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D02-2014
中 国 船 级 社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
和程序编制指南
GUIDELINES FOR PREPARATION OF
PLANS AND PROCEDURES
FOR RECOVERY OF PERSONS FROM
THE WATER
中国船级社
2014 年 3 月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编制指南
目录
引言 .................................................................................................................................................. 3
第一章 总则 ..................................................................................................................................... 4
1.1 概述 ..................................................................................................................................... 4
1.2 定义和缩写 ........................................................................................................................ 4
第二章 适用范围 ............................................................................................................................. 5
第三章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的内容与要求 ..................................................................... 6
3.1 一般要求 ............................................................................................................................ 6
3.2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编制的内容要求 ................................................................ 6
3.3 营救落水人员的具体实施 ................................................................................................ 8
第四章 计划和程序的核查与检验 ............................................................................................... 9
4.1 初次核查与检验 ................................................................................................................ 9
4.2 后续核查与检验 ................................................................................................................ 9
附录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模版 ..................................................................................... 10
引言
2012 年 11 月 30 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在其第 91 次
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 1974 SOLAS 公约修正案的第 338 号决议。按照默认程
序,该修正案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应被视为已被接受,并将于 2014 年 7 月 1 日
生效。
按照该修正案,SOLAS 公约第 III 章新增了第 17-1 条,要求所有船舶应
备有船舶特定的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
第一章 总则
1.1 概述
1.1.1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应参照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营救落水人员
