消防救援支队、海西州
消防救援支队、果洛州消防救援支队、玉树州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芳、李庆业、赵永茂、韩玉平、杨惠宁、李瑞林、赵永林、赵建军、李云鹏、
李军、李彦杰、刘畅、韩雷、张文泽、孙海龙。
本文件由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监督实施。
II
DB 63/T 2372—2024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宣传培训、消防安
全措施、检查方法、内容和要求、消防工作档案等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乡镇、村庄等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5547 乡镇消防队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T 50445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XF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镇、乡、村庄的统称。
3.2
村庄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3.3
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火灾扑救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
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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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消防队
以乡(镇)、村志愿人员为主,自愿、无偿从事灭火救援和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志愿服务组织。
3.5
微型消防站
由乡(镇)、村人员组成、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3.6
村民防火公约
村民委员会经协调制定的约束本辖区村民消防安全行为规范的约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共同遵守的消防行为规范。
4 消防安全组织
4.1 农村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
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4.2 建制乡(镇)、行政村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成立相应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确定具体消防安全负
责人,组织开展地区消防工作。
4.3 符合 GB/T 35547 建队要求的乡(镇)应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承担本辖区防火巡查、消
防宣传和扑救初起火灾任务。
4.4 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设置应符合 GB/T 35547 规定。
5 消防安全职责
5.1 农村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主要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包括:
a)
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b)
建立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等制度,明确各级人员职责。
c)
制定行政区灭火及疏散应急预案,每季度进行一次学习和训练,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
和疏散逃生演练。
d)
指导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的建立和设置。
e)
结合实际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并张贴或喷涂在村内醒目位置。
5.2 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图书室,以及从事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
营活动的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a)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b)
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c)
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d)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
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f)
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g)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5.3 在农村地区从事燃油、燃气、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
营活动的单位,除履行 5.2 条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a)
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
在经营场所周边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
c)
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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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5.4 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个体经营者可参照 5.2、5.3 遵守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6 消防宣传培训
6.1 农村消防安全组织应在行政辖区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栏或警示标语,督促指导做好农
业收获和火灾多发季节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防火宣传,对老、弱、病、残、幼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6.2 农村消防安全组织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村文化活动室、村民服务活动中心、警务室等建设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a)
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大风天气、乡村民俗活动和“119”消防宣传月
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b)
定期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出租房屋等场所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宣传报告火警、扑救初起
火灾、引导人员疏散等消防安全常识;
c)
定期到孤、寡、独、残、幼家庭提醒其安全使用电器、炉灶,及时关闭电源、气源,防止发生
火灾。
6.3 农忙时节,提醒群众在田间、场间和家里配备水桶、水缸及必要的灭火器材,提醒群众不焚烧农
作物秸秆,不放火烧荒,不在田间和场院里吸烟。
7 消防安全措施
7.1 农村建筑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周边环境、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
等因素合理布局,建筑的高度应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7.2 农村道路建设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7.3 农村新建、改(扩)建供水管网时,应当按照 GB 50039 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无供水管网时可利
用河流、湖泊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并设置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缺乏天然水源时应设置
蓄水设施。
7.4 农村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
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门窗不准许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
金属栅栏等障碍物。
7.5 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应按照 GB 55036、GB 55037 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保障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日常火灾防范。
7.6 农村自建房存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时,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 XF703 相关规定。
7.7 农村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
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 GB50016 规定。
7.8 农村灯会、庙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
许可,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煨桑等传
统用火民俗活动应当做好火灾防范。
7.9 农村用电用户应按 GB 50039 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用电消防安全工作。不准许超负荷用电、
违规拉线接电或者违规临时用电。
7.10 吸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等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放地。
不准许违反规定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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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农村地区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不准许堆放在电气线路下方。村民院落内堆放的柴草、饲料等
与建筑物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离等措施。
7.12 农村祭扫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扫。在准许使用明火的区域进行祭扫的,祭祀后祭扫者应当及时
清理余火、防止复燃。
7.13 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以及其他设备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停放或
者充电时,不准许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7.14 农村牧区全封闭牲畜棚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管敷设,照明灯具应安装牢固,应当设置直接对外的安
全出口。
7.15 农村应根据建设规模合理利用广场、室外空旷地面等设置应急避难场所。
8 检查要求
8.1 农村消防安全组织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每年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以下
内容:
a)
老、弱、病、残人员家庭是否落实防火安全及帮扶措施;
b)
单位、家庭等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出租屋、生产经营性场所是否存在
违规住宿现象;
c)
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占用、堵塞,人员密集场所门窗是否设置影
响逃生或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d)
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消防公益广告牌、户外消防宣传栏等宣传设施是否完好;
e)
消防水源是否充足,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f)
其他消防安全要求是否落实。
8.2 农村消防安全组织之间应促成各乡(镇)、行政村建立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联合
防范、相互救助措施。
8.3 消防检查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能立行整改的应责成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
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9 消防档案
9.1 农村消防安全组织应建立消防工作档案,设立档案室或档案柜,明确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9.2 消防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行政辖区消防工作基本情况;
b)
消防工作制度;
c)
消防工作会议、文件;
d)
行政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及装备建设与维护管理情况;
e)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f)
火灾事故及处理情况;
g)
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的建设、微型消防站的建设、训练和管理情况;
h)
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i)
考评和奖惩情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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