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080 3309
CCS A 16
浙
江 省 舟 山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9/T 111—2024
文艺社工服务规范
2024 - 11 - 28 发布
2024 - 12 - 28 实施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09/T 111—202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标准由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定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浙江舟山群岛新区
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徐徐、胡宏波、张交和、陈莺、夏海明。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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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社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艺社工服务的基本要求、招募注册、服务内容、组织实施、信息管理、退出机制等。
本标准适用于文艺社工(简称:艺工)的服务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MZ/T 061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服务规范
MZ/T 148-2020 志愿服务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文艺社工
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文艺服务的自然人。
(来源:MZ/T 148-2020,3.1,有修改)
3.2
文艺社工服务
为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所开展的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艺培训、基层社会服务等活动。
3.3
文艺社工管理机构
承担文艺社工的招募、注册、信息管理等工作,并提供公益性文艺服务的机构。
4 基本要求
4.1 应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2 应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自觉维护组织和艺工
的形象。
4.3
应具备与所参加的艺工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身体素质和基本技能。
4.4
应具有团队协作意识,愿意分享艺工服务经验。
4.5
应服从艺工管理机构、艺工服务单位的安排和调配,服从所在团队的管理。
4.6
应与艺工服务单位人员保持密切交流,保证艺工服务正常开展。遇到不能解决的情况,应及时联
系、主动沟通,寻求有效帮助。
4.7 服务期间应注重个人形象,着装整洁,穿戴符合艺工服务的要求。
5 招募注册
5.1 应根据艺工服务的需求,采用现场招募或网络招募的形式,公开或定向发布艺工招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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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应使用艺工服务数字平台,收集、汇总艺工实名申请信息。
5.3
应审核艺工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生成艺工身份识别码。
5.4
应建立艺工身份信息库,艺工身份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身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
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
5.5 未经艺工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艺工信息。
6 服务内容
6.1 文艺创作
6.1.1 文艺创作作品应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和艺术性相结合,反映基层群众的生产生活实践,讴歌时
代精神,弘扬主旋律。
6.1.2
文艺创作作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民间艺术
等各门类艺术作品。
6.2
文艺表演
6.2.1
文艺表演应注重节目的政治性、思想性和时代性,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递社会正能量。
6.2.2
文艺表演应具备群众性、普适性等特点,符合群众审美观念,引导社会风尚。
6.2.3
文艺表演应具备较高的表演质量。
6.2.4
文艺表演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上展演、送戏下乡、公益电影放映等各门类演出。
6.3
文艺培训
6.3.1
艺工管理机构应根据文艺培训需要构建艺工培训师资库。
6.3.2
实施文艺培训的艺工应具有较好的专业学识和艺术修养。
6.3.3
文艺培训的形式宜多样化。
6.3.4
文艺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化艺术、生活技能、科学健身等。
6.4
基层社会服务
6.4.1
以爱心帮扶为重点的公益系列。艺工针对各类特殊帮扶对象,集文艺表演、生活照料、心理疗
愈于一体,开展慈善、敬老、救助等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6.4.2
以服务党政中心工作为重点的公益系列。按照文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根据党委政府
的阶段性重点工作、中心工作,艺工积极开展相应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6.4.3
以基层社会服务为重点的公益系列。按照基础社会治理“四治”(自治、法治、德治、智治)
要求,艺工根据特长成立相应的文艺工作室,参与所在地村(社区)各类善治组织和善治行动。
7 组织实施
7.1 艺工确认
7.1.1 应根据艺工服务的需求,匹配相关专业特长的艺工。
7.1.2 应至少提前7日与匹配的艺工对接,告知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要求,并确认参与人员。对
于临时开展的艺工服务,可采取临时确认或增补的方式。
7.1.3
现有艺工无法满足服务需求的,应及时开展临时性招募工作,确保艺工服务有序开展。
7.2
服务准备
7.2.1
应审核艺工服务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2.2
应做好艺工服务使用单位和艺工间的协调工作,确保双方就服务内容、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协商一致,保证各项服务工作安全、顺利、有序进行。
7.2.3
应配备开展艺工服务所需的物资,包括影音设备、演出服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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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应确保艺工在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并获得相关保险。
7.2.5
对涉及交通及食宿需求的,应提前做好协调安排工作。
7.3
服务工作
7.3.1
根据艺工服务使用单位的要求,服务应定时、定点。
7.3.2
应指导艺工做好现场签到工作,完成服务时间、服务人员、服务内容等的确认。
7.3.3
应做好艺工服务过程中的现场指导和监督工作。
7.3.4
应收集艺工服务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7.4
服务评价
7.4.1
艺工服务结束后,应对艺工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7.4.2
宜采用现场巡查、群众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对艺工的服务评价。
7.5
服务记录
7.5.1
艺工服务结束7日内,应按照 MZ/T 061 的要求将服务记录录入艺工服务数字平台。
7.5.2
服务记录应包括艺工服务的项目(活动)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
服务质量评价、项目(活动)负责人、记录人等。
7.6 服务宣传
7.6.1 应重视艺工服务的宣传报道。
7.6.2 宜采用线上、线下等方式及时对艺工服务进行宣传,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认同度。
7.6.3 对于服务评价高、服务内容好的艺工,应加强宣传并积极推广。
8 信息管理
8.1 资料管理
8.1.1
应建立艺工档案,包括基本信息、专业特长、艺工服务情况、评价情况、表彰奖励情况等,确
保资料完整、规范。
8.1.2 应做好财务收支、物资购买、服务协议等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8.2 数据分析
8.2.1 应定期分析艺工的数量、年龄层次、性别比例、专业特长等信息。
8.2.2 应定期分析服务需求、服务效果、存在问题等信息。
8.2.3 应根据数据分析结果,追踪艺工服务需求的动态变化,改进艺工管理和服务措施。
8.2.4 应定期分析组织开展艺工服务的次数、服务人数、参与基层社会服务次数、服务效果等信息。
9 退出机制
9.1 申请退出
应根据艺工提出的退出申请,确认信息后,办理退出手续。
9.2
劝导退出
对于存在多次无法取得联系、多次无故不参加艺工服务等情况的艺工,可对其进行劝退,办理退
出手续。
9.3
注销退出
对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第三方受损害、以艺工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艺工服务
基本要求导致服务单位声誉受损等情况的艺工及团体,可取消其资格,办理注销退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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