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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1386-2024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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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13 17: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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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2/T 1386-2024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规范 ICS 03.140
CCS A 16 12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1386—2024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enter
2024 - 12 - 26 发布
2025 - 02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386—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服务分类 ........................................................................... 1
5 基本要求 ........................................................................... 1
6 服务要求和内容 ..................................................................... 2
7 服务评价和改进 ..................................................................... 3
附录 A(规范性) 专利快速备案流程 ..................................................... 5
附录 B(规范性) 专利快速预审流程 ..................................................... 6
附录 C(规范性) 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流程 ................................................. 7
附录 D(规范性)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流程 ............................................. 8
参考文献 .............................................................................. 9
I
DB12/T 1386—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勇、龙悦、郝海清、谢静、向丽君、胡晓敏、解玲、陈羽萌、景玉玲、董婧、
王少辉、王威、韩宁。
II
DB12/T 1386—2024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的服务分类、基本要
求、服务要求和内容、服务评价和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保护中心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1374-2008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GB/T 39551.1-2020 专利导航指南 第1部分:总则
GB/T 39551.2-2020 专利导航指南 第2部分:区域规划
GB/T 39551.3-2020 专利导航指南 第3部分:产业规划
GB/T 39551.4-2020 专利导航指南 第4部分:企业经营
3 术语和定义
GB/T 21374-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enter
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由地方政府设立的,为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为创新主体、市场
主体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的服务机构。
4 服务分类
保护中心服务分类包括:
a) 专利快速预审服务;
b) 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
c) 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服务;
d) 专利导航业务服务。
5 基本要求
5.1
岗位要求
5.1.1 保护中心根据工作职责,应设立综合管理、预审服务、快速维权、综合运用等部门。
5.1.2 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文档管理、网络和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建
设、沟通协调、政务信息统计管理、培训、保护中心文化建设及宣传等工作。
1
DB12/T 1386—2024
5.1.3 预审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企事业单位备案,对专利申请、专利无效宣告案件请求、专利复审案件
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进行预审,预审案件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5.1.4 快速维权部门主要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专利、商标纠纷调解,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受理与处理,
维权援助等工作。
5.1.5 综合运用部门主要负责专利导航与其他知识产权运用相关的公共服务工作。
5.2
人员要求
5.2.1 保护中心人员应参加业务培训,完成《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员培训大纲》规定课程,经考核通
过方可正式上岗。
5.2.2 预审服务岗位人员应完成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5.2.3 快速维权岗位人员应通过执法资格考试取得专利行政执法证后,方可正式上岗,未通过考核人
员不应替代上岗。
5.2.4 综合运用岗位人员应具备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等相关服务能力和资质条件,其中专利导航岗
位人员应符合 GB/T 39551.1 的相关规定。
6 服务要求和内容
6.1
服务要求
6.1.1 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一次性告知。接受咨询或办理事项时应一次性说清所需材料、办事程序、办
事要求、存在问题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
6.1.2 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业务服务工作流程,工作中应语言文
明规范、待人热情礼貌、态度耐心负责。
6.1.3 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履行保密
义务。
6.2
专利快速预审服务
6.2.1 备案
6.2.1.1 企业、事业单位拟申请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应先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企业、事
业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登记注册地在保护中心服务区域,属于保护中心服务的产业领域。
6.2.1.2 保护中心应按照附录 A 备案工作流程处理备案申请。
6.2.2 预审
6.2.2.1 已在保护中心完成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可通过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
6.2.2.2 保护中心应按照附录 B 快速预审工作流程处理预审案件。
6.3
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
6.3.1 调解知识产权纠纷
6.3.1.1 保护中心受理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民事纠纷,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化解工作。
6.3.1.2 保护中心应按照附录 C 调解工作流程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6.3.2 维权援助
2
DB12/T 1386—2024
6.3.2.1 保护中心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为存在知识产权维权需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援助申请提供公益援助。
6.3.2.2 保护中心应按照附录 D 维权援助工作流程处理维权援助申请。
6.4
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服务
6.4.1 支持执法协作
6.4.1.1 保护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取得专利执法证后可依法接受行政部门委托,协助行政执法办案,
开展专利侵权、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相关调查、审理、调解、文书撰写等工作。
6.4.1.2 保护中心应配合相关部门执法协作,强化优势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沟通、数据共享、风
险研判和办案协作等机制,配合开展惩戒执法行动,协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
6.4.2 联合惩戒知识产权失信行为
6.4.2.1 保护中心按规定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市行政
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等上传联合惩戒信息,协助执法部门对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6.4.2.2 保护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
惩戒措施:
a) 取消进入保护中心快速预审的资格;
b) ——失信情况记入市场主体公示系统或联合奖惩监管系统。
6.4.2.3 保护中心配合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的联合惩戒措施,惩戒时效根据主导部门关于惩戒的有关
要求设定,保护中心依据主导部门的有关通知进行解除惩戒操作。
6.4.3 推进与司法衔接
6.4.3.1 在保护中心主持下组织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侵权纠纷调解协议,可依纠纷双方当事人意愿
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6.4.3.2 在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后,保护中心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
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保护中心可以组织当事人通过二次调解
变更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6.5
专利导航业务服务
6.5.1 保护中心专利导航业务服务包括区域规划类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和企业经营类专利
导航。
6.5.2 区域规划类专利导航服务应按 GB/T 39551.2-2020 的规定开展。
6.5.3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服务应按 GB/T 39551.3-2020 的规定开展。
6.5.4 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服务应按 GB/T 39551.4-2020 的规定开展。
7 服务评价和改进
7.1
服务评价
7.1.1 保护中心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沟通渠道用于受理反馈意见或投诉,并对外公布该渠
道联系方式等信息。
7.1.2 保护中心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满意度调查,可采用访谈、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
3
DB12/T 1386—2024
方式。
7.1.3 保护中心应建立自我评价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价,及时发现并改正服务管理存在
的问题。
7.2
服务改进
7.2.1 保护中心应认真分析反馈意见和服务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服务管理改进方案,持续改进和提
升服务质量。
7.2.2 保护中心应做好改进过程及结果的记录、存档工作。
4
DB12/T 1386—2024
附 录 A
(规范性)
专利快速备案流程
具体见图A.1。
备案主体申请备案

