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100
CCS C 50 14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3075—2024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健康企业建设规范
2024 - 08 - 07 发布
2024 - 11 - 08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T 3075—2024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要求 .............................................................................2
5 健康环境 .............................................................................4
总体布局 .........................................................................4
基础设施 .........................................................................4
卫生环境 .........................................................................4
厂(矿)区绿化 ...................................................................4
污染排放及管理 ...................................................................4
病媒生物防制 .....................................................................4
全面控烟管理 .....................................................................5
水质管理 .........................................................................5
餐饮管理 .........................................................................5
厕所管理 ........................................................................5
人机工效学 ......................................................................5
6 健康管理与服务 .......................................................................5
一般健康管理与服务 ...............................................................5
心理健康管理与服务 ...............................................................6
职业健康管理与服务 ...............................................................6
健康管理档案 .....................................................................8
7 健康文化 .............................................................................8
健康教育 .........................................................................8
企业文化 .........................................................................8
社会责任 .........................................................................8
附 录 A (资料性) 健康企业承诺书 ....................................................9
附 录 B (资料性) ..................................................................9
附 录 C (资料性) ..................................................................9
附 录 D (资料性) ..................................................................9
附 录 E (资料性) ..................................................................9
参
考 文 献 ........................................................................20
I
DB 14/T 3075—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28)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防治所、山西医科大学、山西省卫健委监
督检查中心、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西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中心、太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太
原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防治院、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安全监察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改生、杨帆、任月萍、寇艳青、郭好好、杨智仲、贾志杰、郑建新、孔令文、
聂继盛、程海明、李风琴、赵英、刘晓霞、韩卓、曹宏、张春生、武红梅、李斌、王晓爱、赵敏、范松
帅、王金凤。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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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健康企业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健康企业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健康环境、健康管理与服
务、健康文化。
本标准适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健康企业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6251 工作系统设计的人类工效学原则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7 公共厕所卫生规范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GB 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522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
GB/T 23795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蜚蠊
GB/T 23796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蝇类
GB/T 23797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蚊虫
GB/T 23798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鼠类
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GB 3980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197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GB 502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359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83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GB 50431 带式输送机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466 煤炭工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50518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GB 50583 煤炭工业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GB 50821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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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AQ 1020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AQ 1051 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CJ 94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JGJ/T 67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DB14/ 192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14/ 2270 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指对各种煤炭的开采、洗选、分级等生产活动,不包括煤制品的生产和煤炭勘探活动。
