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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02/T 141-2024 城市道路开口设置指引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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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4-30 09: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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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3502/T 141-2024 城市道路开口设置指引 ICS 93.010
CCS P51 3502

建 省 厦 门 市 地 方 标 准
DB3502/T 141—2024
城市道路开口设置指引
Guidelines for Setting Urban Roads Openings
2024 - 10 - 12 发布
2024 - 10 - 12 实施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502/T 141—2024


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厦门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的通知》(厦市监标准
〔2023〕3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厦门市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和
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地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机动车出入口、消防出入口、慢行出入口、交通
安全设施、审批和验收。
本标准由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管理。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
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
厦门市站南路站南中心12楼1220室,邮编361003)。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市政工程中心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厦门市筼筜湖保护中心
厦门地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政南方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 震 柯博欣 傅重龙 黄国苏 柯新鹏 戴剑敏 胡晓丹 龚艺翔
陈保斌 黄颖铭 陈艳鑫 刘志宏 林 鑫 杨彬文 林斌伟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欧阳永金 史志法 陈建平 邬晓锋 张金龙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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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 ............................................................................ I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6
4 机动车出入口 ....................................................................... 8
5 消防出入口 ........................................................................ 16
6 慢行出入口 ........................................................................ 17
7 交通安全设施 ...................................................................... 19
8 审批和验收 ........................................................................ 22
本标准用词说明 ....................................................................... 24
引用标准名录 ......................................................................... 25
条文说明 ............................................................................. 28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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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1.0.1 为了实现城市道路开口标准化、科学合理布置、规范建设管理,高水平、高质量、高标准地开展
城市道路开口审批许可,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已建成使用或城市开发边界内规划的城市道路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基地
出入口。
1.0.3 城市道路开口设置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置、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
1.0.4 各级公路在建成区参照本标准执行,城市道路开口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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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2.0.1 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各级公路进入城镇开发边界内即成为城市道路
的组成部分。
2.0.2 建设项目基地
具有交通生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拟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使用场地,包括住宅、商业、
服务、办公、场馆与园林、医疗、学校、交通、工业等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场地。
2.0.3 城市道路开口
已建成使用或规划的城市道路与周边建设项目用地发生联系,供机动车、消防车、行人和非机动车
进出的道路开口,根据其服务对象可分为机动车出入口、消防出入口和慢行出入口。
2.0.4 出入口间距
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或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之间的距离是指
从建设项目出入口转弯弧线切点至交叉口的道路缘石转弯弧线切点的距离;相邻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
口之间的距离是指两相邻出入口转弯弧线切点之间的距离。
图 2.0.4 出入口间距
2.0.5 视距
从车道中心线上 1.2m 的高度,能看到该车道中心线上高为 0.1m 的物体顶点时,沿该车道中心线
量得的长度。
2.0.6 停车视距
同一车道上,车辆行驶时遇到前方障碍物而必须采取制动停车时所需的最短行车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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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视距三角形(适用于除停车场(库)基地外的出入口)
由出入口行驶方向的最外侧的车道中心线与城市道路最内侧的车道中心线的交点为顶点,两条车
道中心线各按其规定车速停车视距的长度为两边,所组成的三角形。
图 2.0.7 视距三角形(除停车场(库)基地外的出入口)
2.0.8 停车场(库)基地出入口视距三角形