的计划和程序编制指南》(MSC.1/Circ.1447)、根据本船相关设备的实际配备
和布置情况专门制定,计划和程序应列出拟用于营救的设备和为最大程度减少
对船上从事营救人员造成的风险而拟采取的措施。
1.1.2 船上的救生设备和其它设备均可用于营救落水人员,即使可能需要以非
常规的方式使用这些设备。
1.1.3《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编制指南》应与《营救技术指南》
(MSC.1/Circ.1182)和《寒冷水中生存指南》(MSC.1/Circ.1185/Rev.1) 共
同使用。
1.1.3《营救技术指南》(MSC.1/Circ.1182)供了一些如何使用特定型式的设
备营救落水人员的例子,可用于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的编写。
1.1.4 按照 SOLAS 第 III 章第 17-1 条,营救行动的启动和持续应由营救船的
船长自行决断。
1.1.5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应作为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A 部
分第 8 条所要求的应急演练计划的一部分。
1.1.6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应由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编写,并保存在船
上供学习和训练使用,供随时检查。
1.1.7 本指南旨在为业界满足公约要求提供参考,附录模版内容在编写计划和
程序过程中可结合本船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减。
1.2 定义和缩写
1.2.1 本指南所用定义和缩写与 SOLAS 第 III 章和 LSA 规则一致, 就本指南
而言:
.1 落水人员:系指本船因意外导致的落水人员或从本船以外的船舶或海洋结
构物或其他交通工具上落水的人员;
.2 营救:本指南所指营救,包括依据求救信息或发现目标的主动营救,以及
协助他船采取的营救辅助或经评估本船无法采取营救而实施的对待营救落
水者的合理守护等;
第二章 适用范围
2.1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海上船舶的独立或协同营救、船舶与直升机
的协作营救和船舶对落水人员的合理守护。
2.2 非国际航线船舶的营救作业可借鉴本指南内容作为参考。
2.3 对从事国际航行船舶,《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的配备时间要求如
下:
2.3.1 2014 年 7 月 1 日以前建造(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应在 2014 年 7 月 1 日以后进行的第一次设备安全定期检验或换证检验(取较
早者)之前符合本要求。
2.3.2 2014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应在接近于船舶建造检验完成,最晚不迟于签发设备安全证书之前符合本要
求。
2.4 符合 SOLAS 公约第 III 章 26.4 条要求的客滚船应视为符合本计划和程序
的配备要求。
第三章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的内容与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计划应使用该船的一种或几种工作语言编制,若他们的工作语言发生变
化,应使用新的工作语言编制计划。
3.1.2 计划和程序旨在为船长和船上其他船员在营救落水人员时提供指导,最
大程度减少对船上营救人员和落水人员造成伤害的风险,因此,应尽可能使计
划在结构上、逻辑上和及时性上均能提醒船长和船员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
3.1.3 船上有关图纸和资料如总布置图、有关救生设备布置的图纸或资料、船
舶操纵手册等,以及用于营救落水人员设备的操作说明应与本计划保存在一
起,以增强反应能力,减少差错和失误。
3.1.4 如必要时,船东、营运人或船长应对计划定期进行核查,确保所制定的
计划是最新的,资料、设备的更改和变化应尽快纳入和反馈到本计划。在使用
本计划进行营救落水人员后,船东、营运人或船长应对本计划进行验证,必要
时进行相应修正或更新。
3.1.5 为了使本计划得以有效实施,应建立训练和演习程序,可以结合船上例
行的人员落水应急演练使船员熟悉该计划和程序以及相关设备的操作,并做好
相应记录。
3.1.6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应纳入船上安全管理体系,作为国际安全管
理规则(ISM Code)A 部分第 8 条所要求的应急演练计划的一部分。
3.1.7 船上的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均可用于营救落水人员,即使可能需要以非
常规的方式使用这些设备。
3.1.8 按照 SOLAS 第三章第 17-1 条的要求,启动营救行动、继续营救行动和
终止营救行动应由营救船的船长依照其专业判断自行做出决定。
