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00
CCS X 00
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2065—2024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统计分析与风险
交流工作规范
Work specification for statistical analysis and risk communication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sampling information
2024 - 11 - 08 发布
2025 - 05 - 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2065—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 ..............................................................................2
5 信息来源与分析 ........................................................................2
6 监督抽检信息风险等级划分 ..............................................................3
7 监督抽检信息风险交流 ..................................................................5
参考文献 ............................................................................... 8
I
DB36/T 2065—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定起草。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
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斌、熊铮、杨璇、刘钧、李雨露、彭雯婧、吕晶、卢素珍、祝爱艳、郝苗、
罗晨煖、董艳、赵怡昕、淦露、彭小强、罗文翔。
II
DB36/T 2065—2024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统计分析与风险交流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统计分析与风险交流工作的一般要求、信息来源与分析、监督
抽检信息风险等级划分、监督抽检信息风险交流。
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统计分析与风险交流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5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DB36/T 1478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sampling information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规定,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获得的食品
样品信息、检验信息及判定信息。
3.2
监督抽检信息风险等级划分
risk level classificationbased on supervision and sampling
information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风险指标类型与风险可能性类型,通过矩阵法划分,用于引导分类开展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风险交流工作。
3.3
监督抽检信息风险交流
risk communication based on supervision and sampling information
以监督抽检信息风险等级为引导,组织各利益相关方,就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进行交流沟通的过程。
3.4
风险可能性类型
theprobability ofrisk occurrence
由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率、年度内同一企业检出同类食品多批次不合格情况、同一企业同类食
品连续多年检出不合格的情况三个因素共同界定。
1
DB36/T 2065—2024
4
一般要求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风险交流基本原则:科学、客观、及时、公开。
5 信息来源与分析
5.1 信息来源
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和“江西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平台”获取相
关数据。
注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可查询监督抽检样品信息、检验信息及判定信息等相关信息。
注 2:“江西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平台”可对监督抽检数据开展多维分析。
5.2 分析内容
5.2.1 不合格食品的统计分析
5.2.1.1 不合格食品的统计分析应根据实际对不同因素开展分析,找出风险的特点、趋势,为风险交
流提供指引。分析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a)
食品种类;
b)
不合格项目;
c)
生产经营企业;
d)
环节、区域、场所;
e)
包装类型;
f)
时间维度。
可根据需要采用多因素综合分析。
5.2.1.2
围绕食品种类和不合格项目开展统计分析。食品种类参照抽检任务运用的“食品安全监督抽
检实施细则”划分,可根据分析需要在食品大类、食品亚类、食品次亚类、食品细类四级分类中选择具
有风险代表性的一级(即在该级食品分类中,所分析的风险问题不存在明显的食品种类风险差异)开展
分析。食品种类通常与不合格项目关联分析,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一类食品与一个不合格项目的关联分析、
一类食品与多个不合格项目的关联分析、一个不合格项目与多类食品的关联分析等方式。
5.2.1.3
围绕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统计分析。可从下列三个方面进行:
a)
按企业类型分析,分析不同企业等级间的食品安全风险差异,或小作坊与其他企业间的风险差
异等。企业等级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平台”或按照《统计
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划分;
b)
按风险类型分析,对当年度检出不合格食品在 3 批次及以上的生产企业,跟踪抽检继续被检出
不合格食品的生产企业等可能存在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情形开展深入分析;
c)
按企业区域分析,分析食品安全风险在不同区域的生产或经营企业间的差异与聚集性,按企业
区域分析时抓取数据不得限制任务来源,应纳入其他地区对当地生产或经营企业的食品抽检
数据,获得更全面的数据信息。
5.2.1.4
围绕环节、区域、场所开展统计分析。环节、区域、场所可采取独立分析或关联分析;不同
场所间(例如:餐饮环节各场所、“四小”相关场所)可做归类分析;校园食品分析可将学校/托幼食
堂作一类,其他各场所合并归为一类开展分析。
2
DB36/T 2065—2024
5.2.1.5
围绕包装类型开展统计分析。食品的氧化酸败以及微生物等可能受包装影响的指标可考虑分
析包装类型间的差异。
5.2.1.6
围绕时间维度开展统计分析。分析食品安全风险在季节、月份间的变化与聚集性,分析食品
安全风险随流通时间长短的变化,分析食品安全风险在风险交流与风险防控工作前后的变化。
5.2.2 合格食品的统计分析
5.2.2.1 压线风险分析。通过设定阈值进行“压线”风险分析(例如:将阈值设置为最大限值的 80%),
