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91.160.20
CCS K70 4201
武
汉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201/T 712.1—2024
景观照明技术标准
第1部分:设计与施工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landscape lighting in Wuhan—
Part 1: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2024 - 11 - 12 发布
2024 - 12 - 12 实施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01/T 712.1—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基本规定 ........................................................................... 4
5 照明设计 ........................................................................... 4
6 工程设计 ........................................................................... 7
7 材料设备样板确认及进场检验 ........................................................ 12
8 工程施工 .......................................................................... 14
9 工程验收 .......................................................................... 21
附录 A(资料性) 城市景观照明效果评价表 .............................................. 23
参考文献 ............................................................................. 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42/T 712《景观照明技术标准》的第1部分。DB42/T 712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设计与施工;
——第 2 部分:运行与维护;
——第 3 部分:平台与接入;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武汉市城市管理技术研究中心、利亚德智慧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振华、唐浩、丘蔚、丁瑛韬、朱凌。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电话:82713732,对本文件的有关
修改意见建议可反馈至武汉市城市管理技术研究中心,电话:62309767/邮箱:whscsgljsyjzx@163.co
m。
II
DB4201/T 712.1—2024
景观照明技术标准 第 1 部分:设计与施工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景观照明工程中设计与施工方面的技术要求,包括基本规定、照明设计、工程设计、
材料设备样板确认及进场检验、工程施工、工程验收。
本文件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景观照明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805 特低压(ELV)限值
GB 16895.19 低压电气装置 第7-70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游泳池和喷泉
GB/T 18595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T 19212.7 电源电压为1100V及以下的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7部分:
安全隔离变压器和内装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和试验
GB 19510.1 灯的控制装置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 19510.14 灯的控制装置 第14部分: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
GB/T 33721 LED灯具可靠性试验方法
GB/T 35626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
GB/T 36101 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
GB/T 39237 LED夜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1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312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 50617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T 51268 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7000.1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3 灯具 第2-3部分:特殊要求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
1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T 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307 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
