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5.020
CCS B 65 京 市 地 DB11
北 方 标 准
DB11/T 768—2024
代替 DB11/T 768—2010
市级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level wetland parks
2024-12-25 发布 2025-04-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768—2024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建设原则
............................................................................ 2
5 基本条件
............................................................................ 2
6 建设布局
............................................................................ 2
7 主要建设内容
........................................................................ 3
参考文献
.............................................................................. 7
I
DB11/T 768—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11/T 768—2010《北京市级湿地公园建设规范》。与 DB11/T 768—2010 相比,除结
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湿地公园”、“生态围栏”的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
b) 更改了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要求(见 5.1,2010 版 5.1);
c) 更改了“建设布局”的相关内容(见 6.1,2010 版 6.1);
d) 增加了“科研监测工程”相关内容(见 7.3)。
本文件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湿地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丽娟、张曼胤、王大安、赵欣胜、李伟、夏舫、郭子良、白冰、王天罡、于
亚民。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的文件的历史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年首次发布为DB11/T 768—201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11/T 768—2024
市级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市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原则,规定了基本条件、建设布局和主要建设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其他湿地公园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所有部分)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27648 重要湿地监测指标体系
GB/T 42481 小微湿地保护与管理规范
GB/T 42532 湿地退化评估技术规范
GB 51192 公园设计规范
LY/T 1755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LY/T 3353 湿地生态修复技术规程
DB11/T 746 公园无障碍设施设置规范
DB11/T 1300 湿地恢复与建设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湿地公园 wetland park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市、区园林绿
化部门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来源:GB/T 43624—2023,5.19,有修改]
3.2
北京市级湿地公园 Beijing municipal level wetland park
经北京市级园林绿化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或者确认的地方级湿地公园。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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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友好型材料 eco-friendly material
从原材料的采集、加工、使用到废弃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负面影响最小化的生物质材料,
具有可再生性或可降解性或可回收性,且对人类健康无害等特性。
3.4
生态围栏 eco-friendly fence
为保护目标湿地生境或物种,种植成条带状起到围栏隔离作用,降低人为干扰的灌丛带。
4 建设原则
4.1 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优先考虑维持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保护湿地的生态功能和价值;在不影
响湿地生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湿地的可持续利用。
4.2 科学布局,分步实施。充分考虑湿地的自然条件,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的需求,合理布局功能分
区和规划建设内容;有序开展,分区建设、分步实施。
