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60 4401
CCS A 90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1/T 310—2024
互联网小额借款合同要素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internet micro-loan contract elements
2024-12-31 发布
2025-01-31 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1/T 310—2024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主体要素 ............................................................................ 2
5
管辖要素 ............................................................................ 4
6
标的要素 ............................................................................ 5
7
证据要素 ............................................................................ 6
8
存证标准 ............................................................................ 7
附录 A(资料性) 主体信息及材料 .........................................................8
附录 B(资料性) 证据要素 ...............................................................9
参考文献 .............................................................................. 10
I
DB4401/T 310—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共广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共广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广州
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大学、广州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俞薇、刘冬梅、江映霞、邵山、段莉琼、胡敏、覃勇、李杰、吴维刚、刘志香、
郑龙哲、朱静贤、黎曼俐。
III
DB4401/T 310—2024
互联网小额借款合同要素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互联网小额借款合同的主体要素、管辖要素、标的要素、证据要素以及存证标准。
本文件适用于互联网法院批量案件智慧审判系统的案件接入管理以及互联网小额借款合同的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F/T 0076
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
DB4401/T 308—2024
互联网金融电子数据存证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SF/T 007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小额贷款公司
micro-loan companies
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
3.2
互联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internet micro-loan contract disputes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3.3
主体要素
elements on legal capacity
互联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参加人,即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及代理人等。
3.4
管辖要素
elements on jurisdiction
互联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中可能影响案件管辖的因素。
3.5
标的要素
elements on subject matter
互联网小额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主要指诉讼标的要素。
3.6
证据要素
elements on evidence
互联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中能够证明合同成立、生效及履行的相关材料。
3.7
证据目录
evidence list
互联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将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按照一定的顺序编排而成,为证明案件事实、
检索证据等而形成的工具性文件。
1
DB4401/T 310—2024
3.8
批量案件智慧审判系统
smart system for mass trial of cases
法院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建立的,用于当事人批量起诉、法院全程线上智能化批
量审理案件的软件系统。
3.9
电子送达
electronic delivery
法院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诉讼平台、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
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3.10
额度合同
credit line contract
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约定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可以多次用款和还款的合同。
3.11
借款合同
loan contract
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12
借款借据
loan voucher
用于记载原告与借款人之间小额借款行为实际发生的记账凭证。
3.13
放款凭证
loan disbursement voucher
原告向借款人放款而产生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转账单据。
4 主体要素
4.1 原告
4.1.1 身份认证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告应进行用户注册及身份认证,且同意适用电子送达。
原告上传的营业执照及业务许可类证书等主体材料应确保准确无误、清晰可辨,并在有效期内。应提供
的主体信息及材料见附录A。
原告提交的材料应首选采用电子数据形式提交,也可以提供复印件或对材料原件进行拍照的电子照
片,并加盖公章。下文中对提交形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4.1.2
主体信息
主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
名称:原告名称的全称,应以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主体名称为准;
b)
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原告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定代表人;
c)
住所:原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原告的注册地或者登
记地为住所地;
d)
联系电话:原告提供给法院的联系方式,应为联系人近三个月内处于日常活跃状态的手机号
码,以便于送达,如提供的联系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应及时修订并告知法院;
e)
电子邮箱:原告提供给法院的用于接收法律文书的电子信息空间,应为联系人近三个月内处
于日常活跃状态的电子邮箱,以便于送达,如提供的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修订并告知
法院。
2
DB4401/T 310—2024
4.1.3
主体材料
主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