T/CSA 060 LED景观照明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IEC 61558-2-6 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及其组合的安全第2-6部分:通用安全隔离变压器和包
括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和试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景观照明 landscape lighting
通过人工光,以塑造夜间景观,表现建(构)筑物造型、自然景观特色、艺术特点、功能特征和周
围环境为目的的照明。
3.2
泛光照明 flood lighting
通常由投光灯来照射某一情景或目标,使其照度比其周围照度明显高的照明。
3.3
内透光照明 lighting from interior lights
利用建(构)筑物的内部光线向外透射的照明方式。
3.4
重点照明 accent lighting
为提高特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使其比周围区域亮度明显提高的照明。
3.5
动态照明 dynamic lighting
通过对照明装置光输出的光谱、光量子进行控制,形成场景明、暗或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
3.6
特种照明 special lighting
用特殊方法营造照明效果的照明,一般是指霓虹灯、激光、光导管、光纤太空灯球、投影灯和火焰
光等。
3.7
媒体立面 media facade
利用光电技术,结合新媒体和艺术手段,以照明和影像呈现为主要表现方式的信息传播载体。
3.8
亮度 luminance
发光表面在指定方向的发光强度与垂直于指定方向的发光面的面积之比,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
d/㎡)。
3.9
照度 illuminance
照射到表面一点处的面元上的光通量与该面元面积的比值单位为勒克斯(lx)。
3.10
溢散光 spill ligh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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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中照射到被照目标范围外的部分光线。
3.11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或降低观察
目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3.12
干扰光 obtrusive light
由于光的数量、方向或光谱特性,在特定场合中引起人的不舒适、分散注意力或视觉能力下降的溢
散光。
3.13
光污染 light pollution
指干扰光或过量的光辐射(含可见光、紫外和红外光辐射)对人、生态环境和天文观测等造成的负
面影响的总称。
3.14
灯具效能 luminaire efficacy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其所输入的功率之比。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
3.15
灯具寿命 life of a lamp
灯具工作到失效时,或根据标准规定认为其已失效时的总时间。灯具寿命通常用小时表示。
3.16
景观照明控制 landscape lighting control
对景观照明设施输出的光通量、可见光谱,在时间与空间上进行调节的总称。
3.17
灯的控制装置 lamp control gear
联接在电源上的一支或若干支装置,用来调节光源电压、电流至设定值,提供启动电压和预热电流,
校正功率因数或降低无线电干扰的部件组合体。
3.18
γ矫正 γ correct
对图像的伽玛曲线进行编辑,以对图像进行非线性色调编辑的方法,检出图像信号中的深色部分和
浅色部分,并使两者比例增大,从而提高图像对比度效果。
3.19
联动控制 dynamic control
通过控制技术,使多个单独的景观照明载体按既定的控制策略进行控制,实现整体有规律的控制。
3.20
进场检验 site inspection
项目实施中,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及器具等,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
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确认的活动。
3.21
验收 acceptance
项目实施中,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质量合格的基础上,由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建设相关单位参加,
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
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3.22
3
山体公园 mountain park
山体公园是指以山体为主要地貌特征的公园,通过开发和利用山地资源,提供自然景观、生态环境、
文化遗产等多样化的游憩和休闲服务,满足人们对自然、健康、文化等需求的公共空间。
3.23
自然山体 natural mountain
自然山体是指天然形成的山地地形,包括山峰、山脉、山谷、山坡等地形特征。对自然山体的保护
和管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
4 基本规定
4.1 景观照明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应符合城市照明规划要求,与景观环境的定位、特征、文化内涵、艺
术风格相协调。
4.2 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市政项目的景观照明工程,宜与建筑、幕墙和电气设计等专业设计相互配
合,根据其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因素,进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验收。对已建成载体进
行照明建设,应在充分调研分析空间环境及载体条件后,进行设计施工。
4.3 居住、交通、医疗、教育等功能为主的城市空间应限制景观照明。
4.4 山体公园景观照明应控制建设规模和强度,自然山体不得进行景观照明建设。
4.5 生态敏感区内严禁进行景观照明建设。邻近生态敏感区的区域、机场片区及其邻近片区严禁使用
激光及探照灯,景观照明不得对动植物、夜间航行造成干扰。
