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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 2208.3-2024 智能医院建设与管理标准 第3部分:施工及验收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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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8-14 1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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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42/T 2208.3-2024 智能医院建设与管理标准 第3部分:施工及验收 ICS 11.020
CCS C 04 DB 42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2208.3—2024
智能医院建设与管理标准
第 3 部分:施工及验收
Intelligent hospital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s—
Part 3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2024 - 12 - 31 发布
2025 - 04 - 30 实施
湖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联 合 发 布
湖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DB42/T 2208.3—2024


前言 ................................................................................ III
引言 .................................................................................. 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缩略语 ............................................................................. 2
5 基本规定 ........................................................................... 3
6 网络基础设施 ....................................................................... 7
7 建筑智能化 ........................................................................ 15
8 服务智能化 ........................................................................ 23
9 医院信息化 ........................................................................ 27
10 运维智能化 ....................................................................... 30
11 管理智能化 ....................................................................... 30
12 信息安全 ......................................................................... 30
13 标准实施及评价 ................................................................... 31
附录 A(资料性) 系统功能检测表 ...................................................... 32
附录 B(资料性)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 58
DB42/T 2208.3—2024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42/T 2208《智能医院建设与管理标准》的第3部分。DB42/T 2208已经发布以下部分:
—— 第 1 部分:技术体系框架;
—— 第 3 部分:施工及验收;
—— 第 5 部分:评价。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烽
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丁烈云、余地华、骆汉宾、叶建、周迎、王灵灵、金晖、李晨爽、娄璘、黄艳
红、欧阳明勇、倪朋刚、毛佩玲、李国忠、陈曦、冯思昕、李吉。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话:027-68873088,邮箱:
bkc@hbszjt.nei.cn,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电话:027-
87132777,邮箱:452762979@qq.com,或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27-87710317,邮
箱:scjgysq@hubei.gov.cn。
III
DB42/T 2208.3—2024


针对目前医院信息化建设现状,着眼未来全国医院信息化应用发展趋势,面向患者、医护人员、管
理者的智能化需求,一方面集成医院建筑智能化系统和医院信息化系统为医院提供安全舒适绿色低碳
的就医环境;一方面采集高科技、自动化的医疗设备和医护工作站所提供的各种诊疗数据,实现就医流
程最优化、医疗质量最佳化、工作效率最高化、病历电子化、决策科学化、办公自动化、网络区域化、
软件标准化,从而实现医院建筑智能化、服务智能化、医院信息化、运维智能化、管理智能化。DB42/T
2208《智能医院建设与管理标准》旨在确立智能医院的技术体系框架,对智能医院的功能做出要求和指
导,拟由五个部分构成。
—— 第 1 部分:技术体系框架。目的在于明确智能医院总体定义,确定智能医院建设与管理的总
体目标和要求,提出智能医院建设与管理的总体技术体系框架,指导智能医院规划设计、施
工验收、运维管理和评价。
—— 第 2 部分:设计。目的在于从建筑平台层、基础设施层、网络传输层、平台层、应用层及安
全等层面对智能医院的设计提出要求。
—— 第 3 部分:施工及验收。目的在于从网络基础设施、建筑智能化、服务智能化、医院信息
化、运维智能化、管理智能化、信息安全方面明确施工及验收的要求。
—— 第 4 部分:运维。目的在于本文件从智能医院建成后运行维护管理角度,明确医院智能化运
维要求。
—— 第 5 部分:评价。目的在于从建筑智能化、服务智能化、医院信息化、管理智能化、运维智
能化这五个方面,基于医院的智能化和信息化程度,评价确定智能医院等级。
V
DB42/T 2208.3—2024
智能医院建设与管理标准
第 3 部分:施工及验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能医院网络基础设施、建筑智能化、服务智能化、医院信息化、运维智能化、管理
智能化、信息安全的施工及验收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综合医院、特殊医疗机构(包括传染病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其
他专科医院等)以及疗养机构的医疗建筑的智能化系统施工及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1671 基于以太网技术的局域网(LAN)系统验收测试方法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24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GB/T 25058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GB/T 28448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
