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行业标准>中国船级社指南 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设计与安装指南 (2024)

中国船级社指南 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设计与安装指南 (2024)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2.7 M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06 14:19:50



相关搜索: 指南 中国 废气 船舶 清洗

内容简介

中国船级社指南 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设计与安装指南 (2024) 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010-2024
中 国 船 级 社
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设计与安装指南
2024
生效日期:2024 年 7 月 1 日
北京
目 录
前 言 .............................................................................. 1
第 1 章 通 则 ...................................................................... 2
1.1 适用范围 ................................................................... 2
1.2 附加标志 ................................................................... 2
1.3 定义与缩写 ................................................................. 2
1.4 目标和功能要求 ............................................................. 3
1.5 风险分析 ................................................................... 4
第 2 章 系统设计与布置 .............................................................. 5
2.1 一般要求 ................................................................... 5
2.2 与燃油燃烧装置匹配 ......................................................... 6
2.3 排气背压 ................................................................... 6
2.4 旁通或其他等效措施 ......................................................... 6
2.5 排气管互连 ................................................................. 6
2.6 脱硫剂选用及其储运 ......................................................... 7
2.7 碱液/浆液制备与供应 ........................................................ 8
2.8 洗涤水系统 ................................................................. 9
2.9 残渣系统 .................................................................. 10
2.10 排气系统 ................................................................. 10
2.11 海水/淡水系统 ............................................................ 10
第 3 章 机械设备 ................................................................... 11
3.1 EGC 单元 ................................................................... 11
3.2 压力容器 .................................................................. 11
3.3 旁通与隔离装置 ............................................................ 11
3.4 洗涤水处理装置 ............................................................ 11
