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T / T 1514—2024
目 次
前言 ………………………………………………………………………………………………………… Ⅱ 1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1 1
4 总体要求 ………………………………………………………………………………………………… 5 临时设施与设备 ………………………………………………………………………………………… 6 通用作业及通用防护设施 ……………………………………………………………………………… 2 2 8
7 公路工程 8 水运工程 ………………………………………………………………………………………………… 12 20
…………………………………………………………………………………………………
9 特殊条件下作业 ………………………………………………………………………………………… 附录 A(资料性) 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 附录 B(资料性) 内业台账建立清单 …………………………………………………………………… 25 27 30
参考文献 …………………………………………………………………………………………………… 33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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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 / 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中铁隧道股份有限
公司、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山西省交通建设中心、山西路桥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山西省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交第一
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磊、李伟、杨弘卿、刘伟、张宇、吴忠广、蒋强、吴博、苏新国、黄学文、吴林松、
张慧昕、廖乾旭、孙晓军、楼重华、房建华、肖冰、孟续峰、马冬云、张芳燕、张斌、张克非、原国强、刘正滨、
刘广波。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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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路水运工程的临时设施与设备、通用作业及通用防护设施、公路工程、水运工程、特
殊条件下作业等施工安全标准化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及
独立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其他工程项目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 T 700 碳素结构钢
GB / 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 / T 2893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 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 T 12521—2008 空气潜水减压技术要求
GB 13851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
GB 16636 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规程
GB / T 23723. 1 起重机 安全使用 第 1 部分:总则
GB / T 28264 起重机械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497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
GB 51022—2015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
JGJ 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T/ T 1375. 1—2022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 第 1 部分:总体要求
JTG F90—2015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G/ T 3660 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
JTS 205-1—2008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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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施工安全标准化 construction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过管控现场施工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管理程序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
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持续改进。
[来源:GB / T 33000—2016,3. 1,有修改]
4 总体要求
