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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QSY 002-2024 黄芪食用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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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26 11: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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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T/HQSY 002-2024 黄芪食用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规范 ICS 03.120.20
CCS B00
团 体 标 准
T/HQSY 002-2024
黄芪食用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规范
Evaluation criteria for standardized good behavior of Astragalus membranaceus
2024-06-20 发布
2024-06-20 实施
包 头 市 固 阳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包 头 市 固 阳 县 农 牧 局 发布
包头市固阳县黄芪食用标准化协会
中 关 村 绿 谷 生 态 农 业 产 业 联 盟
T/HQSY 002-2024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评价对象 .............................................................................2
5 基本要求 .............................................................................2
5.1 评价组织机构 ...................................................................2
5.2 评价人员 .......................................................................2
5.3 评价依据 .......................................................................2
6 评价规则 .............................................................................4
6.1 评价申请 .......................................................................4
6.2 受理条件 .......................................................................4
6.3 审查 ...........................................................................5
6.4 现场检查 .......................................................................5
6.5 样品检测 .......................................................................6
6.6 检查报告 .......................................................................6
6.7 评价决定 .......................................................................6
6.8 申诉 ...........................................................................7
7 评价管理 .............................................................................7
7.1 认定认证后管理 .................................................................7
7.2 再认定认证 .....................................................................7
7.3 证书管理 .......................................................................8
7.4 评价信息报告 ...................................................................9
8 评价服务 .............................................................................9
8.1 认定 ...........................................................................9
8.2 认证 ...........................................................................9
8.3 评价标识 .......................................................................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黄芪食用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申请书 .................................. 1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评价主体情况登记 .................................................. 11
附录 C(规范性附录)现场检查通知书 .................................................... 1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黄芪食用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证书 .................................... 13
D.1 认定证书 ......................................................................13
D.2 认证证书 ......................................................................14
I
T/HQSY 002-2024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包头市固阳县黄芪食用标准化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包头市固阳县黄芪食用标准化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包头市固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固阳县农牧局、包头市固阳县黄芪食用
标准化协会、中关村绿谷生态农业产业联盟、包头市龙驹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国芪生物科技(内蒙
古)有限公司、包头市芪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固阳时珍北草农牧业专业合作社、永茂丰农牧业专业
合作社、包头市稀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炎黄医养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为:侯照东、郝寻梅、王世新、杨利彬、王志宇、王玥、焦智斌、侯权恒、段
羚、成志平、石晓丽、王鸿宇、张沛宇、赵艳霞、司春英、白夜明、王丽。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T/HQSY 002-2024
黄芪食用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黄芪食用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对象、基本要求、评价规则、评价管理、评价服务。
本文件适用于食药两用黄芪生产加工、销售经营者、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等作为开展正北黄芪食
