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5.020.30
CCS B 44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3818—2025
种鸭场、孵化场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biological safety management of breeding duck
farms and hatcheries
2025-01-03 发布
2025-02-03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3818—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1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扎兰屯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赤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赤峰市农牧技
术推广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青岛易邦生物
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市农牧局兽医科、克什克腾旗贫困监测中心、巴林右旗农牧技术推广中心、赤峰市
立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巴林右旗岁丰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初颖、姜永玲、马志强、邓晓玲、贾皓、樊凤娇、马立峰、陈焱、秀英、李芳、
朱晓娟、陈立军、武娅楠、张明春、陶建珍、包娟娟、张明俊、贾世欣、姜世俞、范琳琳。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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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鸭场、孵化场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规模化种鸭场、孵化场的厂址选择、场区布局、一般要求、疫病预防、疫病监测、报
告、控制扑灭及净化、无害化处理、管理登记、动物标识、养殖档案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规模种鸭场、孵化场生物安全防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 2843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兽医卫生规范
NY/T 3075 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
NY/T 5030 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T 5038 无公害食品 家禽养殖生产管理规范
NY 5041 无公害食品 蛋鸡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规模化种鸭场 large-scale seed duck farm
种鸭存栏大于或等于6000羽的养殖场。
生物安全管理 biosafety management
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安全,有效降低动物病原体(病毒、细菌、真菌)、可传播疫病的有害生物(鸟类、
寄生虫、 昆虫、原虫、啮齿动物等)的传入,从养殖场建设管理、养殖设施及设备管理、投入品与产出
品控制管理、外来品种引入管理、养殖环境控制管理、消毒与疫病防控管理以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方
面对生态环境、动物健康造成潜在威胁而采取的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
4 厂址选择与场区布局
厂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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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符合所在地土地规划。
4.1.2 厂址应选在地势较高、干燥平坦、向阳背风、利于排涝、用电方便的地方。
4.1.3 厂址应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无有害气体、烟雾、灰尘等其他污染源。远离水源污染区、鸟类
或水禽栖息的河道湖泊等。
4.1.4 厂址周围 3 km 无大型化工厂、矿厂或其他畜牧污染源,并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和居民居住区。
距其他畜禽饲养场所 1 km 以上,距干线公路、村镇居民区 1 km 以上,不应建在交通主干道旁。
4.1.5 选址不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山谷洼地等易
受洪涝威胁的地区。
场区布局
4.2.1 场区周围应筑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有绿化带。场区入口应设置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应设有
人员消毒室或消毒通道,圈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盆,舍内应有通风换气、光照、保温及降温设施。
4.2.2 场区应配套建设与设计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和病死禽处理设施,应设在禽养殖场的生产
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堆粪场应有防雨、防渗、防溢流措施。
4.2.3 场区污道与净道分开,互不交叉,防止污染源和疫病传播。
4.2.4 场内布局应按照工艺流程合理、空气流通适当的原则。建筑布局应划分生产区、生活区、管理
区、隔离区、无害化处理区,各区域相对分离且有隔离设施。生产区应在生活区和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