[来源:GB/T 4754-2017,B06]
健康企业
是指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等相关法定责任和义务,全面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环境健康、安全、
和谐、可持续发展,劳动者健康和福祉得到有效保障的企业。
[来源:GBZ/T 296-2017,2.8]
职业健康达人
指用人单位中自觉树立健康意识、主动践行健康行为、积极参与健康管理、善于传播健康理念、具
有较好健康影响力的职业健康代表人物。
4 基本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书面承诺组织开展健康企业建设,承诺书样本见附录 A。
应建立、健全健康企业建设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健康企业建设的管理,提高健康水平。用人单位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健康企业建设工作全面负责。
设置或者指定健康企业建设工作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健康企业建设工作管理人
员,负责本单位健康企业建设工作。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职责及任务,并
可以为开展健康企业建设提供更好的核心支持。
4.3.1 劳动者超过 1000 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健康企业建设工作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 2 名以上专
职健康企业建设工作管理人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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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劳动者超过 500 人,小于 1000 人的,应当配备 1 名及以上专职健康企业建设工作管理人员;
4.3.3 劳动者在 5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至少 1 名专职或者兼职健康企业建设工作管理人员。
应当制定健康企业建设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与劳动者健康相关的下列规章制度:
4.4.1 职业健康相关制度,包括:
a)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b)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c)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d)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e)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f)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g)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h)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i)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j)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k)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l)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
4.4.2 保护和促进员工健康的相关制度,包括:
a) 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b)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c) 食堂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
d)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e)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f) 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g) 心理健康管理制度;
h)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i) 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
j) 歧视和性骚扰的相关管理制度;
k) 健康企业建设经费保障及管理制度等。
4.4.3 环境卫生相关制度,包括:
a) 废气和废水排放;
b)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管理制度;
c) 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制度;
d) 控烟管理制度;
e) 饮用水设备检测与设施清洗维护制度等。
4.4.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健康相关的其他制度。
4.4.5 落实企业民主协商制度,应建立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健康企业建设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
动关系。
应设立健康企业建设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健康企业建设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
施等内容,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保费。鼓励企业为职工投保大病保险。井工煤矿应为井下职工投保意
外伤害保险,按规定给予井下艰苦岗位津贴。
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引导、接纳、培养员工主动参与到健康企业建设的全部过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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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健康环境
总体布局
5.1.1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 GBZ 1 及煤炭行业设计规范的要求;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
产区和辅助生产区;生产布局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原则。
5.1.2 竖向布置、设备布局应符合 GBZ 1 及煤炭行业设计规范的要求。
5.1.3 露天煤矿排土场应布置在工业区和居民生活区主导风向下风侧且距离不小于 500m 的地区。
基础设施
5.2.1 厂(矿)区道路应硬化平坦,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乱堆乱停等现象。
5.2.2 井工煤矿井口浴室、矿灯房、自救器室、盥洗室和休息室等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 GB 50583 的
要求。
5.2.3 露天煤矿浴室、更衣室、食堂和休息室等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 GB 50197 的要求。
5.2.4 选煤厂浴室、更衣室、食堂和休息室等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 GBZ 1 的要求。
5.2.5 应设置文化和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阅览室,配置杂志和书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配
置健身房、乒乓球台、羽毛球场、篮球场等体育健身设施。
卫生环境
5.3.1 环境干净整洁,应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有害垃圾存放应密闭,专人定时收集,做到日产日清。
5.3.2 路面、绿地等外部环境应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
5.3.3 办公场所的采光、照明、通风、保温、隔热、隔声、污染物控制等方面的技术指标应符合 JGJ/T
67 的要求。
5.3.4 工作场所采光、照明、井下照明应符合 GB/T 50033、GB/T 50034、GB 50215 的要求。
5.3.5 工作场所通风、空气调节应符合 GB/T 50466、GB 50019 的要求。
5.3.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应符合 GBZ 2.1、GBZ 2.2 的要求。
厂(矿)区绿化
5.4.1 绿化布置应结合场地分区、建(构)筑物的功能、环境保护、道路及管线布置统一规划。
5.4.2 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应满足国家绿化工作要求。
污染排放及管理
5.5.1 废水、废气的各项排放指标应符合 DB14/ 2270 的要求。
5.5.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填埋应符合 GB 18599 的要求。
