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5.020.30
CCS B 41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299—2024
代替DB15/T 299-1998
动物铁路运输检疫监督技术规程
Codes of practice for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animals in
railway transportation
2024-11-29 发布
2024-12-29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299—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5/T 299-1998《动物铁路运输监督检验技术规程》,与DB15/T 299-1998相比,除结
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为《动物铁路运输检疫监督技术规程》;
b) 更改了“范围”表述(见 1,1998 年版的 1);
c)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增加了具体引用文件名称(见 2,1998 年版的 3、4);
d)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的说明(见 3),更改部分“术语”定义表述,并将 1998 版有关内容更
改后纳入(见 3.1、3.3,1998 年版的 3.1、3.2),增加了“动物疫病”术语(见 3.2),并对
术语增加了英文译名(见 3.1、3.2、3.3);
e) 更改了“程序”中“报检”流程,并将 1998 版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 4.1,1998 年版的 5.1);
f) 增加了“程序”中“查证验物”内容,合并 1998 年版“查证”“验物”流程,并将 1998 年版
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 4.2 ,1998 年版的 5.2、5.3);
g) 删除了“监装和监卸”部分(见 1998 年版的 5.4);
h) 增加了“消毒”环节中畜禽产品消毒规范,具体按照 GB/T 16569 引用文件执行(见 5.1);
i) 增加了“消毒”环节中卫生规范,具体按照 NY/T 2843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兽医卫生规范引
用文件执行(见 5.2、5.3、5.4);
j) 更改了“处理”中“办理承运前”内容,删除“经铁路兽医监督检验人员名章”内容,并将 1998
版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 6.1,1998 年版的 6.1)
k) 增加了“处理”中“交付”内容,删除“发现无《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内容(见 6.2)
l) 更改了“处理”中“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处理方法”,并将 1998 版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 6.3,
1998 年版的 6.3、6.4、6.5、6.6);
m) 增加了“档案管理”环节(见 7.1、7.2、7.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1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内蒙古
兽医学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郝剑峰、王建龙、刘占喜、特木尔巴根、牧仁、秀英、贾皓、苏日娜、郭宇、
郑迪、阿荣、樊凤娇、宋小霞、王静、何鸿毅。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1998 年首次发布为 DB15/T 299-1998;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
DB15/T 299—2024
动物铁路运输检疫监督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经铁路运输动物检疫监督的程序、消毒、处理和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铁路运输动物的检疫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NY/T 2843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兽医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动物 Animal
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动物疫病 Animal Disease
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车辆 Vehicle
装载动物产品的车辆及附属设备。
4 程序
报检
4.1.1 承运前,货主或托运人应提前 3 天到铁路运输部门提交报检申请。
4.1.2 拟运输的动物,货主或托运人承运前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铁路运输部门应及时通
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4.1.3 到达输入地的动物,由铁路运输部门通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到场实施监督检查。
1
DB15/T 299—2024
查证验物
4.2.1 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有效。
4.2.2 动物标识应符合《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4.2.3 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的备案情况,发现未备案的,应当及时向所在
地旗县级农牧主管部门或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告。
4.2.4 查验运输动物的健康状况以及品种、数量、畜禽标识号等是否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记载
相符,查验时可抽检。
4.2.5 跨省调运的动物应符合发送或到达省份的动物调入调出监督管理办法。
5 消毒
消毒应当在铁路货运部门专设的消毒场所进行,使用安全高效、无恶臭气味、无腐蚀性、无残毒、
易溶于水的化学药品消毒,具体按照 GB/T 16569 的规定执行。
运输车辆在装前卸后应遵循清洗、消毒程序,粪便、垫草、污物应卸载在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
理,具体按照 NY/T 2843 的规定执行。
消毒药品应按照产品规定的浓度和单位用药量,喷洒均匀。
对于零散运输的动物应对装载器具实施消毒。
6 处理
对于拟运输的动物,经监督检查合格,并对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清洗消毒后在《动
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签章,铁路部门方可办理承运。
对于到达输入地的动物,交付前经查证验物合格的,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签章,铁路部门
方可办理交付。
对于监督检验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a) 对证物不符、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
由所在地旗县级农牧主管部门或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规定实施处罚后,符合补检条件
的按规定补检,不符合补检条件的,按规定处理;
b) 对应当佩戴而没有佩戴畜禽标识的,由所在地旗县级农牧主管部门或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
构依法处罚;
c) 对畜禽标识不能识读的,应向原出证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了解情况,按规定处理。原出证地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能说明情况的,予以放行;
d) 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不规范,但其它方面均符合要求的,通报原签发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后,签章注明予以放行;
e) 对疑似染疫的动物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农牧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相
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防疫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f) 对死因不明或群体发病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 档案管理
做好工作日志、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报表。
监督检查记录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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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记录归档管理,保存时间不少于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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