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003-2024
中 国 船 级 社
压载水公约实施指南
2024
2024 年 3 月 1 日生效
北 京
前 言
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对海洋生态系统构成重大威胁,而海运业已被确定为将
物种引入新环境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过去几十年中,随着全球海运贸易量的扩
大,由船舶压载水所带来的非本土物种的引入在全球所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船
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无节制排放导致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生态环境、
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造成损伤或损害。国际海事组织(IMO)在2004年2月通
过了《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
约”),旨在通过建立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管理和控制标准和程序来防止、减
少并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造成的
危害。压载水公约于2017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19年1月22日对中国正式生效。
作为国际海事组织在环保领域制定的重要公约之一,其实施将对我国船舶工业及
航运业发展及政府履约带来深远影响。
为促进和推动压载水公约的生效及有效实施,IMO建立了经验积累期(EBP),
旨在通过收集和分析船舶在满足压载水公约特别是D-2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面
临的挑战,以便对公约及相关导则等全面审议,制定一揽子解决方案。原定EBP
期限为公约生效后5年(即2022年)。但随着船舶实施过程中逐渐出现诸多问题,
难以在预定的EBP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2022年6月份的MEPC78会议上,委员会
原则同意延长压载水公约经验积累期(EBP),将审议制定压载水公约审议计划
(CRP)作为EBP下一步工作。
为协助我国相关行业及部门顺利实施压载水公约要求,本指南对压载水公约
及其相关导则等文件的基本要求做了阐述,并对实施压载水公约的各相关方的权
利和义务进行了解析,特别提供了关于典型压载水处理技术及相关压载水管理系
统工作原理的相关信息,为船舶满足压载水公约要求在船舶设计、布置、压载水
管理系统选型和安装方面提供了技术性指导,并为压载水管理系统厂家在产品研
发及型式认可方面提供指导。
本指南旨在为行业实施压载水公约提供信息参考,不作为压载水公约履约执
法依据。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主管机关规章等法律文件不一致情况,请以国家
法律法规、主管机关规章等法律文件为准。具体技术性要求应参见IMO公约及相
关导则、中国船级社发布的相关压载水指南等文件。
1
目 录
第 1 章 压载水公约基本要求 ..................................................................................... 1
1.1 概述................................................................................................................. 1
1.2 定义................................................................................................................. 1
1.3 压载水公约适用范围及应用......................................................................... 4
1.4 压载水管理方式和排放标准......................................................................... 6
1.5 船舶检验与发证要求................................................................................... 12
1.6 港口国监督(PSC)要求 ........................................................................... 13
1.7 压载水公约框架下各方权利与义务........................................................... 14
1.8 实施压载水公约的 IMO 相关文件 ............................................................. 16
