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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XAS 577-20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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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07 08: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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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T/GXAS 577-20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范 ICS 01.040.13
CCS Z 00/09 体 GXAS
团 标 准
T/GXAS 577—20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accept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for completed construction projects
2023 - 10 - 14 发布
2023 - 10 - 20 实施
广西标准化协会 发 布
T/GXAS 577—2023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验收工作程序 ....................................................................... 2
5 验收启动 ........................................................................... 3
6 自查 ............................................................................... 3
7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 4
8 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 ................................................................. 5
9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 ............................................................. 6
10 后续验收工作 ...................................................................... 7
附录 A(资料性) 验收工作程序图 ....................................................... 8
附录 B(资料性) 验收资料清单 ......................................................... 9
附录 C(资料性) 重大变动清单 ........................................................ 10
附录 D(资料性) 验收自查内容表 ...................................................... 11
附录 E(资料性)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 .................................................... 13
附录 F(资料性) 推荐监测分析方法 .................................................... 16
附录 G(资料性) 后续验收工作推荐方法 ................................................ 17
参考文献 ............................................................................. 19
I
T/GXAS 577—2023


本文件参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标准化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北投环保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上善若水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
智慧水务工程研究中心、广西防城港北投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广西青秀北投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广西北
海北投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广西泽海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广西泽洋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广西北投水处理
有限公司、广西东兴北投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广西泽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广西泽川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家勇、丁振兴、黄伟平、韦纯忠、韦俊飞、叶琼、周乾、俸荣伟、袁燕锦、
蒋严波、刘坷嘉、郑见强、罗皓白、王莉莉、张旋、丘静、马源、言宗骋、林尉伦、于梦茹、刘俊呈、
曹裕飞、蒋海鹏、黄伟宁、李炫、黎炳君、殷建华、符琰、黄莹莹、肖新春、祁效钰、罗毓钧、梁庆丰、
禤祖鼎、骆春华、黄芝新、韦挺洪、陈泓穆、何位高、廖彦、冯明驰、苏健、唐权昌、刘永辉、唐天麒、
杨刚、许开语、邓轩、陆兆锦、何子鹏、叶联逍、陈哲、张泽佶。
II
T/GXAS 577—20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
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后续验收工作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竣工的环境保护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3195 水质 水温的测定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581 水质 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HJ/T 52 水质 河流采样技术指导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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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3 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40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57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6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08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HJ 1001 水质 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 酶底物法
HJ 1147 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以新带老 bring the new with the old
分期建设和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技改项目,通过技改完成后,同时解决与该城镇污水处理厂原
始有工程生态环境问题。
4 验收工作程序
如下:
a) 验收工作包括验收启动、自查、监测和后续工作,其中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编制验收监测方
案、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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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后续验收工作包括提出验收意见、编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形成并公开验收报告、全
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登记、档案留存等;
c) 验收工作程序图参见附录 A。
5 验收启动
5.1 启动条件
5.1.1 项目建设完成,已进入试运营阶段,各设施设备均已投入运行。
5.1.2 项目发生重大变动且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不应
启动验收。
5.2 收集验收资料
收集的验收资料包括环境保护资料、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工程资料、图件资料。验收资料清单见附录B。
5.3 制订验收工作计划
制订验收工作计划,明确企业自测或委托技术机构监测的验收监测方式、验收工作进度安排。
6 自查
6.1 目的
自查项目环境保护履行手续、建成和配套环保设施情况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的一
致性,确定是否具备按计划开展验收工作的条件;自查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排放口设置情况
等,作为制定验收监测方案的依据。
6.2 内容
6.2.1 环境保护履行手续情况
6.2.1.1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情况。
6.2.1.2 发生重大变动的,其相应审批手续完成情况。重大变动清单见附录 C。
6.2.1.3 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督检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6.2.1.4 排污许可证申领或排污登记情况等。
6.2.2 项目建成情况
6.2.2.1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项目主体工程、公辅工程和依托工
