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91.020
CCS P 51 DB42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2278.3—2024
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
第 3 部分:交通系统
Construction standards of green and low-carbon in county town—
Part3:Transportation System
2024 - 11 - 12 发布
2025 - 03 - 12 实施
湖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湖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 合 发 布
DB42/T 2278.3—2024
目
次
前言 ................................................................................ III
引言 .................................................................................. 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2
县城交通系统发展导向 ........................................................... 2
县城交通与空间协调 ............................................................. 2
县城交通系统协调 ............................................................... 3
其他 ........................................................................... 3
5 县城道路 ........................................................................... 3
一般规定 ....................................................................... 3
功能等级 ....................................................................... 3
路网布局与建设 ................................................................. 4
城区道路与公路融合 ............................................................. 4
道路空间分配 ................................................................... 5
其他 ........................................................................... 5
6 县城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 ............................................................. 6
一般规定 ....................................................................... 6
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网络 ......................................................... 6
通行空间 ....................................................................... 6
绿道 ........................................................................... 6
过街设施及其他 ................................................................. 7
7 县城公共交通 ....................................................................... 7
一般规定 ....................................................................... 7
公交车辆及场站 ................................................................. 7
辅助型公共交通 ................................................................. 7
8 县城静态交通 ....................................................................... 7
一般规定 ....................................................................... 7
停车位供给 ..................................................................... 8
停车场规模 ..................................................................... 8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 ............................................................... 8
停车场规划建设 ................................................................ 10
公共加油加气站、加氢站及充换电站 .............................................. 11
9 标准实施及评价 .................................................................... 11
附录 A(资料性)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 13
参考文献 ............................................................................. 14
I
条文说明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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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
则起草。
本文件是DB42/T 2278《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的第3部分。DB42/T 2278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 第 1 部分:居住社区;
—— 第 2 部分:公共服务设施;
—— 第 3 部分:交通系统;