GB/T 2844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
GB/T 33849 接入网设备测试方法 吉比特的无源光局域网(GPON)
GB/T 37741 信息技术 云计算 云服务交付要求
GB/T 38667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数据分类指南
GB/T 38672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接口基本要求
GB/T 38673 信息技术 大数据 大数据系统基本要求
GB/T 39680 信息安全技术 服务器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评准则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12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 50339-2022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0374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462-2015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5052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 50606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GB 51043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 51171 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GB/T 51243 物联网应用支撑平台工程技术标准
GB/T 51399 云计算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 55024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1
DB42/T 2208.3—2024
JGJ/T 33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YD 5206 宽带光纤接入工程技术规范
DB42/T 2208.1智能医院建设与管理标准 第1部分 技术体系框架
3 术语和定义
DB42/T 220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无源光局域网 passive optical LAN(POL)
基于无源光网络(PON)技术局域网组网方式。该组网方式采用无源光通信技术为用户提供融合的
数据、语音、视频及其他智能化系统业务。
云平台 cloud platform
云服务商提供的云基础设施及其上的服务软件的集合。
物联网 internet of things(IOT)
通过各种信息传感设备,实时采集任何需要监控、连接、互动的物体或过程等各种需要的信息,与
互联网结合形成的一个巨大网络。目的是实现物与物、物与人所有的物品与网络连接,方便识别、管理
和控制。医疗物联网技术指通过传感器、RFID、蓝牙、无线通信等物联网技术,将其综合应用于整个医
疗业务运行环境中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追踪监控和管理等功能。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P:无线接入点(Access Point)
BAS:楼宇自动化系统(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BMS: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CCU:危症监护病房(Critical care unit)
DDC:直接数字控制器(Direct Digital Control)
EMR:电子病历(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
IP:因特网协议(Internet Protocol)
ICU:重症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LIS:实验室信息系统(Laboratory Information System)
NAS:网络附属存储(Network Attached Storage)
NTU:网络终端设备(Network Terminal Unit)
NI:网络接口(Network Interface)
OLT:光线路终端(Optical Line Terminal)
ODN:光分配网络(Optical Distribution Network)
ONU:光网络单元(Optical Network Unit)
PACS:影像归档和通信系统(Picture archiving and communication system)
PLC: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
POE:有线信息网络供电(Power Over Ethernet)
PON:无源光网络(Passive Optical Networ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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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安全防范系统(Security Protection&Alarm System)
SAN:存储区域网络(Storage Area Network)
VLAN:虚拟局域网(Virtual Local Area Network)
5 基本规定
一般规定
5.1.1 智能医院工程施工前,应在方案设计、技术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内容应取得
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或签字认可,并绘制施工图,施工图经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会签确认。
5.1.2 智能医院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文件外,还应符合 GB 50606、GB 50339 中的规定。
5.1.3 智能医院工程根据应用场景和功能应分为网络基础设施、建筑智能化、服务智能化、医院信息
化、运维智能化、管理智能化六大模块,智能医院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智能医院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
智能医院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网络基础设施 综合布线系统 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机柜、机架、配线架的安 装,信息插座安装,链路或信道测试,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信息网络系统 计算机网络设备安装,计算机网络软件安装,网络安全设备安装,网 络安全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无源光局域网系统 光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机房工程 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 布线系统,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电磁屏 蔽,系统调试,试运行
云平台 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大数据平台 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物联网平台 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人工智能 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建筑智能化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 统调试,试运行