3.2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编制的内容要求
3.2.1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的编制应满足《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
的编写指南》(MSC.1/Circ.1447)的要求,同时还应考虑《营救技术指南》
(MSC.1/Circ.1182)、《寒冷水中生存指南》(MSC.1/Circ.1185/Rev.1)和国际
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IAMSAR)第三卷提供的指导。公司在编制计划和程
序时应至少涉及以下内容:
.1 船长及船员的职责
计划和程序中应明确船长和有关船员在营救落水人员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和
分工,比如谁负责营救,谁负责船舶安全等,便于船上人员能够快速、有效
地实施本计划和程序。计划和程序中还应明确启动营救行动、继续营救行动
或终止营救行动应由营救船的船长依照其专业判断自行做出决定。
.2 营救落水人员的培训、演习和记录
计划和程序中应对船员的培训和演习的频次及要求做出规定,这种演习可同
船上的其他定期演习同时进行,并做好相应记录。
.3 营救设备
营救设备包括船上的救生设备和可用于营救落水人员的其它设备,即使可能
需要以非常规的方式使用这些设备。计划和程序应列出营救设备的数量及明
细清单。如果配备了专用营救设备,如捞网、吊篮和气胀式救生圈抛投器等,
应在这些设备上清楚地表明其所能承载的最大人数(每人体重以 82.5 公斤
计)。并应指定专人按要求对营救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4 减少对营救人员和落水人员造成风险的措施
3.2.2 风险评估
在编写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时,应进行风险评估并留下详细记录,主要
包括危险识别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识别出影响营救落水人员的危险因素及其
后果,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危险识别的分析对象应包括拟使用的设备,
应考虑预期的条件和船舶特有的特性。船舶特定的营救落水人员的程序应具体
说明预期的条件,基于这些条件可以实施营救操作而不会对船舶和船员造成不
应有的伤害,程序应考虑但不限于:
.1 船舶的操纵性能;
.2 船舶的干舷;
.3 可以营救落水人员的船上的位置点(一个或多个);
.4 拟用于营救操作的设备的特性和局限性;
.5 可用的船员和个人保护装备(PPE);
.6 风力、风向和水雾喷溅;
.7 有义波高;
.8 波浪周期;
.9 浪涌;
.10 航行安全。
3.2.3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应便于落水人员向船上转移,同时应将因撞
击船舶舷侧或其它结构(包括营救装备本身)而导致人员受伤的风险降至最低。
3.2.4 实施营救操作的位置应远离船舶螺旋桨,并尽可能在船舶平行舯体范围
以内。
3.2.5 在实施营救操作的区域,应设有照明光源,需要时,应设有动力源。
3.2.6 在可行的范围内,营救程序应考虑到落水人员在营救过程中需要平躺或
近乎平躺(如躺在“折叠躺椅”上)。任何时候都应避免落水人员在营救过程
中呈现直立姿态,因为那样做体温过低的伤员会有心脏骤停的危险(参见《寒
冷水中生存指南》(MSC.1/Circ.1185/Rev.1))。
3.3 营救落水人员的具体实施
3.3.1 计划和程序应对营救落水人员的具体操作和在实施过程中应考虑的因
素、风险评估、应采取的措施等做出详细说明,具体操作包括营救落水人员计
划的制定,营救前的准备、将落水人员带至船侧和营救上船,对营救后人员的
安 置 和 照 顾 , 以 及 对 无 法 营 救 人 员 的 守 护 等 。《 营 救 技 术 指 南 》
(MSC.1/Circ.1182)、《寒冷水中生存指南》(MSC.1/Circ.1185/Rev.1)和国际
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IAMSAR)第三卷对营救落水人员给出了详细的指导,
在编写计划和程序时应充分考虑这些指导和建议。
第四章 计划和程序的核查与检验
4.1 初次核查与检验
4.1.1 船舶应配备适合于该船舶的特定的营救落水人员计划与程序,该计划与
程序应基于船上现有的布置和设备来编制,并保存在船上以供需要时使用。
4.1.2 计划与程序的内容应符合 MSC.1/Circ.1447《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
序的编写指南》的要求,同时还应考虑到:
.1 MSC.1/Circ.1182《营救技术指南》,以及
.2 MSC.1/Circ.1185/Rev.1《寒冷水中生存指南》。
4.1.3 初次核查与检验时应确认营救落水人员计划和程序的内容是否满足上述
要求。另外,还应确认计划与程序所涉及的布置与设备,如救助设备/救生设
备、专用营救设备、照明光源布置等,是否处于可用状态。如果船舶携带有专
用营救设备,应清楚地标明其所能承载的最大人数(体重取 82.5kg/人)。
4.1.4 核查营救落水人员计划和程序、相关的操作手册、维护保养计划等文件
都已放置在船上。
4.1.5 对营救落水人员计划和程序涉及的布置和设备,必要时可进行效用试验。
