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CNCA-CGP-02:2021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涂 料
2021 年 6 月 1 日发布
2021 年 6 月 1 日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 发 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 1
2 认证模式 ............................................... 1
3 认证流程及认证时限 ..................................... 1
4 认证申请 ............................................... 1
5 初始检查 ............................................... 3
6 产品抽样检验 ........................................... 7
7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 7
8 获证后的监督 ........................................... 8
9 扩大或缩小申请 ........................................ 10
10 认证证书 ............................................. 10
11 认证标识的使用 ....................................... 11
12 收费 ................................................. 12
13 其他 ................................................. 12
附件 1 关键原材料备案清单 ................................ 13
附件 2 绿色产品自评价表 .................................. 15
附件 3 绿色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 33
附件 4 抽样检验方案 ...................................... 40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各类涂料的绿色产品认证,包括水性涂料、粉末涂料、辐射固化
涂料、高固体分涂料、无溶剂涂料等涂料产品,不包括各类防水涂料。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
范围调整,应以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初始检查+产品抽样检验+获证后监督。
3 认证流程及认证时限
3.1 认证流程
认证的基本流程包括:
1) 认证申请
2) 初始检查
3) 产品抽样检验
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 获证后监督
注:初始检查包括资料技术评审和现场检查。
3.2 认证时限
自正式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一般不超过 90 天,包括
初始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因委托人未及时提交资料、不能按计划接受现场检查、未按规定时间递交不符
合整改、未能及时寄送检验样品、未及时缴纳费用,以及特殊的样品检验周期等原
因导致认证时间的延长时,不计算在内。
4 认证申请
4.1 认证单元划分
涂料产品的认证单元划分见表 1,同一生产企业、同种产品,但生产场地不同
1
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每个认证单元产品的详细认证范围应在认证证书或其附件中予以界定。
表 1 认证单元划分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认证单元
水性涂料 a 水性建筑涂料 水性内墙涂料[光泽(60°)≦10 单位值]
水性内墙涂料[光泽(60°)>10 单位值]
水性外墙涂料
水性腻子(建筑用)
建筑无机粉体涂装 材料 内墙用无机粉体涂装材料
外墙用无机粉体涂装材料
水性工业涂料 水性木器涂料
水性地坪涂料
室内用常温自干型水性防腐涂料
其他水性工业涂料
水性腻子(工业用)
粉末涂料 木质板、家具用 木质板、家具用粉末涂料
其他 其他粉末涂料(描述具体用途等)
辐射固化 涂料 b 水性 塑胶用水性辐射固化涂料
其他辐射固化涂料(描述具体用途等)
非水性 非水性喷涂辐射固化涂料
其他非水性辐射固化涂料
高固体分 涂料 底漆 高固体分涂料(底漆)
中间漆 高固体分涂料(中间漆)
面漆(含清漆) 高固体分涂料(面漆,含清漆)
无溶剂涂料 无溶剂涂料 无溶剂涂料
a 不包括水性辐射固化涂料; b 不包括辐射固化粉末涂料。
4.2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为 GB/T 35602-2017《绿色产品评价 涂料》。
4.3 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同时随附以下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
1) 书面申请书;
2) 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
3) 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委托关系证明(如授权委托书等。当委托
方为经销商、进口商时,还应提交经销商与制造商、进口商与制造商签订
的合同证明);
4) OEM/ODM 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
5) 产品工艺流程图;
6) 生产厂组织机构图;
7) 生产许可证(适用时);
8) 生产厂采用国家鼓励的先进技术工艺,不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淘汰
或禁止的技术、工艺、装备及材料,不超范围选用限制使用的材料的声明;
9) 生产厂按 GB/T 19001、GB/T 24001 和 GB/T 45001 分别建立并运行质量管
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10) 生产厂关于危险废物贮存符合 GB 18597 相关规定的声明、危险废物处置协
议、危险废物处置方的经营许可证明(适用时);
11) 产品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要求且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由具备 CMA 资质的检
测机构出具);
注:若相关标准中有等级区分,应达到最高等级要求。
12) 产品中有害物质符合特定领域健康和环保标准要求的有效的检验报告(适
用时,由具备 CMA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13) 按认证单元提交关键原材料备案清单(见附件 1)。
4.4 受理
认证机构收到申请文件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核,如
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文件齐全后,在 3 个工作日内
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受理时,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协议。
5 初始检查
5.1 检查准备
5.1.1 检查计划与检查组组成
3
认证机构应为其现场检查制定计划,该计划应基于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相关要
