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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指南 船舶应用氨燃料指南 2022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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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国船级社指南 船舶应用氨燃料指南 2022 指导性文件
GUDANCE NOTES
GD15-2022
中国船级社
船舶应用氨燃料指南
生效日期 2022 年 7 月 1 日
目 录
第 1 章 通则 ········································································································1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1
第 2 节 图纸和资料 ························································································· 7
第 3 节 产品检验 ···························································································· 9
第 4 节 船舶检验 ···························································································· 9
第 2 章 船舶布置 ································································································ 15
第 1 节 一般规定 ···························································································15
第 2 节 燃料舱布置 ························································································15
第 3 节 处所位置与分隔 ··················································································20
第 4 节 氨气排放控制设备 ···············································································23
第 3 章 材料和管路设计 ······················································································· 25
第 1 节 一般规定 ···························································································25
第 2 节 管路设计 ···························································································25
第 3 节 材料 ································································································· 28
第 4 章 燃料围护系统 ·························································································· 30
第 1 节 一般规定 ···························································································30
第 2 节 压力释放系统 ·····················································································31
第 3 节 燃料舱装载极限 ··················································································32
第 4 节 燃料储存状态的维持 ············································································32
第 5 节 惰化与环境控制 ··················································································33
第 5 章 燃料加注 ································································································ 35
第 1 节 一般规定 ···························································································35
第 2 节 加注站 ······························································································35