4.1.6 验船师在满意地验证上述要求后,应在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封面
上注明“确认(Confirm)”并签署,加盖业务章。
4.2 后续核查与检验
4.2.1 结合年度检验范围及以上的设备安全检验,应确认船舶上是否保存有营
救落水人员计划和程序,并核查应急演练记录。
4.2.2 应确认该计划和程序是否保持最新有效:如船舶总布置发生变化影响到
该计划和程序的实施,指定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化,更换了相关设备,诸如此类
情形,均应及时更新该计划和程序。若涉及更换船旗、船东、管理公司以及其
他必要情形时,应重新编制该计划和程序。
4.2.3 确认计划和程序涉及的相关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必要时进行
效用试验。
附录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模版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
(样本)
船名:XXXXXXXXX
船舶呼号:XXXXX
IMO 编号:XXXXXXXXX
修订记录
修订编号 修订日期 修订事项 签名
船舶细目
船名:
船旗国:
船籍港:
船舶编号或呼号:
IMO 编号:
船舶登记号:
船舶种类:
交船日期:
总长:
型宽:
型深:
夏季吃水:
总吨位:
载重量:
制造厂:
船东/船舶营运人及地址:
目 录
第1章 总则
1.1 简介
1.2 目的
1.3 一般要求
第2章 船长和船员的职责
2.1 船长的职责
2.2 船员的职责
2.3 船长和船员的职责和分工
第3章 培训和演习
3.1 培训
3.2 演习
3.3 记录
第4章 营救设备
第5章 风险评估和减少风险的措施
5.1 风险评估
5.2 减少风险的措施
5.3 风险识别和措施
第6章 营救实施
6.1 营救计划的制定
6.2 营救前的准备
6.3 将落水人员带至船侧
6.4 将落水人员营救到船上
6.5 对落水人员营救后的安置和照顾
6.6 对无法营救人员的守护
附录:
1.《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编制指南》(MSC.1/Circ.1447)
2.《营救技术指南》(MSC.1/Circ.1182)
3.《寒冷水中生存指南》(MSC.1/Circ.1185/Rev.1)
4. 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IAMSAR)第三卷
5. 有关图纸资料(总布置图,有关救生设备布置的图纸或资料等)
6. 船舶操纵手册
第 1 章 总则
1.1 简介
1.1.1 根据长期形成的海上惯例和国际法各种规定,只要能够安全地实施救助,
船长有义务援救其他海上遇险人员。
1.1.2 本船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按照SOLAS第三章第17-1 条的要求编写,
编写依据为《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编制指南》(MSC.1/Circ.1447)、《营救
技 术 指 南 》( MSC.1/Circ.1182 ) 和 《 低 温 水 中 生 存 指 南 》
(MSC.1/Circ.1185/Rev.1),并参考了 IAMSAR 手册第三卷有关指导和建议。
1.2 目的
本计划和程序旨在为船长和船上其他船员在营救落水人员时提供指导,最大程度
减少对船上营救人员和落水人员造成伤害的风险。
1.3 一般要求
1.3.1 计划应使用该船的一种或几种工作语言编制,若他们的工作语言发生变
化,应使用新的工作语言编制计划。
1.3.2 船上有关图纸和资料如总布置图、救生设备布置图、船舶操纵手册等,以
及用于营救落水人员设备的操作说明应与本计划保存在一起。
1.3.3 船东、营运人或船长应对计划定期进行核查,确保所制定的计划是最新的,
资料、设备的更改和变化应尽快纳入和反馈到本计划。在使用本计划进行营救落
水人员后,船东、营运人或船长应对本计划进行验证,必要时进行相应修正或更
新。
1.3.4 为了使本计划得以有效实施,应建立训练和演习程序,可以结合船上例行
的人员落水应急演练使船员熟悉该计划和程序以及相关设备,并做好相应记录。
1.3.5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应纳入船上安全管理体系,作为国际安全管理
规则(ISM Code)A部分第8条所要求的应急演练计划的一部分。
第2章 船长和船员的职责
2.1 船长的职责
2.1.1 船长应负责指挥,操纵船舶,对外联系,制定计划,组织船员按照预定的
计划进行营救落水人员。
2.1.2 船长应对营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
施,最大程度减少对营救船、营救人员和落水人员造成伤害的风险。
2.1.3 船长根据营救现场的具体环境条件决定船上营救设备的使用。
2.1.4 启动营救行动、继续营救行动和终止营救行动应由船长依照其专业判断自
行做出决定。
2.1.5 船长应建立程序,确保营救落水人员演习做为应急演习的一部分。
2.2 船员的职责
船员应熟悉本计划和程序,及相关营救设备的操作,清楚自己在营救过程中各自
