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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指南 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试验及检验指南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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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国船级社指南 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试验及检验指南 2022 指导性文件
GD 33-2022
中 国 船 级 社
船舶废气清洗系统
试验及检验指南
2022
2022 年 12 月 1 日生效
北 京
出 版 说 明
《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试验及检验指南》(2022)的制定主要依据IMO通过的《2021废气清
洗系统导则》(MEPC. 340(77)决议)。
指南适用于主管机关授权或申请中国船级社检验的船舶废气清洗系统(以下简称EGC系
统),产品制造厂、造船厂或船东也可参照本指南对EGC系统进行试验(包括试验台及船上)。
指南的第1章规定了适用范围、SO2/CO2限值、与EGC系统布置及测试有关的安全要求、
以及专业名词定义及缩写;第2章规定了与EGC系统有关的检验与发证要求;第3、4章分别
规定了采用方案A、B时,EGC系统图纸提交、认可、试验、发证、技术手册、以及船上验
证程序等方面的要求;第5章是EGC系统排放测量、数据记录与处理有关的通用要求;第6章
对船上监测手册(OMM)的制定提出了要求;第7章规定了SOx排放符合计划(SECP)制定及符合
性验证要求;第8章规定了排放水参数限值、参数监测及监测设备、监测参数记录、EGC系
统残渣处理、排放水监测系统认可、维护和检修记录、水取样点设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指
南的附录1、2、3、4、5、6分别给出了SOx排放符合证书格式、排放比方法、排放水数据收
集、标准海水滴定曲线、分析仪信息模板、EGC系统故障或监测仪器故障时的处理程序的要
求。
中国船级社
目 录
前 言…………………………………………………………………………………………………1
第1章 通则……………………………………………………………………………………………2
1.1 适用范围及目的………………………………………………………………………………2
1.2 一般规定………………………………………………………………………………………2
1.3 应用……………………………………………………………………………………………3
1.4 定义、缩写和符号说明………………………………………………………………………3
第2章 检验与发证……………………………………………………………………………………7
2.1 一般规定………………………………………………………………………………………7
2.2 检验……………………………………………………………………………………………7
2.3 检验申请………………………………………………………………………………………7
2.4 证书……………………………………………………………………………………………8
第3章 EGC系统认可、检验和发证—方案A ………………………………………………………9
3.1 一般要求………………………………………………………………………………………9
3.2 图纸资料………………………………………………………………………………………9
3.3 EGC系统认可…………………………………………………………………………………9
3.4 排放限值…………………………………………………………………………………… 10
3.5 SECC发证检验 …………………………………………………………………………… 11
3.6 EGC系统技术手册(ETM-A) ……………………………………………………………… 11
3.7 船上验证程序……………………………………………………………………………… 12
第4章 EGC系统认可、检验和发证—方案B …………………………………………………… 14
4.1 一般要求…………………………………………………………………………………… 14
4.2 图纸资料…………………………………………………………………………………… 14
4.3 认可………………………………………………………………………………………… 14
4.4 检验和发证………………………………………………………………………………… 14
4.5 废气监测…………………………………………………………………………………… 14
4.6 EGC系统技术手册(ETM-B) ……………………………………………………………… 15
4.7 船上验证程序……………………………………………………………………………… 16
第5章 排放测量、数据记录与处理设备………………………………………………………… 17
5.1 排放测量…………………………………………………………………………………… 17
5.2 数据记录与处理设备……………………………………………………………………… 18
-1-
第6章 船上监测手册(OMM) …………………………………………………………………… 19
6.1 一般要求…………………………………………………………………………………… 19
