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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02/T 0108-2024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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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1 11: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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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2102/T 0108-2024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 ICS 01.140.30
CCS A 00 DB2102

连 市 地 方 标 准
DB2102/T 0108—2024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fair competition review
2024 - 02 - 01 发布 2024 - 03 - 02 实施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02/T 0108—2024
目 次
前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1
5 工作规则 .......................................................................... 1
6 审查机制和程序 .................................................................... 2
6.1 内部审查机制 .................................................................. 2
6.2 协助审查机制 .................................................................. 2
6.3 审查程序 ...................................................................... 3
6.4 政策评估 ...................................................................... 3
7 审查标准 .......................................................................... 3
7.1 影响市场准入和退出 ............................................................ 3
7.2 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 4
7.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 5
7.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 6
8 例外规定 .......................................................................... 6
9 抽查和交叉检查 .................................................................... 7
9.1 网上抽查 ...................................................................... 7
9.2 现场抽查 ...................................................................... 7
9.3 第三方抽查 .................................................................... 7
9.4 交叉检查 ...................................................................... 7
9.5 问题整改 ...................................................................... 7
10 投诉举报受理 ..................................................................... 7
10.1 受理渠道及要求 ............................................................... 7
10.2 受理范围及权限 ............................................................... 8
10.3 受理主体 ..................................................................... 8
10.4 投诉举报处理 ................................................................. 8
10.5 处理结果 ..................................................................... 8
11 社会监督 ......................................................................... 8
12 档案管理 ......................................................................... 9
附录 A(资料性) 公平竞争审查协助审查申请书 ......................................... 10
附录 B(资料性) 公平竞争审查协助审查意见反馈表 ..................................... 11
I
DB2102/T 0108—2024
附录 C(资料性) 公平竞争审查表 ..................................................... 12
参考文献 ............................................................................ 14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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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是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大连市司法鉴定协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海霞、秦保清、程龙龙、孙凯、宋珂、张海婷、周炜、戴皓囡、张彦明。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有关单位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81号),联系电话:
0411-84358365。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81号),联系电话:
0411-84358365。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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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规则、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
抽查和交叉检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社会监督及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
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平竞争审查 fair competition reviews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机关”)为防止排
除、限制或扭曲竞争,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企合作、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
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时,应按照《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的要
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3.2
特定机构 specific Institutions
一般为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的、对内设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的政策措施统一进行复审的本机关所属的
其他机构。
4 总体要求
强化制度刚性约束,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
定和做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5 工作规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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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
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实行“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的工作机制,应遵循识别相关
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使用例外规定的基本流程。
5.2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对不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如人事、机构、
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内部管理性文件,工作报告、工作总结、
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一般事务性文件,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
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过程性文件,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常规
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政策制定机关起草机构负责确认。
5.3 政策制定机关应对其所制定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
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
5.4 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不应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5.5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应出台。
5.6 对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文件进
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应提交审议。
5.7 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参
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充分征求其意见。
5.8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
简称“联席会议”),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
场监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5.9 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家库,便于政策制定机关进行
咨询。入库专家应具有经济学、法学等相关专业背景,熟悉公平竞争审查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
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或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5.10 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
情况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
5.11 市、县(市、区)联席会议应按照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开展日常工作,并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向本级人
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6 审查机制和程序
6.1 内部审查机制
6.1.1 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政策制定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审查程序,
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负责”原则,按照第 7 章的要求审查。
6.1.2 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应对政策措施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审结论,提交特定机构进行实
质复核,特定机构复核后应反馈复核意见。
6.1.3 政策制定机关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助审查,形成审查建议供决策参考。
6.2 协助审查机制
6.2.1 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在审查中遇
到重大或疑难问题的,应根据实际需要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意见,也可以向本级联席会
议办公室书面提出协助审查申请(见附录 A)。
6.2.2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自收到协助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开展协助审查。
6.2.3 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协助审查申请后,对文件的协助审查工作原则上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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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政策制定机关提出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审查的,应在协助审查申请书中写明要求的期
