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碳足迹工程师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碳足迹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强化专业支撑保
障,建立科学、完善的碳足迹管理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
务院关于印发 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等十
五个部门《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碳足迹工程师认定是在“满足市场需求、自愿申请参加”
的前提下进行的。碳足迹工程师只作为行业、市场自主认定,不纳入
其它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碳足迹工程师,是指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
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人员,经考试合格获得碳
足迹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从事碳足迹核算、碳足迹体系建设、碳
足迹管理能力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并推动区域间和国际互
认。
第五条 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会管理和实施碳足迹工程师认
定工作。
第六条 碳足迹工程师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海南省碳达峰碳
中和研究会将从用人单位和其他业务部门以及市场渠道获取相关年
检所需信息,对证书持有者进行年度检查。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个
季度。
第二章 申请与考试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碳足迹工程师资格:
(一)熟悉碳足迹核算、碳足迹体系建设、碳足迹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三)经过碳足迹系统化培训,或已具备从事碳足迹工程师所需的
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
职称;
(五)从事碳足迹相关工作 2 年以上。
第八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碳足迹
工程师证书。
第九条 申请碳足迹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交下
列材料:
(一)《碳足迹工程师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本人学历证书原件(核对信息后交还申请人)及其两份复印
件;
(四)本人近期 2 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2 张;
(五)从事碳足迹管理和相关工作的证明。
第十条 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内
容审核后,通知申请人参加碳足迹工程师资格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 碳足迹工程师资格认定实行资格考试制度。
碳足迹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碳足迹评价报告、碳排放、碳资
产、碳核查、碳足迹体系、碳足迹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及碳足迹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
考试科目可根据市场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会负责碳足迹工程师资格考
试大纲、考试命题和考务组织等工作。
第十三条 碳足迹工程师在聘用期间,非因下列情形,不得被解聘:
(一)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
(二)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碳足迹工程师提出辞职的;
(五)被吊销碳足迹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建议应当优先从获
得碳足迹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选聘。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 每门考试满分为 100 分,成绩达到 60 分为合格。成
绩不合格者可申请补考。
对考试合格者,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会颁发碳足迹工程师资
格证书。碳足迹工程师资格设置三个级别:
(一)初级碳足迹工程师;
(二)中级碳足迹工程师;
(三)高级碳足迹工程师。
第十六条 中、高级别资格的申请是在获得初级资格的前提下以
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
获得初级碳足迹工程师资格是从事碳足迹管理和相关工作的入
门资格;中级碳足迹工程师资格是在获得初级碳足迹工程师资格并连
续从事碳足迹管理和相关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高级碳足迹工程师
资格是取得中级碳足迹工程师后并从事碳足迹管理和相关工作满两
年方可申请,且申请高级碳足迹工程师资格须提交专业论文一篇。
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会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进行审查认定,
并决定是否授予较高级别的资格。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碳足迹工程师负责聘用单位的碳足迹管理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碳足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
标准;
(二)参与编制所在单位碳足迹报告、技术进步计划;
(三)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碳足迹管理制度、奖罚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参与所在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及碳足迹技术改造项目合理减
碳论证工作及相关设备淘汰更新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参与组织碳足迹状况分析及二氧化碳平衡测试,指导合理排
碳工作,负责对相关设备的维修、保养、运行状况及碳计量器具的配
备和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其它用能巡查工作,参与想相关设备的
安装、测试及验收工作;
(六)参与降碳、碳捕集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和信息交流及职工
培训工作,参与组织开展二氧化碳减排活动;
(七)所在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排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采纳碳足迹工程师提出的
有关减碳建议;单位职工对碳足迹工程师执行其职务工作所作出的指
令必须服从。
第十九条 倡导碳足迹工程师以第三方的形式开展工作,公正地
对其受聘单位碳足迹系列工作进行监督,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国家有关碳足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
准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碳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三)协助碳排放监测部门完成对所在单位的碳排放监测任务,对
监测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
(四)负责有关碳足迹利用状况报告及有关报表的核实工作;
(五)其他有关职责。
第二十条 碳足迹工程师发现所在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碳足迹管
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以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
处理。用人单位负责人对碳足迹工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在 1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在碳足迹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碳足迹工程
师,由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不依照规定聘用碳足迹工程师、妨碍碳足
迹工程师履行职责或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
究会进行询证和劝阻,情节严重的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负
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碳足迹工程师不依法履行碳管理和监督义务,造成
过度排碳,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建议由所在单位予
以解聘;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会按规定取消碳足迹工程师资格;
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
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一条 碳足迹工程师资格证书应当合理使用,不得涂改、转让、
出租和出借。
第二条 碳足迹工程师资格证书由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会统
一设计样式,统一制定编号、加盖钢印。
第三条 碳足迹工程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取得碳足迹工程
师的人员可持有效证明,向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会提出补发工程
师证书的申请。经审查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四条 对取得碳足迹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继续教育。
第五条 所有取得碳足迹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由海南省碳达
峰碳中和研究会注册备案。
第六条 碳足迹工程师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海南省碳达峰碳
中和研究会将协同用人单位对证书持有者进行年度检查。年检时间为
每年的第一个季度。
第七条 所有获得碳足迹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信息可在海南省
碳达峰碳中和网进行查询核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授予的碳足迹工程师
资格:
(一)未按时参加年检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碳碳足迹工程师资格的;
(三)在从业岗位上违法违规的;
(四)有其它重大不当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