求,并与检查的目的和范围相适应。
认证机构应选派有资质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在确定检查组的规模和组成时,应
基于生产工厂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认证产品的范围、涉及的技术特点、数据和信息
系统的复杂程度及检查员具有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因素确定。
检查组进入现场检查前,应完成对认证委托人按附件 2 提交的自评估表及相应
证实性资料的技术评审。
5.1.2 资料技术评审
5.1.2.1 评审目的
通过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申请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的技术评审,了解和
掌握申请认证产品和企业对于 GB/T 35602-2017 的符合性程度,以及企业工厂保证
能力相关管理文件符合本实施规则的程度,确定是否能够进入现场检查,并进一步
识别出后续工厂现场检查的思路和重点。
5.1.2.2 评审人日数
一个认证单元的资料技术评审人日数为 2 人日,随认证单元的增加,视产品复
杂程度,可酌情增加人日,最多不超过 3 人日。
5.1.2.3 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包括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重点从以
下三个方面进行技术评审:
1) 组织机构的合法性复核
包括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等相关机构资质的存在性和合法性,及
OEM/ODM 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等。
2) 文件资料的完整性、适应性、有效性审查
文件内容应能完整覆盖本附件 2 规定的相应要求,避免缺项情况发生。
文件内容应适宜支撑对申请企业及产品符合 GB/T 35602-2017 及本规则要求的
审查。文件内容所代表的相关合格评定结果的状态应为有效,如认证证书应在有效
期内。
4
3) 工厂保证能力的符合性判断。
5.1.2.4 评审时限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原则上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技术评审。认
证委托人准备自评估表及相应证实性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5.1.2.5 评审结论
资料技术评审结论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符合要求,可进行现场检查;
2) 基本符合要求,但需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可在现场检查时提交整改
证据;
3) 不符合要求,无法进行现场检查。
5.2 现场检查
5.2.1 基本原则
1) 原则上,现场检查应在资料技术评审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可在检查
现场直接提交整改证据)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
a) 绿色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b) 产品一致性检查;
c)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2) 现场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场所。对于与绿色产品认证相
关,但处于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和部门,可视情况选择
适当的检查方案,包括采信企业的自我声明或其他合格评定结果。
3) 现场检查时,工厂应正常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
5.2.2 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并按附件 3《绿色产
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要求》进行。
5.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在经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
5
述内容的一致性检查:
1) 认证产品与申请文件或证书的一致性;
2) 认证产品本体或包装上明示的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及相关标识与申请
书或证书的一致性;
3) 认证产品名称/型号与备案施工配比的一致性;
4) 认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与备案产品关键原材料的一致性。
初始工厂检查时,应对全部认证单元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5.2.4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按照 GB/T 35602-2017 验证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在基本要求、资源属性指标、
能源属性指标、部分环境属性指标,以及部分品质属性指标方面的符合性情况。认
证机构应在生产现场对其实际内控运行情况,包括涉及的文件、记录、实物、人员、
设备、环境、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等进行核查,确认与提交申请文件的
一致性。如对于污染物排放,应重点核查生产现场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处置设备及
相关文件记录等,以验证所提交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的真实可靠性。
5.2.5 检查人日
原则上,一个认证单元的现场检查基础人日数见表 2。每增加 1 个认证单元,
在表 1 的基础上相应增加 1 个人日。不同的生产场所应分别计算人日数。
表 2 一个认证单元的现场检查基础人日数
企业规模 100 人及以下 100 人以上
基础人日数 11 12
当生产企业已通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认证时,每通过一项管理体系认证,应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减少 2 个人日。
5.2.6 检查结论
现场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现场检查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均通过,且现
场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6
2)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发现存在一般
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现
场检查通过。
3)现场检查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未通过、或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发现
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现场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6 产品抽样检验