4.3 因地制宜、体现特色。充分尊重原有湿地的地形地貌和水文条件,并与周边的环境相融合;充分
挖掘并展现湿地的自然景观、特色物种和历史文化特色。
5 基本条件
5.1 设立北京市级湿地公园的,其湿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a)面积应占湿地公园总面积的 30%以上,并且不小于 1 hm
2;
b)具有基本完整的生态系统结构或比较突出的生态价值或社会服务功能;
c)维持湿地生态功能的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应得到保障;
d)满足区域内相关河湖防洪排涝功能的发挥;
e)水质应符合 GB 3838 规定的Ⅳ类及以上水质标准。
5.2 应有充足的空间,满足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的需求,满足
必要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5.3 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设施,注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采取生态友好型材料开展工程建设。
5.4 应与其他自然保护地无交叉重叠。
5.5 范围边界应清晰,土地权属无争议,相关权利人无异议。
5.6 应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具备湿地保护管理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6 建设布局
6.1 空间布局
应根据湿地的生态特征、保护目标及合理利用的需求进行分区建设和差别化管理,应包括生态保育
区和合理利用区,可划定展示体验区、管理服务区。
6.2 布局内容
6.2.1 生态保育区
2
DB11/T 768—2024
以承担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可规划湿地保护、修复、生态系统管理等活动和相关
的必要设施建设。生态保育区的建设应符合以下条件:
a)生态保育区的湿地面积应占湿地总面积的30%以上;
b)在生态保育区内,可针对需要保护修复的湿地生境划定不对公众开放或季节性开放区域;
c)可开展湿地调查监测、科学研究、自然探索以及人数较少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6.2.2 合理利用区
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为主要功能,兼顾湿地公园内合法权
益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和资源利用。合理利用区的建设应符合以下条件:
a)应在湿地特征不明显或非湿地区域合理布局相关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b)不应建设对湿地生态和湿地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c)不应规划与湿地保护管理目标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7 主要建设内容
7.1 保护修复工程
7.1.1 保护工程
7.1.1.1 水体保护工程
水体保护工程主要要求如下:
a) 应维持湿地来水稳定,充分利用雨洪资源,保持湿地自然水量平衡;
b) 宜在湿地汇水重点区进行水土保持、污染控制等项目,参照建标 196 的相关要求执行。观赏
性水景的水质不应低于 GB 3838 规定的Ⅳ类标准,人体非全身性接触水景的水质不应低于 GB
3838 规定的 III 类标准。
7.1.1.2 生物保护工程
生物保护工程主要要求如下:
a) 重点保护的湿地区域及水鸟的繁殖地、停歇地、避难地和主要取食地,可建设管护站点,或设
立标识牌;
b) 人为活动频繁易对湿地生境造成影响的区域,宜采用生态围栏等措施进行隔离;
c) 可根据保护物种的生态习性确定生态廊道或迁移通道;
d) 应以物理措施或生物措施为主进行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
7.1.1.3 岸带保护工程
易受到水流冲击或易坍塌的堤岸,可建设生态护岸。岸带保护措施可采用天然石块、木桩(部分活
木桩)或生态袋(内装生态基质)等固定材料,种植根系较发达能够固着土壤的植物。
7.1.1.4 其他保护工程
可设置简易管护码头、巡护和管护道路,避免对湿地生境造成不利影响。
7.1.2 修复工程
7.1.2.1 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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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 GB/T 42532 中的指标和方法开展湿地退化评估,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
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微地形改造、基质修复、水体修复、动植物修复等措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在人为干扰破坏和严重退化的湿地区域开展修复工程,工程修复应符合 LY/T 3353 和 DB11/T 1300 的要
求。
7.1.2.2 微地形改造工程
微地形改造工程主要要求如下:
a) 在土壤易受侵蚀或沉积的湿地区域,可采用削高填低或挖低填高等方式改造微地形;
b) 可通过地形改造,采用自然或生态友好型材料建设浅滩、池塘、湖沼、深潭、开敞水面、瀑布、
溪流等以水为主体的景观。
7.1.2.3 基质修复工程
在基质较薄或缺少湿地植物种植土的湿地区域,可采用分层、种植坑、种植槽或种植带等方式,回
填不同厚度的壤土。
7.1.2.4 水体修复工程
水体修复工程主要要求如下:
a) 在水面过小、水体间联系较差等水文条件遭到破坏的湿地区域,可采用扩挖、沟通、局部深挖
和区域滞水等水文恢复措施;
b) 对于存在污染的补充水体,应在湿地公园水源入口处建设前置人工处理湿地等生态化的净水设
施;
c) 在有内源污染的湿地区域,可采用挖掘、机械清除等方法去除污染湿地基质;
d) 可采用曝气增氧或种植污染净化能力较强的植被改善水质;浅水区可采用带状或片状种植方式
构建湿地植物净化带;深水区可配置一定大小的生态浮岛,或者投放具有较强净化能力的沉
水植物。
7.1.2.5 动植物修复工程
动植物修复工程主要要求如下:
a) 湿地植被恢复采用以封育为主的自然恢复措施,经封育无法恢复或恢复较慢的区域,应采用补
植湿生植物、挺水植物、浮叶植物、漂浮植物和沉水植物等人工辅助措施恢复湿地植被,植
物种类宜使用乡土植物;
b) 小型水面以自然恢复为主,大型水面可适量种植沉水或浮水植物,常水位出露滩地可种植低矮
湿生植物,常水位以下可种植挺水植物,滨水带可种植湿生灌木;非湿地区域可选择季相特
征明显、景观效果较好的乡土植物;
c) 植物种类的选择及配置应考虑景观的多样性以及水体净化等生态功能的需求,可采用孤植、丛
植、群植等方法修复湿地植被;
d) 水鸟栖息生境恢复主要根据目标对象来确定,可按休憩、觅食和繁殖活动区分别进行微地形改
造、水深控制和食源植被恢复。
7.2 科普宣教与休闲游憩工程
由满足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和休闲健身等功能需求的宣教场馆(所)、解说系统、野外
宣教点(廊)、观鸟屋、游步道和湿地文化展示等设施组成,建设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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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应根据年均访客量来确定宣教场馆(所)的规模,宜与游客服务中心合并建设,可包括科普展
示区、多媒体放映室、科普教室、游憩互动区和业务办公空间等;
b) 解说系统包括引导解说、教育解说、公告和警示牌示等内容,应设立文字、图案等形式统一的
标志,应图文清晰、科学规范、整 `老公公孤鸿寡鹄观光团人所洁美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
境相协调;宜采用中外文字说明,动、植物名称应注明拉丁学名;指示牌的图形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所有部分)的相关规定;
c) 引导解说应设于交通主干道路、次干道路、巡护道路、游步道的节点;教育解说应设立在典型
湿地分布区和野外宣教点(廊);公告和警示牌示等应设立在公园边界、出入口、功能区、
人为活动频繁的区域、主要道路交叉口、湿地景观脆弱区、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地质灾害发生
地等地段,以指导方向、阐述园规、介绍情况、提示警告等;
d) 野外宣教点(廊)宜设在游步道附近,应配备必要的宣教牌示、观察和观测设备等;
e) 观鸟屋应设在鸟类聚集区的安全距离外,应与周边的环境相协调,减少对鸟类栖息的影响;应
配备必要的观测设备和常见鸟类图谱等;
f) 游步道系统应充分利用现状道路,避开湿地生态脆弱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布区、野生动物
栖息地和地质灾害发生地等,不应分割现状湿地,不应阻隔自然降雨等排水路径;应有明确
的出入口,并与现状道路接驳;每 1 km 左右应设置休息区域;应设立识标牌等辅助设施;
g) 湿地资源利用、湿地节庆文化等展示形式包括宣传展板、实体展品等静态展示,宣传片、动态
模型等多媒体音像讲解,湿地文化节表演等观赏形式,农事耕作、垂钓捕捞等参与式形式;
h) 宜采用非机动交通工具,以及各种低能耗、低污染、低噪音的机动交通工具。
7.3 科研监测工程
可开展科研监测工程建设,一般由科研监测中心、野外监测点、固定监测样地(带、线),以及相
关设施设备等组成,按照GB/T 27648和GB/T 42481的相关要求开展湿地水文、水质、植物、鸟类、鱼类
和底栖动物等的监测:
a) 有固定科研人员的湿地公园可建设科研监测中心,宜与游客服务中心合并建设,配备必要的科
研监测设施设备;
b) 在湿地主要进出水口、野生动物栖息地、人为活动聚集区等地宜设置野外监测点;
c) 应根据湿地公园的生态系统特点,布设固定样地、样带和样线;
d) 宜选择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和远程监测系统,并配备必要的智能监测体系和智慧管理系统。
7.4 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包括办公场所、道路交通、给排水设施、照明设施、无障碍设施、标识系统和管护设施等建设,要
求如下:
a) 宜按照 LY/T 1755 建设管理服务区,为管理机构开展科普宣教和管理工作提供办公场所;
b) 宜设置主干道路、次干道路、巡护道路、游步道等多级道路交通系统,并按照 GB 51192 相关
要求建设;
c) 公园给排水设施应满足公园灌溉、景观、生活、消防等用水需求,并按照 GB 51192 相关要求
建设;
d) 路、桥、铺装场地、出入口及游览服务建筑周围的照明设施的建设可参照 GB 51192 进行,不
应干扰湿地野生动物的正常活动与栖息;
e) 宜根据城市综合防灾要求,考虑应急避险场地和设施的建设;
f)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应符合 DB11/T 746 相关规定;
g) 标识系统由界碑、界桩、浮标和标识牌等组成,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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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应配备必要的电子化、信息化的管理巡护设施和设备,满足湿地公园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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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GB/T 43624—2023 湿地术语
[2] 建标 196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通过)
[4]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15号)
[5]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保规〔2023〕4号)
[6] 崔丽娟,Stephane Asselin.湿地恢复手册——原则·技术与案例分析[M].中国建筑工业出
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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