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100
CCS R 18 DB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2032—2024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规程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expressway maintenance engineering safety
2024 - 10 - 12 发布
2025 - 04 - 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2032—2024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 2
5
养护作业前安全管理 .................................................................. 4
6
养护作业期安全管理 .................................................................. 5
7
养护作业后安全管理 ................................................................. 1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图例 ......................................1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图例 ....................................16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安全生产资料内容 ..................................................49
参考文献 .............................................................................. 53
I
DB36/T 2032—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提出。
本文件由江西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JX/TC 01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抚州管理中心、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
司、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嘉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建生、樊友庆、傅伟、钟天赐、刘兵、陈贵武、杨晓美、肖琪、朱渊、李鹏
飞、袁鹏、罗先明、刁文敏、刘建兵、肖斌、廖睿、谢俊、曾凡伟、罗雄环、吴春荣、周志辉、林琦、
黄健、余定健、熊涛、饶利民、袁燕云。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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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养护作业前安全管理、养护
作业期安全管理、养护作业后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包括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
照项目进行管理的高速公路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工程。日常养护作业可参照执行。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68.4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
GB/T 28651
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JTG H30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防撞缓冲车 anti collision buffer vehicle
装有防撞缓冲装置、导向标志装置,在道路临时性封闭作业或低速跟随作业施工中,为行驶车辆提
供安全通行引导,并在失控车辆与防撞缓冲装置发生碰撞时,为失控车辆提供缓冲以及为作业区工作人
员提供安全保护的专用作业车。
3.2
养护作业控制区 traffic control zone for maintenance work
为公路养护安全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控区域,分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
渡区、终止区。
3.3
智能预警设施 intelligent warning facilitie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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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可自行采集定位信息并将数据上传,通过语音提示,为行驶车辆提供路况信息的设施。
4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4.1 一般规定
4.1.1 各参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1.2 各参建单位应具备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4.1.3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
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2
建设单位
4.2.1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单位
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
序。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4.2.2
建设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情况。
4.3
设计单位
4.3.1
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
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3.2
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
注明,提出安全防范意见。宜结合道路交通流量、线形、行车视距等特点,降低养护施工对交通影响。
4.3.3
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和特殊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作业
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3.4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并按合同要求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
4.3.5
设计单位应开展动态设计,在施工过程中积极与参建各方沟通,持续优化交通保障方案和养护
安全作业方案。
4.4 监理单位
4.4.1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担任;
b) 副组长由分管安全副总监担任;
c) 成员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4.4.2 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承担养护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4.4.3 监理单位应根据养护工程特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细则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有关内容。
4.4.4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安全生产会议、
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双重预防机制、安全检查、应急管理、事故管理、消防安全管理、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机械设备检查及特种设备复查、施工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复查、施工现场安全监理