第 4 章 控制、监测与安全保护 ....................................................... 12
4.1 一般要求 .................................................................. 12
4.2 控制、监测与安全系统 ...................................................... 12
第 5 章 操作手册 .................................................................... 14
5.1 一般要求 .................................................................. 14
5.2 应急程序 .................................................................. 14
第 6 章 检验与发证 .................................................................. 15
6.1 图纸资料 .................................................................. 15
6.2 检验 ...................................................................... 16
附录 1 IMO 及部分船旗国、港口国主管机关对实施 IMO 2020 限硫令的特殊规定一览表 ........ 20
附录 2 EGC 系统运行参数核查和记录要求 .............................................. 41
前 言
国际公约、相关国家及地区关于船舶 SOx 排放控制的要求越来越多,为方便查阅,本指
南附录 1 汇总了公约及相关地区/国家法规关于燃油硫含量的限值、实施日期和区域、废气
清洗系统的使用及限制等要求,供有关方使用时参考。
注:为方便用户参考,本指南附录 1 仅列出了国际公约、相关国家及地区法规关于船舶 SOx 排放控制
的部分要求,详细要求应以公约、相关国家及地区的法令/法规为准。
船舶废气中的 SOx 是燃油中的硫燃烧后形成的污染物,通过燃油燃烧设备(如柴油机、
锅炉等)自身技术改造很难达到 SOx 排放控制目的,需要采取燃料前处理、废气后处理或者
替代燃料的方式进行控制,即:
(1) 燃料前处理方式,采用专门的工艺对燃油进行脱硫处理,船舶直接使用符合规定
的低硫燃油。
(2) 废气后处理方式,通过安装废气处理装置(如废气清洗系统),把废气中的 SOx 清
除,达到与使用低硫燃油等效的减排效果。
(3) 替代燃料,船舶使用不含硫或者含硫量很低的清洁燃料,燃烧后的 SOx 排放也很
低。
MARPOL 公约附则 VI 第 14 条要求船舶使用燃油的硫含量不超过第 14.1 或 14.4 条规定
的限值,第 4 条规定:经主管机关批准,允许使用至少与附则 VI 要求(包括第 14 条规定
的燃油硫含量标准)同样有效的减排替代符合方案。废气清洗系统是船舶运输领域应用较多
的一种替代符合方案,IMO 专门制定了《废气清洗系统导则(2009)》(MEPC.184(59)决议)
(以下简称《导则》,并分别于 2015、2021 年批准通过了该导则修订案(MEPC.259(68)、
MEPC.340(77))。该导则规定了废气清洗系统排放符合性(包括废气排放和洗涤水排放)验
证方法和检验程序,是废气清洗系统法定检验的主要依据。CCS 以该《导则》为基础,制
定了 CCS《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试验及检验指南》。
废气清洗系统作为船上重要的防污染设备之一,除了需要满足法定的排放标准及符合性
验证要求以外,还需要考虑系统运行安全有关的问题,即系统的操作和使用不会对船舶、重
要设备及人员安全造成不可接受的危害。本指南从船舶安全角度出发,规定了废气清洗系统
设计、制造、船上安装布置、控制监测、检验与试验等方面的要求,作为规范的补充,旨在
为船舶设计、建造/改造、检验、试验等提供指导。
第 1 页
第 1 章 通 则
1.1 适用范围
1.1.1 本指南适用于为减少船上燃油燃烧装置废气中的 SOx 排放而安装的废气清洗系
统(以下简称 EGC 系统)。船舶采用干式脱硫系统时,应经 CCS 特殊考虑。
1.1.2 本指南中,EGC 系统所使用的碱性化学物质包括氢氧化钠(NaOH)、氢氧化钙
(Ca(OH)2)、氢氧化镁(Mg(OH)2)、氧化镁(MgO)。其中氢氧化钠(NaOH)、氢氧化钙
(Ca(OH)2)一般以化学处理液的形式在船上储存和使用,指南中与之相关的要求主要是基
于化学处理液的特性制定的。
1.1.3 如采用 1.1.2 规定以外的碱性化学物质,申请者应评估该化学物质的特性,识别
该化学物质船上加注、储存、供应、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采
取合适的安全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对船舶及船上人员产生的危害,并提交相关资料供 CCS
考虑。
1.1.4 本指南规定了 EGC 系统设计、制造、安装布置、控制监测、检验与试验等方面
的要求。
1.1.5 本指南仅为规范的补充,EGC 系统除满足本指南要求外,还应符合 CCS《钢质
海船入级规范》(以下简称 CCS《钢规》)和/或其他适用规范的有关规定。此类船舶尚应注
意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如有时)。
