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012-2024
中 国 船 级 社
检验场所安全指南
2024
生效日期:2024 年 7 月 1 日
北京
目 录
第1章 总 则 ...................................................... 1
1.1 CCS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 1
1.2 CCS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 1
1.3 本指南目的和应用............................................. 1
1.4 术语......................................................... 1
1.5 引用文件..................................................... 6
第2章 通用要求 ................................................... 9
2.1 一般要求..................................................... 9
2.2 受检方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 10
2.3 应急响应的要求.............................................. 11
2.4 船厂安全评估................................................ 12
2.5 产品厂安全评估.............................................. 12
第3章 特定检验场所安全要求 ...................................... 13
3.1 封闭处所.................................................... 13
3.2 狭窄空间.................................................... 17
3.3 易坠落场所.................................................. 18
3.4 易落水场所.................................................. 25
3.5 存在易燃易爆物质场所........................................ 26
3.6 存在高低温物质或设施场所.................................... 26
3.7 存在压力意外释放风险场所.................................... 27
3.8 存在运转设备场所............................................ 31
3.9 易触电场所.................................................. 31
3.10
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场所 ...................................... 31
3.11
存在移动物撞击及坠物风险场所 .............................. 32
3.12
存在结构坍塌风险场所 ...................................... 32
3.13
存在辐射场所 .............................................. 33
3.14
交通艇接送 ................................................ 33
第 1 章 总 则
1.1 CCS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践行生命至上和绿色发展理念,遵守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法律法规;防范职
业健康安全风险,确保工作人员协商和参与;管理环境因素,实现可持续发展;
持续提高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水平,为海事界不断提高职业健康安
全管理水平及保护环境能力施加积极影响。
1.2 CCS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1.2.1 本社验船师现场检验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为:
1) 关注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我社相关规定和措施
满足要求;
2) 评估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为我社员工提供足够资源,确保服务工作能够
安全地开展;
3) 管控重要环境因素,关注和响应相关方对于环境保护的要求或期望;
4) 通过设立年度管理目标和关键绩效指标,推进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方针
实现。
1.3 本指南目的和应用
1.3.1 本指南为船厂、船东和产品制造厂提供 CCS 验船师检验安全条件提供指
导,其目的是增进检验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控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3.2 本指南适用于在船舶、海上设施、造船厂及修船厂、产品制造厂及供方