出入口行驶方向的最外侧的车道中心线在距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 2.0m 处作为视点的 120°范围内至
机动车道路缘石外 7.5m,所组成的三角形。
图 2.0.8 停车场(库)基地出入口视距三角形
2.0.9 出入口接入道
建设项目内部通道边线或最内侧道闸至城市道路路缘石线范围的通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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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0.9-1 出入口接入道
图 2.0.9-2 出入口接入道
2.0.10 出入口宽度
出入口接入道两侧路缘之间的距离。
图 2.0.10 出入口宽度
2.0.11 城市道路开口宽度
出入口转弯弧线切点之间的距离。
图 2.0.11 城市道路开口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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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出入口转弯半径
在出入口处为转向交通提供服务的环形过渡路面缘石的半径(由转向中心到路缘石之间的距离)。
图 2.0.12 出入口转弯半径
2.0.13 临时出入口
指施工工地或其他用地(有正规手续的)短期内确需使用的项目出入口,临时出入口最长期限为 1
年,确需延期的需要办理延期手续。
2.0.14 陡坡路段
城市道路纵坡大于下表规定值的路段。
表 2.0.14 设计速度对应坡度值
设计速度(km/h) 100 80 60 40 30 20
纵坡坡度(%) 4 5 6 7 7 7
2.0.15 道路急弯路段
指设计速度小于等于 60km/h 的城市道路上,圆曲线半径小于表 2.0.15 规定且停车视距小于表 2.0.15
规定的弯道路段。
表 2.0.15 平曲线半径和停车视距值
设计速度(km/h) 20 30 40 50 60
平曲线半径 m 40 85 150 200 300
停车视距 m 20 30 40 60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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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道路开口设置应符合建设项目规划的要求,永久机动车出入口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开口只在建设期间使用,原则上在规划位置临时设置。建设项目临时开口,应经道路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开设。
3.0.2 城市道路开口设置应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出入需求、周边道路等级、交通运行状况、出入口建设条
件等因素,满足出入口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高效、顺畅要求;并协调处理好与城市道路上现状已有、
在建或规划各类设施的关系,避免冲突。
3.0.3 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等审批资料中的基地主要出入口,视为机动车出入口,应满足机动车
出入口的设置要求。
3.0.4 在规划设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城市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快速路严禁开口,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由第三方进行安全评价并经评审通过后,且经相关部
门(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路权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资源规划部门等)审批后方可设置。
2 城市主干路上开口应严格控制。
3.0.5 各类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进行设置,当机动车停车位
数量小于 200 个,总数不超过 1 个;当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为 200~500 个,总数不超过 2 个;当机动车
停车位数量大于 500 个,总数不超过 3 个。
3.0.6 建设项目临时开口数量宜为 1 个;施工阶段因运输材料等特殊需求,在短期内需增设开口时,应
在洗车设备、安全设施方案制定完之后再另行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开口数量按需设置。
3.0.7 基地车库紧邻出入口时,出入口接入道起点应位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距城市道路红线退线不
小于 6m。
图 3.0.7 基地车库紧邻出入口的接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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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城市道路开口(含临时)的照明应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的规定。
3.0.9 城市道路开口(含临时)的无障碍设施应满足《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无
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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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机动车出入口
4.0.1 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建设项目沿一条城市道路宜只开设一个机动车出入口;
图 4.0.1-1 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要求
2 当地块相邻城市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应优先向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开口;
图 4.0.1-2 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要求
3 相邻地块建筑应尽可能共用机动车出入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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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0.1-3 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要求
4.0.2 城市道路为次干路及以上等级时,机动车出入口交通组织形式应为右进右出。
4.0.3 机动车出入口形式可分为直接式、港湾式、单向通道式和渠化式四种类型,港湾式和渠化式出入
口的布置应以道路规划设计为准。
1 直接式:直接开设于城市道路上,交角宜为 75°~90°,地形受限时不应小于 60°。适用于接入
道路为支路或次干路的情况。
图 4.0.3-1 直接式出入口
2 港湾式:在城市道路外侧拓宽 1 个车道作为港湾式出入口,交角宜为 75°~90°。适用于接入
道路为主干路或次干路,且用地条件允许的情况。
图 4.0.3-2 港湾式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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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单向通道式:直接开设于城市道路上,与车辆行驶方向交角应大于等于 90°。只适用于特殊地
块(如厂区、工业园区、加油站或公交场站等)生成的机动车交通流量在同一个位置进出对接入道路影
响较大的情况。
图 4.0.3-3 单向通道式出入口
4 渠化式:将出入口渠化为单车道右进右出,交角宜为 75°~90°。适用于接入道路为主干路或
次干路,且特殊地块(如堆场、仓储物流等)出入口车道数大于等于双向 4 车道的情况。
图 4.0.3-4 渠化式出入口
4.0.4 机动车出入口不应布置在道路急弯路段,距离道路圆曲线端部切点应不小于 30m。
图 4.0.4 距离道路急弯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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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机动车出入口不应布置在陡坡路段及其竖曲线范围内。