1.1.6 如 CCS 经主管机关授权签发船舶防止空气污染相关的法定证书
①,则还应按 CCS
《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试验及检验指南》的规定验证 EGC 系统的排放符合性。
1.2 附加标志
1.2.1 船舶为减少 SOx 排放而安装的 EGC 系统,如按本指南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
安装布置、试验,且 SOx 排放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经检验合格后可授予 SEC(EGCS)附
加标志。
1.3 定义与缩写
1.3.1 定义
(1) 燃油燃烧装置(Fuel Oil Combustion Unit):系指除船上焚烧炉之外的任何发动机、
锅炉或其他燃油燃烧设备。
(2) 废气清洗系统(Exhaust Gas Cleaning System,EGCS):系指使用液体清洗介质减
少燃油燃烧装置废气中 SOx 污染物的整套系统,包括一个或多个 EGC 单元、辅助系统、仪
表、控制与监测报警系统等。EGC 系统按工作模式可分为开式、闭式、混合式几种类型。
几个 EGC 单元可利用一个共用的排气系统和排气监测系统,也可利用一套共用的洗涤水、
供水、水处理和/或舷外系统、排放水监测装置。
(3) 方案 A(Scheme A):系指通过性能试验验证 EGC 系统在使用中可达到预期的性
能,营运中通过运行参数连续监测以及定期排放核查以证明其持续排放符合性的一种检验方
法。
(4) 方案 B(Scheme B):系指通过安装经认可的废气排放监测装置,连续监测和显示
EGC 系统运行时的排放比值,并进行定期运行参数检查,以证明其持续排放符合性的一种
① 船舶防止空气污染相关的法定证书指适用的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
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等。
第 2 页
检验方法。
(5) 开式模式(Open Loop Mode):系指洗涤水(通常是海水)在作为排放水排放舷外
之前,仅单次通过 EGC 单元进行废气清洗的工作模式。
(6) 闭式模式(Closed Loop Mode):系指洗涤水多次通过 EGC 单元进行废气清洗的工
作模式。
(7) 混合模式(Hybrid Mode):系指 EGC 系统既能开式模式运行也能闭式模式运行的
工作模式。
(8) EGC 单元(ScrubberEGC Unit):系指用来混合废气和清洗介质以清除废气中 SOx
的反应装置。EGC 单元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燃油燃烧装置相连。
(9) 洗涤水(Washwater):系指用来除去废气中的 SOx 而引入 EGC 单元的清洗介质。
(10) 排放水(Discharge Water):系指来自 EGC 系统,被排至舷外的任何水。
(11) 洗涤水处理装置(Washwater Treatment Plant):系指用于净化洗涤水使其适合于
EGC 单元内废气清洗或者达到排放水排放标准的一套装置。
(12) 脱硫剂(Desulfurization Agent):系指用来脱除燃油燃烧装置废气中 SOx 污染物
的各类化学物质统称,如 NaOH、Ca(OH)2、Mg(OH)2、MgO 等。
(13) EGC 系统残渣(EGCS Residue):系指通过处理装置从洗涤水中分离出来的物质、
不满足排放标准的排放水或其他来自 EGC 系统的残渣物。
(14) 碱液(Alkali Solution):本指南中系指氢氧化钠(NaOH)、氢氧化钙(Ca(OH)2)
脱硫剂与水混合后形成的化学处理液。
(15) 浆液(Slurry):本指南中系指 MgO、Mg(OH)2 脱硫剂与水混合后形成的化学处理
液。
(16) EGC 单元阻力(Pressure Resistance of the EGC Unit):系指 EGC 单元废气入口处
与废气出口处的全压差,单位 Pa。
(17) 干式脱硫系统(Dry Desulfurization System):系指脱硫剂以颗粒粉末状态与燃油
燃烧装置的废气直接接触,脱除废气中 SOx 的系统。
(18) 增压风机(Booster Fan):系指为克服燃油燃烧装置排气通过 EGC 单元时的流动
阻力而增加的风机。
1.3.2 缩写与符号说明
(1) Ca(OH)2:氢氧化钙;
(2) CO2:二氧化碳;
(3) EGC(Exhaust Gas Cleaning):废气清洗;
(4) EGCS(Exhaust Gas Cleaning System):废气清洗系统;
(5) EU(European Union):欧洲联盟(简称欧盟);
(6) MCR(Maximum Continuous Rating):最大持续功率;
(7) Mg(OH)2:氢氧化镁;
(8) MgO:氧化镁;
(9) NaOH:氢氧化钠;
(10) SCR(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 ):选择性催化还原;
(11) SOx:硫氧化物;
(12) SO2:二氧化硫。
1.4 目标和功能要求
1.4.1 本指南旨在为 EGC 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布置、控制监测、检验与试验等提