的分工和职责,按要求对营救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营救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
态。
2.3 船长和船员的职责和分工
(公司或船长根据本船的实际情况和船员配备,列出船员在营救落水人员过程中
各自的分工和职责,举例如下表。)
职务 负责位置 职责
船长 驾驶室/现场 总指挥,操纵船舶,对外 联系
大副 营救现场 现场指挥,组织现场营救 工作
二副 驾驶室 协助船长操纵船舶,按船 长指令,负责通讯联系
三副 营救现场 协助大副现场指挥,负责 放艇
水手长 营救现场 协助放艇,随艇下,营救 落水人员
水手 1 营救现场 艇员,随艇下,营救落水 人员
水手 2 营救现场 嘹望,与驾驶室和现场营 救人员保持联系
水手 3 营救现场 现场营救及对营救后人 员的安置和照顾
轮机长 机舱 管理机舱设备,保证设备 工作正常
大管轮 营救现场 协助大副现场营救工作
二管轮 机舱 协助轮机长管理机舱设 备
三管轮 营救现场 协助放艇,现场营救
机匠长 营救现场 协助放艇,现场营救
机工 1 营救现场 艇员,随艇下,营救落水 人员
机工 2 营救现场 现场营救及对营救后人 员的安置和照顾
厨工、后勤人员 营救现场 现场营救及对营救后人 员的安置和照顾
第 3 章 培训和演习
3.1 培训
3.1.1 船员上船后,应尽快在不迟于 2 个星期内对其进行有关使用营救设备的船
上培训,熟悉计划和程序中指派给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3.1.2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必局限于:
.1 船舶救生筏、救助艇的操作与使用。(包括其它可用于营救落水人员的设备)
.2 低温保护问题。体温过低的急救护理和其他合适的急救程序。
.3 在恶劣气候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营救设备和船舶操纵所必需的专门课程
.4 《 营 救 技 术 指 南 》 (MSC.1/Circ.1182) 、 《 寒 冷 水 中 生 存 指 南 》
(MSC.1/Circ.1185/Rev.1)和 IAMSAR 手册第三卷相关内容等。
3.2 演习
3.2.1 每 3 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营救落水人员演习(可以结合船上例行的人员落
水应急演练进行),使船员熟悉该计划和程序、各自的职责和相关设备的使用。
3.2.2 每次演习应包括:(根据实船配备情况编写)
.1 检查营救设备和个人保护装备
.2 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3 操作降落救生筏所用的吊筏架
.4 操作和降落救助艇
.5 启动并操作救助艇发动机
.6 模拟营救落水人员
3.3 记录
每次演习都应做好相应记录 。
营救落水人员演习记录
日期 姓名/职务 职责 过程记录 签名 审核 备注
第 4 章 营救设备
4.1 船上的救生设备和其它设备均可用于营救落水人员,即使可能需要以非常规
的方式使用这些设备。
4.2 应在专用营救设备(如救助捞网、吊篮等)上清楚地标明其所能承载的最大
人数(每人体重以 82.5 公斤计)。
4.3 船上的营救设备按 SOLAS 公约第 III 章第 20 条的要求由专人进行维护保养。
4.4 本船可用于营救落水人员的设备明细(根据船舶的实际配备情况编写)
4.4.1 救助艇
(列出详细参数)
4.4.2 救生筏
(列出详细参数)
4.4.3 海上撤离系统
(列出详细参数)
4.4.4 救生圈
数量:
存放位置:
4.4.5 抛绳器
数量:
存放位置:
4.4.6 登乘梯
数量:
存放位置:
(列出详细参数)
4.4.7 引水员梯
数量:
存放位置:
(列出详细参数)
4.4.8 舷梯
(列出详细参数)
4.4.9 专用营救设备(如救助捞网、吊篮等)
(列出各设备详细参数)
4.4.10 船员个人保护装备
救生衣数量及存放位置:
救生服数量及存放位置:
4.4.11 急救药箱
存放位置:
4.4.12 探测定位装置
设备名称 存放位置
雷达应答器
应急示位标
4.4.13 通信设备
设备名称 性能/用途 存放位置
手持无线电话
4.4.14 可能用于营救落水人员的设备(如起重机、绞车、吊艇架等)
(列出各设备详细参数)
第 5 章 风险评估和减少风险的措施
5.1 风险评估
船长应对营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最
大程度减少对营救船、营救人员和落水人员造成伤害的风险。风险评估应包括拟
使用的设备特性和局限性,应考虑预期的条件和船舶特有的特性。船舶特定的营
救落水人员的程序应具体说明预期的条件,基于这些条件可以实施营救操作而不
会对船舶和船员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应考虑但不限于:
.1 船舶的操纵性能;
.2 船舶的干舷;
.3 可以营救落水人员的船上的位置点(一个或多个);
.4 拟用于营救操作的设备的特性和局限性;
.5 可用的船员和个人保护装备(PPE);
.6 风力、风向和水雾喷溅;
.7 有义波高;
.8 波浪周期;
.9 浪涌;
.10 航行安全;
5.2 减少风险的措施
5.2.1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应便于落水人员向船上转移,同时应将因撞击
船舶舷侧或其它结构(包括营救装备本身)而导致人员受伤的风险降至最低。
5.2.2 实施营救操作的位置应远离船舶螺旋桨,并尽可能在船舶平行舯体范围以