6.2 监测手册…………………………………………………………………………………… 19
第7章 船舶排放符合性…………………………………………………………………………… 21
7.1 SOx排放符合计划(SECP) ………………………………………………………………… 21
7.2 符合性证明………………………………………………………………………………… 21
第8章 排放水……………………………………………………………………………………… 22
8.1 排放水质量标准…………………………………………………………………………… 22
8.2 排放水监测………………………………………………………………………………… 25
8.3 排放水监测系统认可……………………………………………………………………… 26
8.4 排放水监测数据记录……………………………………………………………………… 26
8.5 EGC系统残渣……………………………………………………………………………… 26
8.6 维护和检修记录…………………………………………………………………………… 26
8.7 水取样点/阀的设计 ……………………………………………………………………… 26
附录1 SOx 排放符合证书的格式 ………………………………………………………………… 27
附录2 排放比……………………………………………………………………………………… 28
附录3 排放水数据收集…………………………………………………………………………… 30
附录4 标准海水滴定曲线………………………………………………………………………… 38
附录5 分析仪信息模板…………………………………………………………………………… 40
附录6 EGC系统故障或监测仪器故障时的处理程序 ………………………………………… 42
-2-
前 言
MARPOL 公约附则 VI 第 14 条要求船舶使用燃油的硫含量不超过第 14.1 或 14.4 条规定
的限值,第 4 条规定:经主管机关批准,允许使用至少与附则 VI 要求 ( 包括第 14 条规定的
燃油硫含量标准 ) 同样有效的减排替代符合方案。废气清洗系统作为一种替代排放符合方案,
国际海事组织 (IMO) 专门制定了《废气清洗系统导则》,作为废气清洗系统排放符合性检验
和试验的标准。
中国船级社依据 IMO《2021 废气清洗系统导则》(MEPC. 340(77) 决议 ),制定了 CCS《船
舶废气清洗系统试验及检验指南》( 以下简称“本指南”),用于废气清洗系统 (EGCS) 的试验、
检验、发证和认可。
表 1 给出了 MARPOL 公约附则 VI 第 14.1、14.4 条规定的燃油硫含量对应的排放比限值,
作为应用本指南验证 EGC 系统排放等效于 MARPOL 公约附则 VI 第 14 条相关规定的基础。
如为了满足 MARPOL 公约附则 VI 第 4.4 条的规定,EGC 系统的设计或操作超出了本指南规
定时,应提交 CCS 特殊考虑。
燃油硫含量限值对应的排放比限值 表 1
燃油硫含量 (% m/m) 排放比值 SO2 (ppm) / CO2 (% v/v)
0.50 21.7
0.10 4.3
注:上述排放比限值仅适用于石油提炼的馏分油或渣油。排放比值方法的相关假定和依据详见本指南附录 2。
第1页
第 1 章 通 则
1.1 适用范围及目的
1.1.1 本指南适用于主管机关授权或申请中国船级社 ( 以下简称 CCS) 检验的船舶废气清
洗系统 ( 以下简称 EGC 系统 ),产品制造厂、造船厂或船东也可参照本指南对 EGC 系统进行
试验 ( 包括试验台及船上 )。
1.1.2 本指南依据 IMO《2021 废气清洗系统导则》(MEPC.340(77) 决议 ) 制定。
1.1.3 指南规定了 EGC 系统试验、检验、发证和排放符合性验证标准,确保 EGC 系统作
为 MARPOL 公约附则 VI 第 4 条规定的排放符合替代方案,营运时任何工作负荷点 ( 包括瞬
态运行期间 ) 其排放均等效于 MARPOL 附则 VI 第 14.1 和 / 或 14.4 条的要求 ( 如适用 )。
1.2 一般规定
1.2.1 本指南规定了两种 EGC 系统认可方案,即方案 A( 营运期间采用工作参数连续监测,
并进行定期排放检查 )、方案 B( 采用经认可的监测系统对排放进行连续监测,并进行定期工
作参数检查 ):
(1) 采用方案 A 的 EGC 系统应经 CCS 认可,按本指南第 3 章的规定进行性能试验、船
上试验或其他类似的试验,以验证 EGC 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可达到预期的性能;
(2) 采用方案 B 的 EGC 系统,废气监测系统应经 CCS 认可,并符合本指南第 4 章的规定。
经认可的废气监测系统应在 EGC 系统运行时,连续指示排放比值,以验证符合适用的排放限
值。
1.2.2 方案 A 或方案 B 相关的排放测试 ( 如适用 ),应满足本指南第 5 章 5.1 的要求。
1.2.3 方案 A 或方案 B 相关的数据记录、保存及报告编制,应满足本指南第 5 章 5.2 的适
用要求。
1.2.4 方案 A 或方案 B 相关的废气排放监测系统、运行参数、进水、洗涤水和排放水详情,
应按本指南第 6 章的适用要求进行记录。
1.2.5 对于使用 EGC 系统清洗部分或全部废气作为符合 MARPOL 附则 VI 第 14.1 和 / 或
14.4 排放要求替代方案的船舶,应编制 SOx 排放符合计划 (SECP) 并经批准。SOX 排放符合
计划应满足本指南第 7 章要求。
第2页
1.2.6 对于方案 A 和方案 B,EGC 系统的排放水监测均应满足本指南第 8 章要求。
1.2.7 EGC 系统排放水排放出口应尽量远离船舶海水进口。EGC 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各