的工作场所从事的检验活动。
1.3.3 除本指南要求外,申请社 CCS 检验/审核服务的客户还应遵守国家、主管
机关和检验所在地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1.4 术语
1.4.1 本社颁布的规范和指南的术语适用于本指南。
1.4.2 就本指南而言,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1) 验船师系指受聘于并代表中国船级社从事检验和审核的人员。
(2) 受检场所系指按照申请人提交 CCS 的检验或审核的合同或申请书,验船师
实施检验或审核所处的场所,如造/修船厂、船舶、海上设施及产品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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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场所。
(3) 受检方系指对受检场所的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的单位,如造/修船厂、船舶、
海上设施及产品厂等。
(4) 交叉作业系指验船师在受检场所实施检验或审核时,在临近受检场所的通
道的上方及附近、受检场所上方、内部或附近仍在进行的任何施工、设
备操作、探伤等作业,包括立体交叉作业和平面交叉作业。
(5) 封闭处所系指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处所:
- 有限的出入开口;
- 自然通风条件不畅;
- 不适于人员在处所内持续作业。
该类处所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货物处所(干货舱或液货舱)、
封闭式货物处所通道、压载舱、双层底、双壳处所、燃油舱、滑油舱、生
活污水舱、泵舱、压缩机室、隔离空舱、留空处所、箱形龙骨、屏壁间处
所(如液化气船)、发动机曲轴箱、洞穴和凹坑。
(6) 进入封闭处所系指人员进入、在其中工作以及离开封闭处所。
(7) 封闭处所适任人员系指具有足够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接受过封闭处所风
险及气体测量仪器使用方面的培训并具有适当资质,可对处所中氧气浓
度的变化、已存在或将随后产生危险空气的可能性基于详细了解的情况
进行评估的人员。
(8) 责任人员系指被授权允许进入封闭处所的人员,并已充分了解出现可能影
响封闭处所安全的情况时应遵循的程序及其它需采取的措施。
(9) 守望人员(也可称为“待命人员”)系指被适当培训并负责保持对进入封
闭处所的人员的守望、保持与处所内人员的通讯以及发生事故时起动应
急程序的人员。
(10) 海事化学师系指持有有效的海事化学师或等效人员资质证书的人员。
(11) 毗邻处所系指与含有危险气体的舱室共用一个边界的空间。毗邻处所没
有开口或通道连接到危险舱室,有连续的屏障,只有在屏障失效情况下
才可能含有危险气体。
(12) 连通处所是指以永久或间歇的方式与可能含有危险气体的舱室相连的空
间。一个被门隔开的处所应该被认为是“连通的”,因为从外面看不出
它是否打开或关闭。连通处所应视为含有危险气体,除非经检测证明该
气体中有害气体含量在允许范围。
(13) 危险气体:封闭处所危险气体是指可能使人员面临死亡、丧失行动能力、
受伤、急性疾病、中毒或无法自救的危险的环境。这种类型的气体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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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于以下条件或任何组合而产生的:
-
缺乏自然的空气流动;
-
缺氧环境;
-
易燃环境,包括富氧环境;
-
有毒的环境,和/或
-
任何其他危险的气体条件。
(14) 有毒产品系指任何化学液体、气体或固体材料,包括可以释放有毒蒸气,
并在IBC 规则第17 章k 栏中标识为T、或在IGC规则第19章f栏中标识为T
或“F+T”、或在IMDG规则第2部分中被评级为有毒物质(6.1级)、或者
其它任何在其数据页中标识有毒或危险评级为“有毒”的产品。
(15) 进入许可或作业许可系指由责任人员签发的注明日期和时间的书面授权
文件,该文件声明封闭处所已由适任人员进行了测试并可安全进入、注
意事项及所需的设备等,以及允许进行何种作业。进入许可/作业许可有
效期不超8小时。
(16) 狭窄空间系指被围壁、甲板、地板、设备、加强结构等所限制的尺度较
小的空间,在对检验目标实施检验时,检验人员无法正常伸展、转动肢
体,甚至有时不得不适当弯曲身体或爬行才可以完成检验,这种环境由
于周围均是钢质或坚硬的材料,且可能有多处棱角,特别是在船体结构
间进行检验,验船师在行动时头部、手、脚及身体其余部位很容易触碰
受伤,因此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17) 易坠落场所系指在船舶、海上设施和大型设备的检验中,验船师须到达
有一定高度差的部位对其内部、外部的状况进行检验,容易坠落并造成
身体伤害的场所。包括在地面或地面以下作业(如果坠落仍有可能发生,
诸如从边缘跌落或跌入开口)。在易坠落场所进行的工作,也称高处作业。
(18) 易坠落场所适任人员:系指由设施(船舶/船厂/车间/工厂)的管理层指
定的具备评估高处作业相关风险所需的知识和经验并负责批准易坠落场
所通道布置的人员。
(19) 易坠落场所负责人员:系指经船东/船舶管理者或设施管理层授权的代
表,授权其准许进行高处作业。
(20) 作业限制设备:系指防止人员到达可能坠落位置的系统。例如:护栏、
脚手架、塔式脚手架、车载升降机、剪式升降机。
(21) 作业定位设备
i.