—— 第 4 部分:市政基础设施。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主编单位: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
北省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部分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员:景国胜、赵国锋、张海霞、韩博文、汪振东、冯细萍、郭宝山、朱江、邓木
林、董贤东、李明、李岩、李敢、杜刚诚、苑少伟、王伟涛、张晓航、佘文晟、谢泽斌、刘翰宁、杨锐
烁、缪江华、王雨谨、李鹏标、任俊达。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27-68873063,邮箱:
bkc@hbszjt.net.cn。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邮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电话:020-
83320585,邮箱:survey@gtpr.cn,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0号西侧,邮编510030。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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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为指导各地科学有序推进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就地城镇化建设,立足县城小、
弱、散、特的特征,以县城需要和现行标准未覆盖为原则,以绿色低碳理念为引领,制定《县城绿色低
碳建设标准》,标准由四个部分构成。
—— 第 1 部分:居住社区。目的是落实绿色低碳发展要求,结合县城特征对县城和县级市城区居
住社区做出建设指引。
—— 第 2 部分:公共服务设施。目的是为县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提供总体配置、规模指标、
服务范围、空间布局等方面的要求。
—— 第 3 部分:交通系统。目的是规范县城交通系统规划建设,补齐县城交通短板弱项,增强县
城交通承载能力,指导县城交通绿色低碳发展。
—— 第 4 部分:市政基础设施。目的是以“绿色低碳、安全韧性、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智能高
效”为原则,对县城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和建设。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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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
第 3 部分:交通系统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县城道路、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公共交通、静态交通规划建设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县城及县级市城区各类交通系统规划及交通设施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T 51149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
GB/T 51334 城市综合交通调查技术标准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CJJ/T 75 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出行 trip
有明确的活动目的,采用一种或多种交通方式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移动过程。
绿色交通 green transport
采用步行、非机动车、公共交通等方式的出行。
公共交通 urban public transport
一般为普通运量公交,即单向客运能力小于 1 万人次/小时的公共交通方式,简称公交。
辅助型公共交通 paratransit
满足特定人群个性化出行需求的公共交通方式。如出租车、班车、校车、定制公交、分时租赁自行
车,以及特定地区的轮渡、索道、缆车等。
非机动车 non-motorized vehicl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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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以及虽有
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
车等交通工具。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parking garage for buildings
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非机动
车停放的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 public parking lot
位于道路红线以外的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和由建筑物代建的不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
服务的停车场。
路内停车位 on-street parking space
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供机动车或(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
基本车位 basic parking space
满足车辆拥有者在无出行时车辆长时间停放需求的相对固定停车位。
出行车位 travel parking space
满足车辆使用者在有出行时车辆临时停放需求的停车位。
4 基本规定
县城交通系统发展导向
4.1.1 优先发展绿色低碳的交通方式,打造适宜步行的县城交通系统。应以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为主
体,承担县城居民日常购物、休闲、健身等生活出行和短距离通勤出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以普通运
量公交为基础,鼓励采用公交承担中长距离出行。
4.1.2 县城交通系统规划与建设应集约、节约用地,并应优先保障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公共交通等
绿色交通方式的运行空间与环境,合理配置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资源,引导小客车、摩托车等个体机动
化交通方式有序发展、合理使用。县城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应占县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 15%~25%。