第 3 节 加注系统 ···························································································36
第 6 章 燃料供应 ································································································ 38
第 1 节 一般规定 ···························································································38
第 2 节 燃料供应阀布置 ··················································································39
第 3 节 机器处所内的燃料供应管路 ···································································40
第 4 节 机器处所外的燃料供应管路 ···································································40
第 5 节 燃料准备间 ························································································41
第 7 章 氨发动机 ································································································ 42
第 1 节 一般规定 ···························································································42
第 2 节 双燃料发动机 ·····················································································43
第 3 节 单一燃料发动机 ··················································································44
第 8 章 通风 ······································································································ 45
第 1 节 一般规定 ···························································································45
第 9 章 消防 ······································································································ 49
第 1 节 一般规定 ···························································································49
第 2 节 防火 ································································································· 50
第 3 节 灭火 ································································································· 51
第 4 节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52
第 10 章 防爆与毒性区域划分 ················································································54
第 1 节 一般规定 ···························································································54
第 2 节 危险区域划分 ·····················································································54
第 3 节 电气装置 ···························································································56
第 4 节 毒性区域划分 ·····················································································56
第 11 章 控制、监测和安全系统 ·············································································58
第 1 节 一般规定 ···························································································58
第 2 节 监测与控制 ························································································59
第 3 节 气体探测 ···························································································61
第 4 节 安全系统 ···························································································62
第 12 章 人员保护 ·······························································································67
第 1 节 一般规定 ···························································································67
第 13 章 氨燃料动力系统预设技术要求 ··································································· 69
第 1 节 一般规定 ···························································································69
第 2 节 预设要求 ···························································································70
第 3 节 图纸资料 ···························································································74
第 4 节 检验 ································································································· 76
1.1.1 适用范围 第 1 章 通 则
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1.1 《船舶应用氨燃料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适用于船长 20m 及以上使用氨为燃料
或预设氨燃料动力系统的钢质或等效金属材料船舶(以下简称氨燃料船舶),但液化气体运输船
除外。船长小于 20m 的钢质或等效金属材料船舶应用氨燃料,应进行风险评估,经中国船级社
(CCS)同意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1.1.1.2
氨燃料船舶,除应满足本指南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或《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或《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等规范(以下简称相关规范)的相应要
求。此类船舶尚应满足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如有时)。对于使用氨燃料电池的船舶,除
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 CCS《船舶应用燃料电池发电装置指南》的相关要求。
1.1.1.3
凡申请取得氨燃料动力系统预设附加标志的船舶,应满足本指南第 13 章的相关要
求。
1.1.2
定义
除本节明确规定者外,CCS《船舶应用天然气燃料规范》的相关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1.2.1
燃料:系指适合在船上安全操作,满足发动机、燃料电池等装置使用要求的无水氨
(对应联合国代码 1005)。
1.1.2.2
船宽(B):系指 CCS 相关规范中所定义的船宽。
1.1.2.3
加注:系指从陆基或浮式装置向船上固定燃料舱输送燃料。
1.1.2.4
加注站:系指设有燃料加注系统,包括加注接头、回气接头(如设有)、相关阀件
和控制系统等的位置或处所。
1.1.2.5
合格防爆型:系指由 CCS 认可的相关机构按 CCS 接受的标准
①核准在易燃环境中
为安全型的电气设备。
① 如 IEC60079《爆炸性环境》,IEC60092-502《船舶电气设备-专辑-液货船》,或 GB3836《爆炸性环境》。
-1-
1.1.2.6
燃料围护系统:系指包括燃料舱接头在内的用于燃料储存的装置。它包括所设的一
道主屏壁、一道次屏壁(如设有)、相关绝热层和屏壁间处所(如设有),以及必要时用于支撑
这些构件的相邻结构。如次屏壁是船体结构的一部分,则其可以为燃料舱处所的限界面。
燃料舱周围的处所定义如下:
(1)燃料舱处所:系指由船舶结构所围蔽的、其内设有燃料围护系统的处所。如燃料舱
的接头位于燃料舱处所内,则该处所也可视作燃料舱接头处所;
(2)屏壁间处所:系指主屏壁和次屏壁之间的处所,不论是其全部还是部分由绝热材料
或其他材料所填充;
(3)燃料舱接头处所:系指环围燃料舱所有接头和阀门的处所。
燃料舱接头处所内也可设有设备,如蒸发器或热交换器。这些设备被视为仅含潜在释放源,
但不含着火源。
以 C 型独立燃料舱为例,上述定义参见图 1.1.2.6。
个燃料舱容积之比。
1.1.2.12
装载极限(LL):系指最大许可的液体体积与燃料舱可装载容积之比。
1.1.2.13
基准温度:系指在压力释放阀(PRVs)调定压力下与燃料舱内燃料蒸气压力所对
应的温度。
1.1.2.14
双燃料发动机:系指既可同时使用 1.1.2.1 定义的燃料和燃油(使用燃油引燃或火
花塞等引燃),又可单独使用燃油的发动机。
1.1.2.15
单一燃料发动机:系指仅能使用 1.1.2.1 定义的燃料的发动机。
1.1.2.16
氨发动机:系指双燃料发动机或单一燃料发动机。