等内容。
4.4.5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计量与支付申请资料。
4.4.6
监理单位应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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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监理单位应做好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及时报
送建设单位。
4.4.8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监督并参与项目应急演练。
4.4.9
监理单位应如实记录安全事故隐患和整改验收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在监理过程中发
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停止
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
4.5
检测单位
4.5.1
依合同承担试验检测或施工监测的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开
展工作。所提交的试验检测或施工监测数据应真实、准确,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向合同委托方报告。
4.5.2 检测作业应严格遵守养护工程和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对自身安全生产负责。
4.6 施工单位
4.6.1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
b) 副组长由项目副经理或安全总监担任;
c) 成员由各部室和作业队伍负责人组成。
4.6.2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具备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对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负主体
责任。
4.6.3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按要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4.6.4
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4.6.5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双重预防机制、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与整改、应急
管理、事故报告和处理、消防安全管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核、劳动防护
用品使用和管理、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务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等内容。
4.6.6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规范使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
4.6.7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
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
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b)
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
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c)
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d)
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e)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f)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g)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h)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i)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j)
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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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施工单位应依法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留存培训通知、培
训签到表、培训影像等资料。
4.6.9
施工单位应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时,应组织
专家论证。
4.6.10 施工单位应做好养护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工作。
4.6.11 施工单位应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落实隐患闭环管理。
4.6.12 施工单位应制定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4.6.13 施工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自救。
5 养护作业前安全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养护工程宜实施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职责和任务。
5.1.2 建设单位宜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交通综合执法单位召开安全联勤联动会议,建立多方联
系渠道,明确各方职责。
5.1.3
养护作业前应利用可变信息标志、交通广播、网络媒体、临时性交通标志等沿线设施与信息服
务平台,及时发布前方公路或区域路网内的养护作业信息。
5.1.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监理单位应审核安全
生产条件,并报送建设单位。
5.2
安全风险预判
5.2.1
施工单位应组织辨识养护施工安全风险,评价风险等级,建立风险清单,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5.2.2
施工单位宜绘制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在施工区域设置风险管控责任清单、风险管控措施清单、
应急处置措施清单、安全生产风险告知牌。
5.2.3
重大风险应单独建立清单,及时登记备案,制定专项管控和应急措施。
5.3
施工组织设计
5.3.1
施工单位应根据养护工程特点,结合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
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5.3.2
施工单位应根据养护作业规模、养护持续时间、道路交通状况等条件,编制养护作业交通组织
方案,方案应按规定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5.4 安全技术交底
5.4.1 施工单位应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5.4.2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宜全过程参与安全技术交底。
5.4.3 安全技术交底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
5.4.4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宜包括安全技术要求、安全风险状况、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5.4.5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重新组织安全技术交底:
a) 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发生变化;
b) 更新仪器、设备和工具,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使用新材料;
c) 发生工伤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
d) 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生产环境发生变化;
e) 其他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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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机械设备管理
5.5.1 施工单位应建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5.5.2 施工单位应在机械设备进场前查验其证件、性能和状况。
5.5.3 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机械设备,机械设备不得“带病”作业。
5.5.4 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5.5 施工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按照“一机一档”进行档案管理。
6 养护作业期安全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养护作业控制区应按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的顺序依次
布置。
6.1.2
作业人员应在养护作业控制区内进行养护作业,人员上下作业车辆或装卸物资应在工作区内进
行,不得在养护作业控制区外活动,不得将任何物体置于养护作业控制区之外。
6.1.3
养护作业控制区应设置作业车辆专门的出、入口,并宜设在顺行车方向的下游过渡区内。当作
业车辆需经上游过渡区或工作区进入时,应布设警告标志并配备交通引导人员。在养护作业控制区内,
施工车辆应开启作业标志灯或警示灯,车辆后方宜张贴“施工车辆”警示标语,并停放在指定地点。
6.1.4
养护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的布设与移除,应按移动养护作业要求进行。安全设施布设顺序应从
警告区开始,向终止区推进;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序相反,但警告区标志的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序相同。
在养护作业未完成前,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控制区的范围和安全设施的布设位置。
6.1.5 同一弯道内不得同时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养护作业控制区。
6.1.6 同一行车方向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作业时,相邻两个工作区净距不宜小于 5 km。
6.1.7 封闭车道养护作业控制区与被借用车道上的养护作业控制区净距不宜小于 10 km。
6.2 养护安全作业
6.2.1 作业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特种作
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
证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定期参加复审;
b)
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服;
c)
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宜包括安全帽、安全带、救生衣、反光服、防护手套、防护面具、防护
服、防护鞋等,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39800.1 的有关规定;
d)
长期和短期养护作业控制区宜配备交通引导人员,作业时,应面向来车方向,站在可视性良好
的非行车区域内;
e)
夜间宜设置不少于 2 人巡查养护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
6.2.2
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养护安全设施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用于夜间养护作业的
安全设施应具有反光性或发光性;
b)
临时标志包括施工标志、限速标志等,其使用要求应符合 JTG H30、GB 5768.4 和 GB/T 28651
的有关规定,示例参见附录 A.1;
c)
渠化设施包括交通锥、附设警示灯的路栏、防撞桶、塑料隔离墩等,示例参见附录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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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辅助设施包括电子导向标志、警示灯、闪烁警示灯、爆闪灯、照明设施、移动式标志车、防撞
缓冲车等,示例参见附录 A.3;
e)
其他安全设施包括仿真交通指挥机器人、声光报警器、语音播报器、救援拖车、智能预警设施、
交警模型、警车模型、防闯入智能预警设备等,示例参见附录 A.4。
6.2.3
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傍山路段养护安全作业,除应按相应的作业控制区布置外,尚应设专人观察
边坡险情。
6.2.4
路侧险要路段养护安全作业,除应按相应的作业控制区布置外,尚应加强路侧安全防护。
6.2.5
冬季养护安全作业,作业人员及车辆应做好防滑措施,切实保障自身安全。
6.2.6
高温季节养护安全作业,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养护
作业。
6.2.7
雨季养护安全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及时排除作业现场积水;
b)
应在人行道上下坡挖步梯或铺沙,脚手板、斜道板、跳板上应采取防滑措施加强对临时设施和
土方工程的检查,防止倾斜和坍塌;
c)
应对处于洪水可能淹没地带的机械设备、施工材料等做好防范措施,作业人员应提前做好全面
撤离的准备工作;
d)
长时间在雨季中养护作业的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防雨棚,遇暴风雨时应立即停止养护作业;
e)
暴雨台风前后,应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
漏电、漏雨等现象,应及时维修加固。
6.2.8 大风、大雨、大雾、沙尘等恶劣天气不得开展养护作业。
6.2.9 夜间或白天视线不良的养护安全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作业现场应设施工照明设施;
b) 作业控制区的警告区及上游过渡区的起终点宜设置频闪警示灯;
c) 施工标志宜采用反光或发光标志;
d) 在缓冲区前端宜布设防撞缓冲车或移动式标志车。
6.3 作业区安全管理
6.3.1 养护作业控制区限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限速过程应在警告区内完成;
b) 限速应采用逐级限速或重复提示限速方法。逐级限速宜每 100 m 降低 10 km/h。相邻限速标志
间距不宜小于 200 m;
c)
最终限速值不应大于表 1 的规定。当最终限速值对应的预留行车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降低限
速值;
d)
封闭路肩养护作业时,表 1 中的最终限速值可提高 10 km/h 或 20 km/h;
e)
隧道养护作业,表 1 中的最终限速值可降低 10 km/h 或 20 km/h。
表 1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限速值
设计速度(km/h) 限速值(km/h) 预留行车宽度(m)
120 80 3.75
100 60 3.50
80 40 3.50
6.3.2
养护作业控制区各区最小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警告区最小长度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当交通量 Q 超出表中范围时,宜采取分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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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封闭车道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不应小于表 3 的规定。封闭路肩养护作业时,最小长度不应小于
