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5 年以来,国务
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 号)文件,
提出工程建设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
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可制定强制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建部
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
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
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
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
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
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
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
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
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
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
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
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
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
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
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
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
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
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
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
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
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
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
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
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
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
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
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
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
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
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
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
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
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
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
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
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和团体标准、企
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地方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包
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地方规
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地方规范的规定为准。
标准
目
次
1
总则.................................................................................................1
2
防汛防涝规定.................................................................................2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河北省民用建筑配电设施的防汛防涝建设,提高汛期
应急救援和基本生活用电可靠性,制定本规范。
1.0.2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及县级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新建重要公
共建筑和住宅小区配电设施的建设,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民用建筑配电设施建筑设计应与项目主体同步完成。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
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
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
标准
2
防汛防涝规定
2.0.1
开关站、环网柜、备用发电机及蓄滞洪区、低洼地带的配电
室应设在地上。
2.0.2
重要公共建筑配电室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无地下室或仅有一层地下室时应设在地上;
2
有多层地下室时应设在地上或地下一层。
2.0.3
住宅小区配电室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无地下车库时应设在地上;
2
仅有一层地下车库时应设在地上或车库夹层内;
3
有多层地下车库时应设在地上或地下一层车库内。
2.0.4
开关站、环网柜、地上配电室、备用发电机房地面应高于室
外地坪,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 0.6m,在蓄滞洪区、低洼地带不应小
于 1.0m;车库夹层配电室地面应高于地下车库地面,夹层配电室下
方车库净高不应小于 2.2m;有多层地下车库时,地下一层配电室地
面应高出本层地面不小于 0.2m。
2.0.5
配电室低压配电柜内应设置应急电源接入开关,地下配电室
尚应在地上增设应急电源接入装置。
2.0.6
生活水泵房、能源站内配电装置应高出机房地面不应小于
0.3m,当设置在地下最底层时配电装置高出机房地面不应小于
0.8m。
2
JQB-2
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民用建筑配电设施防汛防涝通用规范
DB13(J) 8568-2024
起 草 说 明
标准
目
次
一、基本情况....................................................................................... 5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6
三、术语............................................................................................... 7
四、条文说明....................................................................................... 8
1
总则......................................................................................... 8
2
防汛防涝规定..........................................................................9
一、基本情况
为规范民用建筑配电设施的防汛防涝建设,加强民用建筑 20kV
及以下配电设施防汛防涝能力,保障汛期应急指挥调度、救援、通
讯、交通、医疗、教育和居民基本生活用电,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
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与国家和河北省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
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明确编写的目的、适用范围;2 规定
民用建筑配电设施设置部位、防汛防涝要求;3 规定民用建筑应急
电源接入要求;4 规定生活水泵房、能源站配电设施防汛防涝要求。
本规范为河北省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规范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5
标准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二)起草人员
丛
王
军 付文杰 贾慧军 崔 威 吴 磊 王俊龙
娜 刘 佳 苏晓东 张海燕 闫 淼 史伟杰
李
健 习 雯
(三)审查人员
贾占亭
刘
强
赵彦辉 李泽平 路其新 李 超 李 明
司绍林 陈文燕 魏 永 剧元峰 屈卫泉
潘书通
6
1 配电设施 三、术 语
Distribution facilities
指为民用建筑服务的 20kV 及以下开关站、环网柜、配电室、
发电机房等。
2 开关站 Switching Station
区域内对 20kV 及以下中压电源进行分配的配电设备及土建设
施的总称。
3 环网柜 Ring main unit
用于 20kV 及以下中压电源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的设备。
4 配电室 Distribution Room
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可有少量出
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
7
标准
四、条文说明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
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在民用建筑防汛防涝中,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
用必要的技术措施和方法,降低洪涝对配电设施的危害,提升民用
建筑配电设施防汛防涝能力,提高用电可靠性,保障人民生产生活
需要,是民用建筑防汛防涝的基本目标。
1.0.2
本条为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重要公共建筑指发生洪涝灾害时可能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
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公共建筑,包括机场、火车站、医院、
学校、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应急指挥调度、
电力调度、广播电视、电信枢纽建筑。其他民用建筑应按照国家和
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及规定执行。
位于内涝防治线以上场地的配电设施建设不满足本规范要求
时,应进行专家论证并符合本规范防汛防涝性能的要求。
1.0.3
项目主体设计应预留配电装置的位置、建筑空间、结构荷载、
设备运输通道、电缆进出通道及相关接地、排水、通风、消防等设
施。
1.0.4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
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
8
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
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
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
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
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
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
工
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
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
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
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
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
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
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
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
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
防汛防涝规定
2.0.1
本规范中的地上指自然地坪以上的室外空间、一层及以上任
一层、建筑屋顶。
9
标准
2.0.2
本条中地下室含半地下室。
2.0.3
本条规定了住宅小区配电室选址要求。
设有地下夹层配电室突出地面部分宜结合小区景观规划进行设计。
2.0.4
本条规定了配电设施安装地面与周边地面的高差关系。
1.