4.1.3 县城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县城客运交通中由步行与非机动车、公共交通承担的出行比例不宜低于 70%;
b) 应为出行者提供多样化的出行选择,并应保障其交通可达性,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c) 县城内部出行中,通勤出行的单程时耗宜控制在 25min 以内;
d) 应通过交通需求管理与交通设施建设保障县城道路运行的服务水平,县城干线道路交通高峰
时段机动车平均行程车速不应低于 30km/h。
县城交通与空间协调
4.2.1 县城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应符合县城所在地和县城不同发展分区的发展特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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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应符合县城不同发展分区的交通特征;
b) 县城新区的规划应充分满足县城发展的需求,并充分考虑县城发展的不确定性。设施建设基本
完成的县城建成区的规划应以优化交通政策,改善步行、非机动车和公共交通,以及优化交通
组织为重点。
4.2.2 建成区的更新地区,交通系统规划与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根据交通系统承载力确定更新的规模与用途;
b) 应优先落实规划预留的各类交通设施及空间;
c) 应结合街区改造,提高次干路和支路的密度;
d) 应增加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公共交通空间。
4.2.3 县城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应与县城空间布局、土地使用相互协调,并有效引导县城空间布局与优
化。交通网络布局应与县城空间结构、交通走廊分布契合。
县城交通系统协调
4.3.1 县城宜建成机动车交通、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两种相对独立的交通网络,两者应分离设置、独
立成网,空间受限情况下可共用通道。
4.3.2 县城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应协调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行和各种交通工具的停放,停车场的供给应结
合县城交通网络承载能力和运行状态、区位和用地功能等因素差异化确定。
4.3.3 县城货运交通组织应与客运交通适度分离,主要货运线路不应穿越县城中心区和居住区等客流
密集地区。
其他
4.4.1 县城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必须符合防灾减灾的要求,且应符合县城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经济
和财务上可持续,并应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的远景发展进行布局规划和用地控制。
4.4.2 为科学掌握县城交通发展特征和阶段,宜遵循客观性和系统性原则开展综合交通调查,包括居
民出行调查、公共交通调查、县城道路交通调查、步行与非机动车调查和停车调查等。
4.4.3 县城应对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并应保障全过程的公众参与。
5 县城道路
一般规定
5.1.1 县城道路交通系统应保障城区正常经济社会活动所需的步行、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交通的安全、
便捷、绿色、高效运行,并充分发挥连接城市、辐射乡村的作用。
5.1.2 县城道路网络布局和道路空间分配应体现以人为本、绿色交通优先,与沿线用地特征、开发状
况相协调,并充分体现县城自然生态风貌和历史文化传统特色。
5.1.3 县城道路交通系统应适度超前规划,适时建设,量力而行,有序发展。
功能等级
5.2.1 按照县城道路承担的交通功能,分为干线道路、支线道路两大类。
5.2.2 根据区位特征、发展规模、空间形态和活动特征等因素确定县城道路类别,干线道路承担县城
中、长距离联系交通;支线道路承担县城短距离联系交通。
5.2.3 县城道路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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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县城道路功能等级划分
功能分类 道路等级 功能说明 设计速度 (km/h) 高峰小时服务交通量 推荐(双向pcu)
干线道路 主干路 县城对外出入主要通道;县城内部贯通性骨 架道路,服务各片区间中长距离联系交通; 兼顾沿线用地服务功能 40~60 1000~3600
次干路 城区各片区内部的集散通道 30~40 300~2000
支线道路 支路 为短距离地方性活动组织服务 20~30 -
街巷 主要为短距离地方性活动组织服务的街坊道 路、步行和非机动车道路,兼顾消防、应急 等功能要求 - -
5.2.4 从交通功能出发,县城道路交通的分类与统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县城内的公路应按照其承担的交通功能分级,纳入县城道路统计;
b) 承担景观展示、旅游交通组织等具有特殊功能的道路,应按其承担的交通功能分级并纳入统计;
c) 街巷应包括可供公众使用的非市政权属的街坊内道路,根据路权情况计入步行与非机动车路
网密度统计,但不计入道路面积统计。
路网布局与建设
5.3.1 县城道路网络布局应综合考虑城区空间布局的发展与控制要求、开发密度、用地性质、客货交
通流量流向、对外交通等,结合既有道路系统布局特征,以及地形、地物、河流走向、枢纽、铁路布局
和气候环境等因地制宜确定。
5.3.2 县城道路网络布局应符合历史文化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干线道路不应穿越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历史地段;道路改造时,应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予以保护。
5.3.3 县城干线道路应以提高城区机动化交通运行效率为原则布局,干线道路网络应相互连通;支线
道路布局应符合不同功能地区的活动特征,保障步行、非机动车和街道活动的空间,避免引入大量通过
性交通。
5.3.4 县城干线道路里程比例应为 15%~35%,支线道路里程比例应为 65%~85%。
5.3.5 县城道路整体路网密度宜为 6km/km
2~8km/km
2以上,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城宜取高值。
5.3.6 县城主要对外方向干线道路不宜少于两条,城区相邻组团间联系干线道路不宜少于两条;带状
县城应确保长轴方向的干线道路贯通,且不宜少于两条,道路等级宜为主干路。
5.3.7 县城新建道路交叉口不得出现超过 4 叉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以及交角小于
70°(特殊困难时为 45°)的斜交交叉口;已有的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应加强交通组织与管理,并
尽可能加以改造。
城区道路与公路融合