产品抽样检验可在现场检查前完成,也可与现场检查同时进行。
6.1 抽样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见附件 4。
6.2 抽样检验方案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并确定检验方案后,可进行产品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
案见附件 4。
6.3 抽样检验实施
抽样检验应由认证机构确定、且具备 CMA 资质(需覆盖附件 4 所涉检测依据)
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验,应确保检验结论真实、准确,对检验全过
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6.4 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如果认证委托人能就认证单元的产品提供同时满足以下规定的检验报告,认证
机构可以此检验报告作为该产品抽样检验的结果。
1) 具备 CMA 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
2) 报告中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抽样方法、检验方法等符合 GB/T 35602-2017
及本规则的规定;
3) 原则上,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现场检查日前 12 个月内。
7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
认证机构对产品抽样检验、初始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后,认证机
构原则上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认证委托人颁发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
颁发一张证书。
8 获证后的监督
8.1 监督时间
原则上企业获证 6 个月后即可安排监督,每次监督时间间隔不超过 1 年。若发
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且监督时机可为预先不通知: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委托人、生产厂、
制造商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的;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的。
8.2 监督内容
每次监督应覆盖所有生产企业(场所),并覆盖全部有效证书,监督的内容应
包括:
1)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2)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3)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
4) 监督检验;
5) 上一次认证不符合项整改措施有效性验证、认证证书和标识使用情况、法
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8.2.1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每次必查条款为
附件 3 的 3、5、6、10、11 条,对其余条款可适当检查,一个认证周期内覆盖所有
条款。
8.2.2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应至少覆盖每一单元的认证产品,其余按 5.2.3 的规定进
8
行。
8.2.3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评价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按 5.2.4 的规定进行。企业应对所有认证单元的
产品进行自评,并确保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原则上可抽取有代表性的认证单元进行,
一个认证周期内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
8.2.4 产品监督检验
按获证单元进行认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原则上抽取有代表性的认证单元,一个
认证周期内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所有代表性认证产品。监督检验的其他要求参见本文
件 6 的规定。当按照 6.4 利用其他检验结果时,上一次认证所涉及的产品抽样检验
报告不能作为当次监督检验可采信的结果。
8.3 监督检查人日
原则上,监督检查人日数应不少于初次现场检查人日数的 50%。管理体系运行
情况有变化时,需重新核定。
8.4 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监督检查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产品监督检验均通过,且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2)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产品监督检验通过,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
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
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监督检查通过。
3)监督检查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未通过、或产品监督检验未通过、或工厂保证能
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监督
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8.5 监督检查结果评价
9
认证机构对监督检查结论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绿色
产品认证证书、使用绿色产品认证标识。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按照 10.5 的规
定依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9 扩大或缩小申请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认证委托人需扩大认证范围的,扩大单元部分应按
初次认证程序进行,扩大的人日数一个单元不得低于 1 个人日。
在认证单元内扩展认证产品时,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应符合认证要求,并在
在下次监督检查是给予验证。
对于需在年度监督时减少认证单元的,应酌情减少现场检查人日数。
10 认证证书
10.1 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证书的有效性通过定期监督来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延续申请。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
接到延续申请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10.2 证书覆盖内容
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名称、地址;