4. 1 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 2 建设单位应牵头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并将标准化建设相关要求列入项目招标文件。 4. 3 监理单位应按国家、行业和项目合同相关要求对项目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4. 4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行业和项目合同相关要求落实标准化建设,并积极推进自动化、信息化、机械 化水平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4. 5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并宜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4. 6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内业资料台帐,并宜符合附录 B 的要求。 4. 7 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认定为技术复杂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 应制定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评审后施工。 4. 8 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中应涵盖施工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 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大型临时结构验算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 4. 9 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应急组织机构,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结论在三级及以上时施工单位编制 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 10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的相关标志标线的形式、颜色等应满足 GB / T 2893、GB 2894、 GB 13851的规定。
5 临时设施与设备
5. 1 “两区三场”
5. 1. 1 选址
5. 1. 1. 1 “两区三场”选址宜充分考虑地质、气象、水文、管线和周边社会环境等影响,并应避开爆破区
及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落石、洪水、雪崩等危险区域。
5. 1. 1. 2 “两区三场”选址存在地质不良地段的,宜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选用地质灾害危险性
中等及以下等级的区域。
5. 1. 1. 3 新建“两区三场”应编制建设方案并明确以下内容:
a) 结合项目生产、道路环境、自然环境等因素的选址判定依据。
b) 位置和面积、地形地貌、地质条件、气候环境、交通情况、周边建筑物及管线等基本情况。
c) 地质不良地段结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的具体防治措施。
d) 规划设计、验收运维等情况。
5. 1. 2 规划设计
5. 1. 2. 1 统筹布局场区内的场房、内部道路、临时用电、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等,并符合下列规定:
a) 应绘制场区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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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应按照四周低、中间高的原则做好场内排水,地坪坡度不宜小于 0. 3% 。
c) 场区宜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
d) 道路横坡宜不小于 1. 5% ,场地四周应设置排水沟等引水设施。
e) 办公区、生活区应设置在起重设备、储料罐等设备设施的 1. 5 倍倾覆半径范围之外。
f) 线缆宜采用架空或下埋方式。
g) 门式起重机两侧与建筑物侧墙或立柱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 50 cm。
5. 1. 2. 2 出入口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a) 出入口应设置门禁系统。
b) 出入口、进出通道等位置应安装视频监控,并宜安装广播系统。
5. 1. 2. 3 活动板房规划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a) 活动板房不应超过两层。
b) 活动板房宜统一配备空调、设置大功率电器专用区域。
c) 生活区、办公区采用装配式活动房屋应选用不燃性材料。
5. 1. 2. 4 储料罐及储料仓隔墙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a) 应独立设计并绘制施工图。
b) 储料罐应设置缆风绳和防雷设施。
c) 储料罐基础应设置防撞设施。
d) 储料仓隔墙结构设计和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 GB 50010 的规定,强度应满足原材料侧压力的
要求。
e) 料仓墙体外围应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且警戒区高度不宜小于墙高的 2 倍。
5. 1. 2. 5 钢筋加工场规划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a) 宜采用轻型钢结构,且其材料选用应符合 GB 51022—2015 中 3. 2 的规定。
b) 各类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应符合 GB / T 700 和 GB / T 1591 的规定。
c) 应设置人车分离通道。
d) 顶棚应设置采光板、排烟天窗。
e) 材料装卸区、材料存储区、预制工作区和成品存储区等作业区域应分区设置。