出入口控制系统 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 统调试,试运行
入侵报警系统 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 统调试,试运行
电子巡查系统 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 调试,试运行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显示设备安装,机房设备安 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安全检查系统 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 调试,试运行
建筑能效监控系统 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 调试,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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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智能医院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续)
智能医院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建筑智能化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传感器安装, 执行器安装,控制器、箱安装,中央管理工作站和操作分 站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智能照明系统 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 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公共广播系统 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 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服务智能化 自助服务查询系统 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门诊挂号系统 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分诊叫号系统 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门诊和住院费用管理系统 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人体导诊服务系统 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医生排班服务系统 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地图导航服务系统 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健康宣教系统 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床旁交互系统 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护理对讲系统 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医院信息化 护士工作站系统 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医生工作站系统 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手术示教系统 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手术室对讲系统 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护理白板系统 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智能输液系统 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
运维智能化 净化空调监测 设备安装,软件安装,接口及系统调试,试运行
医疗气体监测 设备安装,软件安装,接口及系统调试,试运行
药品物流监测 设备安装,软件安装,接口及系统调试,试运行
辐射监测 设备安装,软件安装,接口及系统调试,试运行
纯水监测 设备安装,软件安装,接口及系统调试,试运行
污水监测 设备安装,软件安装,接口及系统调试,试运行
管理智能化 纯水监测 设备安装,软件安装,接口及系统调试,试运行
5.1.4 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 120h。试运行中出现系统故障时,应重新开始计时,直至连续运行满 120h。
设备材料质量检查
5.2.1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
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 GB 50339 附录 B 的表 B.0.1 的规定;
b) 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应符合 GB 50606 的规定。
5.2.2 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
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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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能使用。
工程实施质量控制
5.3.1 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应检查下列内容:
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b) 图纸会审记录;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时,还应检查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
c)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d) 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
e) 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f) 自检记录;
g)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h) 试运行记录。
5.3.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 GB 50339-2022 附录 A 的规定。
5.3.3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应符合 GB 50606 的规定。
5.3.4 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
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 GB 50339-2022 附录 B 的表 B.0.2 的规定。
5.3.5 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
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 GB 50339-2022 附录 B 的表 B.0.3 的规定。
5.3.6 自检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 GB
50339 附录 B 的表 B.0.4 的规定。
5.3.7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监
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验收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 GB 50339 附录