用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依据。其他相关评价活动也可参照使用。
本文件的评价对象适用于食药两用黄芪初级农产品,配料加工的食品、保健品,药用加工的中药饮
片;不适用于中药经方的黄芪中药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于本文件。
GB/T 20000.1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GB/T 27000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T/GVEAIA 015.3 中医农业标准化 第3部分:良好行为评价规范
T/HQSY 001 食药两用黄芪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000.1、GB/T 27000、T/HQSY 001 界定的与下列术语和定义中的内容适用于本规范。
3.1
评价对象 evaluation object
黄芪食用标准化活动评价的标的物,包括食药两用黄芪初级农产品,配料加工的食材、食品、餐品、
保健品,药用加工的中药饮片。
3.2
评价主体 standards enforcement agency
黄芪食用标准化活动的从业者,包括从事黄芪生产、加工、销售的经营机构。
3.3
评价组织 evaluation organization
黄芪食用标准化活动的评价组织与服务者,由标准化组织或有权部门批准从事评价服务的第三方机
构,对评价主体和评价对象实施评价活动的工作机构。
3.4
备案 registration
评价主体在评价组织报备登记评价对象的良好行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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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认定 cognizance
评价组织对评价对象提供的标准化评价服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评价依据给予的评价结论。
3.6
认证 attestation
经有权部门批准从事评价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对评价对象提供的评价服务,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据给予
的评价结论。
3.7
获证产品 certified Product
评价对象通过评价后,评价组织给予颁发认定或认证证书的产品。
4 评价对象
本文件规定的评价对象为食药两用黄芪,包括以下产品:
a)初级农产品;
b)配料加工的食材、食品、餐品;
c)配料加工的保健品;
d)药用加工的中药饮片。
5 基本要求
5.1 评价组织机构
5.11 从事认定的评价组织,应获得包头市固阳县黄芪食用标准化协会授权和许可,并在包头市固阳县
黄芪食用标准化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备案。
5.1.2 从事认证的评价组织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在国务院认
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1.3 认定、认证评价组织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相关增值服务、检
查和认定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5.1.4 认定、认证评价组织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5.2 评价人员
5.2.1 评价组织机构从事认定、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中医农产品生
产、加工、销售经营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5.2.2 评价人员应在评价组织工作平台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5.3 评价依据
5.3.1 评价对象依据
5.3.1.1 食药两用黄芪初级农产品应依据 T/GVEAIA 015.3 开展评价活动。
5.3.1.2 配料加工的食药两用黄芪食材、食品、餐品、保健品,药用加工的中药饮片,应依据 T/HQSY 001
开展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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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评价指标
食药两用黄芪评价,应符合见表 1 给定的指标。
表 1 食药两用黄芪评价指标
规格 等级 感官指标 理化指标
区别点 相同点 规格 有效成分
仿野生食 药两用黄 芪 特等 表皮粗糙,根 皮绵韧.断面 皮部有裂隙, 木心黄,质地 松泡,老根中 心有的呈枯朽 状,黑褐色或 呈空洞。 干货,呈圆柱 形,有的有分 枝,上端较粗, 表面淡棕黄色 或棕褐色,有不 整齐的纵皱纹 或纵沟。质硬而 韧,不易折断, 断面纤维性强, 并显粉性,皮部 黄白色,木部淡 黄色,有放射状 纹理。气微,味 微甜,嚼之微有 豆腥味。 长>45cm,头部斩口下 3.5cm 处直径>1.8cm; 水分 5.0%~10%; 总灰分 5.0%~10%; 黄芪甲苷≥0.080%; 毛蕊异黄酮葡萄糖 苷≥0.030% 浸出物≥23.0%
一等 长>40cm,头部斩口下 3.5cm 处直径 1.4~1.7cm;
二等 长>35cm,头部斩口下 3.5cm 处直径 1.2~1.4cm;
三等 长>30cm,头部斩口下 3.5cm 处直径 1.0~1.2。
移栽食药 两用黄芪 大选 表皮平滑,根 皮较柔韧,断 面致密,木心 中央黄白色, 质地坚实。 长>30cm,头部斩口下 3.5m 处直径>1.4cm 水分 5.0%~10%; 总灰分 5.0%~10%; 黄芪甲苷≥0.040%; 毛蕊异黄酮葡萄糖 苷≥0.020% 浸出物≥20.0%
小轩 长>30cm,头部斩口下 3.5m 处直径>1.1cm ;
通货 长短不分,粗细不均匀,头部 斩口下 3.5cm 处直径>1.0cm
5.3.3 评价标识
5.3.3.1 食药两用黄芪初级农产品,应标识中医农产品食药两用黄芪评价标志,见图 1。
图 1 中医农产品食药两用黄芪标志
5.3.3.2 食药两用黄芪作为食品添加生产的食材、食品、餐品、保健品,作为中药饮片的产品,均应标
识正芪食用标准化标志,见图 2。
图 2 黄芪食用标准化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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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3 评价标志标识在产品包装时,还应标识出 5.3.2 评价指标的相关信息。
5.3.3.4 评价标识应实行数字化应用管理,并为消费者提供防伪和溯源服务
6 评价规则
6.1 评价申请
6.1.1 评价申请
由评价主体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评价申请书》。评价申请书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6.1.2 申请公开
评价组织机构受理评价主体提出的认定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评价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评价程序和评价要求。
——评价依据。
——评价收费标准。
——评价组织机构和评价主体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评价组织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评价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对评价主体正确使用评价标识、证书的要求。
——对获证评价主体正确宣传正北黄芪食用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要求。
6.2 受理条件
6.2.1 评价组织机构受理评价主体评价认定、认证申请的条件,包括:
——评价主体及其相关方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产品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
——申请评价认定、认证的产品应在本规则认定认证依据的相关标准范围内。
——评价主体在三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评价主体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评价主体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a)评价主体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b)评价主体及其黄芪加工、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评价主体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加工、生产单元、经营场所概况。