第 2 章 压载水管理系统 ............................................................................................. 17
2.1 压载水处理技术特点................................................................................... 17
2.2 IMO 对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的型式认可要求 .............................. 21
2.3 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对 BWMS 的型式认可要求 .......................... 27
2.4 国内外 BWMS 产品认证情况 .................................................................... 29
第 3 章 压载水管理系统选型及安装 ....................................................................... 30
3.1 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选型 .............................................................. 30
3.2 BWMS 在船上的安装与调试 ...................................................................... 34
3.3 现有船加装 BWMS ..................................................................................... 40
3.4 BWMS 在特殊船型的选型安装考虑 .......................................................... 44
第 4 章 压载水管理计划要求 ....................................... 46
4.1 压载水管理计划的编写及审批依据........................................................... 46
4.2 压载水管理计划编写及送审注意事项....................................................... 46
I
4.3 压载水管理计划中应急措施的选择........................................................... 48
第 5 章 船舶压载水管理检验发证要求 ................................................................... 50
5.1 检验与发证的适用范围............................................................................... 50
5.2 检验类型与检验项目................................................................................... 50
5.3 压载水管理证书发证................................................................................... 52
第 6 章 我国压载水管理要求 ..................................................................................... 56
6.1 我国压载水管理相关部门及机构............................................................... 56
6.2 我国关于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管理规定................................................... 57
附录 1:实施压载水公约的 IMO 相关文件清单 ..................................................... 69
附录 2:国内外相关 BWMS 产品信息汇总 ............................................................. 72
II
第 1 章 压载水公约基本要求
1.1 概述
压载水公约的宗旨是控制国际航行船舶排放压载水中的水生物和病原体,通
俗讲,就是对在某一国家管辖水域加装的压载水被携带到另一国家管辖水域内排
放时需要进行控制,以防止造成外来生物的入侵及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
从这个意义上讲,压载水公约的要求不分船型,不分吨位大小,只要船舶设有可
载运压载水的压载舱或其他舱室且从事国际航行,就受到压载水公约的约束。按
照国际惯例,对于军船或军事辅助船以及政府非商业用船舶则不受压载水公约控
制。对于一些应急或例外情况也可豁免压载水公约相关要求。对于一些特殊船型
或船舶营运特点,还可采取等效措施等。
根据压载水公约规定,所有公约适用范围内的船舶,应符合压载水管理要求。
