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CNCA-CGP-07:2021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绝热材料
2021 年 6 月 1 日发布
2021 年 6 月 1 日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 2
2 认证模式 ............................................... 2
3 认证流程及认证时限 ..................................... 2
4 认证申请 ............................................... 2
5 初始检查 ............................................... 4
6 产品抽样检验 ........................................... 7
7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 8
8 获证后的监督 ........................................... 8
9 扩大或缩小申请 ........................................ 10
10 认证证书 ............................................. 11
11 认证标识的使用 ....................................... 12
12 收费 ................................................. 12
13 其他 ................................................. 12
附件 1 关键原材料备案清单 ................................ 14
附件 2 绿色产品自评价表 .................................. 17
附件 3 绿色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 22
附件 4 抽样检验方案 ...................................... 29
1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岩棉、玻璃棉、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柔性泡沫橡塑和泡沫
玻璃的绿色产品认证。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
用范围调整,应以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初始检查+产品抽样检验+获证后监督。
3 认证流程及认证时限
3.1 认证流程
认证的基本流程包括:
1) 认证申请
2) 初始检查
3) 产品抽样检验
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 获证后监督
注:初始检查包括资料技术评审和现场检查。
3.2 认证时限
自正式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一般不超过 90 天,包
括初始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因委托人未及时提交资料、不能按计划接受现场检查、未按规定时间递交不
符合整改、未能及时寄送检验样品、未及时缴纳费用,以及特殊的样品检验周期
等原因导致认证时间的延长时,不计算在内。
4 认证申请
4.1 认证单元划分
绝热材料的认证单元划分见表 1 所示。同一生产企业、同种产品,但生产场
地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2
每个认证单元产品的详细认证范围应在认证证书或附件中予以界定。
表 1 认证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分类 认证单元
1 岩棉 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板
建筑屋面用岩棉板
建筑幕墙、钢结构和内保温用岩棉板
岩棉条
2 玻璃棉 无甲醛玻璃棉板
无甲醛玻璃棉条
无甲醛玻璃棉毡
3 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Ⅰ型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Ⅱ型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4 柔性泡沫橡塑 柔性泡沫橡塑板
柔性泡沫橡塑管
5 泡沫玻璃 Ⅰ型
其他
4.2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为 GB/T 35608-2017《绿色产品评价 绝热材料》。
4.3 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同时随附以下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
责:
1) 书面申请书;
2) 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
3) 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委托关系证明(如授权委托书等。当委
托方为经销商、进口商时,还应提交经销商与制造商、进口商与制造商
签订的合同证明);
4) OEM/ODM 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
3
5) 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声明,
(如果公司成立不足三年,按公司成立之日起至申请日进行提供);
6) 产品工艺流程图;
7) 生产厂组织机构图;
8) 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且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由具备 CMA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9) 生产厂按 GB/T 19001、GB/T 24001、GB/T 23331 和 GB/T 45001 分别建
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10) 按认证单元提交关键原材料备案清单(见附件 1);
4.4 受理
认证机构收到申请文件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核,
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文件齐全后,在 3 个工作
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受理时,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协议。
5 初始检查
5.1 检查准备
5.1.1 检查计划与检查组组成
认证机构应为其现场检查制定计划,该计划应基于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相关
要求,并与检查的目的和范围相适应。
认证机构应选派有资质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在确定检查组的规模和组成时,
应基于生产工厂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认证产品的范围、涉及的技术特点、数据和
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及检查员具有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因素确定。
检查组进入现场检查前,应完成对认证委托人按附件 2 提交的自评估表及相
应证实性资料的技术评审。
5.1.2 资料技术评审
5.1.2.1 评审目的
4
通过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申请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的技术评审,了解
和掌握申请认证产品和企业对于 GB/T 35608-2017 的符合性程度,以及企业工厂
保证能力相关管理文件符合本实施规则的程度,确定是否能够进入现场检查,并
进一步识别出后续工厂检查的思路和重点。
5.1.2.2 评审人日数
一个认证单元的资料技术评审人日数为 2 人日,随认证单元的增加,视产品
复杂程度,可酌情增加人日,最多不超过 3 人日。
5.1.2.3 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包括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重点从