·申请评价认定认证的黄芪生产规模包括产地、产量、数量、加工量,以及检验检测证明等。
·过去一年间的生产历史情况说明材料。
·申请和获得其他评价认定、认证的情况。
c)产地、基地、工厂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坐标、栽培生产基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
图等。
d)管理手册和操作规程。
e)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评价组织机构认定、认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
料真实、执行贯标标准、技术标准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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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评价组织机构受理评价主体提出的评价申请后,评价主体应提交如下贯标情况:
——评价主体基本情况,应符合附录 B 的要求。
6.3 审查
对符合 6.2.2 文条件的评价主体,评价组织机构应根据评价依据、评价程序要求,在 10 个工作日内
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
6.3.1 审查要求
——评价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
——评价组织机构和评价主体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对于申请的评价范围,评价主体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评价组织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定、
认证服务。
6.3.2 初审意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定认证申请。
——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评价主体,并说明理由。
6.3.3 审查培训
评价组织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评价主体及直接进行贯标评价培训,使其正确理解贯标标准和执
行标准的要求。
6.4 现场检查
6.4.1 现场检查准备
6.4.1.1 根据评价主体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定、认证范围,评价组织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
查员组成检查组。其中,认证评价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产品注册资质的检查员。
6.4.1.2 对同一评价主体的同一生产单元,评价组织机构不能连续 3 年及以上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6.4.1.3 评价组织在现场检查前应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检查依据,包括评价标准、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评价对象范围、生产加工过程等。
6.4.1.4 评价组织机构可向评价主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将检查内容告知评价主体。现场检查通知书
应符合附录 C 的要求。
6.4.1.5 检查组应制定书面的检查计划,经评价组织机构审定后交评价主体并获得确认。为确保评价全过
程的完整性,检查计划应:
——覆盖所有认定、认证产品的全部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活动。
——覆盖认定、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栽培生产基地、生产加工场所和工艺类型。
——制定检查计划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a)当地黄芪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b)申请认定、认证组织内的生产体系和规模、生产模式的差异;
c)以往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
d)组织内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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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定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
6.4.1.6 评价组织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至少提前 5 日将评价对象及生产单元、检查安排等基本信息通知
给评价主体。
6.4.2 现场检查实施
检查组应根据评价依据对评价主体建立的生产加工管理体系进行评审,生产、加工、销售经营过程
与评价主体按照 6.2 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销售经营过程与评价依据的符合性。
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和生产基地、场所的检查。
——对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人员、操作者进行访谈。
——对评价对象有关的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
——对评价对象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衡算。
——对产品追溯体系、评价标识和销售证的使用管理进行验证。
——对评价主体持续改进进行评估。
——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
——采集必要的样品。
——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评价主体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
项。
6.5 样品检测
——评价组织机构应编制抽样检测的技术文件,对抽样检测的项目、频次、方法、过程等作出要求。
——评价组织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
6.6 检查报告
评价组织应规定检查报告的基本格式,包括:
——检查报告应叙述 6.4 至 6.5 列明的各项要求的检查情况,就检查证据、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逐
一进行描述。
——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以易于评价主体及其相关方理
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检查报告应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或音视频等资料。
——检查组应通过检查报告提供充分信息对评价主体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作出评价,对是否通过认
定认证提出意见建议。
——评价组织机构应将检查报告提交给评价主体。
6.7 评价决定
6.7.1 评价组织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结果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作出认定认证决定。
6.7.2 对符合以下要求的评价主体,评价组织机构应颁发评价证书。认定证书应符合附录 D.1 的要求,
认证证书应符合附录 D.2 的要求。
——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及其他检查证据符合本规则和评价标准的要求。
——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及其他检查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评价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评价主
体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并通过评价组织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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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评价主体的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评价组织机构不应批准认定或认证。