限及理由,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决定是否采纳。
6.2.5 协助审查结束后及时向政策制定机关反馈协助审查意见(见附录 B)。
6.3 审查程序
6.3.1 政策制定机关内设起草机构对制定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起草、判别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征求利
害关系人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审查程序后,对照《公
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初审,在《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录 C)中填写征求意
见情况及初审意见等, 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起草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将政策措施(草拟稿)、《公平
竞争审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特定机构复审。
6.3.2 政策制定机关要指定内设特定机构,对内设起草机构审查后的政策措施统一进行复审。重点查
看是否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审查结论是否符合审查标准、是否符合例外规定等,
对于发现违反审查标准的要详细说明违反哪一项标准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复审确认后,由特定机构负
责人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签署公平竞争审查复审意见。
6.3.3 政策措施出台后,由政策制定机关内设起草机构对公平竞争审查材料存档备查。
6.3.4 采取“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的工作机制后,“起草机构”仍应对其起草的政策措施
负主体责任,“特定机构”承担复审责任。
6.3.5 对于“特定机构”提出的复审意见,“起草机构”应采纳并及时纠正;“起草机构”对复审意
见有异议的,报请政策制定机关负责人或者采取会审方式决定。
6.3.6 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多部门起草的
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必要时应征求专家意见。如出现 6.2.1 规定情形,则启动协助审查机制,
由牵头部门负责将书面审查报告、文件送审稿、起草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咨询专家意见、第三方
评估情况、适用例外规定情况说明等,报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可以
实施、不予出台、应予以修改的审查意见。
6.3.7 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先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
成审查报告后,与文件送审稿一并送相关部门会签,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并签
署意见。牵头部门综合相关部门审查意见,若无异议按程序发文。
6.3.8 对政策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或特定机构把握不准的、对适用例外规定、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反
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查时,应引入第三方评估。
6.3.9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6.4 政策评估
6.4.1 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对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
期评估。鼓励政策制定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6.4.2 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7 审查标准
7.1 影响市场准入和退出
7.1.1 不应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 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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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
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c) 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
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d) 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
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e) 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转让技术、技术
革新、升级换代,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
7.1.2 违法设置或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
a) 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
可;
b) 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
c) 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d) 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7.1.3 不应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 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
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b)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设定非必要的、对特定投标人有利的标准或评分规则,或者限定投标
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
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c) 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
等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7.1.4 不应设置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
a) 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
b) 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7.1.5 不应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无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或其
他直接或间接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7.2 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7.2.1 不应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 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
b) 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国际经贸协定允许外的进口同类商品以
及我国作出国际承诺的进口同类服务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
7.2.2 不应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包括但不限于:
a) 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
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b) 对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
歧视性技术措施;
c) 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进口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
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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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备案,或者规定不同的条件、
程序和期限等;;
e) 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
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f) 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
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7.2.3 不应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a) 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
b) 直接规定仅本地经营者可以参加本地特定的招投标活动或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
标投标活动;
c) 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
d) 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
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e) 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
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f) 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
条件或者评分规则,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7.2.4 不应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a) 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b) 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
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c) 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d) 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
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7.2.5 不应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包括但不限于:
a) 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
b) 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
者不同的要求;
c) 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
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7.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7.3.1 不应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 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
b) 无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
c) 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
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d) 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
遇;
e) 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
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注:特定经营者包括特定区域内所有经营者、或特定区域内特定产业的所有经营者、或特定区域内特定产业的特定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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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应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
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
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
7.3.3 不应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规定依据,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
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7.3.4 不应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
a) 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
b) 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c) 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依法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7.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7.4.1 不应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
权、行政指导等方式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以及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