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技术评审:
1) 组织机构的合法性复核
包括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等相关机构资质的存在性和合法性,及
OEM/ODM 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等。
2) 文件资料的完整性、适应性、有效性审查
文件内容应能完整覆盖本附件 2 规定的相应要求,避免缺项情况发生。
文件内容应适宜支撑对申请企业及产品符合 GB/T 35608-2017 及本规则要求
的审查。文件内容所代表的相关合格评定结果的状态应为有效,如认证证书应在
有效期内。
3) 工厂保证能力的符合性判断。
5.1.2.4 评审时限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原则上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技术评审。
认证委托人准备自评估表及相应证实性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5.1.2.5 评审结论
资料技术评审结论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符合要求,可进行现场检查;
2) 基本符合要求,但需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可在现场检查时提交整
改证据;
5
3) 不符合要求,无法进行现场检查。
5.2 现场检查
5.2.1 基本原则
1) 原则上,现场检查应在资料技术评审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可在检
查现场直接提交整改证据)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
a) 绿色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b) 产品一致性检查;
c)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2) 现场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场所。对于与绿色产品认证
相关,但处于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和部门,可视情况选择适当
的检查方案,包括采信企业的自我声明或其他合格评定结果。
3) 现场检查时,工厂应正常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
5.2.2 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并按附件 3《绿色
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要求》进行。
5.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在经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
下述内容的一致性检查:
1) 认证产品与申请文件或证书的一致性;
2) 认证产品本体或包装上明示的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及相关标识与申
请书或证书的一致性;
3) 认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与备案产品关键原材料的一致性。
初始工厂检查时,应对全部认证单元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5.2.4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按照 GB/T 35608-2017 验证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在基本要求、资源属性指标、
能源属性指标、环境属性指标和部分品质属性指标方面的符合性情况。认证机构
应在生产现场对其实际内控运行情况,包括涉及的文件、记录、实物、人员、设
6
备、环境、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等进行核查,确认与提交申请文件的
一致性。如对于污染物排放,应重点核查生产现场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处置设备
及相关文件记录等,以验证所提交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的真实可靠性。
5.2.5 检查人日
原则上,一个认证单元的现场检查基础人日数见表 2。每增加 1 个认证单元,
在表 1 的基础上相应增加 1 个人日。不同的生产场所应分别计算人日数。
表 2 一个认证单元的现场检查基础人日数
企业规模 100 人及以下 100 人以上
基础人日数 13 14
当生产企业已通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或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时,每通过一项管理体系认证,应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
减少 2 个人日。
5.2.6 检查结论
现场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现场检查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均通过,且
现场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2)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发现存在一
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
现场检查通过。
3)现场检查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未通过、或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发
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现场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6 产品抽样检验
产品抽样检验可在现场检查前完成,也可与现场检查同时进行。
6.1 抽样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7
应符合 GB/T 35608-2017 中部分品质属性指标的相关规定,详见附件 4。
6.2 抽样检验方案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并确定检验方案后,可进行产品抽样检验。抽样检验
方案见附件 4。
6.3 抽样检验实施
抽样检验应由认证机构确定、且具备 CMA 资质(需覆盖附件 4 所涉检测依据)
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验,应确保检验结论真实、准确,对检验全
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6.4 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如果认证委托人能就认证单元的产品提供同时满足以下规定的检验报告,认
证机构可以此检验报告作为该产品抽样检验的结果。
1) 具备 CMA 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
2) 报告中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抽样方法、检验方法等符合 GB/T 35608-2017
及本规则的规定;
3) 原则上,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现场检查日前 12 个月内。
7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抽样检验、初始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后,认证
机构原则上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认证委托人颁发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
单元颁发一张证书。
8 获证后的监督
8.1 监督时间
原则上企业获证 6 个月后即可安排监督,每次监督时间间隔不超过 1 年。若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且监督时机可为预先不通知: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制造