4.6 景观照明设计宜进行效果设计。效果设计应考虑区域、路径、节点、地标和边界等要素,应优先
保障功能照明,因地制宜建设景观照明,统筹协调,强化整体性。
4.7 景观照明效果设计应与建筑、景观风貌相协调,充分兼顾白天及夜间的视觉效果,考虑多视点、
动态观景的需求,提升视觉舒适度。
4.8 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和智能控制要求,可采用 BIM 技术开展设
计。
4.9 景观照明设计应控制景观照明的光色、动态、亮度,避免对室内、行人及车辆行驶产生视觉干扰。
景观照明不应与交通、航运、航空等标识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
4.10 涉及保护性的园林、古建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和安装方式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设计和实施方案应征得设施管理单位的批准。
4.11 景观照明系统应具有可维护性,其光源及控制装置应安装于便于调试、检修的地方。
4.12 工程施工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
4.13 工程验收应结合景观照明设计方案,进行必要的效果模拟及现场试验,确保实施效果和安全。
5 照明设计
5.1
一般性规定
5.1.1 景观照明设计一般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5.1.2 景观照明的方案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景观照明方案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调查研究城市自然地理风貌、历史人文特征、经济发展
水平和现状建设情况,结合对政策和规划的解读、公众和专家咨询意见,提出总体设计意向
和思路,确定景观照明的总体构思和景观照明设计创意;景观照明方案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
调查研究城市自然地理风貌、历史人文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现状建设情况,结合对政策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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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的解读、公众和专家咨询意见,提出总体设计意向和思路,确定景观照明的总体构思和
景观照明设计创意;
b)
应对景观照明载体所处区位、夜间周边城市环境光色、亮度现状,进行现状分析,并确定主
要观景点位置,进行视线分析;
c)
在充分体现照明艺术特点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亮度、照度、色温、显色性、对比度等技术参
数,体现见光不见灯的效果;
d)
确定照明重点、照明方式、主要照明器材的功率和种类,编制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及工程费
用估算、运营费用估算;
e)
应根据照明设计方案所处周边环境,阐述照明方案对航空和地面交通、夜间人流活动、夜间
动物活动的安全性影响。
5.1.3 景观照明的初步设计阶段应提供初步设计方案、图纸,提供主要照明灯具、光源及附件技术参
数,提供峰值用电量资料、供配电方案,并编制主要设备、材料及工程概算。
5.1.4 在景观照明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获得批准的基础上,应按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内容完成景观照
明施工图设计:
a)
绘制施工图,施工图纸应包括施工图设计说明、照明平/立面图、灯具安装节点图、照明系统
图、照明控制图、灯具统计表、设备材料表、产品建议书等主要内容;
b)
设计文件应包含防雷、保护接地、节能与环保、照明及配电与控制设备等技术要求;
c)
提供全部照明灯具(含配件)及各类主要设备、材料的技术参数,提供工程量清单,编制工
程预算书。
5.2
区域要素景观照明设计
5.2.1 综合型特色照明区域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a)
宜强调区域的整体性、和谐度,兼顾不同属性城市空间和各类照明载体差异化,进行和谐统
一、丰富多元的夜景照明建设;
b)
宜避免对不同载体采用过于均质化、同质化的景观照明设计,宜通过因地制宜的景观照明设
计,提升各功能空间的夜间形象辨识度。
5.2.2 商业型特色照明区域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a)
宜结合各类广告招牌、店铺招牌、城市家具、商业橱窗、商业内透光照明等,加强对重要商
业空间的夜景形象塑造及商业氛围渲染;
b)
宜重点做好对商业建筑入口、楼宇标识及附属广场的照明设计;
c)
朝向居住区 50m 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平均照明亮度不宜大于 5cd/m
2;
d)
建筑物入口、橱窗可采用重点照明突显特定目标,被照物的亮度与周围背景亮度的对比度宜
为 3~5,且不宜超过 10。
5.2.3 商务型特色照明区域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a)
宜以内透光作为商务办公建筑夜景表现的主要方式;
b)
采用动态光设计的,宜缓慢变化,并分时段进行控制;
c)
宜重点做好对商务建筑入口、楼宇标识及附属广场的照明设计。
5.2.4 行政办公建筑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a)
宜体现建筑庄重、简洁,不宜使用彩色光;
b)
建筑物入口、特征构件、徽标或标识等被照部位的亮度与周围背景亮度的对比度宜为 3~5,
且不宜超过 10。
5.2.5 居住建筑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5
a)
在有利于形成城市天际线的特殊地段,居住建筑顶部可设置适当的景观照明,其他居住建筑
不宜设置景观照明;
b)
居住建筑宜采用局部重点照明;
c)
宜严格控制对居住区的光干扰影响。
5.2.6 度假型特色照明区域的景观照明设计应重点强化商业、酒店入口及配套商业空间的广告、标识
的照明设计。
5.3
路径要素景观照明设计
5.3.1 景观大道夜景廊道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a)
宜兼顾车行、步行及骑行视点下的夜景观赏效果;