B 的表 B.0.5 的规定。
5.3.8 试运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
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 GB 50339-2022 附录 B 的表 B.0.6 的规定。
5.3.9 软件产品的质量控制除应检查第 5.2.1 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检查文档资料和技术指标,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a) 商业软件的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合同要求;
b) 针对工程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测试报告中的功能和性能测试结果应符合工程项目的合同要
求。
5.3.10 接口施工的质量控制除应检查第 5.2.1 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接口技术文件应符合合同要求;接口技术文件应包括接口概述、接口框图、接口位置、接口类
型与数量、接口通信协议、数据流向和接口责任边界等内容;
b)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修订的接口技术文件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接口提供单位和施工
单位签字确认;
c) 接口测试文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口测试文件应包括测试链路搭建、测试用仪器仪表、测试方
法、测试内容和测试结果评判等内容;
d) 接口测试应符合接口测试文件要求,测试结果记录应由接口提供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
项目监理机构签字确认。
系统检测
5.4.1 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合格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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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系统检测前应提交下列资料:
a) 工程技术文件;
b)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c) 自检记录;
d)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 试运行记录。
5.4.3 系统检测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检测小组;
b) 项目检测小组应指定检测负责人;
c) 公共机构的项目检测小组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组成。
5.4.4 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技术文件和本文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及检测方法编制系统检测
施工方案,检测施工方案应经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b) 应按系统检测施工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系统检测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应符合 GB
50339 附录 C 的规定;
c) 系统检测应按照先分项工程,再子分部工程,最后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填写《分项工程检
测记录》、《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和《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
d) 分项工程检测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 GB 50339-2022 附录 C 的表 C.0.1 的
规定;
e) 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
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 GB 50339-2022 附录 C 的表 C.0.2~
表 C.0.16 及本文件附录 A 的表 A.1~表 A.16 的规定;
f) 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
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 GB 50339-2022 附录 C 的表 C.0.17
的规定。
5.4.5 检测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b) 主控项目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为不合格;一般项目有两项及以上不合格的,
系统检测结论应为不合格;
c) 被集成系统接口检测不合格的,被集成系统和集成系统的系统检测结论均应为不合格;
d) 系统检测不合格时,应限期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
检应扩大范围。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5.5.1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进度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工程验收。
5.5.2 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a) 按经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完毕;
b) 完成调试及自检,并出具系统自检记录;
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出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d) 完成系统试运行,并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e) 系统检测合格,并出具系统检测记录;
f) 完成技术培训,并出具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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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 2208.3—2024
5.5.3 工程验收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验收小组负责工程验收;
b) 工程验收小组的人员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并应推荐组长和副组长;验收
人员的总数应为单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应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 50%;
c) 验收小组应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检查,并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
5.5.4 工程验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竣工图纸;
b) 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
c)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d)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 试运行记录;