种工作条件下酸性排放水和相关接触表面耐腐蚀能力之间保持必要的平衡。为避免海水箱、
排水管道和船体因腐蚀过早失效,应选择合适的表面处理、保护涂层,以承受酸性排放水的
腐蚀作用。
1.2.8 EGC 系统取样位置和为取样而设置的永久通道平台应保证监测可以安全地进行。
1.2.9 EGC 系统在船上进行操作、试验、检验时,应特别注意高温废气、测量设备布置、
校准气体的压力容器使用和储存引起的安全问题。
1.2.10 如船上设有废气旁通,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废气通过风门泄漏到旁通管路。
1.3 应用
1.3.1 本指南适用于船上安装用于燃油燃烧装置 ( 焚烧炉除外 ) 的任何 EGC 系统。
1.3.2 除 1.3.3 所述情况以外,本指南中“EGC 系统”通常是指湿式 EGC 系统。
1.3.3 如 EGC 系统采用的技术或操作模式超出本指南 1.4 的定义范畴,且尚未制定专门
的指南,也可视情应用本指南。
1.3.4 本指南适用于:
(1) 2022 年 6 月 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船舶上安装的 EGC 系统;或
(2) 2022年6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船舶上安装的EGC系统,前提条件:
该船的 EGC 系统合同交付日期在 2022 年 6 月 1 日或以后,或者如无合同交付日期,EGC 系
统实际交付船舶日期在 2022 年 6 月 1 日或以后;或
(3) 2022 年 6 月 1 日或以后,对现有 EGC 系统进行了本指南第 3 章 3.6.4 或第 4 章 4.6.3
规定的改变。
1.4 定义、缩写和符号说明
1.4.1 定义
(1) 12 小时周期 (12-hour Period):系指以滚动方式确定的一个连续 12 小时周期,在
EGCS 运行的每小时之后开始新的 12 小时周期;
第3页
(2) 泄放水 (Bleed-off Water):系指闭式模式运行的 EGC 系统,为保持其所需的工作性
能和效率,从其系统内洗涤水中除去的一部分水溶液;
(3) 核准值 (Certified Value):系指 EGC 系统采用制造厂规定的最大硫含量燃油,在规定
的运行参数范围内连续运行时,经核准所能达到的排放比值 ( 制造厂规定 )。仅适用于方案 A;
(4) 闭式模式 (Closed-loop Mode):系指洗涤水多次通过 EGC 单元进行废气清洗的工作
模式。为了保持洗涤水的工作性能和效率,通常需调整其 pH 值,比如向洗涤水中添加化学
物质 ( 如 NaOH);另外,还需定期或连续地从系统中抽出少量的洗涤水。这些泄放水应进行
处理以满足排放水标准 ( 除非已符合排放水标准 ),或者应视为 EGC 系统残渣。
(5) 连续监测 (Continuous Monitoring):系指在特定的频率下,对选定的参数进行代表性
测量以评估 EGC 系统符合性的过程和技术。
(6) 排放水 (Discharge Water):系指来自 EGC 系统,被排至舷外的任何水。
(7) EGC 单元 (EGC Unit):系指用来混合废气和清洗介质以清除废气中 SOx 的反应装置。
EGC 单元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燃油燃烧装置相连。
(8) EGC 系统电子数据记录或电子记录系统 (EGCS Electronic Data Recording or Electronic
Logging System):自动记录 EGC 系统使用中的运行参数。参数的记录不涉及任何用户输入。
(9) EGCS 记录簿 ( 或电子记录簿 )(EGCS Record Book(or Electronic Record Book)):系指
用来记录 EGC 系统用户输入、部件调整、纠正和计划的维护和修理的记录簿。可以采用电子
记录格式。
(10) EGC 系统残渣 (EGCS Residue):系指通过处理装置从洗涤水或泄放水中分离出来的
物质、不满足排放标准的排放水或其他来自 EGC 系统的残渣物。
(11) 排放比值 (Emission Ratio):系指废气中 SO2 浓度 (ppm) 和 CO2 浓度 (% v/v) 之间的
比值,即 SO2 (ppm) / CO2 (% v/v)。
(12) 废气清洗系统 (Exhaust Gas Cleaning System EGCS):系指使用液体清洗介质减少燃
油燃烧装置废气中 SOx 污染物的整套系统,包括一个或多个 EGC 单元、辅助系统、仪表、
控制与监测报警系统等。EGC 系统按工作模式可分为开式、闭式、混合式几种类型,混合式
EGC 系统既可在开式模式下运行,也可在闭式模式下运行。几个 EGC 单元可利用一个共用
的排气系统和排气监测系统,也可利用一套共用的洗涤水、供水、水处理和 / 或舷外系统、
排放水监测装置。
(13) 抽吸式取样系统 (Extractive Sampling System):系指从废气流中抽取样品,并通过
加热管路将样品传送到测量仪器的系统。
第4页
(14) 燃油燃烧装置 (Fuel Oil Combustion Unit):系指除船上焚烧炉之外的任何发动机、
锅炉、燃气轮机或其他燃油燃烧设备;
(15) 进水 (Inlet Water):系指进入船舶用作 EGC 单元清洗介质的水。
(16) 就地 (In Situ):系指在废气流内直接取样;
(17) 负荷范围 (Load Range):系指柴油机最小实际功率到最大额定功率或锅炉最小实际
蒸汽量到最大蒸汽量之间的范围;
(18) 开式模式 (Open-loop Mode):系指洗涤水 ( 通常是海水 ) 在作为排放水排放舷外之前,