5.4.1 公路进入县城后应与城区道路衔接顺畅,选择合理的衔接位置和衔接方式,过渡段应顺适自然。
5.4.2 县城城区道路与公路衔接的道路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衔接的城区道路,宜采用主干路等级;
b) 与三级公路衔接的城区道路,宜采用次干路等级;
c) 与四级公路衔接的城区道路,宜采用支路等级;
d) 衔接道路的设计速度宜保持一致,存在困难的衔接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 2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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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二级及以上等级的公路不宜穿越县城;改线公路应与县城空间相协调,宜通过外绕线为过境交
通提供绕行路径。
5.4.4 穿过县城的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应为相交的城区道路预留穿越条件,有条件的路段宜增设辅
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设施,减少对县城的分割影响;主辅路的横断面交通组织、出入口位置布局
等应结合路网布局、出行预测、道路功能、交通流特性等合理布置。
道路空间分配
5.5.1 县城道路红线宽度应优先满足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公共交通通行空间的布设要求,并应根据
县城道路承担的交通功能和县城用地开发情况,以及工程管线、景观风貌等布设要求综合确定。
5.5.2 县城道路红线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最大红线宽度取值不应超过 40m;
b) 对步行、非机动车与路侧停车,以及工程管线、景观等无特殊要求的县城道路,红线宽度取值
应符合表 2 规定;
c) 对有特殊建设要求的道路,经论证后可适当加宽。
表2 无特殊要求的县城道路红线宽度取值
道路分类 干线道路 支线道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街巷
双向车道数(条) 4~6 2~4 2 /
红线宽度(m) 32~40 20~26 15~20 不宜小于4
5.5.3 县城一般道路横断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充分考虑步行交通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县城道路应优先保障步行通行空间;人行道与非机动车
道应不同平面分离设置;
b) 双向 4 车道以上规模道路应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且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间宜设置物理隔
离设施;
c) 双向 4 车道及以下规模道路宜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条件受限时可将最外侧车道设置为机动
车与非机动车混行车道,施划机动车通行方向箭头和非机动车交通标识。
5.5.4 县城居住社区内道路横断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按照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小汽车的优先次序分配路权,并优先保障儿童和老人的通行
空间;
b) 县城居住社区主要出入口至周边学校、游乐场地、运动场地的道路,应考虑布局儿童学径,并
满足儿童安全步行和骑行的空间需要。
5.5.5 县城道路的横断面布置应与道路承担的交通功能及交通方式构成相一致;同一条道路宜采用相
同形式的横断面,当道路横断面变化时,应设置过渡段。
5.5.6 县城道路绿化的布置和绿化植物的选择应符合县城道路功能,并与海绵城市建设统筹考虑,不
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主干路路段绿化率不小于 15%,次干路路段绿化率不小于 10%。
其他
5.6.1 县城道路路侧带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鼓励开放商业建筑、医院、学校等建筑前区空间,与道路设施带、人行道、绿化带进行一体化
设计,增加非机动车停放及人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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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开放建筑前区的路段,应设置设施带。设施带宽度应考虑非机动车停车、护栏、照明灯柱、
标志牌、信号灯、县城公共服务设施等附属设施设置的要求,保障非机动车停放需求。
5.6.2 学校、医院、商场路段应充分考虑临时上落客需求,在保障路段车行及人行空间基础上,统筹
道路红线外空间设置临时上落客泊位,减少对道路交通影响。
5.6.3 县城道路宜采用非机动车道外绕保障公交站台段非机动车道连续性。
5.6.4 县城应急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保证一个主要灾害源发生最大可能灾害影响时可有效通行的疏散救援入口数量不应少于 2 个,
并与城市内救灾干道和区域高等级公路连接;
b) 救灾干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 15.0m,疏散主干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 7.0m,疏散次通道不
应小于 4.0m,应急通道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5m;
c) 应急通道及其主要出入口、交叉口、桥梁、隧道等关键节点应制定设定最大灾害效应下保障应
急通行的规划控制要求,提出周边建筑和设施应与通道有效宽度控制界线的间距设置要求。
5.6.5 智能网联道路建设应遵循应用驱动、随需而建的原则,满足智能网联汽车道路准入要求及道路
行驶安全性要求,兼容国家级行业标准,相关接口协议应采用国家级行业通用标准。
6 县城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
一般规定
6.1.1 县城宜根据用地布局,打通步行与非机动车道中断节点,提升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的连续
性、安全性和舒适性,保障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系统的通达性。河流和山体分隔的县城分区之间,应保
障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的基本连接。
6.1.2 县城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通过道路交叉口与路段时,应优先选择平面过街形式。
6.1.3 可结合山体水系规划建设绿道系统,且应与县城道路上布设的步行与非机动车通行空间顺畅衔
接。
6.1.4 县城的街巷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可以混行,但应将机动车的行驶速度限制在行人或非机动
车安全通行速度范围内。
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网络
6.2.1 县城步行交通网络应包括道路范围内的人行道、步行专用路,居住区、商业区、广场、公园等
