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5 年以来,国务
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 号)文件,
提出工程建设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
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可制定强制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建部
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
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
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
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
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
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
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
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
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
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
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
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
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
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
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
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
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
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
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
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
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
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
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
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
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
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
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
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
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
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
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
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
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
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
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
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和团体标准、企
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地方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包
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地方规
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地方规范的规定为准。
标准
目
次
1
总则································································································ 1
2
拆除规定·························································································2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行为,预防拆除事
故,保障拆除工程安全施工,制定本规范。
1.0.2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施工必须执行本规
范。
1.0.3
拆除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
施工现场安全、环保、应急管理、卫生及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政策要
求。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
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
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
标准
2
拆除规定
2.0.1
对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品的拟拆除物,应先进行残留物的
检测和处理,合格交接确认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2.0.2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除工程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论证:
1
拟拆除物位于市区、城镇主要路段或临近公共场所等人流
稠密的地方,影响行人、交通和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区域。
2
拟拆除物体量大、结构复杂,拆除难度大。
3
拟拆除物处于文物保护、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
范围内。
4
拟拆除物处于轨道交通、隧道、管廊、桥梁以及重要河道等
保护范围,拆除工程临近地下构筑物、燃气管道、给排水管道、重
要电缆、电讯网等区域。
5
拆除高层建筑、码头、桥梁、高架路、烟囱、水塔、有毒有
害气体、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使用和储存设施等有特殊安全要求
的拆除工程。
2.0.3 6 采用新技术、特殊施工工艺拆除作业的。
7 其他属于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
拆除工程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实施。同一拆除作
业面或同一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数量严禁超过 9 人。拆除施工现场应
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2.0.4 1 有限空间拆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先采取通风措施,经检测合格后再进行作业;
2
2
作业过程中,应对有限空间作业面气体进行实时监测。进入
有限空间拆除作业时,应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
监护人员应在有限空间外全程持续监护;
2.0.5 3 严禁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拆除工程施工中,应保证剩余结构的稳定,同时应对拆除物
的状态进行监测;当发现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当局部
构件拆除影响结构安全时,应先加固再拆除。
3
标准
JQB-01
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拆除通用规范
DB13(J) 8566-2024
起 草 说 明
目
次
一、基本情况······················································································· 6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7
三、术语·······························································································8
四、条文说明······················································································· 9
1
总则·························································································9
2
拆除规定··············································································· 10
5
标准
一、基本情况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施工行为,预防拆除工程
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拆除施工安全和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提高
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河
北省地方标准,并与国家和河北省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
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 2 章;主要内容是:1 总则,明确了编制目的、适
用范围、实施的总体原则、技术方法和措施的适用性判定;2 拆除
规定,规定了拆除施工合格交接行为、工程拆除技术方案及论证要
求、作业人员数量要求、有限空间作业要求和全过程动态监护要求。
本规范规定为河北省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规范,全部条文必须
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6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联合盛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
(二)起草人员
高腾野
张非非 石 珍 陈 超 秦 绮 徐 朋
孙利才
李卫锋 汪 伟 李松林 宋跃龙 陈占怀
赵丽娅
王 猛 杜 苗 马亚南 袁志强 张 雷
陈媛媛
董 深 宋 磊 尹 洁 陈 辉 丁军华
王晓晓
米从磊 王 楠 张玺龙 宋立营 王 帅
贾立勇
高泽楠 王 刚 李 梦 刘志学 张 幸
李晓辉
孙月盼 曹朋方 李元坤 康浩星 杜 磊
张佳利
王秀彩
袁志红 郑朝曦 吴晓博 张旭东 崔景彦
卢 伟 李学孟 李小雷 武肖莎
(三)审查人员
线登洲
曹文山
杨 冰 王天凤 毛文斌 蒋义平 安国旗
李香薇 赵 亮 袁琪钰 田学昭 安长彪
贺广利
7
标准
1 拟拆除物 三、术 语
objects to be demolished
拟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2 拆除作业面 working surface of demolition
作业人员或机械设备在某一施工区段实施拆除工程的作业空间。
3 有限空间 confined space
封闭或部分封闭,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
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8
四、条文说明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
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0.1 1 1 总 则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制定目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鉴于本规范在拆除工程的引领作用,综合考虑对房屋建筑
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拆除工程提出相关要求,形成规范条文,强
调宏观的和原则性的要求;
2
本规范适用的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等。
本规范适用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
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
地下公共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1.0.3
本条规定了拆除工程的总体原则。
1.0.4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
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
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
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
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
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
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
9
标准
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
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
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
主体责任。在工程
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
要
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
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
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
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
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
拆除规定
2.0.1
对于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品的拟拆除物,生产经营单位应
进行残留物的检测和处理。整体拆除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拟拆除
物进行清理置换、无害化清理;局部拆除时,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
安全隔离措施将拟拆除物与在役生产系统进行有效隔离。经残留物
检测和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格
交接确认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合格交接确认是指拟拆除物安全状态的检查确认过程,包含生
10
产经营单位完成全部清理置换、自行或第三方检测合格并确认拟拆
除物处于安全状态后,向建设单位正式交出;施工单位确认拟拆除
物清理置换完毕并处于安全状态后,从建设单位正式接收。
2.0.2
本条规定了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同时列明了需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明确了可
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
拆除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中(一)码头、桥梁、
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
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二)文物
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
部令第 37 号)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
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超过
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
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
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
监理工程师审查。”
拆除施工应根据结构形式与其受力特性、拆除过程中受力体系
转换特点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根据拆除工程类别情
况按相关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2.0.3
为有效遏制各类拆除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群死群
伤事故发生,结合我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拆除工程同一
11
标准
拆除作业面或同一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数量严禁超过 9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0.4
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
则,通风不良、检测不合格时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环境情况复杂,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
窄,自然通风不畅,不利于气体扩散,极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
作业人员中毒、窒息往往发生在瞬间。进入有限空间拆除作业时,
应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监护人员应在有限空
间外全程持续监护。严禁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2.0.5
拆除过程是一个动态的稳定过程,拆除工程施工中应对拟拆
除建筑物的稳定状态、周边环境、拆除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
筑物及管线的稳定状态进行监测,并应根据作业环境变化及时调整
安全防护措施。当发现安全隐患时必须停止拆除作业。局部拆除工
程中无论是保留部分还是拟拆除部分,影响安全的,均应先加固后
拆除。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