另外,按照 IMO 无优惠待遇原则,压载水公约不仅适用于公约缔约国的船舶,
还适用于悬挂非缔约国国旗但在缔约国管辖水域营运的船舶。
1.2 定义
除压载水公约及相关导则中的其他定义适用本指南外,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1)压载水:系指为控制船舶纵倾、横倾、吃水、稳性或应力而加装到船
上的水及其悬浮物。
(2)沉积物:系指船上压载水中的沉积物质。
(3)压载水管理(BWM):系指用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处理
方法,单独或合并使用以清除、钝化、避免加装或排放压载水和沉积物中的有害
水生物和病原体。
(4)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系指用于处理压载水使其满足或者超过
压载水公约 D-2 条规定的压载水性能标准的任何系统。BWMS 包括压载水处理
设备、所有相关控制设备、生产厂家指定的管系布置、控制和监控设备以及取样
设施。BWMS 不包括未设置 BWMS 时也会要求的包括管系、阀、泵等的船舶压
载水配件。
(5)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系指压载水公约 B-1 条所述的说明每艘
1
船上实施的压载水管理过程和程序的文件。
(6)压载舱容量:系指船上用于装载、加装或排放压载水的任何液舱、处
所或舱室(包括被设计成允许承载压载水的任何多用途液舱、处所或舱室)的总
体积容量。
(7)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系指此类水生物和病原体一旦进入海中,包括
河口或淡水水道,可产生对环境、人类健康、财产或资源的危害,损害生物多样
性或影响该区域的其它合法使用。
(8)船舶:系指在水域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潜水船、浮式
艇筏、浮式平台、浮式存储装置(FSUs)以及浮式生产、存储和卸货装置(FPSOs)。
(9)重大改建
①:系指船舶的如下改建:
.1 改变了船舶的压载水载运能力(指压载水舱容)达 15%或以上;或
.2 改变了船舶类型,船型改变应指实质性改变船舶的尺度或装载能力;
或通过重大变化而改变了载货类型;或
.3 主管机关认为,使船舶的寿命延长了 10 年以上;或
.4 导致压载水系统的改变而非相同部件的替换。为符合压载水公约第
D-1 条规定的船舶改建不应视为重大改建;
.5 为满足 D-2 标准而在船上新安装 BWMS 不应视为重大改建。
(10)“建造的”船舶:系指船舶处于下述建造阶段:
.1 安放龙骨;或
.2 可以辨别出具体船舶已开始建造;且
.3 船舶的装配已经开始,装配量至少有 50 吨或占全部构造材料重量估
算值的 1%,取其较小者;或
.4 船舶进行重大改建。
① 参见 IMO《对压载水公约第 A-1.5 条定义的“重大改建”的澄清》(BWM.2/Circ.45)。
2
(11)活性物质:系指对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具有一般或特定的有利或不利
作用的物质或生物,包括病毒或真菌。
(12)BWMS 系统设计限制(SDL):系指除要求的型式认可试验参数之
外确定的水质和运行参数,其对 BWMS 的操作非常重要,且对于每个参数,系
指 BWMS 设计的能达到第 D-2 条的性能标准的低值和/或高值。系统设计限制为
BWMS 正在使用的程序而设,且不应限于评定为型式认可过程部分的参数。
(13)控制和监测设备:系指为有效操作和控制 BWMS 并评估其操作有效
性而安装的设备。
(14)主要部件:系指直接影响系统满足压载水公约规则第 D-2 条中所述的
压载水性能标准能力的部件。
(15)取样设施:系指 IMO 的《压载水取样导则》(G2)中规定的用于对
已经处理或未经处理的压载水进行取样的装置。
(16)船上试验:系指为确认 BWMS 满足压载水公约规则第 D-2 条规定的
标准,按照 CCS《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指南》第 9 章要求在船上进行的
完整的全尺度 BWMS 的试验。
(17)陆基试验:系指为确认 BWMS 满足压载水公约规则第 D-2 条规定的
标准,按照 CCS《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指南》第 7 章要求,在实验室、
设备厂或中间试制工厂(包括系泊的试验驳船或试验船)进行的 BWMS 试验。
(18)额定处理能力(TRC):系指 BWMS 进行型式认可的最大连续处理
能力(m3/h)。其规定了为满足压载水公约规则第 D-2 条标准要求,BWMS 每单
位时间能处理压载水的量。额定处理能力在 BWMS 的进口处测量。
(19)存活生物:系指能成功形成新的个体以繁殖物种的生物。
(20)基本批准:系指根据活性物质或制剂的使用方式,对原型试验或型式
认可试验中使用的活性物质或制剂的批准。基本批准是为了确认现有的信息没有
显示可能会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造成不可接受的有害影响或过度风险。
在申请基本批准的建议中,应考虑在全尺度商船上试验的潜在风险。
(21)最终批准:系指根据压载水公约对使用活性物质或制剂的 BWMS 的
3
批准,而且包括根据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BWMS 规则)型式认可测试的
审议。最终批准将确认,在此之前对船舶、船员和环境,包括活性物质或制剂的