内部的步行通道、过街设施、立体连廊及街巷、绿道内的步行空间等,网络密度不应低于 8km/km
2。
6.2.2 县城非机动车交通网络应包括道路范围内的非机动车道、自行车专用道,居住区、商业区、公
园等内部的非机动车通道及街巷、绿道内的骑行空间等,网络密度不应低于 8km/km
2。
通行空间
6.3.1 各等级县城道路均应优先布置步行交通空间,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2.0m。商场、医院、学
校等公共场所集中路段及火车站、码头所在路段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4.0m。
6.3.2 县城非机动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2.5m,当非机动车流量较大或有人力三轮车、物流配送非
机动车通行需求时,非机动车道宽度应适当增加。
6.3.3 县城自行车专用道双向通行时,最小宽度不应低于 3.5m;单向通行时,最小宽度不应低于 2.5m。
绿道
6.4.1 县城绿道应充分利用湖泊、河涌、农田、林地等现状自然肌理的开放空间边缘,以及现有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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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自行车交通道路等作为绿道选线的依托,应避开易发生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域。
6.4.2 县城绿道应就近联系各级城乡居民点及公共空间,方便市民使用;同时尽可能连接自然景观及
历史文化节点,体现地域特色,如以湖为单元,打造环湖绿道。
6.4.3 县城绿道游径应根据现状情况灵活设置步行道、自行车道和步行骑行综合道。绿道游径宽度应
符合下列规定:
a) 绿道步行道宽度不宜小于 2m,特殊区域不宜小于 1.5m;
b) 绿道自行车道宽度不宜小于 3m,结合用地条件尽量满足双向通行需求;
c) 绿道步行骑行综合道宽度不宜小于 3m。
过街设施及其他
6.5.1 县城行人过街设施最大间距不得超过 200m,如需设置立体过街设施,应进行必要性论证。
6.5.2 县城道路两侧的建筑退线空间、停车空间应与步行通行空间统筹考虑,并作一体化处理。
7 县城公共交通
一般规定
7.1.1 县城可根据实际情况构建由县城公交线路及城乡客运班线组成的公共交通系统。
7.1.2 县城采用公交的通勤出行,单程出行时间应控制在 30min 以内。
公交车辆及场站
7.2.1 县城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规模与发展要求,应综合考虑运载效率、乘坐舒适性和环保要求。客运
需求≤1200 人次/小时的宜采用车长 3.5m~7m、定员≤40 人的小型公共汽车;客运需求>1200 人次/小
时的可采用车长 7m 以上的中型、大型公共汽车。
7.2.2 县城应根据公共汽电车规模需要,规划一定规模的公共汽电车场站用地,场站用地总面积按照
每标台 150m 2~200m 2控制。各类场站应节约用地,鼓励将停车场与保养场整合,停车场、保养场用地指
标宜按照每标台 120m 2~150m 2控制。
7.2.3 县城公交场站可结合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等客运枢纽设置。
辅助型公共交通
县城宜发展校车和各类定制班车等辅助型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网约车、轮渡等其他辅助型公共交
通宜根据县城发展实际需求确定。
8 县城静态交通
一般规定
8.1.1 停车场规划布局与规模应符合县城交通发展战略,与用地相协调,集约、节约用地。
8.1.2 县城停车场按停放车辆类型可分为非机动车停车场和机动车停车场;按用地属性可分为建筑物
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8.1.3 县城停车位供给应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和路
内停车位为辅助。
8.1.4 县城停车位按停车需求可分为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其中,居住类配建停车场停车位是基本车
位供给的主体;非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出行车位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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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供给
8.2.1 县城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在停车需求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规划常住人口规模 10 万人以下的县城,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 1.1~
1.3 倍之间;
b) 10~20 万人的县城应控制在 1.2~1.4 倍之间;
c) 20 万人以上的县城应控制在 1.3~1.5 倍之间。
8.2.2 县城非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不应小于非机动车保有量的 1.5 倍,在充分保障居住区非机动车
基本停车需求的基础上,还应充分满足非机动车出行停车需求。
8.2.3 对于县城新城区,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应占新城区停车位供给总量的 85%以上,公共停车场提供
的停车位可占新城区停车位供给总量的 10%~15%。
8.2.4 对于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旧城区,可通过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作为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的补充,
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规模不应大于县城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 20%。路内停车位设置应采取白天短
时停车和夜间长时停车相结合的规划原则,提高路内停车位周转率和利用率,发挥出行车位和基本车位
供给的双重补充作用。
停车场规模
8.3.1 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模应依据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等用地指标和县城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
指标确定。
8.3.2 县城公共停车场规划用地控制指标应考虑服务对象、建筑形式、停放方式等因素,依据规划确
定的公共停车场规模和分布,选取标准车停放面积或停放建筑面积进行确定。县城公共停车场应考虑对
乡镇进城人群的服务,规划用地总规模需按照实际服务人口核算,人均公共停车场占地规模宜控制在
0.5m
2~1.0m
2。
8.3.3 县城地面机动车停车场标准车停放面积宜采用 25m
2~30m
2;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