作业定位系指允许到达高处作业位置的人员对自己进行固定使其能
工作而没有跌落风险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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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作业定位系统系指个人跌落防护系统,其使验船师工作时能在拉紧
或悬吊状态下得到支撑来防止或限制跌落。例如高处作业坐板。
(22) 防跌落设备
防跌落设备在无法避免跌落可能性的情况下使用。所使用的设备既能防
止跌落又能吸收跌落的一些能量。例如:传统的吊带配上吸收能量的系
索、安全网、气囊。
(23) 电灼伤系指电流的热效应造成的伤害,分为电流灼伤和电弧烧伤。电流
灼伤是人体与带电体接触,电流通过人体由电能转换成热能造成的伤害。
电弧烧伤是由弧光放电造成的伤害,分为直接电弧烧伤和间接电弧烧伤。
前者是带电体与人体之间发生电弧,有电流流过人体的烧伤;后者是电
弧发生在人体附近对人体的烧伤,包含熔化了的炽热金属溅出造成的烫
伤。电弧温度高达8900℃以上,可造成大面积、大深度的烧伤,甚至烧
焦、烧掉四肢及其他部位。大电流通过人体,也可能烘干、烧焦机体组
织。
(24) 压力意外释放系指在意外情况下,压力设备或系统、蓄压装置或受拉装
置中的能量意外释放而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风险。
(25) 粉尘系指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浮游在空气
中的固体微粒,其对人体的危害程度的主要指标是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
硅含量,一般按其含量将粉尘分为4类,危害最高的含量为70%, 石棉粉
尘、铸铁粉尘即此类粉尘。
(26) 铸铁落尘(积尘)系指铸造加工中,清砂时或在生产中使用的粉末状物
质在混合、过筛、包装、搬运等操作时以及沉积的粉尘,由于振动或气
流的影响又浮游于空气中的粉尘,该种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浓度大于
25%。
(27) 石棉系指属于蛇纹岩类岩状矿物的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2011年有害物
质清单编制导则(MEPC.197(62))附录8中所述的阳起石、铁石棉(棕石
棉、镁铁闪石—铁闪石)、直闪石、青石棉(蓝石棉)、温石棉(白石棉)
和透闪石,或任何含上述一种或多种物质的混合物。
(28) 移动物体系指在水平或接近水平方向移动的,由于动能、尖锐外形等影
响可能对触及人员产生伤害的物体。
(29) 坠物系指在垂直方向坠落或陡峭斜面上滚、滑下落的,由于动能、尖锐
外形等影响可能对触及人员产生伤害的物体。
(30) 脚手架坍塌系指指在检验活动中,脚手架搭设不良、违规拆卸、物体撞
击及恶劣天气等因素导致的垮塌和砸落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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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运转设备的危险部位系指操作人员易于接近的各种可动零、部件或机械
加工设备的加工区等部位,常见的危险部位有:
1) 旋转轴
2) 相对传动部件,如啮合的明齿轮
3) 旋转的曲轴和曲柄
4) 不连续的旋转零件,如风机叶片,成对带齿滚筒
5) 皮带与皮带轮,链与链轮
6) 旋转的砂轮
7) 活动板和固定板之间靠近时的压板
8) 往复式冲压工具,如冲头和模具
9) 带状切割工具如带锯
10)
蜗轮和蜗杆
11)
高速旋转运动部件的表面,如离心机转鼓
12)
联接杆与链环之间的夹子
13)
旋转的刀具刃具
14)
旋转运动部件的凸出物,如键、定位螺丝
15)
旋转的搅拌机、搅拌翅
16)
带有危险表面的旋转圆筒
17)
运动皮带上的金属接头(皮带扣)
18)
飞轮
19)
联轴节上的固定螺丝
(32) 运转设备的危险系指人体或衣服被卷入旋转机械部位引起的危险,或因
机械部件的旋转可能产生意外飞溅物而造成人员伤害的危险,常见的危
险有:
1) 卷入单独旋转运动机械部件中的危险,如主轴、卡盘、进给丝杠等
单独旋转的机械部件以及磨削砂轮、各种切削刀具,如铣刀、锯片等
加工刃具;
2) 卷入旋转运动中两个机械部件间的危险,如朝相反方向旋转的两个
轧辊之间,相互啮合的齿轮;
3) 卷入旋转机械部件与固定构件间的危险,如砂轮与砂轮支架之间,
有辐条的手轮与机身之间;
4) 卷入旋转机械部件与直线运动部件间的危险,如皮带与皮带轮、链
条与链轮、齿条与齿轮、滑轮与绳索间、卷场机绞筒与绞盘等;
5) 旋转运动加工件打击或绞轧的危险,如伸出机床的细长加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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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旋转运动件上凸出物的打击、如皮带上的金属皮带扣、转轴上的键、
定位螺丝、联轴器螺丝等;
7) 孔洞部分有些旋转零部件,由于有孔洞部分而具有更大的危险性。
如风扇、叶片,带幅条的滑轮、齿轮和飞轮等;
8) 旋转运动和直线运动引起的复合运动,如凸轮传动机构、连杆和曲
轴;
9) 飞出的刀具或机械部件,如未夹紧的刀片、紧固不牢的接头、破碎
的砂轮片等;
10)
飞出的切屑或工件,如连续排出或破碎而飞散的切屑、锻造加工
中飞出的工件。
(33) 高温物质或设施场所系指在检验活动中验船师有可能靠近易灼伤或触摸
易烫伤的物质或设施场所。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有:高温气体、高温
固体、高温液体等;
(34) 低温物质或设施场所系指在检验活动中验船师有可能触摸易冻伤的物质
或设施场所,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有:低温气体、低温固体、低温液
体等;
(35) 高温物质系指表面温度 45℃及以上的物质;
(36) 高温场所系指环境温度超过 35℃的场所;
(37) 低温物质系指表面温度 0℃及以下的物质;
(38) 低温场所系指环境温度低于 5℃的场所。
(39) 强光辐射和热辐射伤害系指产品检验过程中的可能发生的,因熔炼、浇
注、轧制、热处理过程中的金属液、高温金属及火焰燃烧产生的强光辐
射和热辐射伤害。
(40) 交通艇系指接送验船师的交通艇包括引航船、供应船、快艇、工作艇、