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颁发给原告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b)
业务许可类证书或批复文件:相关政府监管机构依法颁发的特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法律文
件或行政文件;
c)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告出具的用来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文件;
d)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法定证件,该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4.2 被告
4.2.1 身份确认
在互联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中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
组织。原告应提供被告主体信息及材料见附录A。
4.2.2 被告为自然人
4.2.2.1 被告信息
当被告为自然人时,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如下被告信息:
a)
姓名:以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记载名称为准。被告有曾用名的应一并提供;
b)
民族:以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所记载的民族为准;
c)
性别:以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所记载的性别为准;
d)
证件号码:用于证明被告身份的法定证件的编号;
e)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被告的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地址为住所地,被告经常
居住地与其住所地不一致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登记证明中记载的居住地为准;
f)
送达地址: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被告接收合同通知、诉讼文书等材料的送达地址,该地址
应在借款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中予以记载,如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出现变更约定送达地址的情
况,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准,且原告应提供变更约定的证据材料;
g)
联系电话:应提供在合同中约定的可向被告送达的手机号码,如无约定则提供可联系被告的
手机号码及其他电话号码;
h)
电子邮箱:应提供在合同中约定的可向被告送达的电子邮箱,如无约定可提供被告处于日常
活跃状态的电子邮箱。
注:如本项中被告的电子邮箱信息无法获取,可仅提供被告约定送达的手机号码。
4.2.2.2
主体材料
当被告为自然人时,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该被告的法定有效证件复印件或照片。如被告的证件
有效期已经过期或临期,应一并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人口户籍信息查询结果。
4.2.2.3
被告为个体工商户
4.2.2.3.1
如被告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应以个体工商户为被告,按照本文件中有关被告为组织
的情形提供信息及材料;有登记经营者的,应同时按照被告为自然人的情形提供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的信息及材料。
4.2.2.3.2
如被告为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则以其经营者为被告,应按照被告为自然人的情形提供
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的信息及材料。
3
DB4401/T 310—2024
4.2.3
被告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4.2.3.1
被告信息
当被告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时,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如下被告信息:
a)
名称:被告名称的全称,应以工商登记的组织名称为准;
b)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依法代表被告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c)
住所: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被告的注册地或者登
记地为住所地;
d)
送达地址:约定的被告用于接收合同通知、诉讼文书等材料的送达地址,如在签订合同后出
现变更约定送达地址的情况,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准,且原告应提供变更约定的证据材料;
e)
联系电话:应提供在合同中约定的可向被告送达的手机号码,如无约定则提供可联系被告的
手机号码及其他电话号码;
f)
电子邮箱:应提供在合同中约定的可向被告送达的电子邮箱,如无约定可提供被告处于日常
活跃状态的电子邮箱。
注:如本项中被告的电子邮箱信息无法获取,可仅提供被告约定送达的手机号码。
4.2.3.2
主体材料
当被告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时,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在登记机关查询的被告登记信息材料。
4.3 代理人
4.3.1 原告应提交完整的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资料,授权委托书应一案一授权,不能用概括式的授权。
4.3.2 如原告委托本单位员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
a) 委托授权材料:由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注明涉案名称、代理人姓名、职位、代理权限、代
理阶段、落款时间,一案一委托;
b)
代理人身份证件:用于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法定证件,该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c)
代理员工的在职证明材料:由原告出具证明代理员工为在职状态的证明,如存续期间的劳动
合同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等。
4.3.3
如原告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
a)
委托授权材料:由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注明涉案名称、代理人姓名、所在律所、代理权限、
代理阶段、落款时间,一案一委托;
b)
代理人律师执业证:应包括代理律师执业证的执业页和年度考核备案页;
c)
代理人律师所在律所的介绍信或函件:将由代理人律师所在律所出具的委托代理案件的介绍
信或函件在加盖律所行政章(或电子行政章)后扫描上传,提交法院。
5
管辖要素
5.1
管辖选择与判断
当事人对管辖有约定,且约定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则以约定管辖优先。如未有约定的,由被
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5.2 确定法院管辖的要素
5.2.1 被告住所地
4
DB4401/T 310—2024
5.2.1.1
被告如是自然人,住所地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自然人离开住所地至
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自然人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确定。
5.2.1.2
被告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不能确定的,被告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5.2.2
