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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2084-2024 数据资源公证登记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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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13 09: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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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36/T 2084-2024 数据资源公证登记规范 ICS 03.120.10
CCS A 00 DB36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2084—2024
数据资源公证登记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notarization registration of data resource
2024 - 12 - 04 发布 2025 - 06 - 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2084—2024
目 次
前 言 ............................................................................... II
引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 ............................................................................ 2
5 登记事项 ............................................................................ 2
6 登记程序 ............................................................................ 3
7 变更登记 ............................................................................ 5
8 注销登记 ............................................................................ 6
9 撤销登记 ............................................................................ 6
I
DB36/T 2084—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江西财经大学数据法律研究院、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南京国础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共青城市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南昌)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中税网(北京)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西永华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一方知行(江西)咨询集团、利安达会
计师事务所、杭州数聚要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中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尚数网科技有限公
司、南昌市尚数网科技有限公司、浪潮卓数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饶传平、支娜、刘建勇、胡军太、郝仕湖、余斐蓉、饶世兴、洪民杰、傅纪雪、
陶斯琦、刘疆、张沫、曾育生、潘浩、黄勇、李瑞、黄任重、张家卿、程家明、陈铁鑫、刘洋、关红梅、
陈爱明、肖浩、王勇、李先苦、熊文、童自华、何昌荣、姜万燕、梁晴、胡宇奇、吴玮、左北平、李明
鹏、刘海、汪永祥、孔令纬、李心、吴晓航、陆安兵、邹巍、赵德莲、李静之、许丹丹、柯有贵、王莉
莉、饶强、胡婷、王蒙、蔡振荣、朱锟、谢传家、石钊、兰明才。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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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数据已成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
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政策,根据《公证法》和《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
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数据资源公证登记行为,明确数据资源权益,保护数
据资源主体合法权益,制订《数据资源公证登记规范》,为数据资源公证登记活动提供规范指引,为
数据资源主体提供权益证明指南,与数据交易、流通、质押等标准衔接配套,形成支撑数据要素市场
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对推进可信数据流通体系建设,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III
DB36/T 2084—2024
数据资源公证登记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数据资源公证登记的基本原则、登记事项、登记程序、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
本文件适用于指引办理公证程序下的数据资源登记的业务工作。针对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
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公证登记,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 36344—2018 信息技术 数据质量评价指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数据资源 data resource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依法履职或经营活动中制作或获取的,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保存的
数据集合。
[来源:GB/T 36344-2018,2.6]
3.2
数据资源公证登记 notarization registration of data resource
公证机构将数据资源的名称、主体、权益类型、形态、版本、所属行业等情况记录在专门数据库的
行为。
3.3
数据资源主体 data resource rights holder
享有数据资源相关权益,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4
个人信息 personal information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
的信息。
[来源:GB/T35273-2020,3.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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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数据处理 data processing
对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3.6
数据安全 data security
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4 基本原则
4.1 工作理念
公证机构在进行数据资源公证登记时,贯彻“崇法、尚信、守正、求真”的公证执业理念,规范登
记工作程序,提高登记服务水平,帮助数据资源主体增信,促进数据可信流通体系建立,增强数据的可
用、可信、可流通、可追溯水平,应遵循以下原则。
4.2 真实原则
数据资源登记证书所证明的数据资源权益情况在登记时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
真实存在,不存在虚构、伪造或重大遗漏。
4.3 合法原则
数据资源公证登记的内容及其形式均应符合法律规定。
4.4 公平公正原则
公证机构在办理数据资源公证登记时,应当做到公平、公正。
4.5 独立原则
公证机构在办理数据资源公证登记时,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4.6 保密原则
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机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参与登记事务的人,应当保
守他们在公证活动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4.7 回避原则
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机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参与登记事务的人,不得承
办本人及其近亲属或者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数据资源公证登记。
5 登记事项
数据资源公证登记的事项如下:
a) 数据资源名称:登记对象数据集的名称;
b) 数据资源主体:数据资源主体的身份信息,包括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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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
c) 数据资源权益类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
d) 数据资源形态:数据资源的物理形态;
e) 数据资源版本:数据资源的迭代版本;
f) 数据资源所属行业:数据资源所属的行业;
g) 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6 登记程序
6.1 申请
6.1.1 申请人可自行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机构办理数据资源公证登记。受委托办理登记事
宜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
6.1.2 合作处理数据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接受他人委托处理数据的,可以根据协议由委托方或双
方共同提出申请。
6.1.3 申请数据资源公证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数据资源公证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如
实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a) 申请表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b) 数据资源权益证明材料,如自主开发证明、受让合同、许可使用协议等;
c) 数据资源内容材料,包括数据字典、数据目录、数据模型等;
d) 其他登记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6.1.4 提交数据资源公证登记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以公证机构收到相关申请文件的时间为
准,公证机构未能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6.2 受理
6.2.1 公证机构应当在申请人提起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受
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
全部内容。
6.2.2 经公证机构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a) 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合法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的;
