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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
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H 361 0051—2017
代替 Q/SH 361 0051-2016
FHUDS 系列加氢精制催化剂
2017-11-01发布 2017-12-01实施
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 发 布
Q/SH 361 0051—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Q/SH 361 0051——2016《PHUDS 系列加氢精制催化剂》。
本标准与Q/SH 361 0051—201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范围中删除了产品具体制备工艺的描述(见第1章,2016年版的第1章):
——产品名称和代号中补充了产品的活性组分(见第3章,2016年版的第3章):
———FHUDS-8的堆积密度由“0.80 g/mL~0.92 g/mL”修改为“0.76 g/mL~0.86 g/mL”(见第 4章,2016年版的第4章):
———出厂检验中增加了出厂周期检验,活性指标列入出厂周期检验项目(见5.1.2016年版的5.1):
———组批规则由“每批不超过300t”修改为“每批不超过50t” (见5.2,2016年版的5.2).
本标准由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技术信息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艳、王月娜、宋春利。
本标准于2014年1月首次发布,于2016年4月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Q/SH 361 0051—2017
FHUDS系列加氢精制催化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氧化铝干胶粉为载体,添加一定活性组分制备的FHUDS系列加氢精制催化剂产品的分类和代号、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所属产品适用于柴油加氢精制过程,根据用户加工方案的不同,选用不同牌号的催化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816 催化剂和吸附剂表面积测定法
Q/SH 361 230 炼油催化剂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Q/SH 361 913 催化加氢、重整催化剂孔体积和孔径的测定 低温氮吸附法
Q/SH 361 920 条状和球状催化剂样品的采取与混合法
Q/SH 361 923 条状催化剂长度分布的测定
Q/SH 361 926 条状催化剂径向强度的测定
Q/SH 361 928 条状和球状催化剂紧堆积密度的测定
Q/SH 3370 503 加氢催化剂的活性评价
3 产品分类和代号
本标准根据产品活性组分和性能划分为6个品种,其产品名称和代号见表1.
表1 FHUDS系列加氢精制催化剂产品名称和代码
产品名称 代号 活性图分
FIIIUDS型柴油深度加氢脱硫催化剂 HH-UDS 钨阳镍锆系
PⅧBS-2型加氢胶液精制氧化剂 FHEDS-2 钙铝镍系
FⅧBS-3型加氢脱硫精制氧化剂 FHIDS-3 智钻系
FⅧB-5型加氢精制催化剂 HEDS-5 钼钴系
FMDS-6型加氢酸硫精制催化剂 FHUDS-6 钼镍系
FⅧDS-8型加氢医院精制装化剂 FHIDS-B 钳镍系
4 要求和试验方法
FHUDS系列加氢精制催化剂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表2.
、
Q/SH 361 0051—2017
表2 FHUDS系列加氢催化剂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项目 质量指标 试验方法
FH-UIS FHIDS-2 HINS-3 FHIDS-5 FHDS-6 FHUS-8
外观 三叶草 三叶草 三叶草 三叶草 三叶草 三叶草 日测
颗粒直径/m细条 1.3~1.6 1.2~1.4 1.2~1.4 1.1~1.3 1.1~1.3 1.1~1.3 Q/SH 221 933
粗条 —— — — 2.0~3.0 2.0~3.0 2.0~3.0
长度分布(质量分数)/%2m~8m 不小于 85 85 85 90 90 90 9/54 361 923
孔容/(mL/p)不小于 0.32 0.28 0.30 0.33 0.28 0.33 Q/SH 361 913
比表面积/(7/g)不小于 200 180 180 180 210 160 GB/T 5816
堆积密度/(g/ ml) 0.87~0.36 1.00~1.20 0.90~1.45 0.15-0.95 0.90~1.05 0.78~0.96 Q/SH 361 928
径向压碎强度/(1/ mm)不小于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9/51 361 926
活性”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Q/SH 3370 503
活性评价的控制指标以商务合同中的技术协议为准。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本标准表2中所列项目均为出厂检验项目,本产品的出厂检验包括出厂批次检验和出厂周期检验。
出厂批次检验项目包括除活性以外的其他所有项目。
出厂周期检验项目为活性项目,在生产工艺和原料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不超过6批进行一次周期检验。
5.2 组批规则
以相同配方生产的若干个班样的产品组成一检验批,每批不超过50 t,按批进行检验。
5.3 采样
按Q/SH 361 920的要求采取试样,取2k g作为检验和留样用。
5.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表2中的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并填写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5.5 复验规则
出厂检验的结果如果有某项指标不符合表2中的规定时,应取保留样复验。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表2中的规定时,按Q/SH361920的规定重新自两倍的包装单元中抽取试样对不合格项进行检验,以重新取样检验结果作为该批产品的质量判定依据。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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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 361 0051—2017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按Q/SH 361 230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