仅单次通过 EGC 单元进行废气清洗的工作模式。
(19) 菲等值 (Phenanthrene equivalent):其对应于 PAH 监测装置产生的信号,激发波长在
244 nm 和 264 nm 之间 (254±10nm),检测波长在 310 nm 和 410 nm 之间 (360±50nm),该监
测装置在接触包含一系列不同种类 PAH 的 EGCS 排放水时,在预期的测量范围内针对一组已
知的菲浓度进行校准。
(20) 洗涤水 (Washwater):系指为降低 SOx 而与废气流接触的清洗介质。
(21) 湿式 EGCS(Wet EGCS):系指采用液体清洗介质的 EGC 系统。
1.4.2 缩写
(1) CL(Closed-Loop):闭式;
(2) EGC(Exhaust Gas Cleaning):废气清洗;
(3) EGCS(Exhaust Gas Cleaning System):废气清洗系统;
(4) ETM-A(EGCS -Technical Manual for Scheme A):方案 A 的 EGC 系统技术手册;
(5) ETM-B(EGCS -Technical Manual for Scheme B):方案 B 的 EGC 系统技术手册;
(6) GNSS(Global Navigational Satellite System):全球航行卫星系统
(7) MCR(Maximum Continuous Rating):最大持续功率;
(8) SECP(SOx Emissions Compliance Plan):SOx 排放符合计划;
(9) SECC(SOx Emissions Compliance Certificate):SOx 排放符合证书;
第5页
(10) OL(Open-Loop):开式;
(11) OMM(Onboard Monitoring Manual):船上监测手册;
(12) PAH(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多环芳烃;
(13) PAHphe(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 as phenanthrene equivalents ):多环芳烃菲
等值 ( 见本指南 1.4.1(19) 的定义 ) ;
(14) UTC(Universal Time Co-ordinated):世界协调时。
1.4.3 符号说明
(1) SOx:硫氧化物;
(2) SO2:二氧化硫;
(3) CO2:二氧化碳。
第6页
第 2 章 检验与发证
2.1 一般规定
2.1.1 EGC 系统的认可、检验和发证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即:方案 A 或方案 B。
2.1.2 产品制造厂或其他方申请采用方案 A 或方案 B 进行 EGC 系统的检验发证时,还应
分别满足本指南第 3 章或第 4 章的有关要求。
2.2 检验
2.2.1 EGC 系统一般应包括如下检验:
(1) SECC 发证检验:申请采用方案 A 的 EGC 系统应进行 SECC 发证检验,证明在
ETM-A 规定的工作条件和约束下,EGC 系统的排放能达到制造厂规定的核准值,而该核准
值应至少能保证船舶营运时的 SOx 排放满足 MARPOL 附则 VI 第 14.1 条和 / 或 14.4 条的要求。
如经检验合格,由本社签发 EGC 装置的《SOx 排放符合证书》(SECC),证书格式见附录 1。
(2) 安装和初次检验:申请采用方案 A 或方案 B 的 EGC 系统,在船上安装后但尚未投
入使用之前,都应进行安装和初次检验,确认每台 EGC 系统的证书及相关文件配备齐全,系
统按 ETM-A 或 ETM-B 的规定进行安装,并按船上验证程序证明系统运行时的性能满足要求。
该检验作为船舶初次检验的一部分,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完成船舶《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IAPP) 附件中 2.6 的填写。
(3) 营运中检验:营运中检验作为 MARPOL 公约附则Ⅵ第 5 条要求的船舶检验的一部分,
以确保船舶营运过程中 EGC 系统的排放符合性。这种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及换证检
验,检验日期以船舶完成初次发证检验后签发 IAPP 证书的时间为准。
2.3 检验申请
2.3.1 EGC 系统制造厂、造船厂或船公司申请进行 2.2 条规定的检验时,申请方应以规定
的表格或正式的信函向本社提出申请。
2.3.2 申请方应做好所有必要的检验前准备和安排,按本指南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以使
本社要求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申请方应如实地介绍、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并对其真
实性负责。
第7页
2.3.3 申请方应按本指南的有关要求,将申请文件 ( 表格或函件 ) 及有关技术文件提交本
社审查或批准。
2.4 证书
2.4.1 EGC 系统经 2.2.1(1) 所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SOx 排放符合证书》(SECC)。
2.4.2 EGC 系统经 2.2.1(2) 所述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完成船舶《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IAPP) 附件中 2.6 的填写。