内。
5.2.3 在实施营救操作的区域,应设有照明光源,需要时,应设有动力源。
5.2.4 在可行的范围内,应考虑到落水人员在营救过程中需要平躺或近乎平躺
(如躺在“折叠躺椅”上)。任何时候都应避免落水人员在营救过程中呈现直立
姿态,因为那样做体温过低的伤员会有心脏骤停的危险(参见《寒冷水中生存指
南》(MSC.1/Circ.1185/Rev.1))。
5.3 危险识别和风险控制措施
(在下表中列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措施)
营救步骤 危险识别 风险 控制措施
船舶特性 营救设备 特性 预期条件 后果
第 6 章 营救实施
6.1 营救计划的制定
营救落水人员是突发事件,不同的事故现场情势不同,因此应制定一个总体营救
计划,确保每个人都明白这个计划和自己的任务,并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有效
地实施营救目的。计划应充分考虑到:
.1 当前的海况,落水人员的数量、状况、位置及分布。
.2 营救人员的风险,船上合适的营救设备。
.3 船上参与营救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4 如何接近营救现场,并做出充分的风险识别。
.5 营救前对落水人员可提供的援助和营救前的准备。
.6 实施营救操作区域和登乘点的选择。
.7 将落水人员带至船侧和营救上船的方式。
.8 落水人员上船后的安置和照顾。
.9 无法实施营救时,对落水人员的守护。
6.2 营救前的准备
6.2.1 从发现救援目标到展开营救可能需要一个过程。在实施营救之前,应做好
充分的准备,以便于有效、快速地实施救助。
6.2.2 准备好以下器材、物品,以便于随时使用:
.1 救生设备:如抛绳器、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服、救助艇和救生筏等。
.2 探测定位装置:如易于观察/反光材料、灯具、搜救雷达应答器、应急示位
标等。
.3 通信设备:如 VHF、MF/HF、手持无线电话等。
.4 信号设备:信号灯、探照灯、信号旗、扬声器等
.5 医疗救助设备:如居所、担架、毛毯、饮料、食品、急救药箱等。
6.3 将落水人员带至船侧:
6.3.1 船长应评估现场的航行风险,充分考虑到船舶本身的操作性能、营救现场
的天气和环境状况、落水人员在水中的位置及落水人员的数量和状况等。根据风
和流的方向,选择适当的角度,谨慎低速驾驶自己的船舶靠近营救目标。船舶的
操作性能详见附录 6 船舶操纵手册。
6.3.2 接近落水人员的操船方法
驾驶室人员发现落水者,立即采取行动,称“立即行动”;发现落水者,由目击
者报告驾驶台,经过一段时间后采取行动,称“延迟行动”;发现落水者,报告
驾驶台时发现目标丢失,称“人员失踪”。由于外界环境影响下的操纵性能的变
化和采取行动的时间不同,接近落水人员应采取不同的操船方法。
6.3.2.1 单旋回
.1 停车,向落水者一舷操满舵;
.2 落水者过船尾后,进车加速;
.3 当船首转至距落水者差 20 度时,正舵,减速,适时停车,利用惯性转至对准
落水者上风侧,把定,接近落水者;
.4 落水者位置难于确认时,应在船首向转过 250 度时,正舵,边减速边努力搜
寻落水者,发现后立即停车驶向落水者上风侧;
.5 本法最适用于“立即行动”,是船舶接近落水人员最快、最有效的操纵方法,
但不适用于“延迟行动”和“人员失踪”。
6.3.2.2 双旋回
.1 停车,向落水者一舷操满舵;
.2 落水者过船尾后,进车加速;
.3 回转 180 度后,把定,边盯紧落水者边前行;
.4 当航行至落水者于正横后 30 度时,再向落水者一舷操满舵回转 180 度,适时
减速、停车,接近落水者上风侧;
.5 本法操纵方便,适用于“立即行动”,较适用于“延迟行动”,不适用于“人
员失踪”。
6.3.2.3 威廉逊旋回
.1 停车,向落水者一舷操满舵;
.2 落水者过船尾后加速;
.3 当船首转过 60 度时,回舵并操另一舷满舵;
.4 当船首转到与原航向之反航向差 20 度时,正舵,待转到原航向的反航向时把
定,边搜索边前进,发现落水者后适时减速停车,驶近落水者;
.5 本法能准确地把船转回到原航迹线上,在夜间或能见度不良时是一种有效的
方法,最适用于“延迟行动”。
6.3.2.4 斯恰诺旋回
.1 向任一舷操满舵;
.2 当船首转过 240 度时,改操另一舷满舵;
.3 当船首转到与原航向之反航向差 20 度时,正舵,船随回转惯性驶向反航向时,
把定,边航行边搜寻落水者。
.4 本法能在最省时间的情况下,使船驶返原航迹,适用于“人员失踪”,不适用
于“立即行动”和“延迟行动”。
6.3.3 安排足够的人员,负责嘹望和联络,确保驾驶室和现场营救人员随时保持
联系,并向驾驶人员和现场营救人员不断报告落水人员的位置和状况,避免船舶
碰撞或挤压营救目标。
6.3.4 尽可能与落水人员建立通讯联系,有效的通讯联系,能为营救工作提供很
大的帮助。
6.3.5 将船舶驶向遇险人员的上风处,为其提供避风保护,并尽量减少船舶的受
风面积,减少船舶的摇摆幅度,使落水人员更容易靠近营救船舶。
6.3.6 恶劣天气时,可考虑使用油来减少海况的影响,经验表明,植物油和动物
油最适合用于镇浪,也可以使用滑油,除非无其他办法,否则不得使用燃油,因
为燃油对水中人员有害。
6.3.7 可采取如下方式将落水人员带至船侧:
.1 在船舶首次经过落水人员时,从船上将救生圈抛给落水人员,并尽可能通过
引绳(火箭抛绳、救助绳或起吊绳等)及抛出物与被营救人员进行接触。夜间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