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 30m
2~40m
2;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库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 15m
2~
25m
2。县城非机动车标准车停放面积宜采用 1.5m
2~1.8m
2。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
8.4.1 县城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制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与县城机动车拥有量水平相适应,能够充分保障基本停车需
求;
b) 非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结合建筑物类型差异化设置。
8.4.2 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功能、特征将县城建筑类别划分为 10 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
指标应根据表 3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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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标准泊位配建指标值
序号 建筑类别 计量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1 居住 普通商品房 车位/户 ≥1.0 ≥2.0
2 医院 综合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1.25 ≥2.5
其他医院(含独立门诊、专科医院等) ≥1.5 ≥3.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 ≥0.45 ≥1.0
养老院、疗养院、社会福利院 ≥0.6 ≥1.0
3 学校 幼儿园 车位/100师生 ≥1.0 ≥10.0
小学 ≥1.5 ≥20.0
中学 ≥1.5 ≥70.0
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2.0 ≥50.0
4 办公 行政办公(含有对外窗口的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5~0.75 ≥2.0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0.45 ≥5.0
其他办公 ≥0.5 ≥2.0
5 商业 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大型超市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0.8 ≥5.0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0.7~1.0 ≥6.0
餐饮、娱乐 1.0~1.5 ≥1.0
居住区内的零售商业 0.6~0.7 ≥1.5
6 酒店 宾馆 三星及以上酒店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0.2
其他酒店(经济型酒店、一般招待所) ≥0.3 ≥0.3
7 文化体育设施 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3.0 ≥15.0
文体活动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3.0 ≥15.0
8 交通 枢纽 火车站、客运码头 车位/100高峰乘客 ≥1.5 ≥2.0
汽车站 ≥1.0 ≥2.0
9 游览场所 公园、广场等游览场所 车位/10000㎡占地面积 ≥2.0 ≥5.0
10 工业和物流仓 储 厂房、仓库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 ≥2.0
注1:行政办公、商业等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上限值只适用50万人及以上常住人口的县城。 注2:厂房、仓库非机动车位可采用职工人数的30%来计算。
8.4.3 多层建筑配建停车场建设形式在满足消防、采光、绿化等要求下,宜采用地面和地上形式。多
层住宅类建筑停车配建指标不低于 1.0 个泊位/户,商业、办公类建筑停车配建指标可按照高层建筑配
建指标的 80%计算。
8.4.4 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红线范围的适当区域内配建装卸车位、临时接送车位(含出租车上落客泊
位)、大巴车位、无障碍车位、救护车位等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不应低于表 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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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特殊泊位配建标准
车位类型 建筑类型 配建标准
装卸车位 办公 每30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最多设置5个
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大型超市、批发市场 每10000㎡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
工业厂房、仓库 应根据具体生产需求确定
临时接送车位 (含出租车上 落客车位) 学校 幼儿园 每100学生应至少设置2个
小学 每100学生应至少设置1.5个
中学 每100学生应至少设置1个
医院 每5000㎡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且按不少于5个设置
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大型超市 5000㎡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
体育场馆 每1000座位应设置1个
文体活动中心 每5000㎡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
大巴车位 学校 每5000㎡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应不少于3个设置
酒店、宾馆 每1000㎡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
体育场馆 每1000㎡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
游览场所 每10000㎡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
救护车位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每10000㎡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
无障碍停车位 所有类型 总停车泊位数在100泊位以下时应当设置不少于1个 无障碍停车泊位,100泊位以上时应当设置不少于 总泊位数1%的无障碍停车泊位