2.4.3 EGC 系统经 2.2.1(3) 所述检验合格后,应在船舶《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
上进行签署。
第8页
第 3 章 EGC 系统认可、检验和发证—方案 A
3.1 一般要求
3.1.1 申请采用方案 A 时,应按本章要求对 EGC 系统进行认可、检验和发证。
3.1.2 采用方案 A 的 EGC 系统可选择如下认可方式:
(1) 单台 EGC 系统认可;
(2) 批量生产 EGC 系统;
(3) 产品范围的认可。
3.2 图纸资料
3.2.1 申请采用方案 A 时,应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批准:
(1) SOx 排放符合计划 (SECP);
(2) EGC 系统技术手册 (ETM-A);
(3) 船上监测手册 (OMM);
(4) EGCS 记录簿或电子记录系统;
(5) 本社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3.3 EGC 系统认可
3.3.1 单台 EGC 系统认可应满足如下要求:
(1) 应通过试验证明 EGC 系统能达到制造厂规定的排放比核准值,该核准值应至少保证
船舶营运时的排放能满足 MARPOL 附则 VI 第 14.1 条和 / 或 14.4 条规定标准。试验时选择制
造厂规定的最大硫含量燃油,且工作参数控制在本章 3.6.1(2) 中规定的参数范围内。
(2) 如无法采用制造厂规定的最大硫含量燃油进行试验,允许选择两种低硫含量的燃油
进行试验。两种燃油硫含量的差别应足以证明 EGC 系统的工作性能,并能证明:即使采用制
造厂规定的最大硫含量燃油,EGC 系统仍能达到 3.3.1(1) 所述的核准值。这种情况,至少应
按本章 3.4 的有关规定,分别用两种硫含量的燃油进行试验,试验不必在同一台 EGC 系统上
依次进行,可在两台相同型号的 EGC 系统上分别进行。
第9页
(3) EGC 系统的最大和最小 ( 如适用 ) 废气质量流量应予以说明。设备制造厂应证明
3.6.1(2) 定义的其他参数变化所带来的影响,这些参数变化产生的影响应通过试验或其他合适
的方法进行予以评估。这些参数变动或者参数变动的组合不会导致 EGC 系统的排放超过核准
值。
(4) 所获得的数据应与 ETM-A 一并提交 CCS 批准。
3.3.2 对于批量生产的EGC 系统,如与上述3.3.1发证EGC 系统相似且名义质量流量相同,
制造厂可提交一份生产布置符合证明,经本社验证该生产布置足以有效控制生产一致性,可
不必对每台 EGC 系统进行试验。按此布置生产的每台 EGC 系统都应接受 CCS 认为必要的检
验,以保证每台发证的 EGC 系统按 3.6.1(2) 规定的参数运行时,排放不会超过核准值。
3.3.3 不同容量 EGC 系统的认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于设计相同但最大废气质量流量不同的 EGC 系统,可选择三台不同流量的 EGC
系统分别进行试验,三台 EGC 系统的流量分别取流量范围内的最高、最低和一个中间值,而
不必对所有流量的 EGC 系统进行试验。
(2) 如 EGC 系统容量不同但设计上有很大差异,则不应采用上述 (1) 的试验程序,除非
能证明实际运行时,这些差异不会本质上改变 EGC 系统的性能。
(3) 对于容量不同的 EGC 系统,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数据详细说明 EGC 系统对燃烧装置
类型及 3.6.1(2) 中所列参数变化的敏感性。
(4) EGC 系统容量变化对洗涤水和排放水特性的影响应予以详细说明。
(5) 获取的所有支持性数据应与每台 EGC 系统的 ETM-A 一起提交 CCS 批准。
3.4 排放限值
3.4.1 每台 EGC 系统按本指南 3.6.1(2) 规定的条件运行时,各个负荷点 ( 包括燃油燃烧装
置怠速运行 ) 均应能将排放减少至等于或小于核准值。
3.4.2 为了证明 EGC 系统的性能,经 CCS 同意,应至少选择四个负荷点进行排放测量。
一个负荷点取 EGC 系统最大废气质量流量的 95%~100%,一个负荷点选在 EGC 系统最小废
气质量流量的 ±5% 以内,另外两个负荷点应等距离分布在最大和最小废气质量流量之间。
如系统试验时无法连续进行,应增加试验负荷点以证明系统性能在规定的废气质量流量范围
内都能满足要求。如果有证据表明在规定的废气质量流量范围内存在排放峰值,则需增加中
间负荷点进行试验,附加负荷点的数量应足以确定该排放峰值。
第10页
3.5 SECC 发证检验
3.5.1 SECC 证书的申请应由 EGC 系统制造厂、船东或其他有关方提出。
3.5.2 为了满足本章 3.3 的要求,每台 EGC 系统在船上安装前或安装后应经发证,证明
在 ETM-A 规定的工作条件和限制条件下,其排放能达到制造厂规定的核准值 (EGC 系统能连
续达到的排放比值 )。
3.5.3 核准值应按本指南的规定确定。
3.5.4 经检验满足 3.5.2 要求的 EGC 系统,CCS 将签发 SECC 证书,证书格式见本指南附
录 1。
3.5.5 设计和容量与 3.5.2 发证 EGC 系统相同的批量生产 EGC 系统,按本指南 3.3.2 的规
定检验合格后可签发 SECC 证书,而无需按 3.5.2 的要求进行试验。
3.5.6 如 EGC 系统的设计与 3.5.2 发证 EGC 系统相同,但容量不同,应按本指南 3.3.3 的
规定进行检验发证。