向的下风向。
4.2.5 生产区设有鸭舍、更衣室、消毒室、饲料储藏加工室、仓库等。应执行生产区、管理区、附属
配套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禽和物品运输采取单一流向。
5 场区要求
种鸭场、孵化场的选址应与生活区及动物隔离、诊疗、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形成有效物
理隔离,布局合理,满足人员、物品从低风险区到高风险区流动要求。
种鸭场和孵化场出入口处应建消毒通道和消毒池,防止北方冬季消毒液室外冻冰现象,或应设有
对消毒池的保温措施,消毒池应保证药液长度 4 m 以上,深 0.3 m ~0.4 m ,采用防渗硬质水泥结构。
种鸭场和孵化场入口应设消毒间或淋浴间,消毒间地面设置与门同宽的消毒池( 垫),上方设置喷
雾消毒装置。
种鸭场和孵化场应配置满足器械消毒、兽药配制、动物剖检、诊断等工作需要的兽医室,其中剖
检场所独立设置。
种鸭场和孵化场应配置兽药、疫苗、消毒剂等疫病防治制剂的储存场所,具备相应的冷冻冷藏条
件。
“自繁自养”的种鸭场,祖代养殖场和商品代养殖场在布局上应相对独立,场区间设有有效隔离
屏障。
种鸭场应有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饲养舍或室,地面防滑防渗漏,易于清洗消毒,设有诊疗、保定
设施。
种鸭场和孵化场应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及机动消毒器具。
6 疫病预防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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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应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鸭场引种,并附具《动物检疫合
格证明》,不应从疫区引种。
6.1.2 免疫前后一周避免转群,转群应使用净道。
6.1.3 采用整场“全进全出”制或按区“全进全出”制,不同品种、不同来源、不同日龄的鸭不得混
养。
6.1.4 观察鸭群健康状况,对病情较轻、有治疗价值的病鸭进行隔离治疗和饲养。
兽药使用应符合 NY/T 5030 的要求。
6.1.5 根据本地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免疫规程,适时开展免疫和抗体水平监测。鸭群免疫应符合 NY 5041
的要求。
种鸭引入
6.2.1 雏鸭应来自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祖代肉种鸭场,健康应符合 NY/T 5038 的要求。
6.2.2 引入种鸭健康,种鸭输出场应至少在过去 6 个月内未发生禽流感、鸭病毒性肝炎、鸭瘟、鸭疫
里默氏菌病、大肠杆菌病、巴氏杆菌病等动物疫病。
6.2.3 饲养舍宜采取“全进全出”的饲养模式。
6.2.4 运输动物的车辆、器具以及运输过程应符合 NY/T 2843 要求,并在装运动物前后进行彻底清洗、
消毒。
人员
6.3.1 应配置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兽医。
6.3.2 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不应患有法定人兽共患传染病。
6.3.3 进出饲养区的人员进行审批、登记,通过淋浴间、消毒室沐浴、消毒,更换工作服和鞋、帽,
隔离 72 h 以上方可进入生产区;饲养区工作服及鞋、帽为专用,定期清洗、消毒,未经消毒不应带出、
带入饲养区。
6.3.4 应有措施防止人员将日常生活物资(尤其外购动物肉品或相关产品) 带入饲养区。
6.3.5 应建立人员进出控制程序,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不应进入饲养区,如确需进入,经消毒或沐浴,
更换饲养区工作服、鞋、帽,在兽医引导下方可进入。
6.3.6 应定期对管理人员、兽医和饲养人员进行养殖和卫生防疫法规、标准等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消毒
6.4.1 应按照 NY/T 3075,对以下环节进行日常清洁消毒:
—— 进出人员;
—— 工作服和鞋、帽;
—— 入场车辆及设备用具;
—— 场区道路和环境;
—— 新建、排空及带动物饲养舍内外部环境;
—— 饮水及饲喂设备用具;
—— 饲草、垫料等;
—— 粪尿、污水;
—— 兽医室、兽医器械及用品。
6.4.2 转舍或售出后,应对空舍和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毒,至少空舍 1 周,方可引入饲养。
6.4.3 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等物品应经清洁消毒后方可投入使用。
6.4.4 应定期对兽医室进行消毒,在剖检或诊断实验后应立即实施清洁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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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控制
6.5.1 使用的饲料应符合 GB 13078 的要求,餐厨垃圾或含有未经热处理动物产品不应饲喂鸭只。
6.5.2 用于疫病诊断、预防及治疗的试剂、疫苗、兽药及其他动物用生物制品应具有国家兽药批准文
号且在 GMP 车间生产。兽药使用应按 NY/T 5030 执行。
6.5.3 实施强制免疫时,应使用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规定的疫苗。
免疫
6.6.1 应根据监测结果,制定实施本场动物疫病免疫预防计划,免疫预防病种应至少包括国家规定的
强制免疫疫病;实施免疫时,免疫密度应达 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全年保持在 70%以上。
6.6.2 实施免疫接种时,应确保种鸭临床表现健康,患病、体弱种鸭应在康复后再实施免疫接种。
6.6.3 免疫接种后,饲养场应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掌握免疫动态,及时调整免疫程序。
其他动物及虫媒控制
6.7.1 应制定实施控制消灭蚊蝇、鼠害和鸟类的措施。
6.7.2 应有相关措施能够阻止除饲养动物以外的其他动物进入饲养场。