1.1.2.17
高压燃料管系:系指最高工作压力高于 1MPa 的燃料管系。
1.1.2.18
双截止透气阀:系指管路中的两只串联阀和释放此两阀之间管路中压力的第三只
阀的组合。双截止透气阀也可由一只二通阀和一只关断阀组成,替代三只独立阀。
1.1.2.19
燃料舱主阀:系指一个位于燃料舱供应管路上尽量靠近燃料舱出口的遥控截止阀,
该阀应为故障关闭(其驱动动力失效时关闭)型。
1.1.2.20
危险区域:系指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设备
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特殊预防措施的区域。
危险区域分:
(1)0 区:系指持续存在或长时间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
(2)1 区: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
(3)2 区: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不大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即使出现,也可
能仅偶然发生并且存在时间短。
1.1.2.21
非危险区域:系指爆炸性气体环境预期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设备的结构、安
装和使用采取特殊预防措施的区域。
1.1.2.22
开敞甲板:系指无重大火灾风险的甲板,其至少两端/侧开敞,或一端开敞并通过
分布在侧壁或上部甲板的固定开口提供遍及整个甲板长度的充分有效的自然通风。
1.1.2.23
紧急切断(ESD):系指当出现了重大事故时,需要立即执行无延迟的关闭动力装
置运行、切断燃料供应及非防爆电气设备供电等安全操作,以避免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损害。
1.1.2.24
单一故障:系指由于一个故障或操作而导致预期功能的丧失。
1.1.2.25
燃料释放源:系指可能释放出液态燃料或燃料蒸气的部位或地点,如燃料管路上
的阀件、可拆卸式管接头、管垫圈或泵密封装置等。
1.1.2.26
爆炸下限(LEL):系指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
最低浓度,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或蒸气低于该浓度,则气体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
1.1.2.27
允许接触限值:就本指南而言,从人员安全的角度考虑,允许接触限值是指空气
中氨蒸气浓度为 30ppm。
-3-
1.1.2.28
氨气处理系统:系指通过热氧化、催化氧化、溶于水或采用空气稀释来消耗、回
收或分散氨气的系统。
1.1.2.29
不可接受的动力损失:根据 SOLAS 公约第 II-1 章第 26.3 条的规定,系指在某一
重要辅机不能工作时,不能维持或恢复推进机械的正常运转。
对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船舶,系指动力损失超过维持船舶推进和正常电力供应所需总功率
的 60%。
1.1.3
目的及功能要求
1.1.3.1
本指南的目的是为氨燃料船舶的机械、设备和系统的布置、安装、控制与监测提供
标准,并使其对船舶、人员和环境的风险尽可能降至最低。
1.1.3.2
为达到上述目的,氨燃料船舶的设计和建造应满足如下功能要求:
(1)系统的安全性、可用性和可靠性应与使用常规燃油的全新同类主机和辅机相当;
(2)应能通过布置和系统设计(如通风、探测和安全措施)将与氨燃料相关的危险所发
生的概率和后果限制在最低水平;当燃料泄漏或风险降低措施失效时,应启动必要的安全措施;
(3)应确保氨燃料装置的风险降低措施和安全措施不会导致不可接受的动力损失;
(4)应尽量限制危险区域,将其可能影响船舶、船上人员和设备安全的潜在风险降至最
低;
(5)危险区域内应仅安装操作所必需的设备,且此类设备的性能应与其工作环境相适应
并经 CCS 认可;
(6)应能防止易爆、易燃或有毒蒸气的意外积聚;
(7)应适当防护系统的部件,以免其遭受外部损伤;
(8)应将危险区域内的着火源减至最少,以降低爆炸发生的概率;
(9)应设置安全和合适的氨燃料供应、储存和加注装置,其能够接收和容纳所要求状态
下的燃料而不会造成泄漏;
(10)应设置经适当设计、由合适材料制造和安装的管系、围护和超压释放装置,以实现
其预定用途;
(11)机器、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制造、安装、操作、维护和保护应确保其安全和可靠地
运行;
(12)燃料围护系统和含有液态燃料或蒸气释放源的机器处所的布置和位置,应使其中任
何一处发生火灾或爆炸均不会导致不能接受的动力损失或其他舱室的设备无法操作;
(13)应设置合适的控制、报警、探测和切断系统,以确保燃料系统安全和可靠地运行;
(14)应设置适合所有相关处所和区域的固定式气体和/或燃料泄漏探测系统;
(15)应针对潜在的火灾风险设置防火、探火和灭火措施;
-4-
(16)为保护从事燃料操作的船员,船上应设置合适的人员保护设备;
(17)应确保氨燃料系统和燃料使用设备的调试、试验和维护满足在安全性、可用性、可
维护性和可靠性方面的目的要求;
(18)技术文件应能评估系统及其部件与下述内容之间的符合性:
1 所采用的适用规范、指南、设计标准;
2 与安全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可靠性相关的原则。
(19)某个技术系统或部件的单一故障不应导致不安全或不可靠的状况。
1.1.4
风险评估
1.1.4.1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确保对可能涉及氨燃料的风险进行必要评估,以消除或减轻对船