供标准,以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 EGC 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对船舶、重要设备和人员安全造成
第 3 页
不可接受的危害。
1.4.2 为实现上述目标,EGC 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布置等应能实现如下功能要求:
(1) 适应船舶营运的环境条件和工作条件;
(2) 能有效地处理与其连接燃油燃烧装置废气中的 SOx 排放;
(3) 尽可能地减少 EGC 系统安装和运行对燃油燃烧装置的影响,确保燃油燃烧装置能
连续工作,且运行参数、功率输出等始终维持在设计范围以内;
(4) 所使用的材料应与其接触的介质、工作环境相适应;
(5) 防止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意外积聚或扩散;
(6) 防止化学物质(如脱硫剂)泄漏和扩散对船体结构或其他设备系统造成破坏;
(7) 防止高温、运转设备等对船员或其他设备造成伤害;
(8) 针对潜在的火灾风险,采取合适的探火、防火和灭火措施;
(9) 考虑 EGC 系统的安装和布置对船体结构、船舶稳性和载重线等方面的影响;
(10) 采取合适的控制、监测、安全保护以确保其安全可靠地运行;
(11) 便于相关系统及设备的检查、维护及内部零部件更换。
1.5 风险分析
1.5.1 对于新颖设计或采用本指南规定以外的脱硫剂时,应采用公认的风险分析/评估
方法(如 IEC/ISO 31010)对 EGC 系统设计、布置、操作有关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
并考虑采取合适的措施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控制。
1.5.2 风险分析一般应考虑如下可能的风险:
(1) 环境条件、工作条件的适应性;
(2) 对燃油燃烧装置安全运行的影响;
(3) 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意外积聚或扩散;
(4) 化学物质的泄漏和扩散;
(5) 高温、运动设备等对船员或其他设备造成伤害;
(6) 潜在的火灾风险。
1.5.3 风险分析报告一般应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用于风险分析的标准和方法;
(2) 分析时所做的各种假定和前提条件;
(3) 分析对象,如系统、设备、操作等;
(4) 可能存在的风险;
(5) 产生风险的原因;
(6) 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
(7) 防止或减轻风险危害所采取的措施及落实。
第 4 页
第 2 章 系统设计与布置
2.1 一般要求
2.1.1 构成 EGC 系统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及控制系统等,应分别按 CCS《钢规》第
3、4、7 篇规定的环境条件/工作环境进行设计、选型、布置。
2.1.2 EGC 系统相关管系、设备的材料应与其接触介质的特性及工作条件相适应。除
应符合 CCS《材料与焊接规范》规定以外,金属和非金属材料选择时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
(1) 金属材料宜以碳钢材料为主。对金属材料表面可能接触腐蚀性介质的区域,应根
据脱硫工艺不同部位的实际情况,衬以抗腐蚀性和耐磨损性的非金属材料。
(2) 当以金属材料作为承压部件,所衬非金属材料作为防腐部件时,应充分考虑非金
属材料和金属材料之间的黏结强度,同时,承压部件的自身设计应确保非金属材料能够长期
稳定地附着在承压部件上。
(3) 对于接触腐蚀性介质的某些部位,如果采用碳钢衬以非金属材料难以达到工程应
用要求,应根据介质的腐蚀性和磨损性,采用以镍基材料为主的不锈钢。当经过充分论证后,
部分区域也可采用具有抗腐蚀性的低合金钢。其适用介质条件见表 2.1.2-1。
镍基不锈钢适用介质条件 表 2.1.2-1
序号 材料成分 适用介质 备注
1 铁-镍-铬合金 净烟气、低温原烟气
2 铁-镍-铬合金 铁-钼-镍-铬合金 pH 为 3-6,氯离子浓度≤60000mg/L 的 浆液 两者使用条件有差异,实际选用时应 注意。
(4) 非金属材料主要可选用玻璃鳞片树脂、无溶剂树脂陶瓷、玻璃钢、塑料、橡胶、
陶瓷类产品用于防腐蚀和磨损,其适宜的使用部位见表 2.1.2-2。对于含氟较高的烟气,防
腐材料中不得含有玻璃成分。
主要非金属材料及使用部位 表 2.1.2-2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主要成分 使用部位
1 玻璃鳞片树脂 乙烯基酯树脂、酚醛树 脂、环氧树脂 脱硫浆液箱/罐内衬
2 无溶剂树脂陶瓷 树脂陶瓷 脱硫浆液箱/罐内衬
3 塑料 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 聚氯乙烯等 脱硫液管道、泵叶轮、泵体内衬
4 玻璃钢 玻璃鳞片、玻璃纤维、乙 烯基酯树脂、酚醛树脂 脱硫塔喷淋层、管道、箱罐
5 陶瓷 碳化硅、氮化硅 脱硫喷嘴、冷却降温喷嘴
6 橡胶 氯化丁基橡胶、氯化橡 胶、丁苯橡胶 管道、箱罐、水力旋流器等的内衬,真空皮带机、 输送皮带
注:EGC 单元内可能与废气接触的所有部件的材料使用应满足本指南第 3 章 3.1.1 的要求。
2.1.3 可能积聚可燃、有毒或蒸汽的处所,应满足 CCS《钢规》第 3 篇第 1 章 1.3.4 的
第 5 页
通风要求。
2.1.4 应按 CCS《钢规》第 3 篇第 1 章 1.3.6 的要求设有适当的防护措施,防止 EGC