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副中心 新型电力系统 10kV 及以下
配电网设施配置技术规范》DB11/T 2077-2023 第 7.1.10 条规定:开
闭器、箱式变电站基础底座应高出地面不小于 300mm。
雄安新区地方标准《雄安新区电力设施防汛防涝规划设计规范》
DB1331/T 032-2022 第 7.2.1 条规定:开关站和公用配电室应布置在
建筑物首层,并应高于最高内涝水位,不宜低于室外场地标高
0.6m。
本条规定地上配电设施安装高度,当采用预装式成套产品时,
箱底高度应高于室外地坪 0.6m。
2.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防洪防涝规划管理工作
的通知(试行)》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开关站、配电房应设置在地
面层,建议高于室外地坪 0.8m 及以上。
本条规定地上配电设施位于蓄滞洪区、低洼地带时地面应高于
室外地坪 1.0m。
3.
安徽省地方标准《10 千伏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技术规
范》DB34/T 4632-2023 第 6.6.3 条规定:变配电站房设置在地下一
层时,变配电设备所在平面应高于地下一层的正常标高;地下二层
的净高不应低于 2.2m 且建筑面积不应小于地下一层。
本条规定地下车库夹层配电室下方车库净高不应小于 2.2m。
4.
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第
2.0.3 条规定: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地面或门槛应高出本层楼地面,
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 0.10m,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 0.15m。
雄安新区地方标准《雄安新区电力设施防汛防涝规划设计规范》
10
DB1331/T 032-2022 第 7.2.1 条规定:当有多层地下层且配电室布置
于地下时,配电室宜布置于地下首层,不应布置于最底层,室内标
高应高于同层建筑不小于 0.2m。
本条规定有多层地下室时,地下一层配电室地面应高于本层地
面 0.2 m。
2.0.5
本条对应急电源接入做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电力部门应当
保证防汛用电。
雄安新区地方标准《雄安新区电力设施防汛防涝规划设计规范》
DB1331/T 032-2022 第 7.7.5 条规定:地下配电室应在地面一层且易
于发电车接入的位置设置消防、供水、电梯等重要民生负荷应急接
口。
本条规定配电室设置在地上或地下时,低压配电柜内均应设置
应急电源接入开关。
配电室设置在地下时,由于地下室空间受限,不便于应急电源
车进入工作,应在地上便于电源车接入的位置增设应急接口,通过
电缆将低压配电柜内应急接入开关与地上接口连接。
低压配电柜内备用发电机的接入开关可作为应急电源接入开关。
2.0.6
本条对生活水泵房、能源站的配电装置安装高度作出规定。
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第 4.2.1 条规定: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 50mm,
室外不应低于 200mm。
为提高防汛防涝能力,本条规定当生活水泵房、能源站位于地
上或地下非最底层时,配电装置应高于机房地面 0.3m;当位于地下
最底层时,配电装置应高于机房地面 0.8m。
能源站包括换热站、制冷机房、地源热泵机房等。
11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