图 4.0.5 陡坡路段禁设区
4.0.6 机动车出入口与相邻道路交叉口、机动车出入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设置在主干路上(含辅路)时,与相邻道路交叉口或机动车出入口距离均不应小于 100m。
2 设置在快速路辅路上时,与相邻道路交叉口或机动车出入口距离均不应小于 100m。
3 设置在次干路上时,与相邻道路交叉口或机动车出入口距离均不应小于 80m。
4 设置在支路上时,距离与主干路或次干路相交的相邻道路交叉口不应小于 50m,距离与支路
相交的相邻道路交叉口不应小于 30m。支路上相邻的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0m。
5 不得布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展宽渐变段内。
图 4.0.6 交叉口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禁设区
4.0.7 非右进右出的机动车出入口与异侧项目机动车出入口的间距宜满足本标准 4.0.6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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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0.7 异侧出入口间距
4.0.8 机动车出入口与分叉口或掉头区的距离,接入道路为单向二车道道路应不小于 40m,单向三车道
道路应不小于 80m,单向四车道道路应不小于 110m,不满足时应采取禁止变道等措施。
图 4.0.8-1 距掉头区位置(单向二车道)
图 4.0.8-2 距分叉口位置(单向三车道)
4.0.9 隧道两端,当出入口可直接驶入隧道或出隧道后可直接驶入出入口,且隧道口未设置信号灯时,
机动车出入口与隧道洞口距离应不小于 150m。
4.0.10 机动车出入口与公交站台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公交站台为直接式站台,机动车出入口与公交站台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 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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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0.10-1 距直线式公交车站台
2 公交站为港湾式公交站点时,机动车出入口与公交站切点的距离应不小于 15m。
图 4.0.10-2 距港湾式公交车站台
4.0.11 机动车出入口与路段上的人行横道距离不应小于 10m。
图 4.0.11 距离路段上人行横道
4.0.12 机动车出入口与地铁、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梯、坡道口距离应不小于 20m。
图 4.0.12 距离地铁、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的梯、坡道口
4.0.13 机动车出入口与学校、医院等人流密集场所或建筑的慢行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 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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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0.13 距离学校、医院等人流密集场所或建筑的慢行出入口
4.0.14 各类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宜为 7m,单向行驶时宜为 4m,还应满足下列规
定:
1 市政府机关所在地,按设计方案、初设审批意见设定。
2 市区级行政机关、学校、医院、市级重点工程所在地,按 9~12m 开设。原则上不得大于基地
所对城市道路机动车道总宽度。当所处位置为主干路时,其宽度不得大于机动车道的 1/2。
3 工厂、公众娱乐场所按 7m 开设。有集装箱车辆运输的单位,按 12m 开设。
4 居住区、住宅楼按 6~7m 开设;农贸市场一般不超过 9m。
5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加油站等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宽度宜为 7~9m,若合并设置,
宽度宜为 12m。
6 工业园区出入口宜采用客货分离,单向小车专用出入口的宽度宜为 4~5m,双向小车专用出
入口宜为 7~9m;单向货车出入口的宽度宜为 4~9m,双向货车出入口的宽度宜为 7~12m;与货车共
用的小车出入口按货车出入口宽度设置。
7 城市道路有机非隔离带时,机非隔离带开口宽度宜增加 5m~8m。
图 4.0.14 有机非分隔带时开口宽度
4.0.15 机动车出入口转弯半径应满足机动车的行驶要求,转弯半径(内径)宜为 5m,供大型车辆(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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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挂车)进出的转弯半径(内径)宜为 7m;特种车辆、超长平板车最大转弯半径(内径)不应超过 12m。
4.0.16 机动车出入口坡度不宜大于 2.5%,机动车出入口标高应按照规范要求与城市道路路面做好衔接。
4.0.17 机动车出入口视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保证出入车辆的行车安全。
2 在机动车出入口平面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禁止设置停车泊位,且不得存在任何高出地面 1.2m
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 在出入口平面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出入口及城市道路的停车视距应满足下表的要求。
表 3.2.5 停车视距
计算行车速度(km/h)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安全停车视距(m) 75 60 50 40 35 30 25 20 1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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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出入口
5.0.1 各类建设项目消防出入口数量按需设置,建设项目沿一条城市道路宜只开设一个消防出入口。
5.0.2 消防出入口形式可分为消防车行并用出入口、消防慢行并用出入口和消防专用出入口三种类型。
图 5.0.2-1 消防车行并用出入口
图 5.0.2-2 消防慢行并用出入口
图 5.0.2-3 消防专用出入口(封闭管理)
5.0.3 消防出入口净宽、净高均应不小于 4m,出入口的坡度不宜大于 8%。
5.0.4 消防出入口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5.0.5 消防慢行并用出入口、消防专用出入口设于道路人行道时,应保留城市人行道原标高和铺面。
5.0.6 消防专用出入口仅供紧急情况下使用,一般情况下应封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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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慢行出入口
6.0.1 各类建设项目慢行出入口数量按需设置,建设项目沿一条城市道路宜只开设一个慢行出入口。
6.0.2 慢行出入口宽度应满足适宜步行和自行车骑行的要求,其净宽不宜小于 2.5m。
图 6.0.2 慢行出入口的宽度要求
6.0.3 非公共建筑项目的慢行出入口需占用城市绿化空间时,其宽度不宜大于 3m。
图 6.0.3 慢行出入口的宽度要求(占用城市绿化空间)
6.0.4 慢行出入口宜与机动车出入口分开布置,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 5m。如需合并设置时,出入口宽度
应不小于慢行出入口和机动车出入口的宽度要求之和,两者之间应设置高差(15cm)或安全隔离设施保
证行人安全。
图 6.0.4-1 慢行出入口与机动车出入口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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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0.4-2 慢行出入口与机动车出入口合并设置