分析食品抽检合格项接近判定标准的程度,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预警。
5.2.2.2
累计风险分析。分析同一食品不同项目的累计值或与判定标准的接近程度(例如:同一食品
的各项食品添加剂或各项农兽药残留累计值),分析潜在食品安全风险。
5.2.3 趋势分析
5.2.3.1 不合格率趋势分析。通过统计三年以上的数据形成食品不合格率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分析不
合格率的稳定性及变化趋势,对未来趋势进行预测并预警。
5.2.3.2
检测结果的趋势分析。通过历史数据形成食品检测项目检测结果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分析检
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分析不同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的关联变化,对风险趋势及潜在风险进行预测并预警。
5.2.3.3
构建风险地图。对不同区域的不合格食品及项目指标进行热力图可视化,直观分析区域风险
趋势。
6 监督抽检信息风险等级划分
6.1 等级划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
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
剂名单》(第 1-6 批),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禁限用农药名录”,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发布
的致癌物清单,GB 2760、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GB 31650、GB 31650.1 等相关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江西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平台”
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数据及分析结果。
6.2
风险指标划分
风险指标划分参照表 1,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从重到轻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无法通
过表 1 直接划分的采用专家评估法划分。
表 1
风险指标划分
指标类型 特征描述
一类 1.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包括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 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1]2.可能引发重大舆 情的。3.其他经评估认为非常严重的情形。
二类 1.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严重危害的。包括检出被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列入致癌 物清单的;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的;被列入食品 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禁限用农药名录的;致病性微生 物、生物毒素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用物质的。 [2-10]2.可能引发舆情 的。3.其他经评估认为较为严重的情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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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风险指标划分(续)
指标类型 特征描述
三类 1.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包括检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 有机污染物的;指示食品发生变质或反映食品品质受到严重影响的质量指标不合格的;特殊人群食品 的营养指标不合格的等。2.其他经评估认为需要注意的情形。
四类 1.对人体健康影响微弱的。包括一般质量指标、特征性品质指标、营养素指标(非特殊人群食品)、 指示指标等不合格的。
注:如某一风险指标根据其特征适用多个指标类型,应从重确认其指标类型。
6.3
风险可能性类型划分
风险可能性类型,根据其发生的可能性分为 7 个类型,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率、多批次不合
格情况以及连续不合格情况作为定级标准,参照表 2 划分。
表 2
风险可能性类型划分
可能性类型 特征描述
Ⅰ 1. 3A≤p;2.年度内同一企业检出同类食品 3 批次及以上不合格样品;3.同一企业同类食品连续 3 年 及以上被检出不合格的。
Ⅱ 1. 1.5A≤p<3A;2.年度内同一企业检出同类食品 2 批次不合格样品;3.同一企业同类食品连续 2 年 被检出不合格的。
Ⅲ A≤p<1.5A
Ⅳ 0.5A≤p<A
Ⅴ 0.2A≤p<0.5A
Ⅵ 0<p<0.2A
Ⅶ p=0
注:1.p 表示监督抽检不合格率,A 表示省、市、县年度食品平均抽检不合格率或问题率,计算 p 或 A 时要求抽检量不 小于 20 批次或检出 3 批次及以上不合格样品;关于“同类食品”,食用农产品中一般以食品次亚类计,食用农产品以 外的食品一般以食品亚类计,风险情况具有明显差异的可以食品细类计。
6.4 风险等级划分
6.4.1 监督抽检信息风险等级由高到低划分 5 个等级,分别是 S、H、M、L、A,采用风险指标和风险
可能性类型作为分级依据,根据表 3 采用矩阵法划定等级。
表 3
风险等级划分
可能性类型 风险交流指标类型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Ⅰ S S H M
Ⅱ S H M L
Ⅲ H M M L
Ⅳ M M L A
Ⅴ M L L A
Ⅵ M L A A
Ⅶ A A A A
4
DB36/T 2065—2024
6.4.2
如某一食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风险指标类型,应以各风险指标类型中风险等级最高的作为该
食品的风险等级。
7 监督抽检信息风险交流
7.1 分类开展风险交流
按照监督抽检信息风险等级分类开展风险交流:
a)
风险等级为 L 及以上的,应组织开展信息通报;
b)
风险等级为 M 及以上的,应组织开展部门内风险交流;
c)
风险等级为 H、S 的,应组织开展部门间风险交流、区域间风险交流;
d)
风险等级为 S 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逐级上报至省级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7.2 信息通报
7.2.1 信息通报内容
信息通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不合格食品标示的名称、食品分类、生产日期或批次批号等食品相关信息;
b)
不合格指标项目及判定结果信息;
c)
不合格食品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或被抽样单位名称,及其属地信息,食用农产品还应包含抽样
环节备注的溯源信息;
d)
有必要通报的其他信息。
7.2.2
信息通报范围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职责主动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信息通报范围如下:
a)
校园专项和抽样场所为“学校/托幼食堂”的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应向教育主管部门通报。
其中,涉及食用农产品的通报范围应包含农业农村部门,涉及非法添加物质的通报范围应包
含公安部门;
