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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T 311-2024 数字化金融产品互联网仲裁电子数据要素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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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12 09: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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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4401/T 311-2024 数字化金融产品互联网仲裁电子数据要素规范 ICS 03.160 4401
CCS A 90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1/T 311—2024
数字化金融产品互联网仲裁电子数据要素
规范
Specification of electronic data elements for internet arbitration of
digitalized financial products
2024-12-31 发布
2025-01-31 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1/T 311—2024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主体要素 ............................................................................ 2
5
仲裁管辖要素 ........................................................................ 3
6
证据要素 ............................................................................ 4
7
批量案件对接要素 .................................................................... 5
参考文献 ............................................................................... 6
I
DB4401/T 311—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共广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共广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广州仲裁委员会、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中山
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秀彬、王天喜、俞薇、张小建、江映霞、颜洁、吴维刚、李世强、牛琳、谭
茜元、朱静贤、黎曼俐。
III
DB4401/T 311—2024
数字化金融产品互联网仲裁电子数据要素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数字化金融产品互联网仲裁电子数据的主体要素、仲裁管辖要素、证据要素以及批量
案件对接要素。
本文件适用于通过互联网仲裁平台或跨境商事争议在线解决(ODR)平台提交并处理的金融借款、
融资租赁、保理等涉数字化金融产品纠纷案件以及批量智审案件。金融机构建设、改进电子数据存证体
系、网络金融案件要素体系,案件批量对接可参照此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3 SF/T 0059 全国仲裁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SF/T 005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数字化金融产品
digitalized financial products
国家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
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利用数字技术并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金融产品。
3.2
仲裁
arbitration
民商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约定的仲裁
委员会进行集中审理,并由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法。
[来源:SF/T 0059—2019,3.1]
3.3
仲裁协议
arbitration agreement
当事人同意将其确定的契约性或者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者
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十四条]
3.4
互联网仲裁 internet arbitration
在互联网在线平台上进行的仲裁活动。
3.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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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商事争议在线解决(ODR)平台
platform
cross-border commercial dispute online resolution
通过在线谈判、调解、仲裁等基于电子沟通的非诉解纷方式,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跨境商事纠纷的
平台。
3.6
电子数据要素
elements on electronic data
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在本文件中包括合同签订、履行等交易流程中及提交仲裁
时形成的各项文件、材料等数据信息。
3.7
主体要素
elements on legal capacity
涉数字化金融产品纠纷案件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
3.8
仲裁管辖要素
elements on arbitration jurisdiction
涉数字化金融产品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互联网仲裁的管辖要素。
3.9
证据要素
elements on evidence
涉数字化金融产品纠纷中载明合同签订、履行等交易流程的电子数据载体。
4 主体要素
4.1 申请人主体要素
4.1.1 申请人
材料包括:
a)
营业执照;
b)
金融许可类证书;
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4.1.2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完整的授权委托资料。如为系列案,授权委托书可以一案一授权,或
在授权委托书中列明系列案件的个案信息。
委托员工作为代理人:
a)
授权委托书;
b)
代理员工的有效身份证件;
c)
代理员工的在职证明材料: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
a) 授权委托书;
b) 代理律师有效执业证,包含代理律师执业证的执业页和年检页;
c) 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或函件。
4.2 被申请人主体要素
4.2.1 被申请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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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被申请人为自然人