2) 认证单元名称,及产品名称、系列、规格型号等;
3) 认证依据;
4) 认证模式;
5)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6) 认证机构名称;
7) 证书编号;
8) 其他依法需要标注的内容。
10.3 证书的变更
10
认证委托人在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装
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产品名称/型号等,从而可能影响证书内容发生变化时;
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或产品标准更新可能影
响检测结论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由认证机构评价变更
内容与原认证范围的一致性程度,并根据差异进行补充评审、检验或检查。
对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
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10.4 证书的扩大与缩小
认证委托人需扩展证书覆盖认证产品的范围时,应按第 9 章的规定进行。对符
合要求的,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
书。
当企业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认证产品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范围,原则上企
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注销该企业相应的认证产品。企业退还认证证书,同
时停止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识。
10.5 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
有关规定、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或者无法继续生产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
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销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认证委托
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认证机构将撤
销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1 认证标识的使用
通过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可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
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绿色产
品标识,样式见图 1。获证企业在使用标识时,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绿
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的要求及发证机
构对标识的管理要求。
11
图 1 绿色产品标识样式
12 收费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收费标准清单。
13 其他
13.1 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采信
绿色产品认证鼓励采信其他合格评定结果。采信的内容、方式、流程等应符合
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
13.2 其他认证要求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符合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
12
附件 1
关键原材料备案清单
申请方名称:
生产厂名称:
生产厂地址:
认证单元名称:
产品名称、型号:
产品执行标准:
一、 关键原材料备案清单
原材料类别 原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供应商名称 制造商名称
主要成膜物 质
颜填料(颜 料、填料)
助剂
溶剂
其他
注 1:选择申请产品适合的关键原材料类别进行填写,本表中未涉及的关键原 材料按产品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注 2:本表不够时可自行复制填写。
二、产品描述(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与其对应的
主要成膜物质、施工配比、用途等)
13
三、申请方声明
1) 选择申请产品适合的原材料类别进行填写,应列出每种关键原材料的所有制
造商/供应商。
2)申请方应保证关键原材料中不出现绿色产品认证要求中规定的违禁物质;保
证备案关键原材料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保证获证产品只配用经认证机
构确认的上述关键原材料。如关键原材料需进行变更(增加、替换),申请人应
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认证机构认可,不得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
格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产品认证要求。
申请方(盖章)
年 月 日
14
附件 2
绿色产品自评价表
1 自评表
表 2-1 基本要求自评表
项目及要求 自评 结果 证实性资 料建议清 单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 1)
企业宜采用国家鼓励的先进技术工艺,不应使用国家或有关部 门发布的淘汰或禁止的技术、工艺、装备及材料,不得超越范 围选用限制使用的材料 2)
截止评价日 3 年内,待评价的企业应无较大安全事故和/或较 大突发环境事件(如果公司成立不足 3 年,按公司成立之日起 至评价日无较大安全事故和/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评价) 3)
企业应按照 GB/T24001、GB/T19001 和 GB/T45001 分别建立并 运行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应符合 AQ/T9006 的要求,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制度。 5)6)
工作场所的环境(粉尘、噪音、空气中化学物质等)应符合 GBZ2.1和GBZ 2.2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符合“三同 时”制度。 7)8)
企业在环保方面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 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等环保法 律法规的要求。 9)10)11)
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应符合 GB 18599 的相关 规定。危险废物的贮存严格按照 GB 18597 的相关规定执行, 后续应交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12)13)
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并运行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制度。 14)