6.0.5 学校类建设项目慢行出入口宽度宜不大于其对应城市道路路侧带宽度的 4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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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交通安全设施
7.0.1 城市道路开口的交通标志、标线和防护设施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城市道路
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 的要求。交通标志和防护设施不得侵入城市道路和基地出入口的
建筑限界。
7.0.2 在机动车出入口的道路人行道位置,应设置人行横道线及人行横道标志。
图 7.0.2 出入口人行横道线及标志牌
7.0.3 消防专用出入口和消防慢行并用出入口应设置警示标志或施划禁停标线。
图 7.0.3 禁止占用警示牌、禁停标线
7.0.4 机动车出入口两侧的道路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处宜设置阻车柱,阻车柱宜漆画黑黄警示线。
图 7.0.4 阻车柱样式
7.0.5 幼儿园、学校慢行出入口的道路路缘石边宜设置隔离设施。隔离设施设置在机动车与慢行道路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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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往慢行道方向净距 25cm 的位置上。
图 7.0.5 幼儿园、学校慢行出入口隔离设施示意
7.0.6 大型车辆出入频繁的机动车出入口、临时机动车出入口应加强安全警示,根据情况设置黑黄警示
标线、反光柱、爆闪灯等安全设施。
图 7.0.6 黑黄警示标线、反光柱、爆闪灯
7.0.7 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道闸,确须采取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道闸与路缘石之间的行程距离不宜
小于 12m,工业建筑出入口设置道闸管理的,道闸与路缘石之间的行程距离不宜小于 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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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7.0.7 设置道闸的出入口行程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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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审批和验收
8.0.1 在城市道路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收集周边地块工程规划许可资料,并按规范要求进行开口设置。
城市道路施工过程中,周边建设项目(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需新增开口时,道路建设单位应上报资源
规划部门,对城市道路的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调整,并上报道路主管部门,按照其意见进行开口衔接和
预留。
8.0.2 报批阶段工规审查部门应按照本标准条款对报批方案的城市道路开口进行审查;条件受限未能满
足本标准或不宜开口的情况下,应遵照本标准所提出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可行方案,再报相关
部门(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路权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资源规划部门等)审批;涉及特殊地块(如
招商引资的企业、厂区、工业园区、加油站或公交场站等)不满足本标准要求时,需由上一级人民政府
审批。
8.0.3 各类建设项目报审的总平面图上应标注出入口的使用功能、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车行出入
口还应注明通行车辆类型。
8.0.4 破路申请阶段应根据工规批准后的方案图纸实施,并现场对出入口位置、间距、宽度、转弯半径
和视距范围进行复核;城市道路开口(含临时)范围内有行道树、路灯和管线等城市设施需要迁移、需
破人行道、需占用退让绿地时,应向相关部门(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路权单位)办理手续,获得批复后
方可施工。
8.0.5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的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及时恢复。
8.0.6 建设项目竣工时,相关部门(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路权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资源规划部门
等)应根据批准后的方案及本标准的要求,现场对施工完的城市道路开口及恢复的市政设施进行复核,
若不满足要求应限期整改到位。
8.0.7 城市道路开口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图,应与报批的方案一致。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0.8 建设项目临时开口应经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并取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开设。
8.0.9 建设项目临时开口只在建设期间使用,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恢复临时开口处原有的市政
设施。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路权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应现场对恢复的市政设施进行复核,若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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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要求应限期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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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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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用 标 准 名 录
1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
2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1
3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2
4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设计标准》GB/T 51402
5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6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9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
10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
11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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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开口设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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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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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 28