系统工作和维护时可能对船上人员造成的伤害。
2.1.5 EGC 系统对船舶吨位、电力负荷、稳性和载重线等方面的影响应进行评估,评
估时需考虑 EGC 系统工作状态,计算与评估有关的详细资料应提交船级社批准。
2.1.6 未设旁通的 EGC 系统投入工作时,应不会由于热冲击造成任何破坏。
2.1.7 如系统运行时可能出现烟灰沉积、结垢等,应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清理。
2.1.8 EGC 系统的安装及运行应不会导致柴油机的 NOx 排放超出柴油机 EIAPP 证书或
船机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中的规定值。
2.1.9 EGC 系统的结构设计、布置应便于安装、操作和维护。
2.1.10 如废气系统除安装 EGC 系统以外,还拟安装其他后处理装置(如 SCR),则应
考虑这些后处理系统之间的兼容性。
2.2 与燃油燃烧装置匹配
2.2.1 每一拟安装的 EGC 系统,应能适应与其相连燃油燃烧装置的废气温度、背压、
SOx 浓度、废气量等工作参数,相关的工作条件、限制条件、废气处理能力等应在操作手册
中予以明确。
2.2.2 船舶营运时各种工况及运行模式下,EGC 系统应与所连接燃油燃烧装置匹配,
相关资料应提交船级社备查。
2.3 排气背压
2.3.1 EGC 系统船上安装后,在各种运行条件下排气背压应能始终维持在燃油燃烧装
置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
2.3.2 如需安装风机以维持所需背压,应采取措施确保即使风机失效,所连接的燃油燃
烧装置仍能持续工作。对于多台燃油燃烧装置共用 EGC 系统的情况,风机的设置应考虑所
有相连燃油燃烧装置的背压要求。
2.3.3 应采取合适的措施减少风机(如设有)因腐蚀、脏堵而影响其正常工作的风险。
2.4 旁通或其他等效措施
2.4.1 EGC 系统的设计与布置应保证当 EGC 系统故障或正常停止工作时,燃油燃烧装
置仍能正常运行。
2.4.2 为实现上述 2.4.1 目标而设置的旁通装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1) 就地及遥控位置设有正确指示其工作状态的设施;
(2) 工作可靠,任何情况下应保证燃油燃烧装置能安全运行;
(3) 旁通阀和对应的 EGC 单元进口阀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确保任何情况下燃油
燃烧装置的排气能顺利排出;
(4) 按本指南第 4 章表 4.2.3 的规定自动触发动作。
2.4.3 如 EGC 系统未设旁通,应确保即使 EGC 单元内停止洗涤水喷淋,燃油燃烧装置
产生的高温排气也能顺利排出,不会对 EGC 系统及其构件造成破坏,也不会影响燃油燃烧
装置持续安全运行。这种情况下,EGC 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高温排气直接冲刷可能引起
的火灾、烟灰积聚、结碳等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
2.5 排气管互连
2.5.1 一般情况下,船上各个燃油燃烧装置的排气管应相互独立,不允许相互连接。如
第 6 页
设计者充分考虑了潜在风险,并采取有效隔离装置防止排气倒流或泄漏至停止工作的燃油燃
烧装置或其他处所,经本社同意,允许多个燃油燃烧装置的排气管连接至同一 EGC 单元进
行排气处理。
2.5.2 对于遥控或自动起动的燃油燃烧装置,其起动装置和隔离装置之间应设有安全联
锁装置,防止隔离装置处于关闭状态时起动被隔离的燃油燃烧装置。
2.5.3 隔离装置应工作可靠,任何情况下发生故障,应保证燃油燃烧装置能安全运行。
2.6 脱硫剂选用及其储运
2.6.1 选用氧化镁(MgO)作脱硫剂时,氧化镁含量宜大于 85%或者满足 EGC 系统制
造厂的规定,酸不溶物宜小于 3%(干基)。
2.6.2 脱硫剂的储运、制备系统应设有必要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2.6.3 当采用粉状脱硫剂时,物料装卸区的布置应考虑风向。
2.6.4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脱硫剂储存时吸潮、变质与板结。
2.6.5 脱硫剂储存舱/柜的容量设计,应考虑船舶拟营运的航线、拟使用的燃油硫含量、
燃油设备的燃油消耗率等因素确定。
2.6.6 采用碱液作为脱硫剂时,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1) 碱液储存舱/柜、承滴盘或其他可能与碱液接触的任何部件,应采用钢质或熔点超
过 925℃的其他等效材料,所使用的材料应与拟使用的碱液相兼容,或者采用合适的防腐涂
层予以保护。采用氢氧化钠(NaOH)溶液作为脱硫剂时,禁止使用铝、锌、铜或镀锌钢等
材料。
(2) 碱液储存及输运过程中应维持在其浓度适合的温度范围内,为此应根据船舶航线
或作业区域配备必要的加热和/或冷却系统,防止温度低时发生结晶,或者温度高时导致材
料过度腐蚀。如碱液储存舱/柜设有加热和/或冷却系统,则还应设有相应的高和/或低温报警
或者温度监测。
(3) 储存舱/柜的布置应考虑其他加热舱柜或设施传热产生的影响。当发生溢流或泄漏
时,不会滴落到可燃或加热表面。尤其是不能布置在锅炉上方或者与蒸汽管很近。
(4) 储存舱/柜应按 CCS《钢规》第 3 篇第 3 章第 10 节的要求装设空气管、溢流管和
液位测量装置。空气管和测量管(如设有)的出口应引至开敞的安全位置,其布置应能防止