种鸭调出
6.8.1 迁出养殖场的种鸭应临床健康,起运前 15 d~30 d 内在原种禽场或隔离场按《动物检疫管理办
法》进行检疫。无禽流感、鸭病毒性肝炎、鸭瘟、鸭疫里默氏菌病、大肠杆菌病、巴氏杆菌病等。
6.8.2 雏鸭装运台、排空舍及舍内设施设备、动物途经道路、场内动物运输设备等在动物出场后应立
即实施清洁消毒。
6.8.3 雏鸭运输应按 NY/T 2843 进行。
7 疫病监测、报告、控制扑灭及净化
监测
7.1.1 应所列疫病,结合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实施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
整疫病免疫、预防控制等相关措施。
7.1.2 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定期送检病料或血液样品到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监测,实时掌握当前疫病
的流行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疫病预防措施,以降低疫病发生率,有利于养殖场内疫病防控。
疫情报告
7.2.1 种鸭场、孵化场应建立并实施疫情报告制度及程序。
7.2.2 饲养员和兽医应每日观察种鸭状况,发现有异常临床症状,立即将患病鸭隔离饲养,将死亡鸭
移除,并对饲养舍进行清洗、消毒; 发现饲养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疑似染疫时,立即按程序报告
疫情,并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控制扑灭及净化
7.3.1 种鸭场、孵化场或周边区域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应及时实施隔离、封锁、扑杀、消毒、
销毁、无害化处理等生物安全措施。
7.3.2 种鸭场、孵化场不应藏匿、转移因疫情而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7.3.3 种鸭场、孵化场发生国家规定无须扑杀的动物疫病时,应及时采取隔离、淘汰、治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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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等控制措施, 并对未患病雏鸭进行紧急免疫接种,不应销售发病或死亡雏鸭。
7.3.4 种鸭场应和孵化场按照 7.1 的监测结果,制定并实施本场动物疫病净化方案。
8 无害化处理
种鸭场和孵化场应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要求,对病死、扑杀的
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有资质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企业集中处理。记录发现病死禽时间、存放
地点、转运方式等关键信息。
饲养过程中产生的剩料、剩草及垫料等废弃物及粪尿等排泄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可利用,转
运时应使用专用车辆,使用前后对车辆进行严格消毒。
饲养场用于疫病诊断、免疫及治疗后的剩余试剂、疫苗和疫苗瓶、兽药及其他动物用生物制品应
做好记录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种鸭场和孵化场污水、污物的排放应符合 GB 18596 要求。
9 管理登记、动物标识与养殖档案
种鸭场和孵化场应建立并实施人员、交通工具、设备用具进出登记管理制度。
种鸭场和孵化场应对雏鸭进行标识,建立养殖档案。
每群雏鸭的养殖档案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种鸭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 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 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 动物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 畜禽养殖代码。
种禽饲养场应建立个体养殖档案,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 调入和调出场点信息、运输车辆及人员信息。
建立健全生物安全体系和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在生产中不断更新调整以适应本场的生物安全管理
程序,做到可追溯。
所有管理记录和养殖档案应由相关生产负责人员签字并妥善保管,管理记录保存时间为 2 年,养
殖档案保存时间为 10 年,种鸭档案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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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8.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1.
[3] 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
[4] 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
[5] 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
[6] 国家档案局.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3.
[7] 农业农村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
[8] 农业部.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 附件2).2010.
[9] 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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