储存、装卸和使用的风险评估仍然有效,以前所关注的问题已经处理,且排放物
的残余毒性符合基本批准进行的评估。最终批准的风险评估应定性地考虑由于航
运业的性质和港口作业可能出现的积累效应。要考虑在申请批准中的不确定性,
适当时提出如何应对这些不确定因素的措施。
(22)代表性取样:系指反映相对浓度(化学品)以及种群数量(生物)和
组成的取样。取样过程应连续完整,取样设施的安装应按照《压载水取样导则》
(G2)第 1 部分的附则进行。
(23)主管机关:系指船舶在其管辖下进行营运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就有权
悬挂某一国家国旗的船舶而言,主管机关系指该国政府。对于沿岸国为勘探和开
发其自然资源行使主权,在毗连于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从事勘探和开发的浮式平
台(包括浮式存储装置(FSUs)和浮式生产、存储和卸货装置(FPSOs))而言,
主管机关系指该有关沿岸国的政府。
(24)港口国当局:系指港口国政府授权执行或实施有关国内和国际航运管
理措施的标准和规则的任何机构和组织。
1.3 压载水公约适用范围及应用
1.3.1 适用范围
(1)压载水公约适用于满足下述条件的船舶:
①压载水公约缔约国船舶,或在缔约国管辖水域内营运的非缔约国船舶;且
②设有拟载运压载水的压载舱或其他舱室且从事国际航行。
(2)下述情况不适用压载水公约:
①设计和建造成不承载压载水的船舶;
②仅在某一国管辖水域内营运的该国船舶;
③仅在某一国管辖水域内营运、并得到该国授权免除的另一国的船舶;
④仅在某一国管辖水域内和公海上营运的船舶;
4
⑤任何军舰、军用辅助船舶或国家所拥有和营运并在当时仅用于政府非商业
服务目的的其它船舶;
⑥船上密封舱柜中的不排放的永久性压载水。
(3)另外,还有一些情况也不适用压载水公约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到这些
水不是压载水公约定义下的压载水,如:
①挖泥船漏斗舱内的水,因为这种水不是用来控制船舶的吃水、纵倾、横倾、
稳性和强度,故不视为压载水;
②活鱼运输船的货舱内当载运活鱼时的水,因为此种状态属于货物运输状态,
其中的水不是为了控制船舶的吃水、纵倾、横倾、稳性和强度,故不视为压载水。
1.3.2 压载水公约下的例外情况
尽管某些船舶包含在压载水公约适用范围内,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则
不适用于压载水公约相关条款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任一情况:
(1)为保障紧急情况下的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所必要的压载水和沉积
物的加装或排放;
(2)因船舶或设备的损坏而导致的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意外排放或进水;
(3)为避免或减少船舶污染事件所进行的压载水和沉积物的加装和排放;
(4)在公海加装并随后排放同一压载水或沉积物;
(5)在最初加装压载水和沉积物的同一地点排放压载水,且所排放的压载
水和沉积物并未与其它区域加装的压载水混合;
(6)根据 MARPOL 附则 I 第 18.3.2 条,油船在例外情况下在货油舱装载压
载水。
应特别注意,如船舶采取了上述情况,应在压载水记录簿中进行相应记录充
分阐述例外情况的正当性。
1.3.3 压载水公约相关要求的免除和等效措施
(1)免除
5
根据压载水公约 A-4 条规定,压载水公约授予船旗国主管机关对某些特定情
况下的船舶给予压载水管理要求的免除,如航行于特定港口或地点间的船舶或仅
在指定港口或地点间营运的船舶,其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未混有特定港口或地点
间以外的压载水和沉积物,可由主管机关根据 IMO 制定的风险评估导则
②授予船
舶免除压载水管理要求。
授予船舶压载水管理要求免除的船旗国主管机关,应根据港口国主管当局的
请求,参与处理港口国主管当局提出的查询,如更新压载水管理计划。只有当所
有可能遭受免除影响的国家一致同意风险评估证明此种免除对环境、人体健康、
财产和资源的风险可接受时,方可授予免除。
授予某些船舶的免除不得超过 5 年。免除应接受中期审核,如风险评估表明
航行产生的实际风险增加,则免除可能会被撤销。主管机关须将授予的免除信息
通报 IMO。
应特别注意,该免除的要求只是针对公约 B-3 条规定的 D-1 或 D-2 标准或
C-1 条规定的他国附加措施而言,对于授予免除的船舶,仍然需要备有压载水管
理计划和压载水记录簿,且持有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
(2)等效措施
根据压载水公约第 A-5 条规定,对于船长小于 50 米且压载水舱容量不大于
8m3 的仅用于娱乐或竞赛目的的游乐艇或主要用于搜救目的的船艇等,可参照
IMO 制定的 G3 导则
③执行等效措施。
应特别注意,对于采取等效措施的船舶,可能仍然需要备有压载水管理计划
和压载水记录簿,具体根据船旗国主管机关要求进行管理。
1.4 压载水管理方式和排放标准
1.4.1 概述
为满足压载水公约目的,阻止通过压载水造成外来水生物的入侵,对于国际
② 参见 IMO 以 MEPC.289(71)决议通过的《2017 年风险评估导则》(G7)。
③ 参见 IMO 以 MEPC.123(53)决议通过的《压载水管理等效符合导则》(G3)。
6
航行船舶的压载水控制措施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预防,二是管理。预防性措施是