5. 1. 2. 6 拌和场规划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采用封闭式管理、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b) 应合理划分为拌和作业区、材料计量区、材料库、运输车辆停放区、试验区、集料堆放区及拌和
场生活区等。
c) 场区应设置洗车池、污水沉淀池和排水系统,并按生态环保要求做好除尘、降噪等工作。
d) 沉淀池、施工水池应设置临边防护栏,并宜采用钢筋网覆盖。
e) 皮带运输端头应设置防护设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f) 场区内道路应设置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夜间照明设施。
5. 1. 2. 7 预制场规划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a) 存梁台座应满足存梁稳定性要求,并设置沉降观测点持续监测。
b) 存梁台座顶面宜采用钢板铺设,钢板厚度不宜小于 6 mm。
c) 场区内道路应满足运梁需要,并宜按人车分离设计。
d) 梁片最多存放层数应符合设计文件和 JTG F90—2015 中 8. 11. 3 的规定;设计文件无要求时,
空心板叠层不应超过 3 层,箱梁和 T 梁叠层不应超过 2 层,且均应采取支撑措施。
5. 1. 3 验收与运维
5. 1. 3. 1 施工单位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对“两区三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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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3. 2 施工单位应制定“两区三场”运维管理制度,并留存设备设施相关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
5. 1. 3. 3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的有关规定。
5. 2 临时用电
5. 2. 1 一般要求
5. 2. 1. 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的程序。
5. 2. 1. 2 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由电工完成,并留存工作记录台账。
5. 2. 1. 3 施工现场电工应符合 JGJ 46—2005 中 3. 2 的有关规定,作业电工配置宜满足表 1 的要求。
表 1 作业电工的配备数量表
作业区域 作业电工配备人数
拌和场、钢筋加工场及预制场 ≥1
大桥、特大桥梁 ≥1
长隧道、特长隧道 ≥2
水工码头 ≥2
航电枢纽、通航建筑物 ≥2
5. 2. 2 内电线路保护
5. 2. 2. 1 场区内电缆线路敷设满足下列要求:
a) 宜采用直接埋地或电缆槽敷设。
b) 直埋电缆应加设套管,埋置深度应不小于 70 cm,套管四周铺砂。
c) 电缆槽敷设时底部应铺砂。
5. 2. 2. 2 电缆沿作业场所悬挂敷设时应用绝缘子固定,不应使用金属裸线做绑扎。
5. 2. 2. 3 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绝缘包扎时不应低于原来的绝缘强度,不应承受张力。
5. 2. 2. 4 电缆拖地敷设时宜采用套聚氯乙烯管等保护措施。
5. 2. 2. 5 场区内架空线路符合下列规定:
a) 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线,距离地面不小于 6 m。
b) 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电杆宜采用混凝土杆或木杆,其长度不应小于 8 m。
c) 电杆埋设不应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现象,埋设深度应比杆长的 1 / 10 多 0. 6 m,装设变压器
的电线杆的埋深不应小于 2 m。
5. 2. 2. 6 一级和二级配电箱宜安装“智慧用电”系统,实时监测配电箱的电流、电压、温度等。
5. 2. 2. 7 三级电箱宜选用插拔式开关电箱,与施工机具之间应使用电缆线连接。
5. 2. 2. 8 配电箱、开关箱符合下列规定:
a) 动力开关箱和照明开关箱应分开设置,并满足“一机、一闸、一漏”。
b) 配电箱、开关箱应设置门锁,并张贴电工联系电话等信息。
c)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并具备防雨、防尘功能。
d)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1. 4 m ~ 1. 6 m。
e)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 0. 8 m ~
1. 6 m。
f) 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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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3 外电线路保护
5. 2. 3. 1 下穿外电架空线路施工符合下列规定:
a) 应与电力部门协商搭设安全防护设施,防护设施顶面应采用木、竹或其他绝缘材料。
b) 宽度不应小于架空线路两侧各 0. 75 m,长度不应小于横跨道路两侧各 1 m。
c) 应在施工点前后及防护设施位置设置醒目警告标志。
5. 2. 3. 2 安全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无法实现时,应与电力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
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措施时不应施工。
5. 2. 3. 3 现场开挖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宜不小于 0. 5 m,若无法达到 0. 5 m
时应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
5. 2. 3. 4 不应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搭设临时用房、堆放材料或停放机具等。