程等建成情况。自查内容见附录 D 中表 D.1。
6.2.2.2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
治理/处置设施建成情况,作为确定验收监测方案中监测点位、因子等监测内容的依据。自查内容见附
录 D 中表 D.2~表 D.5。
6.2.2.3 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其他要
求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作为确定验收监测方案中检查内容的依据。自查内容见附录 D 中
表 D.6。
6.3 结果处理
6.3.1 通过全面自查,发现下列自查结果的应办理相关手续或整改完成后再继续开展验收工作:
a) 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全;
b) 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
c) 环境应急预案和相关必须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d) 应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6.3.2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等
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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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排放口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如采样平台、采样孔设置不规范,应及时整改,以保证现场监测数
据质量与监测人员安全。
7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7.1 验收监测方案编制原则
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确定验收监测内容,编制验收监测方案,规模较小、
改扩建内容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监测方案内容,但应包括验收执行标准、监测点位、监测因子、
监测频次等主要内容。
7.2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及要求
7.2.1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
7.2.1.1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一般包括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执行
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
7.2.1.2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见附录 E,验收监测推荐监测分析方法见附录 F。
7.2.2 验收执行标准
7.2.2.1 验收执行标准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选取原则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附件相关要求执行。
7.2.2.2 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a) 污水排放按照 GB 18918 的规定执行;
b) 废气无组织排放按照 GB 18918 的规定执行,废气有组织排放按照 GB 14554 的规定执行;
c) 厂界环境噪声按照 GB 12348 的规定执行;
d) 危险废物的鉴别按照 GB 5085.7 的规定执行,固体废物的鉴别 GB 34330 的规定执行;
e) 危险废物贮存按照 GB 18597 执行,填埋按照 GB 18599 的规定执行;
f) 污泥焚烧废气按照 GB 18485 的规定执行;
g)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要求、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要求执行的标准或限值严
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
7.2.2.3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7.2.2.4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按照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执行。
7.2.3 验收监测内容
7.2.3.1 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
监测项目如下。
a) 污染物排放监测:
1) 污水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时)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
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有要求的废水监测;
2) 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b)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
1) 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对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有要求
的,应进行处理效率的监测;
2) 在符合生产安全的条件下,必须采取措施满足监测条件,确不具备监测条件的,须在验
收监测报告中说明原因。
c) “以新带老”监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涉及“以新带老”的,应
对“以新带老”设施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
d) 抽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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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可采用随
机抽测方法进行;
2) 同样设施总数大于 5 个且小于 20 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的
50%;
3) 同样设施总数大于等于 20 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的 30%;
4) 抽测设施数量不足 10 个的,至少抽测 10 个。
e) 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点位及监测因子见表 1。
表1 监测点位及监测因子一览表
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因子
废水 废水总排口 pH 值、流量、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 总磷、总氮、色度、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粪大肠菌群数
雨水排放口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废气 有组织排放废气-臭气排气筒 臭气浓度、硫化氢、氨
无组织排放废气-厂界 臭气浓度、硫化氢、氨
无组织排放废气-厂区甲烷体积浓度最高处 甲烷
噪声 厂界 等效连续 A 声级
污泥 曝气池 污泥浓度
注1:废水监测应满足HJ 91.1、HJ/T 92、HJ 493、HJ 494、HJ 495等要求;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应满足HJ/T 397、 HJ 905等要求;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应满足GB 16297、HJ/T 55、HJ 905等要求;厂界环境噪声监测应满足 GB 12348、HJ 819等要求。污染物监测频次应满足监测技术规范及排放标准的要求。已有符合验收要求的有 效监测数据可用于验收监测。 注2:验收监测点位统一使用如下标识符:有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废水★、厂界环境噪声▲。 注3:考核处理效率的,应对处理设施进口开展监测。废水处理设施进、出口的采样时间应考虑处理周期合理选择; 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须同步监测。 注4:在线监测设施满足HJ 353、HJ 354、HJ 355、HJ 356等要求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可 用于验收监测。 注5:监测点位、监测因子还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要求。 注6:雨水排放口仅在有流动水时监测。
7.2.3.2 环境质量监测
7.2.3.2.1 环境质量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要求的环境敏感目
标,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声环境等的监测。
7.2.3.2.2 监测因子可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选择,监测结果可作为分析
工程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基础资料。
7.2.3.2.3 地表水监测湖泊和水库采样按照 GB/T 14581 的规定执行,河流采样按照 HJ/T 52 的规定执
行,监测技术按照 HJ/T 91 的规定执行;地下水监测应满足 HJ 164 的要求。监测采样方案按照 HJ 495
的规定执行,取样按照 HJ 494 的规定执行,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按照 HJ 493 的规定执行。
7.2.3.2.4 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布设应按照 HJ 664 的规定执行,监测技术按照 HJ 194 执行。
7.2.3.2.5 声环境监测按照 HJ 640 的规定执行,监测结果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
8 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
8.1 现场监测与检查
按照验收监测方案开展现场监测,按相关技术规范做好现场监测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并对