7.4.2 不应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
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
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营业收入、利润、生产数量、
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进出口数量、产能、技术及研发创新信息、经销商信息、客户信息等。
7.4.3 不应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
a)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
b) 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者制定政府指导价;
c)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7.4.4 不应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
a) 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
b) 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
c) 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7.5 除 7.1~7.4 情形之外,政策制定机关不应制定含有其他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8 例外规定
8.1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
出台实施:
a)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b)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c) 为实现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自然资源包括能源,使用可再生能源,维护公共卫生、健康或安全
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d) 用于中小微企业的投资、运营或帮助中小企业获得金融资源的;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属于a) b) c) d)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应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确有必要且没有竞争影响更小的替
代方案,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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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政策制定机关应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对符
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8.3 政策制定机关应每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
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9 抽查和交叉检查
9.1 网上抽查
9.1.1 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通过政策制定机关的政务网站或者其他途径,每年对其政府及其组成
部门发布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进行网上抽查。
9.1.2 重点检查政策措施是否违反第 7 章要求。
9.2 现场抽查
9.2.1 根据网上抽查结果或者投诉举报的情况,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以及未在网上公
布的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进行现场抽查。政策制定机关提供原始发文记录和公平竞争审查记
录。
9.2.2 现场主要抽查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运行情况、被抽查政策措施起草阶段
的公平竞争审查记录和审查结论。
9.3 第三方抽查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各部门进行政策措施抽查。
9.4 交叉检查
9.4.1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定期组织各地区、各部门交叉检查,也可组织各地区、各部门进行实地交叉检
查,主要抽查网上公布的政策措施。
9.4.2 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问题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行业和地区,进行重
点抽查。
9.4.3 交叉抽查结果要及时反馈政策制定机关,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政策制定机关需及时整改。
9.5 问题整改
9.5.1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进行问题整改,相关部门将整改结果、问题文件原件和
整改后的文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整改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并纳入考核评价中。
9.5.2 抽查发现重大、疑难问题或者政策制定机关有异议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提交同级公平竞争审
查联席会议讨论,经协商仍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报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
10 投诉举报受理
10.1 受理渠道及要求
10.1.1 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政策制定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
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
10.1.2 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为举报受理单位,及时将收到的投诉举报分送至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
10.1.3 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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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政策制定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属于职责范围的,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举报人
向有权处置单位举报。
10.2 受理范围及权限
10.2.1 单位或者个人可就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情形进
行投诉举报。
10.2.2 举报受理单位按照下列权限受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事项:
a) 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授权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策措施的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并对全市公平竞争审查投
诉举报受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b) 县(市、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
的政策措施的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10.2.3 匿名、假名、无联系方式、无事实依据的投诉举报可不受理。
10.3 受理主体
10.3.1 按照“谁制定、谁处理”的原则,由政策制定机关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10.3.2 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投诉举报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已撤销或职权调整的,由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处理。
10.3.3 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处理。
10.3.4 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处理。
10.3.5 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市、县(市、区)联
席会议办公室受理,并逐级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10.4 投诉举报处理
10.4.1 处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
理,处理过程中可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
10.4.2 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及时补审。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
整相关政策措施。
10.4.3 对属于例外规定的,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做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
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对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10.5 处理结果
10.5.1 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并依据
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垄断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10.5.2 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的投诉举报,处理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11 社会监督
11.1 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政策措施制定机关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依
法公开各项政策措施,除有保密规定外,能公开的尽可能在网站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保障
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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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
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反映或
者举报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
11.3 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
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11.4 政策制定机关及其责任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法向社会公开。
12 档案管理
12.1 审查机构应建立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档案,档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原则,鼓励利用信
息化手段进行档案管理。
12.2 审查机构应将公平竞争审查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作为工作要求列入审查人员岗位职责,确保
档案完整、安全并积极提供使用。
12.3 公平竞争审查材料应按年度归档,一件一卷。
12.4 公平竞争审查档案应包含以下材料:
a) 送审审批单或者协助审查申请书、会审申请书;
b) 政策措施送审稿、起草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咨询专家意见、第三方评估资料、适用例外
规定情况说明等;
c) 审查过程性材料;
d) 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表)。
12.5 审查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应贯彻保密制度,遵守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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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 录 A
(资料性)
公平竞争审查协助审查申请书
申请协助审查机关(盖章):
政策措施名称
出台政策的背景、依据
需要协助审查的内容及原因
政策制定机关审查的初步意见
审查处室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协助审查期限 □无特殊要求
□有特殊要求 协助审查日期和理由:
注1:需要协助审查的政策措施文稿请附后。 注2:对单个文件的协助审查工作原则上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政策制定机关要求短于 10 个工作日完成协助审查 的,应在协助审查申请书中写明要求的期限和理由,是否同意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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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附 录 B
(资料性)
公平竞争审查协助审查意见反馈表
编号:
政策措施名称
申请协助审查机关
是否开展协助审查(是或否)
协助审查形式(直接协助审查、参 会协助审查、研讨会协助审查、其 他)
协助审查意见 协助审查机构盖章 (或协助审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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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附 录 C
(资料性)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 名称






涉及行业 领域






性质















起草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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