水进入碱液舱/柜,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人员可能造成的伤害。溢出的碱液应引向适合的
溢流柜或其他舱/柜。
如设置舱/柜高液位报警装置替代溢流管,应符合如下要求:
① 舱/柜设计压力应考虑舱柜底部至空气管出口处液体高度产生的静压力,和
② 空气管头开口下端应设有合适的碱液承滴盘。
(5) 每个碱液储存舱/柜应设有液位监测装置和高/低液位报警。
(6) 可能发生泄漏的位置应安装承滴盘,防止泄漏的碱液滴落或扩散到其他结构或设
备处造成破坏。
(7) 承滴盘应设有泄放装置,将承滴盘内的碱液泄放到溢流柜或其他适合的舱柜,泄
放管路上应安装止回阀;或者作为替代,设有承滴盘液位监测装置及快速关闭阀,当发生泄
漏时可快速地自动切断碱液,采用该设计布置时,承滴盘的容量应能足够容纳可能的泄漏。
(8) 加注站应位于开敞甲板,且远离任何点火源,其布置应保证一旦加注站发生泄漏
不会导致碱液与其他非兼容的材料接触或混合。封闭或半封闭的加注站如设有效通风,也可
接受。加注接口或其他可能泄漏的位置应按 2.6.6(6)、(7)的要求设承滴盘。
(9) 碱液储存舱/柜上所有管路或贯穿件均应设有连接在储存柜上的手动关闭阀,如该
阀装设在焊于舱壁上的刚性短管上,应符合 CCS《钢规》第 3 篇第 4 章 4.2.5.2 的规定。如
第 7 页
上述关闭阀设在储存舱/柜顶部以下,从储存柜引出的管路一旦破坏,会导致碱液逸出,则
应为快速关闭阀,该阀除能就地关闭外,还应能在储存舱/柜所在处所外易于接近的安全位
置进行操作。
(10) 碱液储存舱/柜及泵不应位于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碱液储存舱/柜及泵
如设在围蔽处所内,所在区域应通过抽风型机械通风系统进行有效的通风,通风次数不小于
6 次/小时,该通风系统应独立于其他处所的通风系统,并能在处所外予以控制。碱液储存处
所外的每个入口旁应张贴警告标志,注明:进入处所前应先进行通风。
(11) 碱液储存舱/柜可设在机舱内,这种情况下,应满足上述 2.6.6(10)的要求,如
机舱通用的通风系统能保证储存舱/柜附近空气的有效流动,并且能保持持续运转(除非储
存舱/柜内的碱液已被排空并已进行了彻底通风),则可不必设单独的通风系统。
(12) 储存舱/柜的强度应足以承受溢流管内液柱最大高度所对应的压力,最小不低于储
存舱/柜顶部以上 2.4m,并考虑碱液密度。
(13) 如碱液储存在整体舱内,则设计和建造过程中应考虑如下要求:
① 储存舱可设计和建造为船体的一部分(如双层底、顶边舱)。
② 储存舱应采用合适的防腐涂层进行保护,并通过隔离空舱、空舱处所、泵舱、
空舱/柜或其他类似处所进行分隔,以避免直接相邻于起居处所、货物处所(如
所装货物可能与碱液发生有害反应)以及任何食物库、油舱/柜和淡水舱/柜。
③ 储存舱应按深舱的船体及主要支承构件的适用结构规范要求进行设计与建造。
④ 船舶稳性计算时应考虑碱液储存舱。
(14) 对于通常有人进入的围蔽处所,如符合以下情况时, 则应满足 2.6.6(10)的规定:
① 围蔽处所和整体式碱液储存舱柜相邻且存在可能的泄漏点时(比如人孔、附件);

② 碱液管路穿过该围蔽处所时,除非管路采用钢质或熔点超过 925℃的其他等效
材料,且所有连接均为全焊透接头。
(15) 为保护船员,船上应设有合适的人员防护装备,包括防护服、防护靴、手套、贴
肉护目镜。船上配备的防护装备数量应与日常碱液处理操作或发生泄漏时可能暴露于碱液的
人员数量相适应,但无论如何不应少于两套。防护装备应存放在起居处所外易于接近的储物
柜内。
应设有洗眼和安全淋浴的设施,洗眼和安全淋浴设施的位置和数量应基于详细的安装布
置予以确定。应至少在如下位置设置洗眼和安全淋浴站:
① 碱液驳运或处理泵位置附近。同一层甲板有多个驳运或处理泵位置时,如从各
个碱液泵位置均能容易到达洗眼和安全淋浴站,则允许在该层甲板仅设一个洗
眼和安全淋浴站。
② 甲板上碱液加注站附近。如船舶左、右两舷均设有加注接头,则应考虑在两舷
侧各设置一个洗眼和安全淋浴站。
③ 碱液系统中可能发生碱液溢出/泄放、以及需要周期维护的接头/部件附近。
(16) 碱液储存柜应能通过便携式或固定安装的系统及设备安全地排空碱液和通风。
2.6.7 如采用浆液做脱硫剂,一般应满足 2.6.6(5)、(6)、(11)、(12)、以及(13)①、③、
④的要求,或者根据浆液的特性及危险性,遵循同等安全原则进行评估确定 2.6.6 中的适用
要求。
2.7 碱液/浆液制备与供应
2.7.1 脱硫剂以固体形式储存在船上时,应设有必要的碱液/浆液制备系统,将固体脱
硫剂配制成一定浓度的碱液/浆液供 EGC 系统使用。
第 8 页
2.7.2 碱液/浆液制备系统应设有脱硫剂计量装置,配制的碱液/浆液浓度应满足 EGC
系统的要求,并控制在工艺允许的范围内,碱液/浆液的浓度和消耗量宜纳入自动控制系统。
2.7.3 采用氧化镁作为脱硫剂时,制备的浆液细度应至少保证 200 目 90%的过筛滤,
否则应设置预处理系统。
2.7.4 碱液/浆液制备能力应按设计工况下脱硫剂消耗量的 150%设计,并应设有足够容
量的储罐,容量不低于脱硫系统设计工况下 2h 的碱液/浆液消耗量。
2.7.5 应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碱液/浆液制备时因放热可能导致的危害。
2.7.6 浆液储罐应设有防沉淀装置,如加装桨叶式搅拌器、气力/水力搅拌装置等。
2.7.7 碱液制备与供应管系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1) 采用钢质或熔点超过 925℃的其他等效材料,所使用的材料应与拟使用的碱液相兼