5. 2. 3. 5 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 JTG F90—2015 中 4. 4. 4 的有关规定。
5. 2. 4 桥梁临时用电防护
5. 2. 4. 1 高墩施工时,电缆宜采用悬挑瓷瓶架设在结构物或脚手架上,且瓷瓶间距不宜超过 15 m。
5. 2. 4. 2 桥面施工时,符合下列规定:
a) 电缆宜采用聚氯乙烯等材质套管保护。
b) 布设的电缆不应受到车辆通行、钢筋加工等影响。
c) 在施工区域内应按照间隔不大于 60 m 设置 1 个二级配电箱。
5. 2. 4. 3 栈(便)桥电缆应设置在护栏外侧,并宜采用电缆桥架或支架瓷瓶悬挑敷设。
5. 2. 5 隧道临时用电防护
5. 2. 5. 1 短隧道宜采用高压至洞口,再低压进洞。
5. 2. 5. 2 隧道施工供电电压符合下列规定:
a) 隧道施工低压供电,应采用 220 V/ 380 V 三相五线制电力系统。
b) 照明电压不应大于 36 V。
5. 2. 5. 3 高压分线部位应设置明显危险警告标志,且配电箱和开关应标识责任人和用途。
5. 2. 5. 4 高压线和低压线、动力线和照明线宜分层架设,并应按照“高压在上、低压在下,干线在上、支
线在下,动力线在上、照明线在下”的原则进行布设。
5. 2. 5. 5 隧道内台架及衬砌台车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开挖台架及衬砌台车在行走时有专人指挥、专人收放电缆。
b) 隧道内架设的电缆、电线平顺、接头不外露,若在漏水处则设置遮防水措施。
5. 2. 5. 6 隧道内电缆线的使用符合下列规定:
a) 成洞地段固定的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胶皮线架设。
b) 施工地段的临时电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
c) 易发涌水的隧道电动排水设备应采用双回路输电,并有可靠的切换装置。
d) 动力干线上支线应装设开关及保险装置。
e) 不应在动力线路上加挂照明设施。
f) 电缆布设应采用瓷瓶在二次衬砌上悬挑,瓷瓶间距宜不大于 15 m。
g) 电压在 400 V 以下时电缆架设高度不应小于 2. 5 m,电压在 6 kV ~ 10 kV 时电缆架设高度不应
小于 3. 5 m。
5. 2. 5. 7 瓦斯地段的电缆线使用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沿侧壁铺设、不应悬空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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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瓦斯地段的输电线应使用密封电缆,不应使用皮线。
5. 3 施工便道(桥)
5. 3. 1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5. 3. 1. 1 施工便道(桥)专项施工方案选址等相关内容满足下列要求:
a) 施工便道(桥)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b) 应与现场施工点、库房等位置相协调。
c) 宜避免与既有公路干线、铁路和重要管线等发生交叉穿越。
d) 便道宽度、路面等参数应满足施工设备运行的数量、荷载和外部环境条件等要求。
e) 有通航要求的便桥设置宜充分考虑净高、航宽、航标、防船撞设施等,并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
f) 便桥高度应按照 25 年防洪重现期来确定,海上施工便桥高度应根据 10 年 ~ 20 年一遇波浪要
素值与潮汐特征值确定。
g) 应在两侧防护栏适当位置布置照明灯具、设置警示反光标志。
h) 便桥桥头应设置限高、限重、限速标牌,救生圈布设间距不应大于 50 m。
5. 3. 1. 2 施工便道的相关参数设置满足下列规定:
a) 施工便道排水、宽度、路拱、错车道等应符合 JTG F90—2015 中 4. 2. 1 的有关规定。
b) 施工便道最大纵坡宜不大于 9% 。
c) 隧道洞口、拌和场、预制场等重点作业区域进出场便道 200 m 范围应进行硬化。
5. 3. 2 使用管理
5. 3. 2. 1 应安排专人维护并保持畅通。
5. 3. 2. 2 与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或石油、天然气、高压线、国防光缆等管道等发生交叉时,应按
行业安全保护相关要求办理施工手续。
5. 3. 2. 3 易发生落石的危险路段应加强巡检观测、设置警示标志,根据需要可采用安全网、竹排等设
施进行防护,宜采用自动监测预警装置对危险性较高路段进行动态监测。
5. 3. 2. 4 陡坡、急弯、临水临崖、连续转弯、与既有道路交叉等危险路段,宜设置减速、防滑等交通安全
警示标志或设施,临水临崖、连续转弯路段应设置防撞墩(墙)、紧急避险区域或提升防撞护栏等级等
措施。
5. 3. 2. 5 视野较差的转弯路口宜采用车辆自动监控预警设施提醒驾驶员及时减速避让。
5. 4 临时码头、栈桥和水上作业平台
5. 4. 1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5. 4. 1. 1 临时码头、栈桥和水上作业平台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符合 JTG F90—2015 中 4. 3、JTS 205-1—2008 中 4. 3 的有关规定。 5. 4. 1. 2 临时码头、栈桥和水上作业平台专项施工方案相关内容满足以下要求: a) 宜在一侧设置外凸平台,用于敷设电缆、设置配电箱、布设消防和救生设施等。 b) 栈桥宜实行人车分离,栈桥桥面宜设置高音喇叭和车辆测速报警系统。 c) 应设置限速标志、限载标志、应急联络标志、助航标志、防撞桩、系缆桩、警示灯(带)等设施。 d) 宜采用整体拼装式防滑面板。 5. 4. 1. 3 搭设、拆除过程中,宜采用钢管桩定位架和整体式作业平台,宜设置安全母索便于作业人员 系挂安全带。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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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 2 使用管理