商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的;
8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工艺、质量管理
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的。
8.2 监督内容
每次监督应覆盖所有生产企业(场所),并覆盖全部有效证书。监督的内容
应包括:
1)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2)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3)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
4) 监督检验;
5) 上一次评价不符合项整改措施有效性验证、认证证书和标识使用情况、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8.2.1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每次必查条款
为附件 3 的 3、5、6、10、11 条,对其余条款可适当检查,一个认证周期内覆盖
所有条款。
8.2.2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应至少覆盖每一单元的认证产品,其余按 5.2.3 的规定
进行。
8.2.3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按 5.2.4 的规定进行。企业应对所有认证单元
的产品进行自评,并确保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原则上可抽取有代表性的认证单元
进行,一个认证周期内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
8.2.4 产品监督检验
按获证单元进行认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原则上抽取有代表性的认证单元,一
个认证周期内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所有代表性认证产品。监督检验的其他要求参见
本文件 6 的规定。当按照 6.4 利用其他检验结果时,上一次认证所涉及的产品抽
9
样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当次监督检验可采信的结果。
8.3 监督检查人日
原则上,监督检查人日数应不少于初次现场检查人日数的 50%。管理体系运
行情况有变化时,需重新核定。
8.4 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监督检查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评价、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
查、产品监督检验均通过,且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2)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产品监督检验均通过,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和产品
一致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
证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监督检查通过。
3)监督检查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评价未通过、或产品监督检验未通过、或工厂保证
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
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8.5 监督检查结果评价
认证机构对监督检查结论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绿
色产品认证证书、使用绿色产品认证标识。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按照 10.5
的规定依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9 扩大或缩小申请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认证委托人需扩大认证范围的,扩大单元部分应
按初次认证程序进行,扩大的人日数一个单元不得低于 1 个人日。
在认证单元内扩展认证产品时,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应符合认证要求,并
在在下次监督检查是给予验证。
对于需在年度监督时减少认证单元的,应酌情减少现场检查人日数。
10
10 认证证书
10.1 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证书的有效性通过定期监督来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
前 90 天内提出延续申请。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
机构应在接到延续申请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10.2 证书覆盖内容
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名称、地址;
2) 认证单元名称,及产品名称、系列、规格型号等;
3) 认证依据;
4) 认证模式;
5)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6) 认证机构名称;
7) 证书编号;
8) 其他依法需要标注的内容。
10.3 证书的变更
认证委托人在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
装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产品名称/型号等,从而可能影响证书内容发生变
化时;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或产品标准更
新可能影响检测结论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由认证机
构评价变更内容与原认证范围的一致性程度,并根据差异进行补充评审、检验或
检查。
对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
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10.4 证书的扩大与缩小
认证委托人需扩展证书覆盖认证产品的范围时,应按第 9 章的规定进行。对
11
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
证书。
当企业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认证产品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范围,原则上
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注销该企业相应的认证产品。企业退还认证证书,
同时停止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识。
10.5 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认证委托人违反认
证有关规定、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或者无法继续生产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
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销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认
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
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认证机构
将撤销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1 认证标识的使用
通过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可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
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绿