为加装和排放压载水时尽最大可能减少或防止外来水生物的转移,而管理则是对
加装上船的压载水进行处理和控制。
1.4.2 预防性措施
预防性措施主要包括两大途径:
(1)避免不必要的压载水排放
如果有必要在同一港口加装和排放压载水,则应注意避免在另一港口对其他
港口加装的压载水进行不必要的排放。
尽量避免处理后的压载水与未经处理的压载水的混合。
(2)最大限度减少有害水生物及病原体和沉积物的摄入
在加装压载水时,应尽量避免摄入潜在的有害水生物、病原体和可能含有这
类生物的沉积物。在以下区域和情况下,应尽量减少或避免压载水的加装:
1) 港口国警告区域;
2) 在水生物可能在水体中升起的暗处;
3) 浮游植物聚集区域(藻类,如赤潮);
4) 浅水区;
5) 螺旋桨可能搅起和扰动沉积物的水域;
6) 正在或最近刚完成疏浚的水域;
7) 靠近排污口处;等等。
此外,还应避免混合未经管理的压载水,如果与未经管理的压载水发生混合,
经管理的压载水将无法满足压载水管理公约 D-2 标准的要求。
1.4.3 压载水管理措施
压载水管理措施方式主要包括两种方式:压载水置换和压载水处理。
(1)D-1 标准-压载水置换基本要求
采取压载水置换管理措施不仅要求在规定的水域内进行,还需要满足船舶采
7
取的置换方法所对应的置换标准。船舶可采取的置换方法必须经过 IMO 评估和
接受
④。置换水域要求如下表 1.4.3(1)所示。
表 1.4.3(1) 置换水域要求
序号 置换区域要求 备 注
方案 1 距最近陆地≥200 海里且水深≥200m 当方案 1 不可行时,采用方案 2 对方案 1 和 2,不应要求船舶偏离其 预定航线
方案 2 距最近陆地≥50 海里且水深≥200m
方案 3 港口国指定的区域 当方案 1 和 2 均不符合时
目前经 IMO 评估和接受的置换方法有以下三种:
1)顺序法(Sequential method):其压载水容积更换率应至少为 95%;
2)溢流法(Flow-through method):应达到至少 3 倍压载水舱容积的置换率;
3)稀释法(Dilution method):应达到至少 3 倍压载水舱容积的置换率。
顺序法又称排空-注入法(Empty-Refill),将一个或多个压载舱内的压载水
先排空后,再打入新的压载水。溢流法和稀释法又称泵入法(Pump-through),
用泵向压载舱打入压载水同时利用人孔、空气管或专门溢流装置等溢流(溢流法)
或采用相同速率泵出压载水(稀释法)。船舶压载水置换作业会对船舶安全带来
威胁,因此船舶需要根据自身的设计特点以及营运条件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置换方
法,并在实际营运过程中需要根据海况条件等影响因素决定是否进行置换作业。
应注意,对于拟在南极水域排放压载水的船舶,应参照 IMO 制定的《南极
条约区域压载水置换导则》(MEPC.163(56))进行压载水置换。
(2)D-2 标准—压载水排放性能标准
压载水排放性能标准是压载水公约为防止或减少船舶压载水排放造成的有
害水生物及病原体转移而可以接受的最大限值水平。压载水公约规定排放压载水
④ 参见 IMO 以 MEPC.288(71)决议通过的《2017 年压载水置换导则》(G6),经 MEPC.371(80)修订。
8
的性能指标如下表 1.4.3(2):
表 1.4.3(2) 压载水性能指标(D-2 标准)
指 标 数量/允许浓度
存活微生物(≥50μm) <10 个/m3
存活微生物(≥10μm 但<50 μm) <10 个/ml
有毒霍乱弧菌(O1 和 O139) <1 cfu/100ml 或 <1 cfu/g 浮游动物样品(湿重)
埃希氏大肠杆菌 <250 cfu/100ml
肠道球菌 <100 cfu/100ml
为满足上述性能指标,通常需要采用经主管机关型式认可的压载水管理系统
⑤进行处理。压载水处理则是指对加装上船的压载水在排放到另一水域内前必须
对其中的水生物进行杀灭处理,使得其在压载水中的存活率满足上述表 1.4.3(2)
的限定,从而不会对压载水接收水域造成不利影响。
(3)D-1/D-2 标准实施时间表
压载水置换(D-1 标准)仅是对压载水管理的一种过渡性措施,D-2 标准才
是最终目标。压载水公约规定在 D-2 标准强制实施之前,船舶压载水排放应至少
满足 D-1 标准。压载水公约 B-3 条规定了 D-2 标准的强制实施时间表,如下表
1.4.3(3):
表 1.4.3(3) D-2 标准实施时间表
船舶类型 D2 标准强制实施日期
新船 在 2017 年 9 月 8 日或以后建造的 交船时
现有船(在 2017年9月8 日前建造的) (1)2014 年 9 月 8 日或以后但在 2017 年 9 月 8 日前完成 IOPP 证书换证检验 应在 2017 年 9 月 8 日或以后的首 次 IOPP 证书换证检验时
(2)在 2017 年 9 月 8 日及以后且在 2019 年 9 月 8 日前完成首次 IOPP 证书换证检验((1) 所述船舶除外) 应在 2017 年 9 月 8 日或以后的第 2 次 IOPP 证书换证检验时
(3)在2019年9月8日或以后完成首次IOPP 证书换证检验((1)所述船舶除外) 应在 2019 年 9 月 8 日或以后的首 次 IOPP 证书换证检验时
(4)在2017年9月8日前建造的不适用IOPP 证书换证检验的船舶 在主管机关确定的时间,且不迟于 2024 年 9 月 8 日
⑤ 参见IMO以MEPC.174(58)或MEPC.279(70)通过的压载水管理系统批准导则(G8)或以MEPC.300(72)
决议通过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BWMS 规则)。