容,或者采用合适的防腐涂层予以保护。采用氢氧化钠(NaOH)溶液作为脱硫剂时,禁止
使用铝、锌、铜或镀锌钢等材料。
(2) 无论设计压力和温度如何,碱液管系应满足 I 级管系的相关要求。
(3) 碱液供应泵容量应能满足 EGC 系统设计工况下的需要。
(4) 碱液的供应应能自动控制进行,保证系统的脱硫效率持续满足设计要求。
(5) 碱液管系应独立于船上其他管系,且不应设在或通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
站。
(6) 碱液管系不应布置在锅炉上方或者靠近蒸汽管路、废气系统、需要绝热的热表面
或其他点火源。
(7) 碱液管路的接头应尽量少,除了一些必要的阀及设备采用法兰连接以外,直接连
接的管路应全部采用焊接,以尽量减小泄漏的风险。
(8) 碱液管系如下接头位置应进行防护,并安装承滴盘,防止泄漏的碱液滴落或扩散
到其他结构或设备处造成破坏:
① 管路之间的可拆接头(如法兰连接、机械接头等);
② 管路和泵、滤器、加热器、阀等设备之间的可拆接头;
③ 上述②所提设备之间的可拆接头。
所安装的承滴盘应满足本指南 2.6.6(7)的要求。
(9) 管系选用的阀及附件应适合工作介质的特性。
(10) 碱液管路上应安装合适的过滤装置,其布置应能保证滤器清洗时,仍能不间断地
供应碱液。
(11) 碱液管系应设有排空及冲洗设施,当 EGC 系统停止运行时能排空并清洗。
2.7.8 浆液管系应满足上述 2.7.7(3)、(4)、(5)、(9)、(10)、(11)的要求,或者根据浆液的
特性及危险性,遵循同等安全原则评估确定 2.7.7 中的适用要求。
2.8 洗涤水系统
2.8.1 洗涤水管路及其附件,应综合考虑其接触介质的温度、酸碱度等特性选择合适的
材料。如采用塑料管,应满足 CCS《钢规》第 3 篇第 2 章 2.4.3 的要求。
2.8.2 洗涤水供应泵的入口应设有过滤装置。
2.8.3 应设有洗涤水供应监测报警装置,当监测到洗涤水供应压力低时发出报警,并按
本指南表 4.2.3 的规定条件触发安全保护。
2.8.4 应根据 EGC 单元内废气处理的需要设置必要的冷却系统,保证洗涤水进 EGC 单
元的温度始终维持在设计范围之内。
2.8.5 洗涤水舷外排放系统不应与其他系统相连,排放管路及附件应根据液体介质的腐
蚀特性选择材料,如应用了不同的金属材料,还应考虑防止电偶腐蚀。
第 9 页
2.8.6 应保证船舶在正常航行吃水情况下,舷外排放口始终处于舷外水面以下,并采取
有效的措施防止舷外水倒流。
2.8.7 洗涤水舷外排放口应尽量远离海水吸入口,并应考虑船舶推进特征,防止洗涤水
舷外排放时对螺旋桨或推进器、船体外板等造成腐蚀,应防止洗涤水排放到释放的救生艇上。
舷外排放口的布置应便于洗涤水取样。
2.8.8 EGCS 舷外排放管的抗腐蚀性应予以特别关注,如使用了不同的金属材料,应设
有可靠的设施防止电偶腐蚀。
2.8.9 如舷外排放阀通过短管与船壳板相连,该短管应采用抗腐蚀的钢材料,或者采用
能适应工作环境的防腐涂层。短管厚度应至少满足以下(1)、(2)规定的最小值,否则应尽
可能满足管路标准规定的 Sch.160 厚度要求。
(1)整个管路采用抗腐蚀钢材料,12mm;
(2)管路采用低碳钢材料,管内采用防腐涂层处理或者安装抗腐蚀材料的套管,15mm。
2.9 残渣系统
2.9.1 废气清洗过程产生的 EGC 系统残渣应储存在指定的 EGC 系统残渣柜,除本章
2.9.3 的规定以外,EGC 系统残渣柜应独立于其他舱柜。
2.9.2 EGC 系统残渣柜的材料应依据残渣的腐蚀特性进行选择。
2.9.3 EGC 系统残渣柜的设计应考虑清洁方便,EGC 系统残渣柜如兼作脱硫剂储存柜
的溢流柜,则有关脱硫剂储存柜的要求也要满足。
2.9.4 EGC 系统残渣柜的容量应依据预期产生的 EGC 系统残渣量进行设计,计算时应
考虑 EGC 系统的类型、数量以及可排放 EGC 系统残渣港口之间最大的航行时间等因素。如
缺少准确数据,可按 30 天计算。
2.9.5 EGC 系统残渣柜应按 CCS《钢规》第 3 篇第 3 章第 10 节的要求设空气管和液位
测量装置,空气管和测量管(如设有)的出口应位于开敞的安全位置。
2.9.6 EGC 系统残渣柜应设高位报警。
2.10 排气系统
2.10.1 排气系统除满足本指南要求外,其材料、设计、制造、安装布置等还应满足 CCS
《钢规》第 3 篇第 1、2、4、9 章的有关要求。
2.10.2 有关排气旁通、隔离的要求见本指南 2.4、2.5。
2.10.3 排气系统上安装的 EGC 单元及其构件应满足本指南 3.1 的要求。
2.10.4 EGC 单元排气入口处的排气管应充分考虑温度、湿度变化而可能造成的腐蚀。
2.10.5 EGC 单元后的排气管及部件应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如排气管内可能发生冷凝
水积聚,则应设冷凝水泄放设施。
2.11 海水/淡水系统
2.11.1 为 EGC 系统服务的海水和淡水系统应满足 CCS《钢规》第 3 篇第 1、2、3 章
的有关要求。
2.11.2 如 EGC 系统的海水/淡水系统与船上其他系统相连,则应设有可靠的防倒流设
施。
2.11.3 海水泵/淡水泵的排量应足够供应 EGC 系统最大工作负荷条件下所需的海水/淡
水量而不会影响船舶其他重要辅助系统的正常运行。
2.11.4 对于可开式模式运行的 EGC 系统,应考虑 EGC 单元所在处所和 EGC 单元洗涤
水管路穿过的机器处所(位于水线以下时)发生大量海水泄漏的风险,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予
以控制。
第 10 页
第 3 章 机械设备
3.1 EGC 单元