3.5.7 仅处理烟道内部分废气的 EGC 系统应经 CCS 特别考虑,以确保在各种规定的工作
条件下,系统下游的废气总排放比值不超过核准值。
3.6 EGC 系统技术手册 (ETM-A)
3.6.1 每台 EGC 系统应备有一份由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手册 (ETM-A),技术手册至少包括
如下信息:
(1) EGC 系统标识 ( 制造厂、型号、序列号和其他必要的细节 ),包括 EGC 系统和相关
辅助系统的说明。对于包含多个 EGC 单元的系统,每个 EGC 单元都应标识;
(2) 拟发证 EGC 系统的工作限值或工作值范围,至少包括:
① 最大和最小 ( 如适用 ) 废气质量流量;
② EGC 单元最大和最小 ( 如适用 ) 废气质量流通容量;
③ EGC 系统核准的最大燃油硫含量;
④ 核准值;
⑤ 与 EGC 系统相连燃油燃烧装置的功率、类型和其他相关参数。对于锅炉,应给
出 100% 负荷时的最大空气 / 燃油比,对于柴油机,应说明发动机是二冲程还是
四冲程;
⑥ 最大和最小洗涤水流量、进口压力和进水最小碱度 (ISO 9963-1-2:1994);
第11页
⑦ 废气进口温度范围以及 EGC 系统运行时的最高和最低废气出口温度;
⑧ 废气通过 EGC 单元的最大压差和废气进口最高压力;
⑨ 提供足够中和剂所需的盐度或淡水成分;
⑩ 为确保 EGC 系统的最大排放比值不超过核准值,与之相关的设计和操作方面的
其他因素。
(3) 为确保系统的最大排放比值不超过核准值,适用于 EGC 系统或相关设备的任何要求
或限制;
(4) 为确保 EGC 系统的最大排放比值不超过核准值,所必需的维修、保养、或调整要求,
所进行的维修、保养和调整应在 EGC 记录簿中予以记录;
(5) EGC 系统的工作条件超出批准的范围或限值、排放比值超出核准值、排放水不满足
排放标准时 ( 或预计可能发生 ),应采取的纠正措施;
(6) 检验时使用的验证程序,确认 EGC 系统按要求使用并保持性能 ( 见本指南 3.7);
(7) EGC 系统工作负荷范围内洗涤水和排放水特性;
(8) 洗涤水处理和监测、排放水控制相关的设计要求,包括:EGC 系统闭式模式工作产
生的泄放水、临时储存的排放水;
(9) 当 EGC 系统在不符合要求的条件下运行,或者在本指南第 6 章 6.2.1(8) 规定的临时
符合要求的条件下运行时,相关的报告程序应予以详细说明。
3.6.2 ETM-A 应经 CCS 批准。
3.6.3 船上安装 EGC 系统的 ETM-A 应保留在船上,检验需要时应能提供。
3.6.4 如 EGC 系统发生改变影响其排放性能 ( 包括废气排放和 / 或洗涤水排放 ),为反映
这些变化而对 ETM-A 进行的修改应经 CCS 批准。如对 ETM-A 内容的增加、删除或修改拟
单独提交批准,该文件应与最初批准的 ETM-A 一起保存,并视为 ETM-A 的一部分。
3.7 船上验证程序
3.7.1 每台 EGC 系统的 ETM-A 都应包含船上检验期间使用的验证程序。按该程序进行检
验不需要专门的设备或深入了解系统,如需特殊的设备,这些设备应设在船上,并作为 EGC
系统的组成部分予以维护。EGC 装置的设计应便于检查的顺利进行。验证程序判断符合性的
依据是:如所有相关部件、工作参数值或设定值均在批准的范围内,则认为 EGC 系统的性能
满足要求,而不必进行废气排放连续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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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所有可能影响 EGC 系统操作和性能的部件、工作参数值或设定值均应在验证程序
中予以详细说明。
3.7.3 EGC 系统制造厂应提供验证程序,并经 CCS 批准。
3.7.4 验证程序应涵盖 EGC 系统相关的文件核查和实物检查内容。
3.7.5 验船师应核实每台 EGC 系统按 ETM-A 的要求安装,并持有 SECC 证书。
3.7.6 船上检验时,验船师可视情决定 ETM-A 中标识部件、工作参数值或设定值的检查
范围。如 EGC 系统内包含多台 EGC 单元,验船师可视情简化或减少船上检验的项目,对于
工作方式相同的多台 EGC 单元,至少应选择其中的一台完成全部检验项目。
3.7.7 EGC 系统应设有系统工作时能自动记录运行参数的设施,记录频率应满足本指南
第 4 章 4.5.2 的要求,记录参数至少包括:EGC 单元进口处的洗涤水压力和流量、每台 EGC
单元前的废气压力和通过 EGC 单元后的压降、燃油燃烧装置的负荷、以及对应相关操作限值
或工作值范围的 EGC 单元前后废气温度。数据记录系统应符合本指南第 5 章 5.2 和第 6 章的
规定。如 EGC 系统按 ETM-A 文件中规定的速率消耗化学物质,则 EGC 记录簿中有关化学
物质消耗的记录也作为数据记录的一部分。
3.7.8 采用方案 A 的 EGC 系统如未安装废气连续监测系统,应结合上述 3.7.7 中规定的连
续监测参数,每天抽查所有排气出口的废气排放比值,以验证其排放符合要求。抽查时排放
测量应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数据记录时长不少于 5 分钟,记录频率至少 0.1 赫兹。开始
记录前废气读数应稳定。校准程序的读数应自动记录或记录在校准协议中。稳定后得到的排
放值应予以记录,用来计算排放比值。如安装了废气连续监测系统,仅需每天抽查上述 3.7.7
所列的参数,以验证 EGC 系统操作正确。
3.7.9 记录 EGC 系统维护、修理 ( 包括部件更换 ) 信息的 EGC 系统记录簿应保留在船上。