合同履行地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合同对履行地点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
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2.3
协议管辖的范围
合同中的协议管辖应根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选
择确定管辖法院。
6 标的要素
6.1 基本要求
原告应在起诉信息中明确本项注明的标的要素。
6.2
借款本金
6.2.1
借款额度本金
如有签订额度借款合同的,根据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授信额度金额确定。
6.2.2
合同借款本金
在小额借款合同中列明的借款金额。
6.2.3
实际放款本金
贷款人实际放款给借款人使用的金额,即放款凭证中所记录的划付金额。
6.3
借款放款日
贷款人实际放款给借款人的日期。
6.4
借款期限
小额借款合同中列明的借款期限。
6.5
借款利率
6.5.1
合同借款利率
小额借款合同中列明的借款利率及关于确定执行利率方式的相关约定。
6.5.2
实际执行借款利率
通过贷款人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进行计算,并折算为年化
形式的利率。其中,贷款成本包括利息、服务费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
约定借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的,应列明浮动利率变动期间及其执行的借款利率。
5
DB4401/T 310—2024
6.6
还款期数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金及(或)利息所需的期数。还款期数包括但不限于3期、6期、12期、24期、不
分期等。
6.7
还款方式
小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到期一次性还本
付息等。如采用非行业通用表述的还款方式,请另行详细说明。
6.8
扣/还款顺序
小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抵扣顺序,包括多笔债务之间的清偿顺序、同一笔债务下的本金、利息、
罚息及其他费用的清偿顺序。
6.9
逾期利率
小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当借款人逾期支付本金、利息时,所应当额外支付的违约综合成本(包括
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与逾期支付本金、利息之间形成的比例,并折算为年化形式的逾期利率。
6.10
逾期时间
原告根据借款人实际还款金额及约定还款方式确定,借款人应还未还款项日之次日。
6.11
诉讼主张金额
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的总金额。
6.12
诉讼标的额暂计日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的暂计金额的计算截止日。
7
证据要素
7.1
基本要求
原告在起诉时,应按照本项要素标准(见附录B)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除7.2要素为如有则提供外,
其他证据要素应全部提供。
7.2
额度合同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额度合同,应载有明确的授信期限、授信金额、放款条件等要素,且签章清晰可
辨。
7.3
借款合同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款合同,应载有明确的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借款利率等要素,且签
章清晰可辨;同时还应有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相关约定。如存在多份借款合同(含补充协议,
如有)的,应一并将合同原件提交至法院。
7.4
借款借据
6
DB4401/T 310—2024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款借据,应载有明确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借款利率、收款账户、放款时间
等要素。原告因对借款合同文本存在差异化设计,致使向法院提交的合同文本对额度合同、借款合同、
借款借据进行吸收合并的,或采取其他类似表述但文本性质上符合借款借据的,应载有明确的上述要素,
且签章清晰可辨。
7.5
放款凭证
放款凭证上的金额应与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金额相对应。合同和借据不一致的,放款凭证金额应
与借据金额相对应。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放款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单凭
证。应载有明确的出款账户、收款账号及户名、划款金额、划款时间等要素。
7.6
借款人还款及欠款明细
原告应提供可反映借款人还款和欠款明细项目,并可用于计算得出原告诉请金额的明细数据。还款
方式为分期还款的,应列出每一期应还、已还、未还的各项明细金额。
7.7
借款人身份验证材料
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发生小额借款关系时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和审核的相关材料,除了应
向法院提交借款人身份证正、反面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及信息:
a)
四要素(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认证信息;
b)
人脸识别的过程及结果;
c)
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身份核验的结果。
7.8
借款流程的展示材料
能如实展现被告进行网上贷款申请操作的途径、步骤、操作界面、操作工具等过程的材料,展示形
式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视频、图片、文字等。
事后制作的展示借款申请流程的内容与借款人申请借款时的操作流程不完全一致的,应对差异内容
及其原因进行说明。
7.9
其他证据材料
除上述证据材料外,原告认为对本案的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有帮助的相关材料。
7.10
证据目录
原告应将提交法院的材料按照一定的逻辑和顺序进行组织和整理,注明证据名称并列出证明内容。
8
存证标准
应符合DB4401/T 308—2024的有关规定。
7
DB4401/T 310—2024
附 A A A
录
(资料性)
主体信息及材料
主体信息及材料见表A.1。
表 A.1
项目 原告 原告代理人(如有) 被告(自然人) 被告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主体 信息 名称 —— 姓名 名称
—— —— 民族、性别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 住所/经常居住地 住所
—— —— 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主体 材料 营业执照 委托授权材料 法定身份证件 营业执照
业务许可类证书或批复文 件 代理人身份证件/律师执 业证 人口户籍信息查询结果 (证件过期或临期) 组织登记信息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代理人在职证明/律师 所 在律所介绍信或函件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 —— ——
8
DB4401/T 310—2024
附 B B B
录
(资料性)
证据要素
证据要素见表B.1。
表 B.1
要素名称 样式要求 数据格式
额度合同 电子原件 UFO/PDF/JPEG/PNG/JPG
借款合同 电子原件 UFO/PDF/JPEG/PNG/JPG
借款借据 电子原件 UFO/PDF/JPEG/PNG/JPG
放款凭证 原件(扫描件或电子件) UFO/PDF/JPEG/PNG/JPG
借款人还款及欠款明细 原件(扫描件或电子件) UFO/PDF/JPEG/PNG/JPG/ EXCEL
借款人身份验证材料 原件(扫描件或电子件) UFO/PDF/JPEG/PNG/JPG
借款流程的展示材料 原件(扫描件或电子件) 音频:WAV、MP3 视 频: MOV/FLV/MP4/AVI 图片:JPEG/PNG/JPG 文 件: UFO/PDF/DOC
其他证据材料 原件(扫描件或电子件) UFO/PDF/JPEG/PNG/JPG
证据目录 电子原件 UFO/PDF/JPEG/PNG/JPG
9
DB4401/T 310—2024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6]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