3.1.1 EGC 单元应视为燃油燃烧装置排气系统的组成部分。EGC 单元内可能与排气接
触的所有部件应能适应可能的排气高温,除非设有旁通装置以及可有效防止 EGC 单元内部
件过热的措施,确保 EGC 系统运行、停机及停机后任何时候都不会超过部件可能承受的温
度。
3.1.2 EGC 单元及与洗涤水接触的部件应采用耐腐蚀不锈钢材料或其他耐腐蚀材料制
成,能承受可能接触介质的酸碱腐蚀及温度变化。
3.1.3 EGC 单元的壳体、支撑构件等应能承受船舶设计工况下可能遇到的载荷,包括
船舶摇摆产生的动态载荷。
3.1.4 EGC 单元及其内部结构设计应考虑防磨、防腐、防冲刷。
3.1.5 应设有可靠的泄放设施,当闭式模式运行的 EGC 系统不工作或紧急需要时,可
迅速将系统内的洗涤水泄放到指定舱柜。
3.1.6 EGC 单元应密闭,防止废气和/或洗涤水泄漏到处所内。
3.1.7 EGC 单元烟道入口段的设计应考虑废气倒流和颗粒物沉积的可能。
3.1.8 EGC 单元如设计有工作液位,则应采取措施保证 EGC 单元内洗涤水液位维持在
规定范围内,并应设有水位显示与监测设施,当水位超出范围时发出报警。
3.1.9 应采取措施防止 EGC 单元内的洗涤水倒灌至燃油燃烧装置。
3.1.10 应设有必要的人孔/检查孔、通道和平台,以方便 EGC 单元零部件更换、检修、
维护和清洁。
3.1.11 喷淋系统的设计、布置应考虑结垢、堵塞、磨损等风险,并考虑设有合适的冲
洗设施。
3.1.12 应设有必要的气液分离装置,防止脱硫后的废气携带液滴。
3.2 压力容器
3.2.1 EGC 系统使用的压力容器应按 CCS《钢规》第 3 篇第 6 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制
造、安装和试验。
3.3 旁通与隔离装置
3.3.1 废气旁通和隔离装置应满足本指南第 2 章 2.4、2.5 的要求。
3.4 洗涤水处理装置
3.4.1 洗涤水处理装置及其部件如可能超压,应设有合适的压力泄放装置。
3.4.2 滤器的安装和布置应保证当进行清洗或更换时,不会中断 EGC 系统的运行。
3.4.3 洗涤水处理后产生的残渣应按本指南 2.9 的规定进行储存和处理。
第 11 页
第 4 章 控制、监测与安全保护
4.1 一般要求
4.1.1 EGC 系统的控制、监测及安全系统除满足本章要求外,还应符合 CCS《钢规》
第 7 篇第 1、2 章的规定。
4.1.2 EGC 系统除按本章 4.2 的要求设置监测、报警和安全保护外,还应按 CCS《船
舶废气清洗系统试验及检验指南》的要求进行设置。
4.2 控制、监测与安全系统
4.2.1 为保证 EGC 系统及所连接燃油燃烧装置的工作参数始终维持在的规定范围以内,
EGC 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运行、监测、报警和安全保护功能,并设有手动操作的设施。
4.2.2 EGC 系统的控制可以和船舶综合控制系统整合,也可设计为单独的控制系统。
系统设计应保证一个部件的单项故障不会导致船舶和人员安全陷入潜在的危险状况。EGC
系统的控制系统与船舶综合控制系统整合时应进行风险分析,风险分析报告提交 CCS 备查。
对于周期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船舶,EGC 系统的监测和报警系统可以和船舶集中监测
和报警系统整合。
4.2.3 应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 EGC 系统的监测与安全保护项目,一般可按表 4.2.3
的要求设置监测、报警及指示,EGC 系统控制站应设有相关的报警和指示。EGC 系统的所
有报警应以单项报警或组合报警的形式延伸到连续有人值班的位置。
4.2.4 应在 EGC 系统就地控制站和集控室(如设有)设紧急停机装置,用来停止系统
运行,并打开废气旁通装置(如安装)。EGC 系统停机不应影响燃油燃烧装置的可靠运行。
4.2.5 当遥控系统发生故障(如设有)或应急情况下,EGC 系统应能实现就地控制和
监测,系统安全操作所需的重要参数及设备工作状态,应在就地控制站设有指示。
4.2.6 应设有安全停机系统,并满足如下要求:
(1) 安全停机保护动作触发时,应在遥控位置及就地控制站发出声光报警,并能指示
导致停机的参数,且除非系统进行人工复位,否则系统不能自动重新起动;
(2) 应按表 4.2.3 规定的条件自动触发安全停机 。
监测报警及安全保护 表4.2.3
监测项目 指示 报警 自动停机及旁通 ①
废气增压风机(如设有) 运行 停止工作 ② -
废气旁通或隔离装置(如设有) 工作位置 - -
上一章:中国船级社指南 智能集成平台检验指南 (2018) 下一章:DB3411/T 0053-2024 家用电冰箱保鲜货架期评价方法

相关文章

中国船级社指南 船舶废气清洗系统预设指南 (2016) 中国船级社指南 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试验及检验指南 2022 中国船级社指南 船舶废气再循环(EGR)系统应用指南 2020 中国船级社指南 船舶应用混合动力系统指南 2024 中国船级社指南 液化气体运输船气体燃料发动机系统设计与安装指南 2018 DB4413/T 44-2024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安装维护消防安全指南 中国船级社指南 船舶与海上设施数字孪生系统指南 2022 中国船级社指南 船舶与海上设施数字系统验证指南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