5. 4. 2. 1 临时码头和栈桥出入口设置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有值班室并 24 h 有人值守。
b) 值班室应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等个人水上救生用品。
c) 宜安装智能门禁系统,人员、设备信息应经认证方可进出并实时显示作业人员数量和类别。
5. 4. 2. 2 栈桥桥面不应长时间堆放材料,停放机具设备,临时堆(停)时宜在四周设置锥形帽、隔离栅
等警示设施。
5. 4. 2. 3 宜单独设置系缆桩,不应将船舶缆绳系挂在承重桩上。
5. 4. 2. 4 水上作业平台符合下列规定:
a) 宜充分考虑材料存放、设备摆放、作业区域、居住场所、平台承重等,做好布局策划。
b) 各区域应采用标牌、标线、隔离栅等进行分区。
c) 人员居住区、办公区应与作业区、危险品存放区保持安全距离。
d) 有人员居住的水上作业平台宜设置应急物资室并配备常用医疗药品、救生设施,平台四周宜
设置安全漂绳,作业人员宜配备定位报警装置。
5. 4. 2. 5 应安排专人定期对临时码头、栈桥和水上作业平台的沉降、位移、冲刷、腐蚀和受力构件连接
等情况进行检查并留存记录。
5. 4. 2. 6 洪水、台风过后或被船舶撞击后应进行外观检查或受损检测,经重新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5. 4. 2. 7 租用、共用的临时码头和栈桥应签订安全协议,明确相关方权利与安全责任。
5. 4. 2. 8 临时码头、栈桥和水上作业平台经改造或使用条件发生明显变化时,应重新进行设计验算和
验收。
5. 5 机械设备
5. 5. 1 一般要求
5. 5. 1. 1 机械设备的进场查验和特种设备的取证、安装、拆除应符合 JTG F90—2015 中 4. 6 的规定。
5. 5. 1. 2 对使用满 5 年及以上、转场 5 次及以上、停用 6 个月及以上、所处作业工序施工安全专项风险
评估结论达到 JT/ T 1375. 1—2022 表 8 中Ⅲ级及以上级别的机械设备,使用前宜对其安全状态进行评
估;对架设超过 3 000 片及以上梁板的起重机械检测合格后使用。
5. 5. 1. 3 机械设备应实施分类、编号管理,按照“一机一档”建立管理档案,现场张贴安全操作规程、设
备及操作人员证件等信息。
5. 5. 1. 4 起重设备每次使用前应检查安全装置和吊索具,按规定进行试吊,不应超限或超出允许作业
的外部条件使用。
5. 5. 1. 5 应按规定做好机械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5. 5. 1. 6 起重设备的运行影响范围内不应设有办公、居住场所,作业遥控器应由专人保管和操作。
5. 5. 2 专用设备
5. 5. 2. 1 新采购、改造或长期停用的汽车起重机宜提供检测报告方可进场。 5. 5. 2. 2 当使用 2 台汽车起重机进行抬吊时,符合下列规定: a) 宜选用同类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机,负载分配合理。 b) 单机载荷不应超过额定起重量的 80% 。 c) 两机应协调起吊和就位。 d) 起吊速度应平稳缓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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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2. 3 挂篮、移动模架、桥面吊机移动过程中宜采用同步数控系统进行控制。
5. 5. 3 特种设备
5. 5. 3. 1 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取得使用登记证。
5. 5. 3. 2 特种设备结构件中的连接销轴、螺栓、开口销、制动器等应为厂家提供的专用件。
5. 5. 3. 3 特种设备应按 GB / T 28264 的要求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5. 5. 3. 4 履带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符合下列规定:
a) 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应超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b) 在斜坡上不应横向运行或朝坡下方转动起重臂。
c) 在起重机行走、回转、俯仰吊臂、起落吊钩等动作前,起重司机应鸣声示意。
5. 5. 3. 5 塔式起重机安装符合下列规定:
a) 各标准节和主要螺栓应连接紧固,焊缝不应有裂纹和开焊。
b) 多台塔式起重机同时作业可能发生碰撞时,应安装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预警装置。
c) 塔式起重机基础周围应排水通畅。
d) 应按设计方案做好附墙连接。
5. 5. 3. 6 架桥机架梁作业符合下列规定:
a) 架桥机主梁纵向坡度应小于 1. 5% 。
b) 宜安装架桥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对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应力、应变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5. 5. 3. 7 门式起重机的安全设施及管养符合下列规定:
a) 在台风影响区域,门式起重机应设置不少于 2 套的独立防风锚固装置。
b) 门式起重机应设置声光报警、端部止挡、防脱钩、缓冲器等安全装置。
c) 宜选用自动夹轨器与手动夹轨器配合使用。
d) 门式起重机桁架梁上不宜安装标志标牌。
e) 轨道接头采用鱼尾板连接时,高低差及侧向错位不应大于 1 mm,间隙不应大于 2 mm。
f) 应安排专人对轨道的固定、沉降和水平状况等开展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5. 5. 3. 8 使用施工升降机符合下列规定:
a) 梯笼内乘人或载物时,荷载应均匀分布。
b) 层门应由司机启闭,宜采用人脸识别系统等限定专人操作。
6 通用作业及通用防护设施
6. 1 脚手架及支架
6. 1. 1 一般要求