上人员、环境、结构强度或船舶完整性造成的不利影响。
1.1.4.2
不限于本指南有明确要求的情况,对于可预测的故障,应考虑与船舶布置、操作和
维护相关的风险。
1.1.4.3
应采用可接受和公认的风险分析技术进行风险分析,分析应确保尽可能消除各种风
险。不能消除的应视需要予以减轻。各种风险的详细情况以及减轻风险的方法应形成文件并提
交 CCS。
1.1.4.4
风险评估可参照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第 146 号建议案(Rec.146)“IGF 规则
要求的风险评估”开展,并应考虑以下风险:
(1)碰撞;
(2)搁浅;
(3)火灾/爆炸;
(4)撞击;
(5)腐蚀;
(6)疲劳;
(7)中毒;
(8)低温;
(9)磨损;
(10)应力和应变;
(11)功能损失;
(12)组件损坏。
1.1.5
附加标志
1.1.5.1
对于氨燃料船舶,经船东或船厂/设计单位申请并经 CCS 审图与检验,确认符合本
-5-
指南第 1 章至第 12 章的相关规定后,可授予 Ammonia Fuel 附加标志。具体含义如下:
(1)Ammonia Fuel:主推进系统使用氨燃料的船舶。
1.1.5.2
对于氨燃料动力系统预设的船舶,经船东或船厂/设计单位申请并经 CCS 审图与检
验,确认符合本指南第 13 章的相关规定后,可授予 AFD
① Ready 1、AFD Ready 2 或 AFD Ready
2(X)氨燃料动力系统附加标志。具体含义如下:
(1)AFD Ready 1:针对氨燃料动力系统船舶预设进行原则性图纸的设计和认可,确保
船舶符合将来可使用氨燃料动力系统的基本要求,船上未实际安装氨燃料动力系统相关的设备
和系统;
(2)AFD Ready 2:针对氨燃料动力系统船舶预设进行详细图纸的设计和认可,确保拟
预设的氨燃料动力系统满足本指南第 13 章相关要求,船上未实际安装氨燃料动力系统相关的
设备和系统;
(3)AFD Ready 2(X):在满足 AFD Ready 2 要求的基础上,船上已实际安装氨燃料动
力系统相关的设备和系统。符号 X 为一个或多个后缀附加标志,具体含义如下:
1 相关船体结构和氨燃料舱支撑结构已进行加强,由大写字母 S 表示;
2 氨燃料舱及其围护系统已安装,由大写字母 T 表示;
3 使用氨燃料的主推进发动机已安装,由大写字母 M 表示;
4 氨燃料管路系统已安装,由大写字母 P 表示;
5 氨燃料动力系统相关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均满足相应防爆要求,由大写字母 D 表示。
1.1.5.3
氨燃料动力系统预设附加标志授予后,在氨燃料动力系统实船安装改造之前,如船
舶进行改装,则相关修改图纸需提交 CCS 审查。
1.1.5.4
氨燃料动力系统安装改造完成并经 CCS 按本指南检验合格后可授予附加标志
Ammonia Fuel,氨燃料动力系统预设附加标志予以撤回。
1.1.6
替代设计
1.1.6.1
对本指南要求的船上应装设或配备的特定的附件、材料、仪表、设备的部件或其型
号,或应采取的特别措施和任何程序或布置,CCS 允许采用其他替代设备或措施,但应通过试
验或其他方法,确认其至少具有与本指南要求者相等的效能。
1.1.6.2
替代设计的等效性应按照 CCS《船舶替代设计和布置应用指南》的规定进行证明
并经 CCS 批准。
1.1.6.3
CCS 不允许用操作方法或程序替代本指南规定的特定附件、材料、仪表、设备的
部件或其型式。
① 氨燃料动力系统预设附加标志中的 AFD 为 Ammonia Fuel Design 的缩写。
-6-
第 2 节
图纸和资料
1.2.1
送审图纸和资料
1.2.1.1
氨燃料船舶除按 CCS 相关规范的要求提交图纸资料外,还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
CCS 批准:
(1)船舶布置
1 机器处所和锅炉间、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布置图;
2 燃料舱/燃料舱处所布置图;
3 燃料加注系统布置图(含加注接头);
4 燃料舱处所、燃料舱接头处所的出入口、透气管和其他开口的布置;
5 危险区域的通风管、门和开口的布置;
6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入口、空气进口和开口的布置;
7 空气闸位置和结构图(如设有);
8 气密舱壁贯穿图(如设有);
9 危险区域划分图;
10 毒性区域划分图。
(2)燃料围护系统应按 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中关于货物围护
系统的图纸送审适用要求提交图纸。
(3)管系
1 燃料管系的系统图,包括燃料供应、加注、压力释放阀和透气管路等;
2 燃料管路系统中法兰、阀和其他装置的图纸和说明;
3 燃料管路的材料、焊接、焊后热处理和无损检测试验技术文件;
4 燃料管路压力试验(强度和密性试验)技术文件;
5 包括阀件、附件以及燃料(液体或蒸气)操作相关设备在内所有管系的功能试验大纲;
6 在切断加注接头之前从燃料加注管中去除燃料的措施的技术文件;
7 与燃料系统有关的冷却水系统或热交换系统(如设有);
8 除气和惰性气体吹扫系统布置图和说明;
9 燃料准备间和燃料舱处所的舱底和疏排水系统布置图(如设有);
10 管路压力释放阀的排量计算书。
(4)通风系统
1 危险区域机械通风系统布置图和说明,包括风扇及其电动机的容量和布置等技术文件;
2 双壁管(通风导管)的布置图。
-7-
(5)消防设备和系统
1 水雾系统(包括管路、阀件、喷嘴和附件)布置图和说明(容量计算等);
2 火灾探测系统布置图;
3 燃料舱/燃料舱处所及其通风管、加注站(如适用)结构防火布置图;
4 干粉及其他灭火装置布置图(如设有)。
(6)电气系统
1 危险区域内所有电气设备布置图;
2 本质安全电路的校核资料,包括对电压、电流、电容和电感的校核;
3 合格防爆型设备清单。
(7)控制、监测和安全系统