记录格式由 EGC 系统制造厂提交 CCS 批准。检验需要时应能提供该记录簿,并结合轮机日
志和其他必要的数据确认 EGC 系统操作正确。作为替代,EGC 系统维护、修理 ( 包括部件更换 )
信息也可记录在经 CCS 认可的船舶计划维护系统中,或者记录在经 CCS 认可的电子记录簿中。
按完成最后一次记录时间算起,EGC 系统记录簿应在船上保存至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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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EGC 系统认可、检验和发证—方案 B
4.1 一般要求
4.1.1 申请采用方案 B 时, EGC 系统的认可、检验和发证应满足本章要求。
4.1.2 采用方案 B 的 EGC 系统,通过经认可的监测系统连续监测排放比值,并每天进行
参数检查,以证明其符合 SECP 中规定的目标。后续检验或需要时也将应用该方法。
4.2 图纸资料
4.2.1 申请采用方案 B 时,应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批准:
(1) SOx 排放符合计划 (SECP);
(2) EGC 系统技术手册 (ETM-B);
(3) 船上监测手册 (OMM);
(4) EGCS 记录簿或电子记录系统;
(5) 本社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4.3 认可
4.3.1 本章 4.6 规定的 ETM-B 技术案卷应经 CCS 批准。
4.4 检验和发证
4.4.1 EGC 系统的废气监测系统应进行安装和初次检验、年度 / 中间检验和换证检验,以
证明其功能符合 OMM 规定。船上安装和初次检验时,EGC 系统应根据需要运行以验证废气
监测系统的功能。
4.4.2 核查本章 4.2.1 所列图纸资料已批准,上述 4.4.1 规定的安装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完
成船舶《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附件中 2.3、2.6 的填写。
4.5 废气监测
4.5.1 应在 EGC 单元后选择合适的位置测量排放比相关的废气成份, 废气成份的测量应
符合本指南第 5 章 5.1 的适用要求。测量位置通常应布置在 EGC 单元下游,但在外部环境空
气或其他额外空气或气体与废气混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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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EGC 系统投入运行时,应连续监测 SO2(ppm)、CO2(%) 以及排放比值 ( 对应于适用
的排放比限值,小数点后不小于一位 ),并以不低于 0.035 Hz 的频率在数据记录和处理设备
上予以记录。按OMM的要求进行气体分析仪及相关设备检修和维护期间,允许暂停上述监测。
按照 OMM 的规定进行仪器零位和量程校准、漂移数据,应根据所使用的方法在数据记录系
统中予以记录,或者手动输入到 EGC 系统记录簿。
4.5.3 如采用一台以上的分析仪测定排放比,这些仪器的采样和测量次数应调整至基本一
致,并保持数据输出同步,以保证测得的排放比值能真实反映废气成份。
4.6 EGC 系统技术手册 (ETM-B)
4.6.1 每台 EGC 系统应备有一份由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手册 (ETM-B),技术手册至少包含
如下内容:
(1) 系统标识 ( 制造厂、型号、序列号和其他必要的细节 ),包括对系统和辅助系统的说明。
对于包含多个 EGC 单元的系统,每个 EGC 单元都应标识;
(2) EGC 系统工作限值或工作值范围,至少包括:
① 最大和最小 ( 如适用 ) 废气质量流量;
② EGC 系统设计工作条件下建议的最大燃油硫含量 ( 注:如不超过相关排放比值,
可使用高硫含量的燃油 );
③ 与 EGC 系统相连燃油燃烧装置的功率、类型和其他相关参数。对于锅炉,应给
出 100% 负荷时的最大空气 / 燃油比;对于柴油机,应说明发动机是二冲程还是
四冲程;
④ 最大和最小洗涤水流速、进口压力和进口水最小碱度 (ISO 9963-1-2:1994);
⑤ 废气进口温度范围以及 EGC 系统工作时的最高和最低废气出口温度;
⑥ 废气通过 EGC 单元的最大压差和最大进口压力;
⑦ 提供足够中和剂所需的盐度或淡水成分;
⑧ EGC 系统操作相关的其他必要参数;
(3) 有关 EGC 系统或相关设备的任何要求或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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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GC 系统的工作条件超出批准的范围或限值、排放比值超过最大允许排放比、排放
水不满足排放标准时 ( 或预计可能发生 ),应采取的纠正措施;
(5) 系统工作范围内洗涤水和排放水特性;
(6) 洗涤水处理和监测、排放水控制相关的设计要求,包括:EGC 系统闭式模式工作产
生的泄放水、临时储存的排放水;
(7) 当 EGC 系统在不符合要求的条件下运行,或者在本指南第 6 章 6.2.1(8) 规定的临时
符合要求的条件下运行时,相关的报告程序应予以详细说明。