6. 1. 1. 1 应按 JTG F90 相关要求编制脚手架和支架支撑体系的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 6. 1. 1. 2 脚手架和支架支撑体系应进行专项设计和专项验收。 6. 1. 1. 3 脚手架和支架支撑体系高宽比大于 2 时,应根据专项设计结论设置缆风等稳定措施。 6. 1. 1. 4 高度不小于 8 m 或跨度不小于 18 m、施工总荷载不小于 15 kN/ m2 或集中线荷载不小于 20 kN/ m的支架支撑体系,宜采用监控系统对关键部位或受力状态进行监控监测。 6. 1. 1. 5 脚手架及支架支撑体系拆除应自上而下、按顺序分段拆除码放,不应上下双层同时作业,不 应暴力拆除。 6. 1. 1. 6 支架支撑体系应按专项施工方案预压并监测。 6. 1. 1. 7 脚手架及支架支撑体系的主要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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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2 脚手架
6. 1. 2. 1 脚手架搭设工作平台时,脚手板应满铺、固定牢固,临边应设置防护栏杆和踢脚板。
6. 1. 2. 2 脚手架高宽比大于 2 或高度大于 8 m 时应设置缆风绳等稳定措施。
6. 1. 3 满堂支架
6. 1. 3. 1 满堂支架宜采用盘扣式支架,进场的支架构配件应满足设计要求。
6. 1. 3. 2 满堂支架基础应满足设计要求,基础四周应设置排水沟保证排水畅通。
6. 1. 4 钢管柱梁式支架
6. 1. 4. 1 钢管柱、横向分配梁、贝雷梁及钢梁的关键部位焊缝应满足 GB 50017 中焊缝连接要求。
6. 1. 4. 2 钢管柱上的型钢应位于钢管柱的中心位置。
6. 1. 4. 3 立柱基础应满足承载力要求,立柱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1/ 1 500 墩身高度且不应大于 2 cm。
6. 1. 4. 4 钢管组合支架作为跨路施工时,应设置限高、限宽等交通安全设施。
6. 2 钢筋工程
6. 2. 1 钢筋制作加工符合下列规定:
a) 钢筋加工宜用数控钢筋弯箍机、数控钢筋弯曲中心、数控钢筋笼滚焊机、数控钢筋调直机、数
控钢筋剪切生产线、数控钢筋锯切套丝打磨生产线等设备。
b) 钢筋焊接宜采用自动焊接机器人等先进技术。
c) 钢筋笼应在预制场统一加工。
6. 2. 2 钢筋笼存放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置不少于 3 处的防滑措施,支撑位置应为加强筋处。
b) 钢筋笼应位于同一水平面,且存放层数不应高于 2 层。
6. 2. 3 钢筋骨架(笼)吊装时满足以下要求:
a) 钢筋骨架吊装方案中应进行吊点及钢丝绳强度验算。
b) 吊装宜采用专用吊架。
c) 吊装速度应缓慢均匀,下落时应低速慢放。
d) 应在目标作业区域的周围无人区域降落至距目标高程 1 m 以内再移动至目标区域。
e) 应等骨架(笼)就位固定好后再摘钩。
f) 现场应进行试吊。
6. 3 预应力张拉作业
6. 3. 1 预制场预应力张拉区域应设置警示区域,非操作人员不应进入。
6. 3. 2 预制场张拉作业应设置防护挡板,挡板由外向里应依次设置厚度不小于 20 mm 的木板、厚度不
小于 5 mm 的钢板。
6. 3. 3 盖梁张拉、横向预应力张拉、负弯矩预应力张拉应设置张拉作业平台并设置防护挡板。
6. 4 水上水下作业
6. 4. 1 一般要求
6. 4. 1. 1 作业前应取得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许可证。 6. 4. 1. 2 船舶应持有效船舶适航证书,安全设施配置齐全,船员应持有效船员适任证书。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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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 1. 3 上下船舶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搭设跳板或扶梯。
b) 使用软梯上下船舶应设专人监护,并备有带安全绳的救生圈。
c) 舷梯踏步应设置防滑装置,且升降时舷梯上不准许站人。
6. 4. 1. 4 驳船装载不应超宽、超载或偏载。
6. 4. 1. 5 起重船应持有船舶证书及起重检验证书,起重特性参数应满足吊装要求,且锚泊系统应满足
作业水域条件。
6. 4. 1. 6 从事水上水下施工需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在核定
施工水域内作业。
6. 4. 2 抛锚、带缆作业
6. 4. 2. 1 施工船舶应根据施工水域的水底土质、水深、水流、风向等,选择合适的锚型、锚重、锚缆,确
定锚缆长度和抛锚位置。
6. 4. 2. 2 内河施工靠近或跨越航道的锚缆应采用链式沉缆。
6. 4. 2. 3 抛锚应避开水下电缆、管道、构筑物和禁止抛锚区,并应视锚艇和船移动的速度以及锚缆的
松紧程度松放缆绳。
6. 4. 2. 4 施工船舶不应在未成型的码头、墩台、施工栈桥或其他构筑物上系挂缆绳,宜设置系锚桩。
6. 4. 3 自航式施工船舶作业
6. 4. 3. 1 拖轮作业符合以下要求:
a) 拖轮拖缆施放前,作业人员应清理甲板作业区、理顺拖缆。
b) 启拖时,拖轮应待拖缆受力后方可逐渐加速。
c) 拖航中,拖缆附近不应站人或跨缆行走。
d) 拖船与被拖船间放置缓冲垫时,作业人员不应骑跨或站在舷墙上操作。
6. 4. 3. 2 起锚艇作业符合以下要求:
a) 起锚艇抛、起、移锚应有专人指挥。
b) 风浪中起锚时,锚艇不应横浪驻位或强行起锚。
c) 打开脱钩装置抛锚时,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易于避让的位置。
d) 连接缆绳的卡环通过导缆孔、带缆桩时,缆绳应缓慢收放、由专人监护。
6. 4. 3. 3 交通船满足以下要求:
a) 人员通勤用交通船应选用具备主管机关核发的载客(员)资格证书的船舶,且载(客)员数量不
应超过证书标定允许数量。
b) 交通船配员应满足安全配员证书要求。
c) 交通船应配备不少于核定载员人数相匹配数量的救生衣。
d) 交通船应制定专项管理制度规范开航条件和有关工作程序,宜使用信息化系统实现实时统计
登离船人员和超员预警。
6. 4. 4 监控及应急管理
6. 4. 4. 1 应按海事管理要求配备警戒船,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对施工区域船舶进行管控。
6. 4. 4. 2 应配置专业管理人员 24 h 对施工水域进行安全管控,并宜安装防船撞预警系统。
6. 4. 5 潜水作业