9
应特别注意,在 D-2 标准强制实施后,并不意味着禁止船舶进行压载水置换
作业,压载水置换仍可作为船舶的一种应急措施。但是,进行压载水置换不能替
代 D-2 标准,除非经充分的试验验证置换后的压载水满足 D-2 标准。另外,对于
偶尔从事一次国际航行的船舶如平台、FPSOs/FSUs、MOUs 等,主管机关可能会
基于风险评估同意此类船舶采用压载水置换方法代替 D-2 标准。压载水置换目前
被视为当船舶不能满足 D-2 标准情况下的一种可行的应急措施。船舶在具有挑战
水质的港口加装压载水时可能会导致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不能正常工
作而不能满足 D-2 标准,也会采用压载水置换加压载水处理(BWE+BWT)的联
合管理措施。因此,对于某些船舶而言,在强制实施 D-2 标准后仍然具备压载水
置换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1.4.4 船舶沉积物管理
由于船舶沉积物中亦会含有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特别是一些动植物幼体和
孢囊,因此不能随意排放。根据压载水公约 B-5 条要求,所有船舶应根据压载水
管理计划的规定对设计用以装载压载水处所的沉积物进行清除和处置。船舶沉积
物的清除一般在公海上和港区、修理厂或干坞内进行。如船舶可在压载水公约规
定的压载水置换区域进行压载舱底和表面的清洗;当在港区、修理厂或干坞内进
行时,应在受控的条件下进行,最好将沉积物排至接收设施。如果船舶清除的沉
积物将在海上处置时,应仅在距最近陆地 200 海里和水深超过 200 米的区域进行
这种处置。沉积物的清除频率和时间取决于船舶沉积物的集聚、船舶营运模式、
有无接收设施、船上人员的工作负荷和安全考虑等因素。
船舶在设计和建造时应最大限度地降低沉积物的摄入和不必要的积聚以便
于对其清除,并提供安全通道进行沉积物的清除和采样
⑥。
1.4.5 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及压载水记录簿(BWRB)
(1)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
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是船舶对压载水进行管理的关键文件。根据压载水公约
B-1 条要求,每艘适用船舶都应备有并实施压载水管理计划,该计划经主管机关
⑥ 参见 IMO 以 MEPC.150(55)决议通过的《船舶压载舱中沉积物控制导则》(G12)。
10
批准,且按照 IMO 制定的压载水管理计划导则
管理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⑦的规定和格式进行编制。压载水
1)详细说明与公约要求的压载水管理相关的船舶和船员安全程序。
2)详细阐述实施压载水管理要求和压载水管理补充操作所采取的行动;
3)详细说明沉积物在海上和岸上处置的程序;
4)与压载水排放海域的国家主管当局的船上压载水管理协调程序;
5)指定的船上负责管理计划实施的高级船员;
6)船舶报告要求。
在压载水公约出台之前,IMO 以 A.868(20)决议发布了《为减少有害水生
物和病原体传播对船舶压载水控制和管理指南》,供业界自愿实施。有些船舶已
经按照 A.868(20)决议制定了船舶 BWMP 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因此,对于这类
BWMP,可在 2017 年 9 月 8 日后保持有效,除非船舶由于安装了 BWMS 而需要
对 BWMP 进行修订和重新批准。对 BWMP 的修订和重新批准应按照 MEPC.127
(53)决议(经 MEPC.306(73)和 MEPC.370(80)修订)进行。应注意,压
载水管理计划中应包括船舶的应急措施,且 400 总吨以下的适用船舶也应备有
BWMP。
(2)压载水记录簿(BWRB)
根据压载水公约 B-2 条规定,每艘公约适用船舶应备有一份压载水记录簿。
该压载水记录薄可以是一种电子记录系统,或可以并入其他记录簿或系统中。压
载水管理的每次作业应及时详尽记入压载水记录簿。每条记录都应由负责有关作
业的高级船员签字,且每记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压载水记录簿的记录事项应以
该船的工作语言填写。如果该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该记录事项应
包括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压载水记录簿至少包含压载水公约附录Ⅱ所要求的信
息,主要涉及以下压载水操作:
⑦ 参见 IMO 以 MEPC.127(53)决议通过的并经 MEPC.306(73)和 MEPC.370(80)决议修订的《压载水管理
和制定压载水管理计划导则》(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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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船上加装压载水;
2)为压载水管理目的对压载水进行循环、舱内过驳或处理;
3)向海里排放压载水;
4)将压载水排入接收设施;
5)压载水的意外或其他例外情况下的装载或排放;
6)附加操作程序和一般说明;
7)免除情况;
8)例外情况(包括应急程序)。