船员交通艇和其他用于人员接送的船艇等。
1.5 引用文件
下列法律、法规、公约、导则、标准及技术资料等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
在本指南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指南的条文。所有文件均可能会被修订,使用本
指南时应尽可能使用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3)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4) 国际劳工组织《安全使用石棉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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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IACS REC 72 《封闭处所的作业安全》
6) IACS PR 37 《安全进入封闭处所的程序要求》
7) GB 16993 《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8) IACS REC 74 《船体结构、机械和设备保养指南》
9) IACS REC78 《用于近观检验的移动梯的安全使用》
10) IACS REC134 《交通艇接送安全操作》
11) IACS REC136 《高处作业》
12) IACS REC140 《关于压力系统检验与试验期间安全预防措施的建议案》
13) IACS REC141 《工作场所安全问题评估指南》
14) GB8958-2006《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15) GB/T12301 《船舱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
16) GB/T 20098 《低温环境作业保护靴通用技术要求》
17) GB/T144403《低温作业分级》
18) GB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19)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20)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1) GB/T 15236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22)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23)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24) GB/T 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25) GB/T20801.6《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第 6 部分:安全防护》
26) 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7) GB 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28) 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9) GB/T 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30) GB/T 50064《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
31) GB 2893 《安全色》
32) 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33) GB/T 378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34) GB 50056《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5) GBZ/T192.1《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标准》
36) GB 4053.1~.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37) GB502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38) GB5025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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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GB5025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40) GB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
规范》
41) CB 4204 《船用脚手架安全技术要求》
42) CB 3785《船舶修造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43) CB 3787《船厂厂内运输作业安全规程》
44) CB 3660 《船厂起重作业安全要求》
45) LD48-9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46) JBJ 6《机械工厂电力设计规范》
47) LD84《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48) 高低温物质或设施场所相关的行业安全生产通则:如《铸造车间安全生产
通则》、《锻造车间安全生产通则》、《炼钢安全规程》等
49) 压力意外释放风险场所相关的行业安全生产通则:如《水压试验安全操作
规程》、《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等