6. 4. 5. 1 潜水员使用的水下电气设备、装备和水下设施应符合 GB 16636 的有关规定。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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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 5. 2 潜水作业现场应备有急救箱及相应的急救器具,潜水作业减压方案应符合 GB / T 12521—
2008 中 4. 1 的规定。
6. 4. 5. 3 在通航水域潜水,应在潜水现场 3 m 以上高处悬挂潜水作业的信号旗,夜间作业时应打开信号灯。
6. 4. 5. 4 通风式重装潜水符合下列规定:
a) 作业应设专人负责信号绳、潜水电话和供气管线。
b) 应使用专用潜水爬梯。
c) 挂设爬梯的悬臂杠应与潜水船、爬梯连接牢固。
6. 5 爆破作业
6. 5. 1 施工单位进行爆破作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等活动应符合 GB 6722 规定。
6. 5. 2 爆破宜采用数字化爆破,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有关部门认定为重要或重点的爆破
工程应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爆破安全监理。
6. 6 跨线施工
6. 6. 1 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办理涉路、涉铁、涉航等施工手续。
6. 6. 2 应利用广播、网络、微信平台、短信或可变信息标志等通信手段向社会发布道路通行、通航或限
制通行等相关信息。
6. 6. 3 桥梁工程上跨既有道路、航道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置防坠物的安全防护设施。
6. 6. 4 现场作业人员应穿戴具备反光性能的安全服和安全帽。
6. 6. 5 上跨既有道路施工设置的防坠物安全防护棚应进行专项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
a) 棚顶能承受大于 10 kPa 均布静荷载的材料,或不小于 50 mm 厚木板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材料。
b) 当施工高度超过 24 m 时,防护棚设置间距不小于 700 mm 的双层防护顶。
c) 在防护棚搭设位置前的导行路段,设置警示路锥、反光水马等导行设施。
d) 防护棚基础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外观尺寸和强度满足设计承载力要求。
e) 防护棚两端的支墩或立柱设置具有反光或自发光性能的轮廓标记。
f) 按 GB / T 3608 规定的坠落半径确定防护棚长度,顶板顶面四周设高度不小于 600 mm 的围护。
g) 按相关部门批复的方案搭设限高门架,设置车辆限高、限宽、限速等交通安全标志。
h) 防护棚内设置轮廓灯、警示灯或爆闪灯等设施,夜间警示灯持续亮灯、照明充足。
6. 7 高处作业
6. 7. 1 高处作业平台作业符合下列规定: a) 2 m 及以上高处作业应设置作业平台,其净宽不应小于 80 cm,并应设置临边防护设施和人员 上下通道。 b) 作业平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1. 2 m 的防护栏杆,栏杆应能承受 1 kN 的水平推力,栏杆底 部设置不低于 180 mm 的挡脚板。 c) 盖、系梁作业宜采用装配化作业平台。 d) 物料应堆放整齐,防止偏载,不应超过设计荷载值,不应妨碍通行和作业。 e) 平台应设置工具箱、废料箱,并应及时清理余料和废料。 f) 小型工具应放入工具袋并使用连接绳。 g) 传递物件不应抛掷。 6. 7. 2 吊篮作业应符合 JTG F90—2015 中 5. 7. 17 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工作绳和安全绳。 6. 7. 3 不易设置安全带吊点的高处作业,宜设置安全带母索装置或设置防坠网。 6. 7. 4 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沙尘暴等恶劣气候时,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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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进行露天攀登与高处作业。
6. 7. 5 台风、暴雨、暴雪等极端恶劣天气过后,应复核地基基础承载力,检查高处作业平台和高处作业
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受损。
6. 8 临边防护设施
6. 8. 1 临边防护设施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采用定型临边防护栏产品的,提供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检测报告等。
b) 采用钢管立柱作为临边防护栏时,钢管做防锈处理。
c) 临边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且间距不大于 50 m。
d) 临边防护栏尺寸、承受荷载等符合 JTG F90—2015 中 5. 7. 5 的相关规定。
6. 8. 2 临边防护设施不应任意拆除,因施工临时拆除的应尽快恢复。
6. 8. 3 动火作业区的临边防护安全网,应使用钢筋网片或密目阻燃性安全网。
6. 8. 4 短边边长小于 50 cm 的洞口应设置防坠落盖板,洞口处应设置醒目警示标志。
6. 8. 5 短边边长为 50 cm ~ 150 cm 的洞口,应在四周设置临边防护栏杆及防坠落盖板。
6. 8. 6 边长大于 150 cm 的洞口,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洞口应张设安全平网。
6. 9 人员上下通道
6. 9. 1 上下爬梯宜采用专业厂家生产的定型产品,四周设安全网,进口设门禁并悬挂警示标志,超过
8 m时应设置缆风设施。
6. 9. 2 上下爬梯斜道符合下列规定:
a) 斜道的楼梯步距应保持一致。
b) 斜道宽度和休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1 m。
c) 斜道坡度宜采用 1 ∶ 3。