b)
宜采用统一的路灯选型,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有主色调的景观照明设计;
c)
宜将道路交叉口的可视界面(如建筑、天桥等)作为夜景照明营造的重点;
d)
宜兼顾廊道整体夜景效果及各区段的差异化夜景效果营造,增强城市不同空间的夜间辨识度。
5.3.2 步行夜景廊道的景观照明设计宜加强对与人行步道直接相连的建筑空间品质照明设计及夜景氛
围营造,引导夜间公众活动。
5.3.3 滨水夜景廊道的景观照明设计宜充分考虑滨河两岸对望下的夜景效果。
5.4
节点要素景观照明设计
5.4.1 开放空间节点宜针对不同人群的差异化夜间活动需求,进行合理的照明分区,引导夜间活动人
群分区活动。
5.4.2 历史文化节点的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景观照明设计宜契合人文特征,并充分表现空间特征,可采用彩色和动态照明方式,突出古
建筑或仿古建筑物特点;
b)
文物建筑上不得直接安装灯具,在文物建筑外安装灯具的,应保持安全距离;
c)
可适度引入主题性、特色性的夜游活动以活跃夜景氛围;
d)
城中村宜重点强化入口空间、底商空间及公共活动空间的景观照明建设。
5.4.3 植物景观节点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植物景观照明宜注重整体艺术效果,兼顾白天的景观效果,避免突兀;
b)
应根据植物特征及环境条件,合理选用植物景观的照明形式,光色与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
控制彩色光的使用;
c)
植物景观照明色温和照射时长,避免影响植物生长;
d)
植物景观照明应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光源功率和照射角度,应严格控制眩光;灯具应美
化隐藏,不宜采取树上安装灯具、缠树照明等作为植物景观照明形式。
5.5
地标要素景观照明设计
5.5.1 超高层建筑地标的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加强对建筑顶部的全角度景观照明建设,不应干扰航空障碍灯;
b)
应充分考虑照明施工和维护的可操作性及便利性;
c)
应确保照明设施及建筑主体安全,进行必要的安全计算;
d)
应针对平日、节日、重大庆典等进行精细化的景观照明设计,平日模式宜使用较低亮度的静
态景观照明设计。
5.5.2 文化体育建(构)筑物地标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a)
宜考虑航拍视点夜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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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宜结合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设计,进行建筑夜间标识系统设计,在满足引导性的同时,
具备与主题景观照明相匹配的夜景视觉效果。
5.5.3 交通枢纽地标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a)
宜进行与主体建(构)筑物景观照明效果相匹配的夜间标识系统设计;
b)
宜考虑交通组织,避免吸引大量人流驻足观赏。
5.6
边界要素景观照明设计
5.6.1 门户界面宜结合空间特征及载体条件,充分展现独有的形象特征。
5.6.2 滨湖及江河夜景空间的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兼顾滨水步道近人尺度的夜游观景体验与远观视点下的滨水界面夜间景观效果;
b)
宜结合各区段景观特征进行分段照明设计,在保证整体夜景效果协调性基础上,为公众提供
丰富多样的夜景体验。
5.6.3 水陆口岸区域可结合多种照明方式,着重表现建筑气质,体现城市门户形象。
6 工程设计
6.1
照明配电
6.1.1 景观照明配电应根据照明负荷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并应正
确的选择供电方案。
6.1.2 景观照明配电宜由独立的配电线路供电。新建建(构)筑物、市政工程的配电设计应预留独立
的景观照明配电回路。
6.1.3 景观照明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景观照明设备供电电压宜为 0.23/0.4kV,供电半径不宜超过 0.5km;交流供电的照明灯具端
电压允许偏移范围为-10%~+5%;
b)
直流供电的照明灯具,其配套开关电源输入电压允许偏移范围宜为-20%~+20%;
c)
单相负载电流不得超过 25A,供电距离满足灯具端电压要求的支路,其供电电压宜采用交流
220V;
d)
1500W 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交流 380V;
e)
当采用特低电压供电时,其交流电压值不应大于 50V 或无纹波直流电压值不应大于 120V;
f)
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配电回路应采取低水位断电保护措施,其交流
电压值不应大于 12V 或无纹波直流电压值不应大于 30V;
g)
潮湿环境采用安全特低压电压供电,其交流电压值不大于 25V,直流电压不大于 60V。
6.1.4 景观照明采用三相配电时,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
均值的 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 85%。
6.1.5 景观照明线路保护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54 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所有室外照明配电终端的室外分支线路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作为接地故障保护,额定动
作电流不宜小于正常运行时最大泄漏电流的 2.0 倍~2.5 倍;
b)
对单光源功率在 250W 及以上者,宜在每个灯具处单独设置短路保护;
c)
灯光效果控制不要求同时开闭的照明分支回路,不应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
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d)
当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末端的短路电流不应小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