2 术语 .............................................................................. 29
3 基本规定 .......................................................................... 30
4 机动车出入口 ...................................................................... 31
5 消防出入口 ........................................................................ 33
6 慢行出入口 ........................................................................ 34
7 交通安全设施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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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1.0.1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各级公路进入城镇开发边界内即成为城市道
路的组成部分。目前有关城市道路开口设置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难以为建设项目配套的市
政工程设施建设工规审批提供清晰的技术指引。本标准的编制有利于推动城市道路开口规范标准化。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已建成使用或城市开发边界内规划的城市道路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基地
出入口。街坊或地块内部道路、厂矿等专用道路不属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但可参考。新建建设项目基
地出入口必须按照本标准进行设置,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标准
规定的标准,经技术经济论证,做出可行方案,报相关部门(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路权单位、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资源规划部门等)审批,近期工程可做合理的调整,但远期工程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1.0.4 阐明了本标准在实际应用中与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与衔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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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2.0.1 城市道路
参考《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 版)关于城市道路的定义,各级公路进入城镇开
发边界内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
2.0.8 停车场(库)基地出入口视距三角形
停车场(库)基地出入口主要为车库出入口或接入道的形式,故视距三角形参考《上海市建筑工程
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2021)第 4.2.12 条“并在距入口边线内 2.0m 处作为视
点的 120°范围内至边线外 7.5m 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2.0.9 出入口接入道
连接建设项目基地内部通道与城市道路之间的通道,接入道范围以内部通道边线至城市道路路缘
石线;若设置道闸管理时,接入道范围从最内侧道闸位置起算。
2.0.13 临时出入口
参考《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最长期限为一年。
2.0.15 道路急弯路段
本条是指城市道路平曲线半径较小(即小于设超高圆曲线最小半径的一般值)且停车视距不满足的
弯道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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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道路开口设置应符合建设项目所在片区城市规划与交通规划的要求。
3.0.2 本条款是城市道路开口设置的前提,应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出入需求、周边道路等级、交通运行状
况、出入口建设条件等因素;同时应协调处理好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上现状已有、在建或规划各类设施的
关系,避免冲突。
3.0.3 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等审批资料中的基地主要出入口指的建设项目基地慢行、车行主要出
入口,由于基地主要出入口(人流、车流)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较大,应视为机动车出入口,并且应
满足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要求。
3.0.4 参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 版))第 3.1.1 条;“1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
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2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
出入口。”《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技术指引(深圳市)》第 4.1.5 条:“在项目周边其他道路不具备
开设出入口条件的情况下,可设置在快速路或干线性主干路的辅道上,但应严格限制其数量。” 《城市
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CJJ 152-2010)第 4.1.6 条: “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
且不宜设置在主干路上,宜经支路或专为集散车辆用的地块内部道路与次干路相通;”《厦门市国土空间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 版)第 7.1.6 条:“城市主干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严格控制;”
3.0.5 机动车出入口采用上限值进行管控,以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即明确各类建设项目机动车
出入口数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进行设置。
3.0.7 参考《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 版)第 6.3.5 条“临主干路或次干路的地下车库
出入口起坡点,必须设置在建筑基底控制线范围内或骑楼人行道建筑侧边线内”建筑退线最小为 5 米,
故规定出入口接入道起点应位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距城市道路红线退线不小于 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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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机动车出入口
4.0.1 参考《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 版)第 7.1.6-1 条:“建设项目沿一条道路宜只开
设一个机动车道出入口(消防专用道除外,但消防专用道不得破人行道路缘石);当地块相邻道路为两
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应优先向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开口;相邻地块建筑应尽可能共用机动车出入口通