b)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应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其中,涉及重金属污染的通报范围应
包含生态环境部门,涉及非法添加物质的通报范围应包含公安部门;
c) 进口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应向海关部门通报;
d) 集中清洗消毒复用餐饮具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应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
e) 大米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应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通报;
f) 景区景点(旅游专项)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应向文化和旅游部门通报;
g) 必要时可向行业主管等其他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7.3 风险交流
7.3.1 基本要求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
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行业专家等利益相关方,就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进行交流沟通。
7.3.2
部门内风险交流
5
DB36/T 2065—2024
7.3.2.1
交流内容
交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
b)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统计分析情况(统计分析参照“5.2 分析内容”,下同);
c)
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食品安全风险情况;
d)
其他部门通报的有关食品安全风险情况;
e)
围绕风险问题研讨形成相关风险管理措施。
7.3.2.2
交流范围与交流方式
交流范围包括执法稽查、食品协调、食品生产、食品经营、特殊食品、新闻宣传等有关食品安全监
管单位,必要时可邀请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行业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交流方式包括风险会商、交流研判、沟通交流、信息简报等。
涉及食品行业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问题的,交流内容及交流范围可参照 DB36/T 1478 及其他有关文
件要求执行。
7.3.3 部门间风险交流
7.3.3.1 基本要求
风险等级为 H 以上且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向同级食安办通报相关信息,并提出组织部门间
风险交流的建议。
7.3.3.2
交流内容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总体情况,校园食品、食用农产品、进口食品、集中清洗消毒复用餐饮具、大米、
景区景点食品等监督抽检信息统计分析情况,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食品安全风险情况。
7.3.3.3
交流范围
食安办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风险会商或其他方式开展风险交流。
7.3.4 区域间风险交流
7.3.4.1 基本要求
风险等级为 H 以上且涉及其他区域的,应参照区域协作机制组织开展区域间风险交流。
7.3.4.2
交流内容
交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区域性、行业性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及行业潜规则等区域共性问题;
b)
食品安全抽检、数据质量评价、承检机构考核等环节获得的承检机构评价信息;
c)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及相关统计分析信息;
d)
食品安全风险研判信息;
e)
其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f)
食品安全抽检、风险交流、核查处置等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区域共性问题的研究成果或
处置案例;
6
DB36/T 2065—2024
g)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方法、风险交流技术手段、信息化技术应用、核查处置能力等先进经验与技
术信息;
h)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风险解析、视频资料等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资料;
i)
其他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亮点。
7.3.4.3
交流范围
参照各地区域协作机制执行。
7.3.5 风险交流效果评估
7.3.5.1 开展风险交流及落实风险管理措施后,应对相关食品组织跟踪抽检,并针对跟踪抽检结果参
照“5.2 分析内容”开展风险交流效果评估。
7.3.5.2
风险交流效果评估结果表明食品安全风险有升高趋势的,重新执行“6 监督抽检信息风险等级
划分”程序,并参照“7 监督抽检信息风险交流”程序强化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
7.3.5.3
风险交流效果评估结果表明食品安全风险未见明显变化的,重新执行“7 监督抽检信息风险
交流”程序强化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
7.3.5.4
风险交流效果评估结果表明食品安全风险有降低,但监督抽检信息风险等级依然在 M 及以上
的,进一步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7.3.5.5
风险交流效果评估表明监督抽检信息风险等级已降至 L 或 A 的,该轮风险交流程序闭环完成。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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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1〕24 号))
[2]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
[3] 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禁限用农药名录”
[4]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
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 号)
[5]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
5 号)
[6]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7]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整顿办函〔2010〕50 号)
[8]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
通知(整顿办函〔2011〕1 号)
[9] 关于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卫
生部公告 2011 年 第 16 号)
[1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
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
[11]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