——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申请认定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强制要求的。
——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评价证书的。
——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或提交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未满足认定认
证要求的。
——其他不符合本规则或认定认证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6.8 申诉
——评价主体如对评价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 10 日内向评价组织机构申诉,评价组织机构自收到
申诉之日起,应在 30 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评价主体。
——评价主体如认为评价组织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监管部门申诉。
7 评价管理
7.1 认定认证后管理
7.1.1 评价组织机构应每年对获证评价主体至少安排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评价组织应根据获证产品
种类和风险、当地质量安全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科学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及项目。评价组织应在风险评
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 5%的获证评价主体实施一次不通知检查,实施不通知检查时应在现场检查前 48
小时内通知获证评价主体。
7.1.2 评价组织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评价主体变更信息,对获证评价主体实施有效跟踪,以保证
其持续符合认定、认证的要求。
7.1.3 评价组织机构在与评价主体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获证评价主体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
向评价组织通报以下信息: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获证评价主体管理层、联系地址变更的信息。
——评价对象的生产、加工、经营状况、过程或生产基地、加工场所变更的信息。
——生产、加工、经营及销售中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
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采购的材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定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销售证的使用情况。
——其他重要信息。
7.2 再认定认证
7.2.1 获证评价主体应至少在获证产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 3 个月向评价组织机构提出再认定认证申请。
获证评价主体的获证产品生产、加工过程未发生变更时,评价组织机构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程序。
7.2.2 评价组织机构应在认定、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因生产季或重大自然灾害的原因,
不能在认定、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安排再认证检查的,获证评价主体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评价组织机构提
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评价组织机构确认,再认定、认证可在认定、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 3 个月内实
施,但不得超过 3 个月,在此期间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获证产品进行销售。
7.2.3 对超过 3 个月仍不能再认定、认证的获证产品,应按初次认定、认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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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证书管理
7.3.1 证书基本格式
评价组织机构应依据评价依据和评级程序对合格评价对象颁发的评价证书,认定、认证证书基本格
式应符合 6.7.2 的要求。
7.3.2 证书的变更
获证产品在认定、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主体应当在 15 日内向评价组织机
构申请变更。评价组织机构应当自收到认定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认定认证证书进行变
更:
——评价主体或者获证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其他需要变更认定、认证证书的情形。
7.3.3 证书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组织机构应当在 30 日内注销认定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认定、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获证产品的评价主体申请注销的。
——其他需要注销认定认证证书的情形。
7.3.4 证书的暂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组织机构应当在 15 日内暂停认定认证证书,认定认证证书暂停期为 1 至
3 个月,并对外公布: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定认证证书或者认定评价标识的。
——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定认证要求,且经评价组织机构评
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其他需要暂停认定认证证书的情形。
7.3.5 证书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组织机构应当在 7 日内撤销认定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 5.3 要求的。
——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
——获证产品的评价主体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获证产品的评价主体超范围使用认定、评价标识的。
——获证产品的产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定、认证要求的。
——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定、认证要求,且在认定、认证证
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获证产品的评价主体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获证产品的评价主体拒不接受认定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评价组织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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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撤销认定、认证证书的情形。
7.3.6 证书的恢复
7.3.6.1 认定、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评价组织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认定、认证证书。
7.3.6.2 认定、认证证书被暂停的,需在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并确认后,评