所有上述操作应至少包括日期、时间、地点、港口或接收设施、压载水加装
和排放水量等信息。压载水记录簿应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后应至少在船上保留两
年,此后至少由船公司保管三年。压载水记录簿应随时可供港口国监督(PSC)
或其他主管机关检查。
应注意,400 总吨以下的适用船舶也应备有 BWRB。
1.4.6 某些区域的附加措施
根据压载水公约 2.3 条,公约中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某缔约国按照国
际法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公约还规定,某些区域有必要可采取特殊要求防止、
减少或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压载水公约第 C 节则规定了某些区域的
特殊要求,这是对公约 B 部分常规措施以外的补充要求。
对于某国或区域的附加措施适用的船舶,必须遵守这些附加措施并履行缔约
国发布的警告。考虑到这些附加措施及警告等可视情发布、变更和失效,建议船
舶经营人和船长通过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舶即将挂靠的港口国等渠道,定期查询
相关信息。
1.5 船舶检验与发证要求
根据压载水公约第 E-1 和 E-2 条规定,400 总吨及以上的适用船舶,但不包
括浮式平台、FSUs/FPSOs,应按照压载水公约要求接受检验。对于上述没有涵盖
的船舶(小于 400 总吨的船舶,浮式平台,FSUs/FPSOs),由主管机关制定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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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措施确保这些船舶符合公约要求。
根据 IMO 以 BWM.2/Circ.46 通函发布的关于“压载水公约对海上移动平台
(MOUs)的应用”的解释,尽管有上述规定,海上移动平台(MOUs)亦应符
合压载水公约相关要求,并按照公约要求接受检验和发证。
船舶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包括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和附
加检验。除附加检验是在船舶在任何时候发生改变、替换或重大修理时需要进行
的检验外,其它检验都有规定的时间表。
在船舶的初次检验完成并认为合格后,应由主管机关或由其授权的个人或认
可组织(RO)为船舶签发一张《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证书的有
效期不应超过 5 年。在每次年度或中间检验完成后应在证书上作签署,在换证检
验完成后应为船舶换发一张新证书。证书应使用压载水公约附录 1 所载格式,用
发证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写成。如果使用的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文
本应包括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
经船旗国主管机关请求,另一缔约国可对船舶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如此签
发的证书与主管机关签发的证书具有相同效力并应得到同样承认。
1.6 港口国监督(PSC)要求
1.6.1 概述
港口国监督(PSC)是指某一缔约国的港口当局对在其港口的外籍船舶进行
检查,以确认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符合国家和/或国际规定的要求,并且该船是按
照这些规定配员和营运的。
根据压载水公约第 9 条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应接受 PSC 检查以确定船舶
是否符合压载水公约要求。为协助港口当局进行 PSC 检查,IMO 制定了压载水
公约下港口国监督导则(PSC 导则)(MEPC.252(67))。
1.6.2 PSC 监督基本要求
PSC 检查可理解成一种四阶段检查法:
(1)第一阶段:初始检查--侧重于文书检查(如 IBWMC、BWMP、BWRB
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确认高级船员已被指派负责船上压载水管理并负责 BW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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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该高级船员已受过培训并了解如何操作;
(2)第二阶段:更详细检查--核查 BWMS 的运行符合 BWMP 并在型式认可
过程中经过验证的自我监测运行参数的范围内;更详细检查一般是在发现船舶未
持有有效的证书或有明显理由怀疑船舶不符合情况下进行,如:船舶或其设备状
况实质上与证书细节不相符,或船长或船员不熟悉基本的船上压载水管理程序或
未执行此种程序;
(3)第三阶段:指示性取样分析--当港口国检查官员(PSCO)认为需要借