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 1.3 倍。
7
6.1.6 当采用三相四线配电时,中性线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其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
面。室外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电缆或双重绝缘的铜芯导线,照明配电支路铜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 2.5mm
2,
不应选用铝芯导体。
6.1.7 景观照明工程应安装独立电能计量表。
6.2
照明控制
6.2.1 景观照明控制方案应根据功能、规模、管理、投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宜将景观照明开关控制与
灯光效果控制进行系统集成控制。
6.2.2 景观照明开关控制宜同时具备手动、时钟、远程控制等功能,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a)
可根据需求进行编组回路控制;
b)
可显示控制设备运行状态;
c)
可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和亮灯率统计;
d)
故障可自动报警并记录;
e)
移动终端可远程查询及监测;
f)
可向上兼容相应的集中控制系统及扩展。
6.2.3 灯光效果控制宜具备下列功能:
a)
亮度调节和灯光模式调节功能;
b)
自动预设和手动控制功能;
c)
数据采集和效果预览功能;
d)
效果场景切换功能。
6.2.4 景观照明系统集成控制应对所有参与灯光表演的控制设备进行联动控制管理,并宜具备下列功
能:
a)
信息采集、记录、分析功能;
b)
编辑、下发、切换、离线、本地效果控制功能;
c)
通道扩展功能;
d)
预留其他联动控制系统接入条件;
e)
联动控制同步时延宜小于 40ms;
f)
自动检测各控制设备的工况。
6.2.5 同一照明系统内的照明设施应支持分区、分组、单体的集中控制,应避免全部灯具同时启动,
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平日、节日、重大庆典等不同效果的低碳节能控制模式。
6.2.6 景观照明控制系统设备应便于维护,具有多媒体播放功能的控制设施宜设置在值班室内,设在
室外的应增加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
6.2.7 景观照明控制中心宜配置一体化综合管控平台,可实现对景观照明开关、效果控制及系统集成
控制,应预留基于物联网对接智慧城市建设的接口,并同时配置运维管理功能。
6.2.8 景观照明控制中心建设应满足相应信息安全要求。
6.3
光源与灯具要求
6.3.1 景观照明光源宜采用 LED 灯。
6.3.2 泛光照明采用 LED 光源时,其显色指数不宜小于 80,色容差不应大于 5 SDCM。
6.3.3 建筑媒体立面等有调光需求的 LED 灯具,应内置电流调节、彩色变化的速率可平滑调节、亮度
连续变化、γ矫正等功能。
6.3.4 照明灯具应具有合理配光,灯具产生眩光且难以调整角度时,应采取措施降低溢散光的影响。
6.3.5 植物照明应根据植物的高矮、疏密及形态,选择相匹配光束角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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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景观照明灯具的布置位置应符合灯光效果设计要求,应满足灯具固定和灯光角度调整的要求且
灯光照射方向不应有光线阻碍物。
6.3.7 灯具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水下灯具,其外壳防护等级必须采用 IP68;
b)
埋地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7;
c)
安装在室外其他区域的灯具,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
6.3.8 开关电源选择应与灯具安装环境匹配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额定输入、额定输出条件下,功率因数不应低于 0.95;
b)
负载能力应取其额定容量的 70%~80%;
c)
水下、地面及埋地灯应采用内装安全隔离变压器的开关电源。
6.4
照明配电线路
6.4.1 景观照明线路选型及布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1348 的相关规定。
6.4.2 电源接驳点在室内的景观照明回路宜采用与室内功能照明相同型号的线缆。
6.4.3 灯具外配线线芯截面积应与灯具功率相匹配,最小线芯截面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最小线芯截面
灯具安装场所及用途 铜芯软线、铜线最小线芯截面(mm 2)
灯具外配线 建筑室内 1.5
室外 1.5
6.4.4 水下灯具外配线应采用双重绝缘且标称截面积符合表 1 的防水型软缆或软线。
6.4.5 当引入水下灯具的电源线采用导管保护时,应采用塑料导管。
6.4.6 电缆导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表 2 的规
定。
表2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电缆种类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无铅包、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10 d
有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20 d
无铠装塑料绝缘电力电缆 15 d
非铠装、屏蔽型软控制电缆 6 d
其他控制电缆 10 d
注:d 为电缆外径。
6.4.7 除下列回路的线路可穿在同一根导管以外,其他回路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根导管内:
a)
同一照明设施的配电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b)
照明线路穿管敷设时,配电电线截面积的总和不应超过导管或电缆槽盒内截面的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