注1:除无障碍停车位外,其他特殊停车位均不应计入配建停车位数; 注2:医院、学校类临时接送车位(含出租车上落客车位)为强制性指标,应严格落实;其余指标为指导性指标, 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置。
8.4.5 住宅类建筑应设置访客车位,且不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访客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配建机
动车停车位总数的 5%。
8.4.6 多种性质混合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规模可小于各单种性质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规模总和,不宜低
于各单种性质建筑物需配建停车位总规模的 80%。
停车场规划建设
8.5.1 县城停车场规划建设应综合考虑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难等因素,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宜
选择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等建设形式,不宜布设特大型、大型停车场,县城单个公共停车场规模不宜
大于 300 个车位。
8.5.2 县城公共停车场应按照“贴近需求、分散设置、方便使用”的原则,布局在具备建设条件且存
在供需缺口的客流集中的商业区、办公区、医院、体育场馆、旅游风景区及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区,
其服务半径不应大于 200m。
8.5.3 县城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因地制宜地选择停车场建设形式,可利用建筑物退
缩空间、闲置土地、边角地等进行建设,也可结合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及地下人防设施修建。
8.5.4 县城应结合高铁站、公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换乘停车场。换乘停车场规
模应根据客流量、集疏运方式结构等进行分析测算,经专题研究确定。
8.5.5 县城路内停车位宜设置在道路负荷度小于 0.7 的主干路辅路、次干路及支路上,不应在规划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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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具备救灾和应急疏散功能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位。
8.5.6 在满足交通安全、综合防灾等条件下,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医院学校周边道路可设置限时段停
放的路内停车位,居住区周边道路可在夜间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
8.5.7 可结合物流用地、公路布局在县城外围区设置货运停车场。
8.5.8 县城非机动车停车场布局应考虑非机动车停车需求,结合道路、广场和公共建筑等靠近目的地
设置,其服务半径宜小于 100m,不宜大于 200m,并应满足使用方便、停放安全、与其他交通方式便捷
衔接的要求。在路内设置时,宜结合行道树设施带及绿化设施带布设,不应占用盲道空间。
8.5.9 县城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应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就近设置在建筑物出入口附近,
且宜采用地面形式,并应考虑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问题,与建筑、安全出口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5.10 满足县城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场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加装条件,新
建非住宅类配建停车场及公共停车场原则上按不低于总停车位的 30%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加装条件。
8.5.11 针对县城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应采用因势利导的方式治理小区内占道停车问题,以兼顾停车、
行车、充电和消防需求。可通过微改造的方式对小区内部道路进行拓宽或结合绿地,因地制宜划设小尺
寸标准车位(2m*5.5m)以及满足县城使用较多的微型电动汽车停放的非标准车位(长度 4.0~5.5m 不
等)。
8.5.12 县城停车场应推动智能化管理,建立全县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和使
用率,鼓励住宅停车和公建停车在时间和空间上实现资源共享。
8.5.13 县城地下停放场所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的分类、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
合 GB 55037、GB 50016、GB 50067 的有关规定。
8.5.14 为保障新能源车停放安全,宜在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设置充电区域、停车区
域导向与停车位标识,其充电区域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等标志标识应明显、清晰。
8.5.15 县城应对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进行综合治理,通过停车收费管理、加强执法管理等调控停车需
求、规范停车秩序,盘活停车资源。
公共加油加气站、加氢站及充换电站
8.6.1 县城公共加油加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 1km~2km,公共充换电站的服务半径宜为 2.5km~4km。土
地使用高强度的县城、山地地形的县城宜取低值。
8.6.2 县城公共加油加气站的用地面积宜控制在 800 ㎡~3000 ㎡;加氢站的用地面积宜控制在 150 ㎡
0~3000 ㎡;公共充电站用地面积宜控制在 2500 ㎡~5000 ㎡;公共换电站用地面积宜控制在 2000 ㎡~
2500 ㎡。
8.6.3 县城加油站与加气站、加氢站、充换电站宜合建为综合能源站。
8.6.4 县城公共加油加气站、加氢站及充换电站宜沿城市主、次干道设置,其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不
宜小于 100m。
9 标准实施及评价
由规划建设方案编制单位和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交通发展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标准实施准备,包括
标准实施的方案准备、组织准备、知识准备、手段准备和物质条件准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