涉及的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进一步现场检查。
8.2 工况记录要求
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
状态的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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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记录监测期间污水处理量、污水回用量、污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
(记录含水率)、污水处理使用的主要药剂名称及用量等;
b) 记录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消耗药剂名称及用量等。
8.3 监测数据整理
按照相关评价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整理监测数据,分析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a) 按照评价标准,部分大气污染物应根据实测浓度换算成基准含氧量的基准排放浓度后再进行
达标情况的判定,无需换算的则用实测浓度进行评价;
b) 废气排放速率考核应使用实测浓度进行计算;
c) 废气监测数据应列出标况废气流量、氧含量(需折算时)、实测浓度、折算浓度(需折算时);
d) 废气污染物以单次有效评价数据进行处理设施效率计算,处理设施效率按照进、出口污染物
量(废气流量×污染物浓度)进行计算;
e) 废水污染物以日均浓度值进行处理设施效率计算;若处理设施进、出口不是一一对应,须按
照处理设施进、出口污染物量(水量×污染物浓度)进行处理效率计算;当处理单元进、出
口水量一致时,可直接用浓度值进行处理效率的计算;
f) 按照 GB/T 8170 的要求进行异常值的判断、处理及数据修约;
g) 监测质量管理按照 HJ 630 的规定执行。
9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
9.1 验收监测报告(表)主要内容
9.1.1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报告书的应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报告表的应编制验
收监测报告表。
9.1.2 验收监测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结果、验收监测结果及验收监测结论。
9.1.3 验收监测报告(表)推荐格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附件中附
录 2。
9.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结果
在验收监测方案“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章节的基础上,补充参加验收监测人员能力情况,按水监
测、气监测、噪声监测等分别说明采取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并列表说明所用仪器的名称、型号、
编号、相应的校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结果等。
9.3 验收监测结果
9.3.1 生产工况
列表说明监测期间的实际工况、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以及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
要指标。
9.3.2 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根据验收监测数据,评价废水、废气、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根据“以新
带老”设施监测结果,评价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9.3.3 工程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根据验收监测数据,评价环境敏感目标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声环境等环境质量监测结果是
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出现超标的,应分析原因。对于无评价标准的监测因子,只需列出监测结果,不
评价。
9.4 验收监测结论
9.4.1 项目调试运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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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 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简述废水、废气、厂界环境噪声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9.4.1.2 项目处理效率监测结果
简述废水、废气等环境保护设施主要污染物处理效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
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
9.4.2 工程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涉及环境质量监测的,评价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声环境质量监测结
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9.4.3 项目落实情况
简述是否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对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固
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在线监测设施,
“以新带老”设施等各项环境保护设施的要求。
9.4.4 结论
依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简明扼要地叙述项目调试运行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项目落
实情况等。
9.5 验收监测报告(表)附件
报告附件为验收监测报告(表)内容所涉及的主要证明或支撑材料,主要包括审批部门对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的审批决定、监测数据报告、项目变动情况说明、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协议及处置单位
资质证明等。
10 后续验收工作
10.1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完成后,进入后续验收工作程序,提出验收意见,编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形成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建立档
案。后续验收工作推荐方法见附录 G。
10.2 验收意见应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
运行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10.3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如实记载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过程简况,排污许
可证执行情况和区域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
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10.4 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的编写内容与要求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附件中附录 4 和附录 5。
10.5 验收报告是记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和结果的汇总文件,包括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
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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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验收工作程序图
见图A.1。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委托技术机构启动验收工作
查阅资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环保设计资料、施工合同(环保部



启动验收







分)、环境监理报告或施工监理报告(环保部分)(非必要)、工程竣工资料等



了解工程概况和周边区域环境特点、明确有关环境保护要求,制订初步验收工作计划






验收自查






项目自查



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



项目建成情况



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



手续不全的,及时依法依规 办理相关手续



发生重大变动未及时履行相关 手续的,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未同步建成的,及时整改





确定验收范围和内容



确定验收执行标准



确定验收监测内容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验收监测工作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实施监督与检查




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




工况记录



现场和实验



污染治理/处置设施运行



环境质量监测



其他环境保




室质量控制



效果和排放监测



(必要时)



护设施检查




工况记录 结果分析



质控数据 分析



监测结果 分析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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