5.5.3 危险废物的贮存应符合 GB 18597 的要求。
5.5.4 露天煤矿机修车间、保养间、洗车间、油库等产生的废水,其排放指标应符合 DB14/ 1928 的要
求。
病媒生物防制
5.6.1 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病媒控制人员,配备防病媒生物设施,并定期检查。
5.6.2 应按要求委托有病媒生物检测资质证书的机构开展病媒生物检测工作。
5.6.3 鼠类、蚊虫、蝇类、蜚蠊等病媒生物的种群密度控制水平应至少达到 GB/T 27770、27771、27772、
27773 标准的 C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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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控烟管理
应全面开展控烟工作,打造无烟环境。积极推动室内工作场所及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应设置显
著禁烟标识。企业宜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区。
水质管理
5.8.1 加强水质卫生管理,应委托具有水质监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定期对生活饮用水、直饮水及饮
水机设备设施进行检测,并定期对供水设备设施清洗维护。
5.8.2 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17051、GB 5749、CJ 94、GB 19298 的要
求。企业通过自建供水设施供水,应取得相关卫生许可。
餐饮管理
5.9.1 企业内部食堂应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食品安
全知识培训合格证》,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等级 B 级以上、远离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人员管理规范、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相关设施设备等指标符合要求。
5.9.2 企业内部未设食堂的,就餐场所不能与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相毗邻,有足够数量的
洗手设施。对委托用餐配送的企业,应委托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送餐,配送方式和送达时间符合
食品安全规定要求。
5.9.3 根据实际情况,井工煤矿应按规定为井下职工提供班中餐服务。
厕所管理
5.10.1 厕所不宜距工作地点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应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
手池、洗污池。寒冷地区宜设在室内。
5.10.2 厕所的蹲位数按使用人数设计。
5.10.2.1 男厕所:劳动定员男职工人数小于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25人设1个蹲位;大于100人的工作
场所,每增50人增设一个蹲位。小便器的数量与蹲位的数量相同。
5.10.2.2 女厕所:劳动定员女职工人数小于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15人设1~2个蹲位;大于100人的
工作场所,每增30人,增设一个蹲位。
人机工效学
5.11.1 作业及工作岗位设备设施等工作系统要素设计应符合 GB/T 16251 的要求。
5.11.2 作业及工作环境、人和设备之间的界面、工作空间和工作站等方面均应符合工效学要求和健康
需求。
6 健康管理与服务
一般健康管理与服务
6.1.1 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设置医务室。
6.1.2 应制订员工年度健康检查计划,包括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及检查项目等,至少每两年提
供一次覆盖全员的健康检查;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6.1.3 组建健康指导人员队伍或委托属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员工健康相关信息,开展员工健康评估,
对员工实施分类健康管理和指导。
6.1.4 为员工提供测量血压、体重、腰围等健康指标的场所和设施,并提供相关知识科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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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按照要求制定传染病、食源性疾病等健康危害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科学、程序规范、各
工作组职责明确、措施有针对性,定期演练,防止疾病传播流行。
6.1.6 为职工提供健身场所和设施,并参考《中国成人身体活动指南》,结合企业特点,每年组织开
展适合不同工作场所或工作方式特点的健身活动。
6.1.7 积极开展婚前、孕前和孕期保健的宣教,避免孕前、孕期、哺乳期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
射线;落实女职工产假、产前检查及哺乳时间,杜绝违法加班;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检查和乳腺检查。
6.1.8 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
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6.1.9 人数最多班组女工大于 100 人的工业企业,应设女职工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
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确定。
a) 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 100~200 人时,应设 1 具冲洗器;
b) 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大于 200 人时,每增加 200 人增设 1 个冲洗器;
c) 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 40 人~100 人时,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心理健康管理与服务
6.2.1 应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或依托专业
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6.2.2 制订员工心理援助计划,依靠内部力量开展或通过向社会心理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员
工提供心理援助(包含心理危机干预)。使用多种传播媒介对员工心理援助项目进行广泛宣传推广。
6.2.3 应定期对员工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和教育培训。
职业健康管理与服务
6.3.1 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加强对怀孕和哺乳期女职工的关爱和照顾。
6.3.2 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相关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6.3.2.1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 3 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
于 16 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8 学时。
6.3.2.2 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 8 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
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 4 学时。培训率达到 100%。
6.3.2.3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
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
6.3.3 应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6.3.3.1 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监测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6.3.3.2 井工煤矿、露天煤矿按照 GB/T 50518 的要求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设备,配备 2 台以
上噪声测定仪器。
6.3.4 应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
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6.3.5 企业在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及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6.3.6 井工煤矿、露天煤矿粉尘监测采用定点或者个体方法进行,推广实时在线监测系统。粉尘监测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总粉尘浓度,煤矿井下每月测定 2 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 1 次