封闭车道数值的 1/3;
c)
缓冲区可分为纵向缓冲区和横向缓冲区,纵向缓冲区最小长度不应小于表 4 的规定。当工作区
位于长大下坡路段时,纵向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应适当延长,横向缓冲区宽度不宜大于 0.5 m;
d)
未借对向车道时,工作区长度不宜大于 4 km;借对向车道时,工作区长度不宜大于 6 km;
e)
下游过渡区的长度不宜小于 30 m;
f)
终止区的长度不宜小于 30 m。
表 2
警告区最小长度
设计速度(km/h) 交通量Q [pcu/(h.ln)] 警告区最小长度(m)
120 Q≤1400 1600
1400
100 Q≤1400 1500
1400
80 Q≤1400 1200
1400
表 3
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
最终限速值(km/h) 封闭车道宽度(m)
3.5 3.75
80 170 190
70 140 160
60 100 120
50 90 100
40 40 50
表 4
纵向缓冲区最小长度
最终限速值(km/h) 不同下坡坡度的纵向缓冲区最小长度(m)
≤3% >3%
80 120 150
70 100 120
60 80 100
50 60 80
40 50
6.3.3
车道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设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限速标志、车道数变少标志,宜布设语音播报器;
在非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宜布设闪烁警示灯;八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在
非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增设限速标志;
b)
上游过渡区应布设导向标志;车流量较大时,宜布设声光报警器、回转爆闪灯、智能预警设施、
仿真交通指挥机器人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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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缓冲区应布设附设警示灯的路栏,宜布设防撞缓冲车;作业区较长时,缓冲区起点宜布设施工
长度标志;车流量较大时,宜布设语音播报器、仿真警察、仿真雷达测速器、声光报警器、回
转爆闪灯等安全设施;
d)
夜间养护作业时,工作区应布设照明设施;
e)
终止区应布设解除限速标志,宜布设施工结束标志。
6.3.4
路肩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设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封闭路肩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宜布设语音播报器,在另一侧仅在警告
区起点布设施工标志;
b)
上游过渡区宜布设导向标志;
c)
缓冲区应布设附设警示灯的路栏。作业区较长时,缓冲区起点宜布设施工长度标志;
d)
夜间养护作业时,工作区应布设照明设施;
e)
终止区应布设解除限速标志,宜布设施工结束标志。
6.3.5
交通锥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交通锥应设在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
b)
上游过渡区、工作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 4 m,缓冲区、下游过渡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 10 m;
c)
隧道养护作业控制区中交通锥的布设间距不宜大于 4 m;
d)
雨雾天气作业时,交通锥上方宜设置警示灯。
6.3.6
车道、路肩养护作业安全设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封闭路肩的养护作业,以设计速度 100 km/h 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参见附录 B 中的图 B.1;
b)
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封闭车道的养护作业,以设计速度 100 km/h 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
参见附录 B 中的图 B.2 和图 B.3;
c)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封闭中间车道时,宜同时封闭相邻一侧车道,并应布置两
个上游过渡区,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200 m;在交通量大路段养护作业,不能同时封闭相邻车
道时,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现场交通管控。以设计速度 100 km/h 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
参见附录 B 中的图 B.4 至图 B.7;
d)
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养护作业,应结合中央分隔带开口位置,利用靠近养护作业一侧的车道通
行,双向车道都应布置作业控制区。以设计速度 100km/h 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参见附
录 B 中的图 B.8。
6.3.7
互通立交匝道附近及匝道上养护作业安全设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匝道养护作业警告区长度不宜小于 300 m。以设计速度 100 km/h 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
参见附录 B 中的图 B.9 至图 B.14;
b)
当匝道长度小于警告区最小长度时,作业控制区最前端的交通标志应布设在匝道入口处。
6.3.8
桥梁、涵洞养护作业安全设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中小桥和涵洞养护作业应封闭整条作业车道作为工作区,纵向缓冲区终点宜止于桥头,以设计
车速 100 km/h 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参见附录 B 中的图 B.15;
b)
特大桥和大桥养护作业,工作区起点距桥头小于 300 m 时,纵向缓冲区起点应提前至桥头,以
设计车速 100 km/h 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参见附录 B 中的图 B.16;
c)
特大桥和大桥养护作业,工作区起点距桥头大于或等于 300 m 时,应按照相应的封闭车道养护
作业控制区布置,并在桥头布设施工标志,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参见附录 B 中的图 B.17。
6.3.9
隧道养护作业安全设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工作区起点距隧道入口小于 1 km 时,上游过渡区应布置在隧道入口,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
参见附录 B 中的图 B.1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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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当工作区起点距隧道入口大于或等于 1 km 时,应按照相应的封闭车道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并在隧道入口处布设施工标志,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参见附录 B 中的图 B.19;
c)
隧道群养护作业,当警告区标志位于前方隧道内时,应将标志提前至前方隧道入口处,作业控
制区布置示例参见附录 B 中的图 B.20。
6.3.10
收费广场养护作业安全设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工作区在匝道收费车道入口前,应在匝道入口布设施工标志,并关闭养护作业的收费车道,上
游过渡区和缓冲区长度均可取 10m~20m,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参见附录 B 中的图 B.21 和图
B.22;
b)
工作区在匝道收费车道入口后,应关闭对应的收费车道,并应布置下游过渡区,其长度可取
5m~10m,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参见附录 B 中的图 B.23 和图 B.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