50)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86]机生字 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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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通用要求
2.1 一般要求
2.1.1 受检方对确保处所的安全进入负全部责任,验船师如果不能确定处所是
否安全时有权拒绝进入不安全和/或未知的处所,直至所有安全要求都得
到满足。
2.1.2 受检场所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相关人员应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以保证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的基本安全。
2.1.3 应指派熟悉受检场所的责任人员全程陪同验船师。
2.1.4 对于独立承担设备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等培训并
合格,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操作应符合规定,人员培训和设备的检查、
维护应保存记录。
2.1.5 适用时,室内工作区域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存在对身体有害的烟气、
蒸汽、其他气体或灰尘的地方,如果空气的自然循环不畅,必须装设通
风机、风扇或其他有足够通风能力的设备。
2.1.6 受检场所作业区的布置应保证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活动空间,应设置有安
全通道,确保生产人员、检验人员等在遇有危险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的
安全防护和撤离,搭建脚手架时应经过充分确认安全后在通道出入口悬
挂告示牌,容易坠落的通道应设有有效的护栏或安全防护网。
2.1.7 在夜间或处所内进行检验时,应提供充分的照明,确保检验目标和通道
可以充分检查,确保安全作业。
2.1.8 受检场所的相关隔离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2.1.8.1
应确保可能造成坠物或移动物的机械设备及或移动物体予以隔离或
有效管控。
2.1.8.2
相关隔离设备附近应设置告示牌。
2.1.8.3
除非事先商定,可能造成危险或损害的焊接、喷漆、打磨、喷砂、喷
雾、射线探伤或使用化学物质探伤等交叉施工应充分隔离。
2.1.8.4
确保受检处所内的电气设备适用且处于可接受状态;
2.1.9 当检验需进入动火作业、封闭处所作业等危险性较高、且存在特别风险
的作业场所时,应确保现场的作业许可/安全确认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确
保已经严格履行审批/安全确认手续,作业许可文件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
安全措施等内容(如适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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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受检方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
鼓励受检方建立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无论通过认证与否,受检
方应充分识别受检场所影响职业健康安全的危险源和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和相关防护措施,提供安全的检验、审核环境。
2.2.1 受检场所可能遇到的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
1)物理因素:噪声、热应力/高温、低温、热灼、触电、电气爆炸、液体
或自由流动固体吞没等;
2)封闭处所和化学因素:缺氧、富氧毒性化学物质(一氧化碳、硫化氢,
其它如:石棉、苯、六价铬化合物、臭氧、二氧化氮等)、爆炸性气体和
可燃物(如碳氢气体、漆雾、固体可燃物等);
3)人体工程因素:滑倒/绊倒/跌落、进口和出口、高处作业、涉水作业、
普通和重型起重设备的移动、重型设备/结构及其支撑系统、检验地点的
地理分布(长途步行和攀爬)、卫生(生物危害)、
4)工作场所生产特性:焊接(眼睛不适,热度)、切割和打磨(富氧、热
量、爆炸性气体)、船体结构压力试验、无损探伤(射线)、坞内作业、试
航等;
5)空气相关因素:喷砂、灰尘、高压水洗、油漆和溶剂、纤维(石棉、
矿棉、陶瓷)、铅等;
6)周边环境因素:清洁工作不到位、起重设备/起吊物品、高空坠物、高
空作业等;
7)机械、设备和工具使用:起重机、压力系统及其试验、机械和系统运
转试验、远洋渔船渔捞机械运转及试验、进出坞、试航、无损探伤(如 X
射线)等。
2.2.2 受检场所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未能充分识别危险源,以评估相关风险并控制;
2)未能提供安全工作流程;
3)未能遵循安全工作流程;
4)未能提供安全机械、设备和工具;
5)未能提供安全防护和保护;
6)缺乏告知、指导、培训和监督;
7)未能遵循适用的程序或须知,尤其是那些设备制造商/供应商提供的程
序或须知;
8)未能避免需引起注意或行为禁止的情况(如使用手机、由于疲惫、精
神状态差、服用药物或个人烦躁而缺乏注意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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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安全设备使用不当,包括个人保护用品(PPE)(如适用);
10)未能保证通信畅通。
2.2.3 受检方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应重点管理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适用的机器、设备和工具的使用操作和培训;
2)在工作/试验区域,正在运转的机械或设备可能伤害附近或下方人员,
需放置护栏或其它等效设施以防物体坠落或飞出;