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无法提供被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被申请人的证件有效期已经过期或临期,
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户籍信息查询结果。
在提交案件时,应对自然人身份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并呈现审核结果:
a)
四要素(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验证结果,例如身份验证通过;
b)
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身份核验的结果。
4.2.1.2
被申请人为法人
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在国家工商登记系统查询的工商登记信息。
4.2.1.3
被申请人为非法人组织
应提供有效主体证明文件。
5 仲裁管辖要素
5.1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
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a)
达成仲裁的基本合意;
b)
确定唯一或有指向性的仲裁机构,例如广州仲裁委员会(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国
际商务与数字经济仲裁中心、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广州仲裁
委员会潮州分会;广州金融仲裁院、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广州建设工
程仲裁院等);
c)
确定适用的仲裁程序(例如金融程序、互联网仲裁程序等),如当事人未选择,默认程序选项
为互联网仲裁程序。
示例:合同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互联网交易争议专门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申请人可依据本文件先予自行判断仲裁委员会对相关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若因无管辖权案件被退
回,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5.2
电子送达条款
申请人提交的合同中应包含电子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
电子送达条款应具备以下要素:
a)
当事人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
b)
“作为电子送达地址”“视为送达”等关键词语。
示例:甲方(姓名:xxx,身份证号码为 xxxx)确认以下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作为涉仲裁时仲裁机构、涉强制执行时
执行法院送达相关材料的电子送达地址。仲裁机构及执行法院通过上述电子送达方式发出的任何通知,以短信/电子邮
件等形式发出,送至预留的邮箱或手机号码,即视为送达。如手机号码变更,应及时告知,否则视为授权查询其最新手
3
DB4401/T 311—2024
机号码并作为电子送达地址。
6
证据要素
6.1
基本要求
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当事人应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电子
数据证据:
a)
经公证机构公证的电子数据;
b)
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收集、固定和防篡改,并且经互联网仲裁平台
核验无误的电子数据;
c)
经电子存证取证平台认证的电子数据。
6.2
证据目录
提交证据,应分类编订、标明序号和页码,并附证据目录,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内容、提交
日期并签名盖章。
6.3
电子合同证据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申请人,
利用数字技术并通过互联网向被申请人提供金融产品,双方通过电子方式签订的合同。
电子合同应通过以下方式验证真伪:
a)
文档验证:验证文档内容是否被篡改;
b)
印章验证:验证文档中所加盖的印章印模图片是否被篡改;
c)
身份验证:验证签署者所发证书是否由法定机构所颁发;
d)
查看证书:查看签署者个人证书的基本信息;
e)
签章信息:查看签章有关的信息,如签章人姓名、印章名称、签章时间、保护内容描述等。
f)
宜通过PDF格式提交电子证据,电子签名可直接在PDF文件中点击验证。
6.4
申请人履行合同的证据
申请人应提供已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提供数字化金融产品而产生的相关账单凭证等。
如金融借款产品,申请人应提供完成放款的凭证,放款凭证上的金额应与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金
额相对应,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单凭证,应载有明确的出款
账户、收款账号及户名、划款金额、划款时间等要素。
6.5
被申请人履行合同的证据
申请人应提供被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履行义务的部分账单凭证,以及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
定未向申请人履行义务的欠款数据及明细等。
如金融借款产品,申请人应提供被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等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流水、
银行对账单,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单凭证,应载有明确的还款账户信息、收款账户信息、还款金额、
还款时间等要素。
6.6
其他证据
除电子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履行合同的证据以外,申请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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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批量案件对接要素
7.1 对接产品类型化
已有部分案件走完自签约、履行到产生纠纷并通过诉讼/仲裁、执行的整个流程,在各流程中不存
在不适宜批量处理的因素。
7.2
产品业务流程规范化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数字化金融产品时应具备相关资质,如交易区域、类型等应经相关部门批准。
提供数字化金融产品的流程合规,如用户注册阶段应过人脸识别、银行卡鉴权等身份核验过程,合
同签订阶段有明确展示并强制要求被申请人阅读相关合同,签署后的合同文本可以由被申请人随时查看
等。
7.3
证据材料数字化
交易行为全流程线上进行,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等均以电子形式存储、传输与处理,应有当事人的电
子签名,或有通过区块链验证等方式对交易信息和交易情况等的存证信息。
提交的证据文件类型可视化,对于放款、扣还款等关键流水证据,有被申请人加盖的电子签章确认,
能提供金额计算过程并由系统自动核算。
5
DB4401/T 311—202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0〕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
[6]
[7] 国市监稽规〔2024〕4号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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