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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334-2024 公路运输检疫监督技术规程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233.59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4-26 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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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5/T 334-2024 公路运输检疫监督技术规程 ICS 03.220.01
CCS R 10 15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334—2024
代替DB15/T 334—2000
公路运输检疫监督技术规程
Code of pracitce for veterinary quarantines supervision of highway
transportation
2024-11-15 发布
2024-12-1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334—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15/T 334—2000《公路运输检疫技术规程》,与 DB15/T 334—2000 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文件名称;
b) 更改了“范围”中的规定要求(见第 1 章);
c)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见第 2 章);
d)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见第 3 章);
e) 删除了“对象”一章(见 2000 版的 2 对象);
f) 删除了“依据”一章(见 2000 版的 3 依据);
g) 增加了“检疫申报”(见 4.1)
h) 将“报检”更改为“报验”,删除了须出具《动物准调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
县境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增加了“应走省级人
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见 4.2,2000 版的 4.1);
i) 更改了“消毒”,增加了消毒药品、运输车辆和消毒药品喷洒的相关要求(见 5.2、5.3 和 5.4,
2000 版 5.1)
j) 更改了处理,增加了“检查不合格的”处理措施(见 6.1 和 6.2,2000 版第 6 章)更改了“结
果登记”(见 7.1、7.2 和 7.3,2000 版第 7 章)。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1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通辽市动物
检疫技术服务中心、通辽市农牧业发展中心、伊金霍洛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
旗畜牧工作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阿荣、崔毅、特木尔巴根、樊凤娇、安娜、王雪峰、贾皓、秀英、陈焱、李军
燕、毕力格巴图、于富丽、武娅楠、张继、董鹏、高志强、王文蕊、李航。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00 年首次发布为 DB15/T 334-2000;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
DB15/T 334—2024
公路运输检疫监督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经公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程序、消毒、处理和结果登记。
本文件适用于境内动物检疫机构、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和经公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541 兽医诊断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技术规范
NY/T 2843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兽医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程序
检疫申报
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取得相应的《动物检疫
证明》方可起运。
报验
跨省调运时,经公路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应走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承运单位(个人)
应主动报验。
查证验物
4.3.1 查验所运输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是否符合 NY/T 2843 的规定,是否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在有
效期内。
4.3.2 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的备案情况。
4.3.3 查验运输动物的健康状况以及种类、数量、畜禽标识号等是否与《动物检疫证明》的记载相符,
查验时按照 NY/T 541 的规定可对动物采样、留验、抽检。
4.3.4 查验动物产品的名称、数量是否与《动物检疫证明》记载相符,动物产品的容器、包装有无破
损、渗漏;胴体有无检疫验讫印章、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检疫标志是否完整,所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是否符合要求、合法有效。
1
DB15/T 334—2024
5 消毒
使用安全高效、无恶臭气味、无腐蚀性、无残毒、易溶于水的化学药品消毒。
消毒药品要达到规定浓度和单位用药量。
运输车辆在装前卸后应遵循清扫、洗刷、消毒程序,粪便、垫草、污物应卸载在指定地点,按照
GB/T 36195 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消毒药品喷洒均匀,达到车体挂水珠。
6 处理
经查证验物合格后,对运载工具等进行必要的防疫消毒后签章放行。
检查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对证物不符、没有《动物检疫证明》的,胴体无检疫验讫印章、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外包装
无检疫合格标志,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检疫证明》的,由所在地旗县级农牧主管部门
或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规定实施处罚后,符合补检条件的按规定补检,不符合补检条
件的,按规定处理;
—— 对应当加施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由所在地农牧主管部门或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
处罚;
—— 对畜禽标识不能识读的,应向原出证地动物检疫机构了解情况,按规定处理。原出证地动物
检疫机构能说明情况的,予以放行;
—— 发现未经备案的运输车辆,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报告;
—— 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应当向所在地农牧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相
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迅速采取隔离、消毒、抽样检验等防疫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 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
部令 2022 年第 3 号)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35 号)等
规定由所在地农牧主管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 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车辆的查证验物、消毒和处理
等工作。
7 结果登记
经查验证物相符,应当加盖监督检查印章或加施监督检查记录,并做好信息上传工作。
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验)结果及处理意见工作日志、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月报表、
消毒记录和无害化处理记录等逐日详细登记。
检查记录归档管理,保存时间不少于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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