d) 斜道满铺脚手板,两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1. 2 m、间距不大于 1 m 的临边防护栏。
6. 9. 3 基坑内上下人员通道应设置爬梯,爬梯两侧应设置安全网及高度不低于 1. 2 m 的防护栏。
6. 9. 4 墩柱、盖梁及上部结构施工前应设置上下爬梯。
6. 9. 5 上下高度不超过 5 m 时,可设置“一”字形或“之”字形斜梯;上下高度在 5 m ~ 40 m 时,宜设置
标准梯笼;墩身高度在 40 m 以上时,宜安装附着式施工升降电梯。
6. 9. 6 梯笼高度超过 5 m 时应设置连墙件,当距墩柱等构筑物较远时应增加缆风绳或抛撑加固。
6. 9. 7 升降电梯、吊笼等升降设备的安全防护要求应满足 GB / T 23723. 1 和 GB / T 28264 的有关规定。
7 公路工程
7. 1 桥梁工程
7. 1. 1 钻孔桩施工
7. 1. 1. 1 钻机应安设平稳、牢固,行进路线平坦坚实。
7. 1. 1. 2 钻孔作业区域设置警戒区,泥浆池、沉淀池四周应设置临边防护设施,成孔后应符合洞口临
边防护要求。
7. 1. 2 挖孔桩施工
7. 1. 2. 1 挖孔桩施工提升用的钢丝绳应定期检测,并应设置限位器、防坠器,吊钩防脱钩保险装置。 7. 1. 2. 2 提升用渣桶应设置盖板,挖孔桩作业面设置半月板防护,卷扬机设置锁止装置。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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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2. 3 挖孔桩孔口护圈应高于周围地面 30 cm。
7. 1. 2. 4 挖孔桩的井下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4 h。
7. 1. 2. 5 挖孔桩井下作业通风符合下列规定:
a) 作业前应先通风 15 min 以上,并应使用气体检测仪对井下气体进行检测,待孔内空气符合
GB 3095—2012 中 4. 2 关于二级标准浓度限值方可下井作业。
b) 孔深大于 10 m 时,应采取机械强制通风措施持续通风。
c) 现场应备用一套通风设备。
7. 1. 3 沉井施工
7. 1. 3. 1 使用钢梯、斜梯或梯笼等作为沉井拼装、接高及下沉作业人员上下通道时,宜充分考虑沉井
姿态及涌土风险对上下通道基础的影响。
7. 1. 3. 2 沉井接高、封底混凝土浇筑及顶部作业应搭设作业平台和人行通道,并设置防护栏杆。
7. 1. 3. 3 沉井各井室内作业时,应使用钢梯、安全绳、安全网、救生圈等防护设施。
7. 1. 4 明挖基础施工
7. 1. 4. 1 基坑开挖应按 6. 9 的要求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
7. 1. 4. 2 距基坑边缘 1 m 内不应堆土,距基坑边缘 1 m ~ 3 m 间堆土高度不应超过 1. 5 m,距基坑边缘
3 m ~ 5 m 间堆土高度不应超过 2. 5 m。
7. 1. 4. 3 深基坑施工应按 GB 50497 的要求开展动态监测监控。
7. 1. 4. 4 深度超过 2 m 的基坑施工应设置临边防护设施,距坑边不应小于 0. 5 m。
7. 1. 5 墩柱、盖梁施工
7. 1. 5. 1 墩柱、盖梁施工高处作业时设置操作平台,其净宽不应小于 80 cm,脚手板在脚手架宽度范围
内铺满、固定,示意见图 1。
标引序号说明: 1———安全网; 3———作业平台; 5———地面; 2———护栏; 4———脚手板; 6———墩身。 图 1 墩柱施工作业平台示意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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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5. 2 爬梯、脚手架搭设牢固,不应与模板及其支撑体系连接。
7. 1. 5. 3 盖梁施工作业平台与支撑体系应整体设计,宜采用定制产品。
7. 1. 5. 4 在墩柱施工作业区域投影范围外应设警戒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a) 当墩柱高度不大于 5 m 时,警戒距离不应小于 3 m。
b) 当墩柱高度大于 5 m 且不大于 15 m 时,警戒距离不应小于 4 m。
c) 当墩柱高度大于 15 m 且不大于 30 m 时,警戒距离不应小于 5 m。
d) 当墩柱高度大于 30 m 时,警戒距离不应小于 6 m。
e) 采用爬模、翻模工艺时,警戒线至柱/ 塔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其高度的 1 / 10,且不应小于 10 m。
7. 1. 5. 5 墩柱、盖梁施工靠近既有道路时,施工方案中应制定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过往行人和
车辆的安全。
7. 1. 5. 6 空旷区域墩柱作业高度超过 20 m 时,宜设置防雷装置。
7. 1. 6 爬模施工
7. 1. 6. 1 液压爬模设备应经专业单位设计和制造,应满足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要求,并应有检验合格
证明及操作说明书,组装完成应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7. 1. 6. 2 爬模作业平台四周应设全封闭防护设施。
7. 1. 6. 3 爬模作业平台应设置层级间人员上下通道,人群荷载和堆放材料应满足爬模设计方案要求。
7. 1. 6. 4 爬模爬升前应核查导轨长度满足高度要求、附墙装置完好、爬升前方无障碍物、各液压缸工
作正常。
7. 1. 6. 5 爬模爬升应使用爬升防坠设施。
7. 1. 6. 6 爬升到位后,应对锚固系统、作业平台和模板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确认后方可使用。
7. 1. 6. 7 拆除爬模设备时,应根据吊装设备能力、拆除方案顺序要求分组拆除并吊至地面上解体。
7. 1. 7 翻模施工
7. 1. 7. 1 翻模设施应经专业单位设计和制造,满足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要求,并应有检验合格证明及
操作说明书。
7. 1. 7. 2 翻模过程中,模板应与作业平台整体吊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