f) 系统检测记录;
g) 测试报告:系统测试报告、用户验收测试报告;
h) 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
i) 操作手册;
j) 维护手册。
5.5.5 工程验收小组的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检查验收文件;
b) 检查观感质量;
c) 抽检和复核系统检测项目。
5.5.6 工程验收的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机
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 GB 50339 附
录 D 的表 D.0.1 的规定;
b) 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验收资料审查记录》,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 GB 50339 附录 D 的表 D.0.2 的规定;
c) 应由施工单位按表填写《验收结论汇总记录》,验收小组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
GB 50339 附录 D 的表 D.0.3 的规定。
5.5.7 工程验收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工程验收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b) 本文件第 5.5.4 条规定的工程验收文件齐全、观感质量符合要求且检测项目合格时,工程验收
结论应为合格,否则应为不合格;
c) 当工程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使
用要求的,不应通过工程验收。
6 网络基础设施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医院建筑工程中网络基础设施工程的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具体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与合同约定确定。
6.1.2 网络基础设施系统包括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无源光局域网(POL)系统、机房工程等
子分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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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 2208.3—2024
综合布线系统
6.2.1 施工前应对交接间、设备间、工作区的建筑和环境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如下:
a) 交接间、设备间、工作区土建工程已全部竣工。房屋地面平整、光洁,门的高度和宽度应不妨
碍设备和器材的搬运,门锁和钥匙齐全;
b) 房屋预埋地槽、暗管及孔洞和竖井的位置、数量、尺寸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c) 铺设活动地板的场所,活动地板防静电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d) 交接间、设备间应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电源插座;
e) 交接间、设备间应提供可靠的接地装置,设置接地体时,检查接地电阻值及接地装置应符合设
计要求。
6.2.2 综合布线工程的施工要点如下:
a) 对器材质量的控制:线缆、配线设备等产品有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且符合设计要求;
b) 双绞线中间不应有接头,不应拧绞、打结;
c) 线缆两端应有永久性标签,标签书写应清晰、准确;
d) 永久链路长度不应大于 90m;
e) 线缆标识一致性,其终接处必须牢固且接触良好;
f) 线管和桥架中线缆的占空比不宜大于 50%;
g) 壁挂式配线箱的安装标高不应小于 1.2m;
h) 屏蔽电缆的屏蔽层端到端应保持完好的导通性。
6.2.3 综合布线系统机柜、配线架的安装要求如下:
a) 机柜、配线架的安装应符合 GB 50312 的要求;
b) 配线架间宜安装理线架,配线架和理线器间隔安装,要求配线架安装整齐、牢固;
c) 信息点的编号和对应的配线架端口编号应一致,配线架上的编号应按科室或功能
1) 区域进行区分,编号标签要求打印,字迹清楚;
d) 线缆在机柜的底部宜留 50cm 余量,以便维护;
e) 机柜内的各类跳线应采用线缆管理器管理,并绑扎整齐,宜采用可脱卸式绑扎,各
2) 类跳线应有标签标识其编号;
f) 信号线缆浪涌保护器:当线缆从建筑物外进入建筑物时,应采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
3) 涌保护器,信号线缆浪涌保护器的安装应符合 GB 50343 的规定。
6.2.4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应包括电缆系统和光缆系统的性能测试,且电缆系统测试项目应根据布线信
道或链路的设计等级和布线系统的类别要求确定。
6.2.5 综合布线系统测试方法应按 GB 50312 的规定执行。
6.2.6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单项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个及以上被测项目的技术参数测试结果不合格的,该项目应判为不合格;某一被测项目的检
测结果与相应规定的差值在仪表准确度范围内的,该被测项目应判为合格;
b) 采用 4 对对绞电缆作为水平电缆或主干电缆,所组成的链路或信道有一项及以上指标测试结
果不合格的,该链路或信道应判为不合格;
c) 主干布线大对数电缆中按 4 对对绞线对组成的链路一项及以上测试指标不合格的,该线对应
判为不合格;
d) 光纤链路或信道测试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该光纤链路或信道应判为不合格;
e) 未通过检测的链路或信道应在修复后复检。
6.2.7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的综合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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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 2208.3—2024
a) 对绞电缆布线全部检测时,无法修复的链路、信道或不合格线对数量有一项及以上超过被测总
数的 1%的,结论应判为不合格;光缆布线检测时,有一条及以上光纤链路或信道无法修复的,
应判为不合格;
b) 对于抽样检测,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不大于被测总数 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合格,
且不合格点(线对)应予以修复并复检;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大于 1%的,应判为一
次抽样检测不合格,并应进行加倍抽样,加倍抽样不合格比例不大于 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
合格;不合格比例仍大于 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不合格,且应进行全部检测,并按全部检测
要求进行判定;
c) 全部检测或抽样检测结论为合格的,系统检测的结论应为合格;全部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系
统检测的结论应为不合格。
6.2.8 对绞电缆链路或信道和光纤链路或信道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自检记录应包括全部链路或信道的检测结果;
b) 自检记录中各单项指标全部合格时,应判为检测合格;
c) 自检记录中各单项指标中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时,应抽检,且抽样比例不应低于 10%,抽样