4.6.2 ETM-B 应保留在船上,以备检验需要时提供。
4.6.3 如 EGC 装置发生改变影响排放性能 ( 包括废气排放和 / 或洗涤水排放 ),为反映这
些变化而对 ETM-B 进行的修改应经 CCS 批准。如对 ETM-B 内容的增加、删除或修改独立
于最初批准的 ETM-B 文件,则应与 ETM-B 一起保存,并视为 ETM-B 的一部分。
4.7 船上验证程序
4.7.1 应每天抽查本指南第 3 章 3.7.7 所列参数以验证 EGC 系统的操作正确,并在 EGC
记录簿或机舱日志系统中进行记录。
4.7.2 数据记录系统应满足本指南第 5 章 5.2 和第 6 章的要求。必要时应向 CCS 提供数据
和相关报告,以证明符合要求。
4.7.3 记录 EGC 系统维护、修理 ( 包括部件更换 ) 信息的 EGC 系统记录簿应保留在船上。
记录格式由 EGC 系统制造厂提交 CCS 批准。检验需要时应能提供该记录簿,并结合轮机日
志和其他必要的数据确认 EGC 系统操作正确。作为替代,EGC 系统维护、修理 ( 包括部件更换 )
信息也可记录在经 CCS 认可的船舶计划维护系统中,或者记录在经 CCS 认可的电子记录簿中。
按完成最后一次记录时间算起,EGC 系统记录簿应在船上保存至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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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排放测量、数据记录与处理设备
5.1 排放测量
5.1.1 除本指南规定外,排放测量应按 CCS《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指南》
的规定进行。
5.1.2 CO2 应采用非扩散性红外分析仪 (NDIR) 及必要的附加设备 ( 如干燥器 ) 进行测量,
SO2 测量应采用非扩散性红外线分析仪 (NDIR) 或非扩散性紫外线分析仪 (NDUV) 及必要的附
加设备 ( 如干燥器 )。其它的系统或分析仪如能取得与上述设备等效或更好的结果,经本社批
准后可以使用。为接受其他 CO2 系统或分析仪,参考方法应满足 CCS《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
排放试验及检验指南》附录 7 的要求。
5.1.3 分析仪应按 OMM 的规定进行安装、操作、维护、检修和校准,上述工作的频次应
确保分析仪工作性能满足 CCS《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指南》附录 7 中 1.6-1.10
的要求。
5.1.4 应在 EGC 单元下游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点进行 SO2 分析用废气取样。
5.1.5 SO2 和 CO2 的取样可采用就地测量系统或抽吸采样系统。
5.1.6 抽取的 SO2 分析用废气样品应进行充分的保温,以防止其中的水蒸汽冷凝后发生
SO2 流失。
5.1.7 如抽取的废气样品需要在分析前进行干燥,所采取的干燥方式应不会导致样品中的
SO2 流失。
5.1.8 应在相同含水量的基础上 ( 如同为干式或者相同湿度 ) 对 SO2 和 CO2 值进行比较。
5.1.9 当经证明 EGC 单元会降低废气中 CO2 的浓度时,如能提供正确的修正方法,允许
在 EGC 单元的入口处测量 CO2 浓度,这种情况,SO2 和 CO2 值应在干式基础上进行比较。
如采用湿基测量,则测点处的废气含水量也应同时测量,用于将湿基浓度修正至干基浓度。
用于干基 CO2 浓度计算的干湿修正因子,可按 CCS《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指
南》5.7.1.2(2) 的规定计算。
5.1.10 应按照分析仪制造商的建议以及 OMM 规定的时间间隔,验证抽吸取样系统不会
漏进外部气体。系统初始启动时应进行漏气检查,并符合 OMM 的规定,检查发现项应在
EGCS 记录簿中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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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SO2 和 CO2 分析仪的量程校准气体应为 SO2 和 / 或 CO2 和氮气的混合物,混合浓
度应超过所使用测量范围全量程的 80%。用于 CO2 量程校准的气体应满足 CCS《船用柴油机
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指南》附录 8 校准气体的要求。CCS 也可接受 OMM 规定的其他等
效布置。
5.2 数据记录与处理设备
5.2.1 数据记录与处理设备应满足 CCS《电气电子设备型式认可试验指南》的有关要求。
5.2.2 数据记录与处理设备应耐用、只读以防篡改。
5.2.3 EGC 系统投入运行时,记录和处理设备应按协调世界时 (UTC) 和全球导航卫星系
统 (GNSS) 确定的船舶位置记录本指南第 3 章 3.7.7、第 4 章 4.5.2、第 8 章 8.4 规定的数据 ( 如
适用 ),包括系统内任何相关舱柜的舷外排放,以及船舶当时是否在 MARPOL 公约附则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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