企业应持续关注,并符合国家、地区涉及涂料涂装的污染物排 放、清洁生产等要求。 1)10)
企业应确保污染物治理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相关环保要 求配备污染物检测和在线监测 9)10)11)
产品中不得有意添加 GB/T 35602-2017 中表 2 列举的有害物质 16)
产品应符合其应用在特定领域的健康和环保要求。 17)
注:清单序号参见本附件中“2 证实性资料建议清单”。
15
表 2-2 评价指标要求自评表(适用于水性建筑涂料)
项目及要求 自评 结果 证实 性资 料建 议清 单
资 源 属 性 原材料 要求 主要原材料生产企业要求 加强清洁生产 18)
乳 液 残余单体含量 内墙用 ≤0.03% 19)
外墙用 ≤0.05%
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含量 总和 ≤100mg/kg
原材料消耗 ≤1.015t/t 产 品 20)
新鲜水消耗 ≤0.25t/t 产品 22)
单位产品中钛白粉用量 - 21)
能 源 属 性 单位产品 综合能耗 平涂涂料 ≤10.0kgce/t 产品 23)
质感涂料(砂壁状涂料、真石漆 等) ≤15.0kgce/t 产品
环 境 属 性 安装合乎要求的颗粒物回收装置,并正常运转 10) 24)
安装合乎要求的局部或整体密闭排气收集系统,收集后进入密 闭式负压废气处理系统,并正常运转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执法要 求
挥发性有 机化合物 含量 内墙涂料[光泽(60°)≤10 单 位值] ≤10g/L 29)
内墙涂料[光泽(60°)>10 单 位值] ≤50g/L
外墙涂料 ≤50g/L
腻子 ≤5g/kg
品 质 属 性 质量性能应满足产品明示的标准中最高等级的技术要求 15)
甲醛含量 (乙酰丙 酮法) 内墙涂料 ≤20mg/kg 29)
外墙涂料 ≤30mg/kg
腻子 ≤5mg/kg
游离甲醛 含量(高效 液相色谱 法) 内墙涂料 ≤10mg/kg
外墙涂料 ≤10mg/kg
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SVOC)含量 — 28)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限内墙用水性建 筑涂料和内墙腻子) ≤1.0mg/m 3 29)
甲醛释放量(限内墙涂料和内墙腻子) ≤0.1mg/m 3
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总和 ≤5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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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及要求 自评 结果 证实 性资 料建 议清 单
重金属含 量 铅 ≤20mg/kg
镉 ≤20mg/kg
六价铬 ≤20mg/kg
汞 ≤20mg/kg
砷 ≤20mg/kg
钡 ≤100mg/kg
硒 ≤20mg/kg
锑 ≤20mg/kg
钴 ≤20mg/kg
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 提供符合 GB/T 16483 要求的 SDS 27)
安全标签 符合 GB 15258 要求 26)
包装 包装材质不得 含有聚氯乙烯 或其他含有 GB/T 35602 表 2 中有害物质的 塑料 25)
符合 GB/T 13491 和 GB/T 16716.1 要求
生物杀 伤剂含 量 异 噻 唑 啉 酮 氯甲基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 啉酮(3/1)[CMI/MI(3/1)] ≤15mg/kg 22)
辛基异噻唑啉酮(OIT) ≤500mg/kg
苯并异噻唑酮(BIT) ≤500mg/kg
甲基异噻唑酮(MI) ≤200mg/kg
双氯辛基异噻唑啉酮(DCOIT) ≤500mg/kg
异噻唑啉酮含量总和 ≤750mg/kg
碘代丙炔基氨基甲酸丁酯(IPBC) ≤1500mg/kg
吡啶硫酮锌(ZPT) ≤1500mg/kg
二(3-氨丙基)十二烷基胺 ≤500mg/kg
多菌灵、敌草隆、百菌清、三氯生 均不得添加
涉及在体内验证试验中确认具有内 分泌干扰的生物杀伤剂 不得添加
17
项目及要求 自评 结果 证实 性资 料建 议清 单
涉及致癌性、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生 殖毒性中类别 1 的生物杀伤剂 不得添加
注:清单序号参见本附件中“2 证实性资料建议清单”。
表 2-3 评价指标要求自评表(适用于建筑无机粉体涂装材料)
项目及要求 自评 结果 证实 性资 料建 议清 单
资 源 属 性 主要原材料生产企业要求 加强清洁生产 18)
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 ≤1.015t/t 产品 20)
单位产品新鲜水消耗 ≤0.10t/t 产品 22)
能 源 属 性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15.0 kgce/t 产 品 23)
环 境 属 性 安装合乎要求的颗粒物回收装置,并正常运转 10) 24)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执法要 求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2g/kg 29)
品 质 属 性 质量性能应满足产品明示的标准中最高等级的技术要求 15)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限内墙涂装 材料) ≤1.0 mg/m 3 29)
甲醛释放量(限内墙涂装材料) ≤0.1 mg/m 3
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 提供符合 GB/T 16483 要求的 SDS 27)
安全标签 符合 GB 15258 要求 26)
包装 包装材质不得含有 聚氯乙烯或其他含 有 GB/T 35602-2017 表 2 中 有害物质的塑料 25)
符合 GB/T 13491 和 GB/T 16716.1 要求
甲醛含量(乙酰丙酮法) ≤5mg/kg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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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及要求 自评 结果 证实 性资 料建 议清 单
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总和 ≤50mg/kg
重金属含 量 铅 ≤20mg/kg
镉 ≤20mg/kg
六价铬 ≤20mg/kg
汞 ≤20mg/kg
砷 ≤20mg/kg
钡 ≤100 mg/kg
硒 ≤20mg/kg
锑 ≤20mg/kg
钴 ≤20mg/kg
放射性 比活度 内照射指数 ≤1.0
外照射指数 ≤1.3
生物杀伤 剂含量 异噻 唑啉 酮 氯甲基异噻唑啉酮/甲 基异噻唑啉酮(3/1) [CMI/MI (3/1)] ≤15mg/kg 28)
辛基异噻唑啉酮(OIT) ≤500 mg/kg
苯并异噻唑酮(BIT) ≤500 mg/kg
甲基异噻唑酮(MI) ≤200 mg/kg
双氯辛基异噻唑啉酮 (DCOIT) ≤500 mg/kg
异噻唑啉酮含量总和 ≤750 mg/kg
碘代丙炔基氨基甲酸丁酯 (IPBC) ≤1500 mg/kg
吡啶硫酮锌(ZPT) ≤1500 mg/kg
二(3-氨丙基)十二烷基胺 ≤500 mg/kg
多菌灵、敌草隆、百菌清、三 氯生 均不得添加
涉及在体内验证试验中确认 具有内分泌干扰的生物杀伤 剂 不得添加
涉及致癌性、生殖细胞致突变 性、生殖毒性中类别 1 的生物 杀伤剂 不得添加
注:清单序号参见本附件中“2 证实性资料建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