3)在危险区域周围使用适当的标识予以警示(如抬举/携带重物、临时未
保护开口、射线(无损检测期间)等)或安全员现场值守;
4)隔离/标识程序;
5)行人路线以及设备和机器移动路线的隔离和标记(如速度限制、高度
限制、穿越路径优先权、正在进行的施工工程等);
6)通道不得堆放材料、机械、设备、垃圾和工具;
7)抢救设施、设备、程序和经培训的援助人员在危险逼近和/或危急情况
下能够立即可用;
8)极端环境温度的影响(高温或低温);
9)开口的防护以防止人员因疏忽而跌落(如:打开的人孔、地板或格栅
已被移除的舱底、防护装置、防滑板和标记等);
10)避免物体掉落的措施;
11)进出通道和出口布置应安全并且没有障碍物;
12)足够的通风照明和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以便能安全进入和工作;
13)检验场地应足够的清洁以便能安全进入和离开;
14)封闭处所内需要特别注意的焊接、切割/打磨工具、设备和软管的操
作程序;
15)液体软管(特别注意其断裂时的操作)管理程序;
16)封闭处所内空气检测程序,包括:提供足够通风、安全进入许可、热
工作业许可。
17)设备应由有资格的人员操作,在每次使用前都已得到正确的维护和检
验,且操作正确及校准及时。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验,大修和维修后应再
次进行检验。
18)受检方应建立和保持培训、检验、校验和维护的记录。
2.3 应急响应的要求
2.3.1 受检方应根据受检工作场所实际制定应急准备计划,以应对可能发生的
风险,应急准备计划应包括尽可能多的危险情况的具体计划,尤其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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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封闭处所作业、高处作业、涉水作业、系统试压作业等。
2.3.2 应急准备计划应包括定期应急演习、人员疏散和逃生路线等。
2.3.3 受检方不应邀请验船师参加任何救援小组,救援小组成员应受过任务培
训且熟悉应急程序和布置、通信联络、逃生路线、后援准备等情况。
2.4 船厂安全评估
2.4.1 我社将定期评估船厂的安全部署情况。若在 12 个月内未与该船厂签订合
同或发生任何联系,则应在该船厂开始任何新的检验之前进行安全评估。
若我社一直在该船厂内有检验活动,则安全评估间隔不超过 3 年。对评
估后认为风险较高的船厂,应缩短定期评估间隔。
2.4.2 船厂发生重大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问题或相关检验安全风险发生显著变
化,我社将重新进行船厂安全评估。
2.5 产品厂安全评估
2.5.1 我社将定期评估船厂的安全部署情况。首次开展产品检查前,对产品厂进
行现场评估。如后续检验安全风险发生显著变化,则应重新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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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特定检验场所安全要求
3.1 封闭处所
3.1.1 作业管理
3.1.1.1
顾客应建立封闭处所作业审批程序,以保障进入封闭处所进行作业、
检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3.1.1.2
对于营运船舶检验和审核,船舶 ISM 体系或 NSM 体系一般要求在进入
封闭处所时按相关程序签发进入许可/工作许可的手续(例如进入许
可、人员安全作业证书、安全热工作业证书,等等)。ISM 规则未覆盖
的非公约船、造船厂和修船厂可能具有类似的工作许可体系。
3.1.1.3
只有当已签发单独的进入许可证时才允许进入封闭处所,该许可证只
有在已进行试验并确保空气可以安全呼吸后才能签发。
3.1.2 进入封闭处所前,受检场所应充分评估并确认下列安全措施(如适用时):
3.1.2.1
为了能确定检验处所的危险并评估风险,受检方有责任向验船师提供
下列信息:
a)
应确定待检验处所最新情况;
b)
其相邻处所装载物。
c)
对于气体运输船:应提供最后一批货物的记录单。
d)
对于化学品液货船:应提供前三批货物的记录单。
若封闭处所的毗邻处所或连通处所存有有毒产品,在验船师进入该封闭处
所之前,船舶管理公司已完成风险评估,风险已降低且可控,并且所有制定
的控制措施已确认到位。
3.1.2.2
通过核查相关文件等,确认封闭处所是充分清洁的,布置有充足的通
风设施并正在正常运转,可确保作业的安全。
3.1.2.3
确认安全进入程序的执行情况,已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例如进入许可、
人员安全作业证书、安全热工作业证书,等等)并正确放置在相关位
置,处于有效状态;
3.1.2.4
进入、离开及处于封闭处所的相关安排确保安全,应尽可能多的打开
出入通道;
3.1.2.5
评估并确认处所的通风:
a)
由于通风一旦停止,许多封闭处所内的有害空气会重新形成,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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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可能保持连续通风。应打开所有开口进行通风,包括应急出口。
b)
通风的进气口应放置在只能吸入新鲜空气的区域,充分远离可燃的
粉尘、蒸气和有毒产品源。
c)
对于液货船,不应使用惰性气体风机提供新鲜空气通风,因为来自
惰性气体管的污染物会进入液舱。
d)
当处于惰化状况下的其他舱邻接进入的处所或与进入的处所相连
(例如管路)时,验船师应警惕惰性气体泄漏至该处所的可能性,
例如通过舱壁断裂处或有缺陷的阀。在进入的处所中保持相对于惰
性气体压力较小的正压力能最大限度减小这种情况发生的风险,并
应始终遵循船上的程序。
3.1.2.6
评估并确认相关风险的隔离:
a)
当验船师进入压载舱和货舱时,应停止压载和货物操作。
b)
验船师应确认受检方已考虑并在适用时对封闭处所进行了隔离。确
认封闭处所与其它舱室、货物处所、管路等已充分隔离,隋气、废
气、蒸汽、液货或压力管路等路过或通入拟检验的处所的管路应充
分隔离、截止,相关系统应停止运转。
c)
确认可能造成坠物或移动物的机械设备及或移动物体应予以隔离
或有效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