道。”
4.0.4 参考《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技术指引(深圳市)》、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
等规范,提出机动车出入口不应设置城市道路平曲线半径较小(即小于设超高圆曲线最小半径的一般值)
且停车视距不满足的弯道路段,距道路圆曲线端部切点应不小于 30m。
4.0.6 根据厦门市高峰时段机动车实际运行情况,交叉口机动车排队长度较长,若按照《福建省城市规
划管理技术规定》“交叉口无展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 60 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
50 米、支路上不宜小于 30 米;”的要求去设置出入口,无法满足高峰时段出入口正常通行,且影响城
市道路通行效率,故本条第 1~4 款提高了在次干路及主干路出入口距离交叉口的距离要求,以保障交叉
口和建设项目出入口的通行效率。参考《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第 4.2.17 条和《建
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设计参与工规审查实施细则》第 7 条。第 5 款参考《厦门市国土空间规
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 版)、《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技术指引(深圳市)》、《城市道路交叉口设
计规程》(CJJ 152-2010)等规范,提出机动车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展宽渐变段内。
4.0.8 分叉口包括立交匝道、高架、隧道、匝道、主辅路出入口等。机动车出入口与分叉口或掉头区的
距离应满足车辆变道的安全距离要求。
4.0.9 为保障行车安全,避免机动车出入口的车辆直接驶入隧道或车辆出隧道后直接驶入机动车出入口,
同时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还应满足距离隧道分叉口的距离要求。参考《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
(场)设置标准》(DG-TJ08-7-2021)、《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DB33/1021-2013),制定本条文规定。
4.0.10 参考《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2-2019)第 4.2.4 条、《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制定本条文规定。直线式公交站台考虑公交进出和排队的需求,出入口与公交车站台边缘距离应不小于
30m。
4.0.11 参考《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2-2019)第 4.2.4 条,考虑到机动车出入口距离人行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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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近,易造成机动车出入口处拥堵,故要求距路段上的人行横道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 10m。
4.0.12 参考《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2-2019)第 4.2.4 条,根据厦门市特点考虑地铁、人行天
桥和人行地道的梯、坡道口预留足够的行人驻足空间,规定机动车出入口距地铁、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
的梯、坡道口不应小于 20m。
4.0.13 参考《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2-2019)第 4.2.4 条,制定本条文规定。
4.0.14 第 1~6 款参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 4.2.4 条、《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 年版))第 11.2.5-5 条、《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2-2019)第 5.2.7 条、《建设项
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设计参与工规审查实施细则》等规范要求,制定本条文规定。第 7 款参考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2021)第 4.2.9 条,制定本条文规定。
4.0.15 出入口转弯半径参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 4.1.3 条、《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
理技术规定》(2021 版)第 7.1.5 条、《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第 4.3.2 条,在满足
机动车的行驶要求基础上,转弯半径宜采用最小转弯半径,防止车辆经过出入口时速度较快。
4.0.16 参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 版)),制定本条文规定。
4.0.17 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应使驾驶员能看到前方一定距离的道路路面,以便及时发现路面上有障碍物
或对向来车,使汽车在一定的车速下能及时制动或避让,从而避免事故。驾驶人从发现障碍物开始到决
定采取某种措施的这段时间段内汽车沿路面所行驶的最短行车距离,称为视距。
2 视距是道路设计的主要技术指标之一,在出入口道路的平面上和纵断面上都应保证必要的视
距。验算时物高规定为 0.1m,眼高对凸形竖曲线规定为 1.2m,对凹形竖曲线规定为 1.9m。货车存在空
载时制动性能差、轴间荷载难以保证均匀分布、一条轴侧滑会引起汽车车轴失稳、半挂车铰接刹车不灵
等现象,尤其是下坡路段。货车停车视距的眼高规定为 2.0m,物高规定为 0.1m。
3 视距有停车视距、会车视距、错车视距和超车视距等。在城市道路设计中,主要考虑停车视
距。若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会车视距为停车视距的 2 倍。停车视
距由反应距离、制动距离及安全距离组成,具体计算公式参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
(2016 年版))第 6.2.7 条条文说明。在平曲线范围内为使停车视距规定值得到保证,应将平曲线内侧
横净距范围内的障碍物予以清除,根据视距线绘出包络线图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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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出入口
5.0.1 消防出入口数量应根据建设项目基地消防要求按需设置。设置位置参考机动车出入口设置要求,
即建设项目沿一条城市道路宜只开设一个消防出入口。
5.0.3 消防出入口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m 是根据目前国内在役各种消防车辆的外形尺寸,按
照单车道并考虑消防车快速通行的需要,确定消防车道的最小净宽度、净空高度。对于需要通行特种消
防车辆的建筑物、道路桥梁,还应根据消防车的实际情况增加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与净空高度。出入口坡
度不宜大于 8%,是满足消防车安全行驶的坡度。
5.0.4 由于当前在城市或某些区域内的消防车道,大多数需要利用城市道路或居住小区内的公共道路,
而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一般均较大,通常为 9m~12m。因此,无论是专用消防车道还是兼作消防车道的
其他道路或公路,出入口处均应满足消防车的转弯半径要求,该转弯半径可以结合当地消防车的配置情
况和区域内的建筑物建设与规划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5.0.5、5.0.6 参考《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设计参与工规审查实施细则》第 8 条,制定本条
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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