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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SJD 66-2024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指南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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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03 1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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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T/WSJD 66-2024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指南 ICS 13.100
CCS
C 56
WSJD
中 国 卫 生 监 督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T/WSJD 66—2024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指南
Technical guideline of occupational health examination for
radiation worker
2024-07-31 发布
2024-08-01 实施
中国卫生监督协会 发 布
T/WSJD 66—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职业健康检查总则 ................................................................... 2
5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要点 ..................................................... 2
6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要点 ................................................... 3
7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要点 ..................................................... 3
I
T/WSJD 66—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卫生监督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
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河南省职业病医院)、山东第
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福建宁德核
电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邢志伟、刘建香、张照辉、刘玉龙、赵风玲、刘伟、徐孝华、秦宏冉、谭展、
杨小强。
II
T/WSJD 66—2024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确定、规范流程、检查结果分析和异常指标的处理等
技术问题。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
G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GBZ/T 164 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健康标准
GBZ/T 24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与评价
GBZ/T 32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检测方法与受照剂量估算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occupational health examination for radiation workers
为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照射和事
故照射后的职业健康检查。
眼科检查 ophthalmologic examination
针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检查,一般包括视力、色觉、眼底检查和裂隙灯下的晶状体检查。
甲状腺功能检查 thyroid function examination
针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检查,一般包括血清总甲状腺原氨酸或游离甲状腺素(TT4/FT4)、血清总或游
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T3/FT3)和促甲状腺激素(TSH)。
染色体畸变 chromosomal aberration
正常染色体在受到物理(如电离辐射)、化学或生物因素作用下发生的数目和结构上的异常。染色
体型畸变是电离辐射作用的敏感指标之一,可作为生物剂量计估算受照剂量。
微核 micronucleus
由于基因组DNA损伤导致细胞分裂后期滞后的染色体断片、一个或多个染色体不能随有丝分裂进入
子细胞,而在细胞质中形成直径小于主核的三分之一且完全与主核分开的圆形或椭圆形小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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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职业健康检查总则
基本原则
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在正常、异常或紧急情况下,都能准确无误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检查项目确定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GBZ 98和其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结合放射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主检医师可增加必要的选检项目和其他检查项目,并与用人单位相关人
员共同协商认可,一旦确定检查项目后应遵照执行,对辐射健康风险已有认知的工作岗位,如医学应用
中的介入和核医学人员,工业应用中的工业探伤人员在岗期间可直接选择做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
检查,铀矿工可选择增加胸部CT检查。核动力厂操纵员参照GBZ/T 164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主检医师能力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主检医师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应掌握职业性放射性
疾病诊断及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熟悉放射卫生包括辐射防护和个人剂
量监测等相关知识。
职业健康结果分析
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主检医师按照GBZ 98给出适任性评价,针对其他结果异常和检查过程中发现
的异常应给出医学建议,同时还应注意对因过度疲劳、工作压力、心理健康问题和工作相关疾病等给予
健康指导。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流程
4.5.1 由用人单位提供本单位基本情况、放射性因素名称和职业分类及其代码等相关信息,提出本次
职业健康检查的具体要求。按照确定的检查项目及约定的其它相关事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
4.5.2 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个别检查项目的短期复查等事宜;为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健康检查个体
报告和汇总报告;对 3~6 个月复查的人员,将复查结果记录在个体报告中。
4.5.3 主检医师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职业健康和放射防护相关咨询。
4.5.4 完善并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
特殊情况的处理
患有恶性肿瘤、严重或反复发作疾病达到临床治愈后,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满足放射工作人员
健康要求后可以重新上岗;对暂时脱离放射工作的人员,经复查满足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后,应及时
做出返回原工作岗位的建议。
5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与结果分析要点
检查要点
5.1.1 放射工作人员应如实提供拟从事工作的职业接触史,包括部门、工种、起始时间、操作方式、
工作量、预期的剂量水平、放射因素名称和职业分类及其代码等内容。
5.1.2 眼科检查按照 GBZ 95 附录 A 规范操作,通过裂隙灯检查眼晶状体浑浊部位、形态和程度,以文
字或图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中。
5.1.3 上岗前应参照 GBZ/T 248 和 GBZ/T 328 同时进行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检查。
结果分析要点
5.2.1 白细胞减少和/或血小板减少,一般在 1~2 周后复查,最长不超过 1 个月,复查应在同一医院
2
T/WSJD 66—2024
进行,并详细询问既往病史,分析可能导致上述指标异常的其他原因。
5.2.2 主要依据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结果分析,染色体畸变率结果异常者,建议 3~6 个月复
查。
5.2.3 复查后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结果仍然异常,且无其它放射相关异常者,按照 GBZ 98
给出适任性评价,并将异常结果记录在健康监护档案中。
评价及建议
5.3.1 按照 GBZ 98 作出适任性评价
5.3.1.1 满足 G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短时间身体状况异常,通过一般的
医疗手段可改善的建议复查,复查合格后方能上岗。
5.3.1.2 其它不满足健康要求的身体状况,在一定条件下可从事放射工作,或不能从事放射工作。
5.3.2 限制职业类别的身体状况
5.3.2.1 患严重的皮肤疾病者,不宜从事涉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的工作。
5.3.2.2 女职工怀孕、哺乳期间不宜参与核应急工作和涉及内照射的工作。
5.3.2.3 其他需要限制职业类别的身体情况,如因呼吸道疾病导致不能佩戴呼吸防护用品等情况。
6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要点
主检医师分析检查结果时应考虑放射性因素名称和职业分类及其代码,综合判断分析,必要时需
要核实职业接触史和了解个人剂量监测等情况。
建议复查的身体状况参照 5.2.1~5.2.3。
在岗期间单独进行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率检查且结果异常者,应进行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
率检查;如染色体畸变率结果异常,可在 3~6 个月内复查,复查期间应加强放射防护措施。
出现以下身体异常时应详细了解职业史和其他特殊情况,必要时结合个人剂量监测数据,疑似职
业病应上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知用人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且暂时脱离放射工作,并到放射性疾病
诊断机构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
6.4.1 复查后白细胞减少或伴血小板减少,同时出现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异常。
6.4.2 逐渐出现的眼晶体后极部后囊下的浑浊,且随工作年限的延长而加重,可能伴有外周血淋巴细
胞染色体畸变率和/或微核率异常。
7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要点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参照上岗前检查项目。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宜关注放射工作期间的意外照射史和与辐射相关的健康效应为原则。
出现 6.4.1~6.4.2 的情况,建议到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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