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
b) 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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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粉尘分散度每 6 个月监测 1 次。
d) 粉尘中游离 SiO2含量,每 6 个月测定 1 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 1 次。
6.3.7 井工煤矿、露天煤矿化学毒物监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NO(换算成 NO2)、CO、SO2每 3 个月至
少监测 1 次,H2S 每月至少监测 1 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应当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6.3.8 井工煤矿、露天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 6 个月监测 1 次。
6.3.9 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置温度传感器。
6.3.9.1 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 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 30℃时,煤矿必须
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劳动者高温保健待遇。
6.3.9.2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 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 34℃时,必须停止作业。
6.3.10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
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3.11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 GBZ 158 的规定,在醒
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
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6.3.12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按照 GBZ/T 203 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
卡,告知卡应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重点工作场所警示标识和告知卡设置参考附录 B。
6.3.13 按照 GBZ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要求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重点工
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参考附录 C。
6.3.14 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重点岗
位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参考附录 D。
6.3.15 井工煤矿工作面配备急救箱、硬质担架,每班至少配备一名兼职急救员;井下急救硐室、井口
急救站和露天煤矿工业场地、选煤厂工业场地急救站按照 GBZ 1 的要求配备急救器材和急救药品。
6.3.16 对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符合 GBZ/T 223 规定的检测报警装置,
配置符合 GBZ/T 194 的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重点工作场所应急救
援设施设置参考附录 E。
6.3.17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和职
责、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预案演练的范围、形式、内容、频次、演练结果和总结等要求。
6.3.18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
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6.3.19 企业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论采取下列措施:
6.3.19.1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
6.3.19.2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
离原工作岗位;
6.3.19.3 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6.3.19.4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6.3.19.5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
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6.3.20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6.3.21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制使用或者
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6.3.22 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6.3.22.1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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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2.2 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3.22.3 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期间,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6.3.22.4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健康管理档案
企业应建立健全健康管理档案,包括:健康管理责任制文件;健康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健康
环境管理档案;一般健康管理档案;心理健康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其他有关健康管理的资料
或者文件。
7 健康文化
健康教育
7.1.1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与员工身心健康密切相关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倡导合理膳食、
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生活方式。
7.1.2 利用各种形式开展传染病、慢性病和职业病防治及心理健康等内容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员工
健康素养;针对高危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活动;目标人群参与率 80%以上。
7.1.3 组织食堂管理和从业人员进行营养、平衡膳食和食品安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企业文化
7.2.1 应为员工搭建沟通平台,帮助员工排忧解难,营造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形成爱岗敬业、积极
进取的工作氛围。
7.2.2 创建以健康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立传播健康先进理念和文化的传播网络、传播渠道,通过各
种渠道、多种方式弘扬健康理念和文化。
7.2.3 开展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歧视和性骚扰的宣传教育,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定期开展督导
检查工作。
7.2.4 开展“健康达人”评选活动,制订相应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评选出“健康达人”,并给予适
当奖励。
社会责任
7.3.1 开展社会责任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7.3.2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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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A A A
录
(资料性)
健康企业承诺书
A.1健康企业承诺书样本如下:
承诺书
本人作为(XXX 企业)(XXX 职务),秉承以人为本的方针,在此郑重承诺本企业自愿开展健康企业
建设。
本企业将把健康理念融入各项制度并持续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全面履行社会责任,打造健康、安
全、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工作环境,切实保障员工的健康和福祉。