价组织机构方可恢复认定、认证证书。
7.3.7 证书的暂停
认定、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评价组织机构应通知并监督获证评价主体停止使用认定、认证证书和标
识,获证评价主体同时应封存带有认定、评价标识的相应批次产品。
7.3.8 证书撤销后的标识处理
7.3.8.1 认定、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的,获证评价主体应将注销、撤销的获证产品认定、认证证书和未
使用的标识应交回评价组织机构,或由获证评价主体在评价组织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识和带有获证
产品认定评价标识的产品包装,必要时,评价主体应召回相应批次带有获证产品认定、评价标识的产品。
7.3.8.2 评价组织机构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定、认证证书和标识被继续使用。
7.3.8.3 对于无法收回的获证证书和标识,评价组织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注销或撤销认
定、认证证书的决定,声明获证证书及标识作废。
7.4 评价信息报告
7.4.1 评价组织机构应在 10 日内将暂停、撤销认定、认证证书相关评价主体及获证产品的名单及暂停、
撤销原因等,通过官方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7.4.2 评价组织机构在获知获证评价主体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认监委和获证
评价主体所在地的认证监管部门通报。
7.4.3 评价组织机构应于每年 3 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评价工作报告报送标准归口单位及认监委。报告内
容至少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产品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8 评价服务
8.1 认定
评价主体自愿贯标申请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认定服务的,由评价组织包头市固阳县黄芪食用标准化协会
受理,协会秘书处安排评贯标价认定服务小组到企业现场指导、培训、考核服务。
贯标认定服务费用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由包头市固阳县黄芪食用标准化协会制定并公开。
8.2 认证
评价主体自愿申请第三方认证,由具备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提供评价认证服务。
认证服务费用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制定费用标准,并由包头市固阳县黄芪食用标准化协会备案并公开。
8.3 评价标识
评价对象接受评价获得评价证书后,应同时获得使用固阳黄芪标准化评价标识的权益:
评价标识应作为知识产权授权使用,服务费用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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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黄芪食用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申请书
黄芪食用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申请书,见表 A.1
表 A.1
黄芪食用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申请书
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名称 机构代码
法人 电话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邮编
主体类型 □公司 □个体户 □其他
评价项目 □黄芪生产 □黄芪质量管理 □其他
评价方式 □备案 □认定 □认证
评价对象基本信息
序号 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 商标名称 规格/型号 包装形式 产量规模
1
2
3
4
5
6
本机构自愿申请固阳黄芪食用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并承诺已按照必要生产加工管理制度对质量安全实施了关 键节点控制,经检验检测能够达到五星级评价指标。 特此申请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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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评价主体情况登记
评价主体基本情况,要求如下:
评价主体名称: 联系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 话: 传 真: E-mail:
组织(企业)机构类型:□政府机关或社团
□股份或有限责任公司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 外资或中外合资 □其他组织;
组织(企业)注册资本【万元】: ;
企业规模:□大型组织(1000 人以上) □中型组织(51—1000 人)□小型组织(50 人及其以下);
企业员工数:
法律地位证明: □土地使用证明:
与体系相关的员工数:
文件编号:
□营业执照(是否年检):□是 □否;
□其他(委托生产合同等):
文件编号:
文件编号:
11
T/HQSY 002-2024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现场检查通知书
现场检查通知书,要求如下现场检查通知书,要求如下:
现场检查通知书
(评价主体名称):
兹有我评价我组织机构委派以
为组长的检查组一行 人,拟于: 年 月 日
(共 1 天)对贵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贵单位对现场检查安排及派遣的检查人员如有异议,请及时(2
个工作日内)提出并进行协商;无异议视为认可。
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将进行现场检查首次会议、与领导层沟通和交谈、生产基地或加工现场检
查实施、末次会议并报告现场检查结果,提出推荐性意见。请贵单位按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包括:
领导层/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生产基地或加工厂相关人员)
评价组织机构(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评价主体负责人确认情况(请盖章确认):
《现场检查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 □收到 □未收到
12
T/HQSY 002-2024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黄芪食用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证书
D.1 认定证书
黄芪食用标准化评价认定证书基本格式如下:
证书编号:*************
黄芪食用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认定证书
(评价标志)
评价主体(证书持有人)名称:
************************
地址:
************************
生产(加工)企业名称:
************************
地址:
************************
评价对象类别:生产/加工/经营
认定依据:
T/HQSY 002 黄芪食用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规范
(评价内容、指标)
以上食药两用黄芪产品及其加工、生产过程符合 T/HQSY 002 的要求,特发此证。
初次发证日期:
本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认定机构印章)
认定机构名称:
认定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黄芪食用标准化秘书处单位印章)
13
T/HQSY 002-2024
D.2 认证证书
固阳黄芪标准化评价认证证书基本格式如下:
证书编号:*************
黄芪食用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认证证书
(评价标志)
评价主体(证书持有人)名称:
************************
地址:
************************
生产(加工)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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