色产品标识,样式见图 1。获证企业在使用标识时,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关于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的要求
及发证机构对标识的管理要求。
图 1 绿色产品标识样式
12 收费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收费标准清单。
13 其他
12
13.1 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采信
绿色产品认证鼓励采信其他合格评定结果。采信的内容、方式、流程等应符
合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
13.2 其他认证要求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符合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
13
附件 1
关键原材料备案清单
申请方名称:
生产厂名称:
生产厂地址:
认证单元名称:
产品名称、型号:
产品执行标准:
一、 关键原材料备案清单
关键原材料备案清单
产品类 别 原材料类别 原材料名 称 技术要求 供应商名称 制造商名称
岩棉制 品 天然矿石
工业矿渣
粘接剂
焦炭
其他
玻璃棉 制品 天然矿石
纯碱
硼砂
粘接剂
其他
14
产品类 别 原材料类别 原材料名 称 技术要求 供应商名称 制造商名称
模塑聚 苯乙烯 泡沫塑 料 聚苯乙烯树 脂
发泡剂
阻燃剂
稳定剂
其他
柔性泡 沫塑料 聚氯乙烯
橡胶
发泡剂
阻燃剂
稳定剂
其他
泡沫玻 璃 碎玻璃
发泡剂
发泡促进剂
其他
注 1:选择申请产品适合的关键原材料类别进行填写,本表中未涉及的关键原 材料按产品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注 2:本表不够时可自行复制填写。
15
二、产品描述(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特性、
用途等)
三、申请方声明
1)选择申请产品适合的原材料类别进行填写,应列出每种关键原材料的所有制
造商/供应商。
2)申请人应保证关键原材料中不出现绿色产品认证要求中规定的违禁物质;保
证备案关键原材料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保证获证产品只配用经认证机
构确认的上述关键原材料。如关键原材料需进行变更(增加、替换),申请人应
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认证机构认可,不得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
格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产品认证要求。
申请方(盖章)
年 月 日
16
附件 2
绿色产品自评价表
1 自评表
表 2-1 基本要求自评表
项目及要求 是否 符合 证明材 料索引
基 本 要 求 生产企业的 污染物排放 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达到国 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近 3 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 件。 1)4)5)
生产企业污 染物总量 控制 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 3)
生产企业的 管理 应 按 照 GB/T19001 、 GB/T24001 、 GB/T23331 和 GB/T45001 建立并运行质量 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 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6)
产品质量 水平 产品的基本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行业 标准的要求,如 GB/T 19686、GB/T 25975、 GB/T 13350、GB/T 17795、GB/T 10801.1、 GB/T 29906、GB/T 17794、JC/T647 等。 2)
2-2 评价指标要求自评表(适用于岩棉)
项目及要求 是否 符合 证明材料 索引
资 源 属 性 固体废弃物使用率 ≥40% 7)
生产过程中煤的使用 不允许使用煤 8)
能 源 属 性 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耗 先进值 9)
单位产品可比熔融焦耗 先进值
环 境 属 性 生产固废和废水 100%利用 10),11)
甲醛释放量 ≤0.5 14)
品 质 导热系 数 外墙板 ≤0.038 W/(m·K) 16)
幕墙、钢结构、内 ≤0.035W/(m·K)
17
项目及要求 是否 符合 证明材料 索引
属 性 (平均 温度 25℃) 保温用
岩棉条 ≤0.045W/(m·K)
外墙板 垂直于表面抗拉强 度 ≥10kPa
垂直于表面抗拉强 度保留率 ≥50% 15)
7d 全浸体积吸水 率 ≤5.0%
屋面板 压缩强度 ≥80kPa 16)
所有产 品 酸度系数 ≥2.0
氧化钾加氧化钠含 量 ≤4.0% 15)
纤维平均直径 ≤5.0μm 16)
密度均匀性 ≤10% 15)
表 2-3 评价指标要求自评表(适用于玻璃棉)
项目及要求 是否 符合 证明材料 索引
资 源 属 性 固体废弃物使用率 ≥80% 7)
单位产品水消耗量 ≤1000kg/t 12)
能 源 属 性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380kgce/t 9)
环 境 属 性 生产固废和废水 100%利用 10),11)
甲醛释放量 不得检出 15)
TVOC ≤0.50 mg/(m 2·h)
品 质 属 性 导热系 数 (平均 温度 25℃) 毡 密度 48kg/m 3 ≤0.033 W/(m·K) 16)
密度 24kg/m 3 ≤0.037 W/(m·K)
密度 16kg/m 3 ≤0.039 W/(m·K)
板 ≤0.034 W/(m·K)
条 ≤0.046 W/(m·K)
18
毡 标称密度 ≥16 kg/m3
纤维平均直径 ≤6.0μm
回弹厚度 ≥标称厚度 15)
降噪系数, ≥0.80 16)
板 标称密度 ≥32 kg/m3
降噪系数 ≥0.70 15)
弯曲断裂载荷 ≥50 N 16)
条 标称密度 ≥48 kg/m3
压缩强度 ≥20kPa
所有产 品 六种限用物质 满足限量要求 15)
密度均匀性 ≤0.3 kg/m2
表 2-4 评价指标要求自评表(适用于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项目及要求 是否 符合 证明材 料索引
资源 属性 残留苯乙烯含量 ≤0.1% 13)
能源 属性 热源 无燃煤、燃油锅炉 8)
环境 属性 发泡剂含量 ≤6.0% 13)
阻燃剂种类 不得检出六溴环十二 烷
品质 属性 导热系数(平均温度 25℃) ≤0.032 W/(m·K) 16)
表观密度 18~22 kg/m3
熔结 性能 弯曲断裂荷载,或 ≥25 N
弯曲变形 ≥20 mm
燃烧性能等级 B1 级
烟毒性 不低于 t0 级
表 2-5 评价指标要求自评表(适用于柔性泡沫橡塑制品)
项目及要求 是否 符合 证明材 料索引
资 源 属 性 单 位 质 量 原 材 料 制 成 品 体积 板材 0.020 m3/kg 14)
管材 0.018 m3/kg
能 热源 无燃煤、燃油锅炉 8)
19
源 属 性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6.0 kgce/m3 9)
环 境 属 性 大气污染颗粒物 ≤15 mg/m3 5)
偶氮二甲酰胺含量 ≤0.3% 15)
短链氯化石蜡含量 ≤0.1%
TVOC ≤0.50 mg/(m2·h)
六种限用物质 满足 GB/T 26572 限量要 求
品 质 属 性 导热系数,(平均温度 0℃) ≤0.032 16)
密度 板材 ≤45
管材 ≤50
湿阻因子 ≥8000
燃烧性能等级 B1 级
烟毒性 不低于 t1 级
表 2-6 指标要求自评表(适用于泡沫玻璃)
项目及要求 是否 符合 证明材 料索引
资源 属性 固体废弃物 使用 I 型 — 7)
其它 ≥99%
能源 属性 单位产品综 合能耗 I 型 ≤443kgce/t 9)
其它 ≤270kgce/t
环境 属性 生产固废的回收利用 100% 10)
品质 属性 导热系数 (平均温度 25℃) I 型 ≤0.044W/(m·K) 16)
其它 ≤0.052W/(m·K)
密度 I 型 ≤130kg/m 3
其它 —
抗压强度 I 型 ≥0.60MPa
其它 ≥1.00MPa
垂直于表面的抗拉强 度 ≥0.15MPa
抗热震性 十次循环后符合 JC/T 647 要求
20
注:“Ⅰ型”指配方玻璃工艺生产的产品;“其他”指废旧玻璃工艺生产的产 品
2 证实性资料建议清单
1) 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声明,
(如果公司成立不足三年,按公司成立之日起至申请日进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