点应包括最远布线点;抽检结果的判定应符合本文件第 6.2.6 条的规定。
6.2.9 综合布线管理系统的验收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标签和标识应按 10%抽检,系统软件功能应全部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应为合格;
b) 智能配线系统应检测电子配线架链路、信道的物理连接,以及与管理软件中显示的链路、信道
连接关系的一致性,按 10%抽检;连接关系全部一致应为合格,有一条及以上链路、信道不一
致时,应整改后重新抽测。
6.2.10 综合布线系统的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文件第 5.5.4 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综合布线管理软件
的相关文档。
信息网络系统
6.3.1 智能医院信息网络包含以下内容,信息网络系统的施工检测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a) 医疗专网。
b) 办公专网。
c) 设备专网。
d) 无线网等专用网络。
6.3.2 网络安全等级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根据确定的保护等级,其具体要求应满足 GB/T 22239 中关
于对应保护等级的内容。
6.3.3 设备安装前必须对机房/弱电间的建筑情况进行检查,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施工:
a) 机房/弱电间内部的装修工作已经全部完工。室内已充分干燥,地面、墙面和顶棚等处的预留
孔洞、预埋件的规格、尺寸、位置及数量等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b) 地槽路由、规格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盖板应严密、坚固,地槽防水完善;
c) UPS 已引入机房/弱电间,机房/弱电间照明已能正常使用;
d) 通风空调等设施已安装完毕并能提供使用,室内温度、湿度应符合设备要求;
e) 机房/弱电间建筑的防雷接地和保护接地、工作接地体及引线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接地电阻
必须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f) 机房内必须具备有效的消防设施;弱电间内及其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g) 综合布线系统已基本施工完毕,且已经通过自检,具备网络连接调试的条件;
h) 网络系统的施工设计已完成并得到业主的确认,包括:地址规范、子网规范、设备名称及标签
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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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设备已经完成报监程序。
6.3.4 信息网络机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机柜应安装牢固、平稳,不应晃动,在设备安装前机柜位置应固定;
b) 机柜安装应竖直平稳,垂直偏差不大于 2mm;
c) 机柜或设备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1.2m;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 0.8m;机柜
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预留出安装维护空间;
d) 机柜内的设备、部件的安装,应在机柜定位完毕并加固后进行,安装在机柜内的设备应牢固、
端正。
6.3.5 核心网络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备应根据设计布局要求安装在 19 寸标准机柜中;
b) 设备应水平放置,设备安装架上的所有螺孔都应安装螺钉,螺钉安装应紧固;
c) 对于有较多插槽或重量较大的设备,应安装在机柜的下部区域;重量较大的设备,应将其安放
在机柜的横隔板上再以螺钉紧固安装。高度 1U 或重量较轻的设备应安装在机柜的上部区域;
d) 在同一机柜中的设备之间应预留理线架的安装位置;
e) 设备安装应接地,机柜或设备接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接地要求;
f) 机柜底部应空出一定的空间给跨机柜穿线作业,空间大小应不影响作业;
g) 非标准宽度的设备安装,应将其固定安放在机柜的横隔板上;
h) 安装和拨插设备板卡前,操作者应穿戴防静电手带;
i) 设备的电源线在连接电源和设备后,应靠机柜内侧立柱捆扎固定,不能自然悬垂;
j) 电源插座应固定在机柜上,固定位置应不影响设备的安装与维护,并保证最远端设备电源的使
用。
6.3.6 汇聚、接入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备应根据设计布局要求安装在标准机柜中;
b) 设备应水平放置,设备安装架上的所有螺孔都应安装螺钉,螺钉安装应紧固;
c) 设备应尽量靠机柜上部区域安装;
d) 在同一机柜中的设备之间应预留理线架的安装位置;
e) 设备安装应接地,机柜或设备接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接地要求;
f) 非标准宽度的设备安装,应将其固定安放在机柜的横隔板上;
g) 安装和拨插设备板卡前,操作者应穿戴防静电手带;
h) 设备的电源线在连接电源和设备后,应靠机柜内侧立柱捆扎固定,不能自然悬垂;
i) 电源插座应固定在机柜上,固定位置应不影响设备的安装与维护,并保证最远端设备电源的使
用。
6.3.7 设备之间线缆的互连及端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核心设备、汇聚及接入设备与光纤配线架之间的连接光纤,应靠同侧梳理整齐,宜采用可脱卸
的绑扎带捆扎固定在机柜前立柱的理线槽内;
b) 弱电配线间机柜内的铜缆数据配线架与网络交换机之间的铜缆跳线,应两侧均分安放在理线
架内,宜采用可脱卸的绑扎带捆扎固定在机柜前立柱的理线槽内;
c) 核心机房内不同机柜之间的设备连接线缆,应经由理线架、理线槽,敷设在金属线槽内;
d) 弱电配线间内若无防静电地板,在紧邻无侧板的机柜之间的设备连接线缆,应经由理线架、理
线槽在机柜内互连;在不相邻的机柜之间的设备连接线缆,应经由理线架、理线槽在机柜下的
水平金属线槽内互连;
e) 所有设备与配线架、设备与设备之间的线缆都应在两端粘贴打印所连接设备、终端或接口位置
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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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信息网络系统软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软件的版本和对应的操作系统平台应与设计相符;
b) 附件及随机资料应齐全、完好;
c) 配置网络管理软件所需的专用服务器,并安装好网络管理软件所需的操作系统;
d) 按照网络管理软件的安装手册和随机文档要求,安装网络管理软件;
e) 应根据网络系统的设计要求,初步设置软件运行的基本参数;
f) 确认网络管理软件能够监测所需管理的设备(如交换机、路由器、服务器及 PC 机等)。
6.3.9 信息网络系统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文件第 5.5.4 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设备的配置文件;
b) QoS 规划方案;
c) 安全控制策略;
d) 网络管理软件的相关文档;
e) 网络安全软件的相关文档。
6.3.10 信息网络系统的检测可包括连通性、传输时延、丢包率、路由、容错功能、网络管理功能和无
线局域网功能检测等。采用融合承载通信架构的智能化设备网,还应进行组播功能检测和 QoS 功能检
测。
6.3.11 信息网络系统的检测方法应根据设计要求选择,可采用输入测试命令进行测试或使用相应的
网络测试仪器。
6.3.12 信息网络系统的连通性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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