1 燃料蒸气探测和报警系统布置图及说明,包括探头、报警装置和报警点布置图;
2 燃料舱监控系统布置图及说明,包括传感器、报警点布置等;
3 燃料泵控制和监控系统(如设有)布置图及说明;
4 氨发动机控制和监控系统布置图及说明;
5 燃料供应系统和加注系统的电气原理图及监控明细表。
(8)氨发动机
1 CCS 相关规范对柴油机要求提交的图纸资料;
2 燃料喷射系统原理图及防爆、防泄漏措施说明;
3 曲轴箱防爆保护布置与详细说明;
4 排气系统防爆布置与计算书;
5 与氨燃料有关的发动机控制系统原理图(含监测、报警和安全保护装置);
6 与氨燃料有关的发动机试验程序和试验报告;
7 进气系统防爆布置与计算书(如适用);
8 CCS 认为必要的其他图纸资料。
(9)试验或程序文件
1 与燃料有关的系泊与航行试验程序,如所有燃料管系及其阀件、附件和相关设备的功
能性试验等。
1.2.2
备查图纸和资料
1.2.2.1 除 CCS 相关规范要求的常规资料外,还应将相关风险分析报告(如氨发动机风险分
析(如 FMEA(故障模式与影响分析))报告等)提交 CCS 备查。
1.2.3
船上保存的图纸和资料
-8-
1.2.3.1
除 CCS 相关规范要求的常规资料外,船上还应至少保存如下资料:
(1)燃料准备间布置图(如设有);
(2)围板、集液盘或其他防护措施的说明;
(3)管系的支管、弯头、伸缩接头和波纹管等类似装置的技术文件;
(4)管路电气接地技术文件;
(5)燃料舱安全操作程序;
(6)燃料供应系统操作手册;
(7)氨发动机操作程序及维修手册;
(8)包括毒性区域作业和安全撤离的应急响应程序。
第 3 节
产品检验
1.3.1
一般要求
1.3.1.1
除满足本指南的要求外,产品检验还应满足 CCS 相关规范和产品检验指南的有关
要求。
1.3.1.2
与氨燃料相关的设备(如燃料舱、氨发动机、燃料泵、氨吸收罐或氨洗涤系统、氨
燃烧装置、氨氧化催化装置和氨空气稀释系统等)、管系和阀件等应经 CCS 认可并取得 CCS 签
发的产品证书,方可上船使用。
第 4 节
船舶检验
1.4.1
一般要求
1.4.1.1
所有检验程序、检验方式、检验种类、检验间隔期、检验条件、检验前准备、检验
和试验要求以及船舶图纸、资料、证书、记录和报告等的保存,对于海船应按 CCS《钢质海船
入级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内河船舶应按 CCS《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1.4.2
建造中检验
1.4.2.1
船舶的建造中检验除应按 CCS 相关规范的适用要求进行检验外,尚应增加下
列项目:
(1)氨发动机的安装和试验;
(2)燃料舱的安装和试验;
-9-
(3)燃料加注系统的安装和试验;
(4)燃料供应系统的安装和试验;
(5)氨发动机机器处所、燃料舱接头处所、双壁管、燃料准备间(如设有)通风系统的
安装和试验;
(6)氨发动机遥控关闭装置的安装和试验;
(7)燃料蒸气探头的安装位置、数量,并进行探测、报警系统的试验;
(8)防爆设备的确认和安全检查;
(9)危险等级依赖于机械通风的处所,其通风装置应作效用试验,通风量应足够,通风
系统故障的报警应正确;
(10)确认本质安全电路的设备和电缆安装的正确性;
(11)受正压通风保护处所的确认和安全检查;
(12)探火、灭火装置的安装与试验;
(13)确认船舶满足毒性区域划分的要求;
(14)核查燃料供应系统操作手册。
1.4.3
建造后检验
1.4.3.1 年度检验:除应按 CCS 相关规范的适用要求进行检验外,尚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
(1)燃料围护系统
1 对 C 型独立燃料舱,检查燃料舱铭牌是否清晰、牢固可靠,内容是否齐全(如设有);
2 检查燃料舱液位指示仪是否处于工作状态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关闭系统是否
处于正常状态;
3 对燃料舱的压力释放阀进行外部检查;
4 检查燃料舱压力、液位、温度指示装置及控制与报警装置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5 燃料舱(包括次屏璧,如设有)的外部检查和检验维修通道的可达性。对 C 型独立燃
料舱,应检查燃料舱外壁是否有剥蚀、腐蚀,或刮伤、凹陷、变形等现象;
6 目视检查燃料舱接口部位焊缝是否存在裂纹等(如可行);
7 确认燃料舱安全操作程序保存在船上(包括燃料舱主阀控制、液位容积对照表、压力
释放阀紧急隔离等);
8 燃料舱处所的一般检查;
9 燃料舱主阀的遥控和就地关闭测试。
(2)对热交换器(如设有)进行检查,确认其运行状态、加热能力满足技术规格要求;
(3)确认燃料舱接头处所、燃料准备间的密封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对燃料舱接头处所
进行内部检查;
-10-
(4)检查面向危险区域和毒性区域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端壁上的门、舷窗和窗等是否处
于良好状态;
(5)检查在出现燃料泄漏时供保护船员用的任何特殊围蔽处所的关闭装置和其他装置
(如设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6)检查不经常进入的处所所用的便携式通风设备(如设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7)检查集液盘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如设有);
(8)对于包含燃料储存、燃料加注和燃料供应装置/部件或相关系统的处所(包括空气闸、
泵舱、压缩机房、燃料准备间、燃料阀间、控制室和设有气体燃烧设备的处所),应对通风系
统(包括配备的便携式通风设备)进行检查。若设有报警器(如压差和失压报警器),应尽可
能对其进行操作测试,验证其功能是否正常;
(9)用于燃料储存、燃料加注和燃料供应(如通风、压缩、制冷、液化、加热、冷却或
