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7.080.20
CCS B 39
T/YXSYJ
尤 溪 县 食 用 菌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T/YXSYJ 002—2024
尤溪黑木耳
2024-08-10发布 2024-08-15实施
尤溪县食用菌协会 发 布
T/YXSYJ 002—2024
目 次
前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 产地环境要求…………………………………………………………………………………………………………………………………………………………………………2
5 要求……………………………………………………………………………………………………………………………………………………………………………………………………2
6 检验方法…………………………………………………………………………………………………………………………………………………………………………………………4
7 检验规则…………………………………………………………………………………………………………………………………………………………………………………………4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5
T/YXSYJ 002--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尤溪县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标准由尤溪县食用菌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尤溪县农业农村局、尤溪县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尤溪县食用菌协会、尤溪县天草菌物种业有限公司、尤溪县青宏农业专业合作社、 尤溪县双兴农业专业合作社、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传尧、严少妹、黄菁菁、洪兰花、杨彬、罗朝荣、吴文渔、陈高汕、吴光明、李瑞华、郑琪、柯玲、林思裕、吴素芳、郭美蓉、陈扬传、林允虎、蔡华宁、曾建华、吴长生。
T/YXSYJ 002--2024
尤溪黑木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尤溪黑木耳的术语和定义、生产地域范围、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光、间歇弥雾长袋栽培模式生产的尤溪黑木耳干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址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6192 黑木耳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12533 食用菌杂质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T/YXSYJ 001尤溪黑木耳栽培生产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272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尤溪黑木耳
在尤溪县域内独特的自然地理气候环境条件下,选用黑木耳品种和特定的培养料,采用尤溪黑木耳栽培生产技术规范栽培、采收晾晒风干加工的黑木耳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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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虫蛀耳
带虫或有虫为害过的黑木耳。
3.3
霉烂耳
有肉眼可见的霉菌侵染或腐败的黑木耳。
3.4
干湿比
黑木耳干品与浸泡6~8h后沥干水分后的泡发黑木耳质量之比。
3.5
杂质
除黑木耳以外的一切有机物和无机物。
3.6
冬耳
每个产季生产的干耳厚度 >0.8mm的黑木耳。
3.7
春耳
每个产季生产的干耳厚度 ≤0.8mm的黑木耳及薄片。
3.7
薄片
每个产季春天后期生长的耳片薄的黑木耳。
4 产地环境要求
应符合T/YXSYJ 001尤溪黑木耳栽培生产技术规范 的产地环境要求。
5 要求
5.1 产品类别
尤溪黑木耳干制品产品类别按栽培采收的时间段及干制品厚度分冬耳、春耳及薄片。
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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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XSYJ 002--2024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一 级 二级 三 级
色泽 耳片正面纯黑褐色、有光泽,耳背面暗灰色、正背面分明。水泡发6~8 h后呈黑褐色,少许浅褐色 耳片正面黑褐色、尚有光泽,耳背面暗灰色、正背面分明。水泡发6~8h后呈黑褐色或少量浅褐、浅棕色 耳片正面黑褐色或浅棕色,耳背面暗灰色或浅褐色、正背面分明。水泡发6~8 h后呈褐黑色或浅褐、浅棕色
形态 耳片完整,耳瓣自然卷边好。水泡发6~8h后自然舒展,肥厚,弹性好,糯黏性好 耳片基本完整,耳瓣自然卷边较好。水泡发6~8 h后自然舒展,较肥厚,弹性尚好,糯黏性尚好 耳片、薄片较完整,自然卷边或不卷边。水泡发6~8h后自然舒展
耳片厚度/mm ≥1.0 ≥0.7 ≥0.3
虫蛀耳 不允许
霉烂耳 不允许
气味 具有尤溪黑木耳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0.2 ≤0.3 ≤0.5
不允许出现毛发、金属碎屑、玻璃
5.3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项 目 指 标
干湿比 ≥1:11
水分/% ≤ 12.0
灰分(以干质量计)/% ≤ 6.0
5.4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5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6净含量
定量包装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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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方法
6.1感官检验
6.1.1形态、色泽、霉烂耳、虫蛀耳、气味
按GB/T6192规定,手摸目测方法观察形态、色泽、霉烂耳、虫蛀耳;嗅鼻法检验气味。
6.1.2耳片厚度
按GB/T 6192规定方法,随机取不少于10片黑木耳,用读数值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每片黑木耳中间的厚度,计算出平均值。
6.1.3杂质检测
按GB/T 1253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理化指标检测
6.2.1 干湿比
按GB/T 619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6.3净含量测定
预包装产品的净含量测定按JJF 1070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同一采收季节的同等级黑木耳为一个批次。
7.2 取样
7.2.1 包装产品取样
在整批货物中,包装产品以同类货物的小包装袋(盒、箱等)为基数,按下列整批货物件数随机取样:
----整批货物≤100件,取2件:
----整批货物101件~500件,取3件:
----整批货物501件~1000件,取4件;
----整批货物>1000件,每增加100件(不足100件者按100件计)增取1件。
小包装质量不足检验所需质量数,适当加大抽样量。
7.2.2 散装产品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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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产品以同类货物的质量(kg)为基数,从不同位置随机均匀取样;取样3份~5份,每份0.5kg~1kg.
7.2.3 实验室样品取样
将样品均匀平铺成方形,用对角线定位法取样,每次随机抽取至少0.5kg,平均分成2份,1份作为检样,1份作为存样。
7.3净含量检验中抽样件数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执行。
7.4 检验分类
7.4.1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或按合同约定。
7.4.2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的产品,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应包含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国家市场监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b)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栽培生产技术和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d) 栽培品种或菌包配方发生改变时。
7.5 判定规则
7.5.1 依据感官要求确定受检批次产品的等级。
7.5.2 气味、霉烂耳、干湿比指标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即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指标如有不合格的,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签和标志
8.1.1 产品包装和标识应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
8.1.2 运输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
8.2 包装
8.2.1 内包装材料应洁净、干燥、无破损、无异味、无毒、无害,聚乙烯包装袋(盒)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
8.2.2 外包装宜采用瓦楞纸箱或泡沫周转箱等。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泡沫周转箱应具有防湿、耐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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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运输
8.3.1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重压。避免机械损伤。
8.3.2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物、无杂物。
8.3.3 防日晒、防雨淋,不可裸露运输。
8.3.4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8.4.1 黑木耳干品应密封贮存,不得裸露于空间。
8.4.2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和易于传播霉菌、虫害的物品混合存放。
8.4.3 应置于通风良好、阴凉干燥、清洁卫生、有防潮设备及防霉变、虫蛀和防队设施的库房贮存。
8.4.4 三个月以内中短期贮存的黑木耳,应避光、阴凉干燥。防止虫蛀、鼠害和病菌感染并有防潮设备,三个月以上长期贮存的应防止高温、高湿,箱体之间应留有一点的空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