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通知申请人

形成拟备案申请
主体名录
是否通过复审 否

备案主体违规
取消备案资格
完成备案
图A.1 专利快速备案流程
5
DB12/T 1386—2024
附 录 B
(规范性)
专利快速预审流程
具体见图B.1。
已备案单位提交
新预审案件
是否符合预审 否 通知申请人
案件要求

对案件进行分配预
审或协商转案

是否通过初审

发出《预审审查意
见建议书》
文件有缺陷 是否通过案件实审 否 发出《未通过预审
通知书》

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并立即
完成网上缴费
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 号至保护中心
是否与预审 否 发出《不予进入快
材料一致 速审查通知书》

进入快速通道 转入普通通道 审查
图B.1 专利快速预审流程
6
DB12/T 1386—2024
附 录 C
(规范性)
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流程
具体见图C.1。
申请人申请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 者其他行政机关委托
审核是否符合 受理条件
不符合 工作日内提交补 未提交

视为撤回
符合
受理
调查
调解
调解成功
提交且符合
调解无果
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
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组织纠纷当 事双方签订 协议不能履行
协议
结案
制作案卷归档
图C.1 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流程
7
DB12/T 1386—2024
附 录 D
(规范性)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流程
具体见图D.1。
申请人申请
审核材料 是否齐全
否 工作日内提交补 未提交

视为撤回

不予受理
否 审核是否符合 提交且齐全
受援条件

组织专家或相
关机构处理
出具维权援助
意见
制作案卷归档
图D.1 知识产权援助工作流程
8
DB12/T 1386—2024
参 考 文 献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国务院令第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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