其他燃料处理)的管系、软管、紧急切断阀、遥控操作阀、释放阀、机械和设备,应尽可能进
行检查,对管路上的膨胀接头、支架等应特别注意。应检查惰化功能是否有效。应尽可能确认
在系统紧急切断状态下泵和压缩机的关停状况;
(10)检查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和舱壁/甲板的贯穿(包括危险区域的进出口),以确保其
预定用途和安装区域达到连续的适宜性,并检查维护及维修记录;
(11)检查设有燃料储存、燃料加注和燃料供应装置/部件或相关系统的舱室,其配备的
气体探测和其他泄漏探测设备(包括指示器和报警器)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并根据制造商
的建议检验气体探测系统的复校情况;
(12)检查燃料舱、加注站、含有发动机的机器处所等相关处所的防火结构和布置是否发
生实质性的变动;
(13)检查探火和灭火装置,并试验起动一台主消防泵;
(14)检查水喷淋系统、水雾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15)检查干粉灭火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16)应检查航海日志和运行记录,以确认气体探测系统、燃料供应/气体系统等的正常
运行。适用时还包括蒸发率、氮气消耗量(对于薄膜围护系统),也应与气体探测记录一起考
虑;
(17)制造商/建造者提供的涵盖运行、安全和维护要求以及职业健康危害(与燃料储存、
燃料加注、燃料供应及燃料使用相关系统有关)的说明书和手册,应确认保存在船上;
(18)应检查危险区域的电气接地布置(包括配备的接地跨接线);
(19)燃料加注系统
① 加注站和燃料加注系统的检查;
② 确认燃料加注控制、监控和切断系统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1-
(20)应尽可能在工作条件下对燃料供应系统进行检查:
① 燃料供应系统控制、监控和切断系统正常运行状态的检验;
② 机舱的主燃料阀的遥控和就地关闭测试。
1.4.3.2
中间检验:除应按 CCS 相关规范的适用要求和 1.4.3.1 的要求进行检验外,尚应对
下列项目进行检验:
(1)确认用于危险处所通风的机械通风风扇已备有备件;
(2)对燃料系统关于压力、温度和液位的仪表应进行目视检查,并通过改变压力、温度
和液位进行对比试验。可接受无法接近的传感器进行模拟试验。此试验还应包括对报警和安全
功能的试验;
(3)电气设备: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尽实际可能地进行接地保护(接地点检查)、隔爆
外壳完整性、电缆外护套损坏情况、正压型设备和相关报警设备的功能试验、空气闸保护处所
(如设有)内的非合格防爆型电气设备电源切断系统试验和绝缘电阻测量等方面的检验;
(4)安全系统:气体探测器、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液位指示器和燃料安全系统使
用的其他设备,应随机进行试验以确认处于正常的操作状态。应验证在故障状态下燃料安全系
统具有适当的响应。
1.4.3.3
特别检验:除应按 CCS 相关规范的适用要求和 1.4.3.2 的要求进行检验外,尚应对
下列项目进行检验:
(1)燃料围护系统
1 对设有人孔的燃料舱应开舱,进行以下外观检查:
(a)防波板(如设有)与燃料舱本体的连接情况,连接焊缝处的裂纹、连接固定螺栓的
松脱、防波板裂纹、裂开或脱落等;
(b)燃料舱气相管、液位计固定导架与燃料舱本体连接处的裂纹、裂开或松脱等。
2 燃料舱连同其管路(包括燃料管路、透气管路等)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介质应为干
燥、洁净的氮气或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前,必须经舱内成分检测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
试验介质;
3 燃料舱连同其管路(包括燃料管路、透气管路等)进行液压试验;
4 对所有直接与燃料舱连通的阀和旋塞应打开检查,对连接管应作内部检查(如实际可
行);
5 燃料舱的压力释放阀应能打开进行检查、校正和功能试验。如果燃料舱配备压力释放
阀的主阀或引导阀设有非金属薄膜,则此非金属薄膜应能更换;
6 特别注意燃料舱和垫片、支承和锁固装置的绝热。为验证燃料舱或绝热层本身的状况,
有必要时可能要求去除绝热层;
7 应根据批准的检验计划对燃料舱进行检查。当根据 CCS《船舶应用天然气燃料规范》
-12-
4.2.1.8 制定检查/检验计划时,除下列明确规定者外,燃料围护系统的检验要求应满足 CCS《散
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第 2 篇第 A2 章 A2.3.2.4 或《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
舶构造与设备规范》第 2 篇第 A1 章 A1.3.3.4 的相关要求:
(a)应对燃料舱的绝热情况和支撑结构布置进行外观检查。如果对结构完整性产生怀疑,
可要求进行无损检测。
(b)没有通道开口的真空绝热 C 型独立燃料舱不必进行内部检查。真空监测系统(如设
有)应进行检查,并查阅船上检查记录。
(2)管系
① 应检查燃料储存、燃料加注和燃料供应(如通风、压缩、制冷、液化、加热储存、燃
烧或其他燃料处理方式)和液氮装置(如设有)的所有管系,可要求移除管系和开口的绝缘以
便检查,对密封状况应作特别检查。对认为可疑的管系,应进行 1.25 倍压力释放阀最大允许
调定值(MARVS)的液压试验。重新装配后,应对整个管系进行密性试验,当不能接受水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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