助于取样分析确认船舶是否满足 D-2 标准或是否有必要进行详细分析以查明其符
合性时进行;
(4)第四阶段:详细分析--当指示性取样分析结果超过相应的判断阈值时或
认为有必要时,则进行详细取样分析以确认符合 D-2 标准。
指示性取样和详细取样的方式和方法可按照 IMO 制定的压载水取样分析试
用指南(BWM.2/Circ.42/Rev.2)进行。
当取样分析结果证明船舶不符合压载水管理要求,PSCO 可能采取警告、滞
留、驱逐或允许离开进行修理或到指定水域进行压载水置换或进行修理等措施。
PSCO 应基于专业判断来确定是否滞留船舶直至任何明显的缺陷得到纠正,或在
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当威胁情况下允许船舶继续航行。
1.7 压载水公约框架下各方权利与义务
1.7.1 概述
压载水公约的有效实施涉及到多个责任主体。压载水公约一方面明确了相关
国家的管辖权,另一方面规定了各方应履行的义务。大部分内容是对船舶的技术
性和操作性规定,主要是船舶及船东或公司的职责。但公约涉及到对船舶的检验
发证、监督、国家之间的合作、国家与 IMO 之间的交流等,责任主体涉及到船
旗国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认可机构(RO)、港口国主管当局和沿岸国政府等。
1.7.2 船旗国
船旗国是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履行压载水公约的核心主体。船旗国必须确
保其船舶符合国际规则和规定,包括通过检验和发证过程并在船舶违规情况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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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如果船舶进入港口国或沿岸国水域,船旗国可同时拥有港
口国或沿岸国的管辖权。对于公海上的船舶只受其船旗国管辖。
船旗国主管机关负责向国家的法律部门和政府提供建议,另一方面向航运业
和港口当局提供建议,同时也负责包括 BWMS 的认可、BWMP 的批准和船舶检
验发证要求等。
1.7.3 港口国
压载水公约要求缔约国应禁止船舶违反公约,并对在其管辖范围(包括港口)
内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港口国则是通过港口国检查(PSC)机制对那些停靠其
港口的船舶行使执法权的主体。港口国的管辖权可包括证书检查、违章检查、对
违规船舶滞留等。
港口当局可能被要求提供足够的沉积物接收设施和压载水接收设施。港口国
可通过参与区域性协议有效执行合规性。
1.7.4 沿岸国
根据压载水公约规定,缔约国应禁止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的违规并建立制裁
措施。在领海内,按照国际法要求,沿岸国享有主权和权利应用其国内法律。在
专属经济区(EEZ)内,沿岸国对海洋环境保护亦有管辖权。沿岸国管辖权的执
行以海域的地区(区域)不同而不同(参见 UNCLOS)。
1.7.5 船东及船舶经营人
船东及船舶经营人(统称船东)是确保船舶满足压载水公约要求的直接责任
方。船东需要为其船舶选择和装备合适的设备,并对船员做好培训。船东应确保
船舶配备经批准的 BWMP 并切实执行该计划,以确保船舶在任何时候都满足公
约的相关要求,特别是 D-1 或 D-2 标准,以及对沉积物的管理要求。为确保正确
实施 BWMP,应为每艘船舶指定专门的高级船员履行相关职责。
1.7.6 其他相关方
(1)从事压载舱清洗和维修的港口和码头
根据压载水公约要求,港口当局可能被要求在其指定的从事压载舱清洗和维
修的港口和码头,提供足够的沉淀物接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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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验机构
从事压载水公约下取样分析试验的试验机构,应当具备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
构可接受的资质和试验能力,如由一个独立的认证机构认可、发证和审核,或具
备主管机关接受的严格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计划。
进行 BWMS 型式认可试验以及调试试验的测试机构应独立于该设备或该设
备主要部件的制造商或供应商。
(3)国际船舶压载水接收港口或码头
接收国际航行船舶携带的排放压载水的港口或码头,应尽可能具备应急状态
下的压载水接收能力或措施。
1.8 实施压载水公约的 IMO 相关文件
为统一实施压载水公约,IMO 在公约通过后相继制定和通过了 15 个相关导
则,并且制定了数十份其他相关决议和通函,一方面是对压载水公约实施提供技
术性和操作性指导,另一方面是对公约相关条款的统一解释。2017 年 IMO 批准
了“压载水管理手册-如何做”,为公约缔约国政府、船旗国主管机关、港口国当
局、船东、试验机构、设备厂家、船级社以及其他相关方提供了实用的信息和指
导。
为便于查阅相关文件,将压载水公约文本、导则及相关决议和通函清单放在
本指南附录 1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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