b) 申请人曾有数据造假、侵权等不良记录,缺乏必要的信用修复证明的;
c) 申请登记事项不属于本文件规定的登记事项的;
d) 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属于利用公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规避法律义务的;
e)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公证机构要求,经告知补正而拒不补正的;
f) 其他不宜受理数据资源公证登记的情形。
6.2.3 公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6.3 审查
6.3.1 数据资源公证登记审查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通过第三方技术核验和合规评估专业
服务机构的协作、核查,对数据资源公证登记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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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为了确保技术核验和合规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公证机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第三方专
业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核验和合规评估工作。技术核验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可的相关资质认证,如信息安
全管理体系认证(ISO/IEC 27001)、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等,以保证其在数据处理和信
息安全方面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合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数据合规评估相关的专业资质和经验,包括
但不限于数据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等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合规评估机构应当拥有专门从事
数据保护和隐私合规事务的律师团队,具备对数据处理全流程进行合规评估的能力。第三方技术核验和
合规评估工作由公证机构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审查的真实、合法性。
6.3.3 根据登记的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部分/全部审查,附审查要求:
a) 申请信息及材料: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及相关材料必须合法、真实、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误
导性陈述;
b) 数据内容:数据的格式、规模等特征信息必须与申请材料反映的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
规定的数据合规、数据安全要求;
c) 数据来源:数据的收集方式必须合法合规(包括涉及的原始数据取得方式),不得侵犯他人合
法权益,且符合数据安全要求;
d) 数据使用、加工:数据资源的使用、加工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违反与相关利益方的合法
约定、存在数据安全风险;
e) 数据存储:数据资源的存储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数据泄露、毁损等风险。涉及
重要数据和敏感数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加密、脱敏等措施;
f) 数据传输、提供与公开:数据对外开放、共享、交易的接口和访问控制机制必须安全、合规;
g) 数据权益情况:数据资源主体与相关利害人之间数据权益关系应当清晰明确,不存在权益纠纷;
h) 其他与数据资源权益、数据合规性与安全性相关的内容。
6.3.4 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公证机构以及第三方的审查工作,按要求补充或者更正申请材料,如实回
答询问,提供必要的协助。申请人未能按时提供登记申请所需的材料,公证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登记审
查程序,并要求申请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6.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通过,公证机构不予办理登记:
a) 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
b) 数据获取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应获得数据来源方授权而未获得授权的;
c) 存在尚未解决的权益争议的;
d)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6.3.6 公证机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发送《不予登记决定通知书》。
6.4 存档
6.4.1 公证机构应当将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资源权益情况摘要、申请材料以及登记程序工作记录等
资料,通过区块链等技术进行存档,形成永久可查、不可篡改的电子证据,方便后期查询和核验。
6.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提供存档查询服务:
a) 数据资源主体有查询有关资料需要的;
b)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和取证;
c)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情形。
6.5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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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对经审查符合数据资源公证登记要求的,在数据资源公证登记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自公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不予公示或者
采取脱敏、摘要等方式部分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a) 数据资源名称;
b) 数据资源形态;
c) 数据资源主体;
6.6 异议
6.6.1 数据资源公证登记公示期间以及登记生效期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数据资源公证登记公示内
容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初步证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证机构提出异议。
6.6.2 公证机构接到异议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内容转送申请人;申请人应于 5 个工作日内
向公证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6.3 公证机构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异议不成立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转送异议人,异议
人可以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公证机构补充提交异议成立的证据材料。
6.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并终止公证登记:
a) 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数据资源主体非真正数据权益归属人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b) 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
c) 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数据资源登记内容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的;
d) 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数据资源的数据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 其他应当认定异议成立的情形。
6.6.5 公证机构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相应的异议处理结果,并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和异议人。
6.7 登记
6.7.1 公示结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公证机构对登记申请依法予以核准,签发数据资源登记证
书,并在数据资源公证登记平台上进行公告。
6.7.2 数据资源登记证书自公证机构盖章之日起生效,是证明申请人享有相关数据资源权益的有效凭
证。数据资源公证登记证书样式、标准由公证机构统一制定。登记证书和平台公告信息不一致的,以平
台为准。
7 变更登记
7.1 登记生效期间,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需更正原登记内容的,登记申请人应及时向公证机构申
请变更登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 登记申请人身份材料;
b) 变更内容的佐证材料;
c) 其他有关材料。
7.2 涉及数据资源权益变化的变更登记应当由权益各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单方
申请:
a) 通过继受、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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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生效的裁判文书或者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权益的;
c) 数据资源主体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d)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注销登记
登记生效期间,经数据资源主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可以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和
资料:
a) 数据资源主体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b) 数据资源登记证书原件;
c) 公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 撤销登记
9.1 登记生效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可以撤销全部或部分登记的结果:
a) 登记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以伪造有关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b) 登记生效期间异议成立的;
c) 生效的裁判文书或者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生效的决定;
d)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撤销登记的情形。
9.2 公证机构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发送《撤销登记决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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