承诺人:XXX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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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
表1 生产企业警示标识及告知卡设置种类
序号 生产企业 生产系统 警示标识
1 井工煤矿 掘进生产系统 “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噪声有害”、“戴护耳器”、“注意通风”、 “当心有毒气体” “一氧化碳告知卡”、“硫化氢告知卡”、“氨告知卡”(普掘生产系统) 每个掘进工作面入口及工作面各设1套
2 巷道支护 “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噪声有害”、“戴护耳器”、“注意通风”、 “当心有毒气体” “一氧化碳告知卡”、“硫化氢告知卡”
3 采煤生产系统 “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噪声有害”、“戴护耳器”、“注意通风”、 “当心有毒气体” “一氧化碳告知卡”、“硫化氢告知卡” 每个采煤工作面入口及工作面各设1套
4 井下原煤运输系统 “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运煤巷道皮带转载点各设1套
5 井下水泵房 “注意通风”、“当心有毒气体”、“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硫化氢告知卡”(水仓显著位置)
6 地面运输系统 “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噪声有害”、“戴护耳器”、“注意通风”
7 地面 辅助 系统 主扇风机房 “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8 空压机房 “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9 制氮车间 “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10 矿井水处理 站、生活水处 理站 “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当心中毒”、“注意通风”、“当心腐蚀” “戴防毒面具”、“戴防护镜”、“戴防护手套”、“硫化氢告知卡”
11 机修车间 “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当心中毒”、“注意通风”、“当心弧光” “一氧化碳告知卡”、“锰及其化合物告知卡”
12 燃气锅炉房 “当心中毒”、“注意通风”、“注意高温”、“一氧化碳告知卡”
13 燃煤锅炉房 “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当心中毒”、“注意通风”、“注意高温”、“一氧化碳告知卡”
14 瓦斯抽采泵站 瓦斯抽采泵站“噪声有害”、“戴护耳器”、“当心中毒”、“注意通风” “一氧化碳告知卡”
15 坑木加工房 “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16 绞车房 “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17 黄泥灌浆站 “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18 35~110KV 变 电站 “噪声有害”、“戴护耳器”、“当心中毒”、“注意通风”
19 露天煤矿 剥离系统、采煤系统 “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当心有毒气体”、“一氧化碳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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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生产企业 生产系统 警示标识
20 选煤厂 主洗车间、产品储运 场所、浓缩压滤车间 “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21 煤制样室 “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注意高温”、“注意通风”
22 浮沉室 “当心腐蚀”、“戴防护手套” 、“当心有毒气体”、“注意通风”
23 化验室 “当心有毒气体”、“当心腐蚀”、“戴防护镜” “注意高温”、“注意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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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B B B
录
(资料性)
生产企业警示标识及告知卡设置种类
表B.1 生产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种类
序号 生产企业 生产系统 职业病防护设施
1 井工煤矿 综掘生产系统 掘进机内外喷雾装置能正常运行,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 于4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喷雾泵额定压力达到 8MPa。 安装湿式除尘风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除外)。 顺槽皮带转载点采用自动喷雾降尘等措施。 转载点落差超过0.5m,安装溜槽或者导向板。 掘进工作面回风侧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其中距离工作面迎头50m内必须设 一道。
2 普掘生产系统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井壁巷帮,爆破过程中 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 等综合防尘措施。 普掘工作面回风侧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其中距离工作面迎头50m内必须设 一道。
3 巷道支护 打锚杆眼实施湿式钻孔。 喷射混凝土时,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并配备除尘装置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距离 喷浆作业点下风流100m内,设置风流净化水幕。 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向100m内,设置2道以上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4 采煤生产系统 在煤、岩层中钻孔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者软煤层中难以采取湿式 钻孔时,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除尘器捕尘、除尘,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 不得低于90%。 所有煤层进行煤层注水可注性测试。对于可注水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 采煤机作业时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 4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否则采煤机必须停机。 泵站设置两台喷雾泵,额定压力不得低于8MPa,一台使用,一台备用。 液压支架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 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采取压气 喷雾降尘。 破碎机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回风顺槽靠近上下出口30m内各一 道。 采煤工作面进风顺槽靠近上下出口30m内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转载点采用自动喷雾降尘等措施。转载点喷雾喷头迎煤流夹角45度且覆盖产尘面。转载 点落差超过0.5m,安装溜槽或者导向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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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 生产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种类(续)
序号 生产企业 生产系统 职业病防护设施
5 井工煤矿 井下原煤运输 系统 装煤点下风侧20m内,设置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转载点采用自动喷雾降尘等措施。转载点落差超过0.5m,安装溜槽或者导向板。 胶带输送机巷道,刮板输送机顺槽及巷道的机头机尾各设置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 幕。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 尘器除尘。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6 井下变电所 机电设备硐室设置温度传感器。 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吸收等工程技术措施及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远距离操作。
7 井下水泵房 电机下设置钢架/混凝土基座。 机电设备硐室设置温度传感器。
8 地面运输系统 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设置密闭防尘罩,并采用喷雾降尘或除尘器除尘,并在煤流出入 口设橡胶挡帘。喷雾的喷头与煤流方向呈45°夹角,对准转载落煤处,喷雾覆盖整个产 尘点。 在带式输送机卸料处承载面设清扫器。运输黏性大的物料时,宜设多道清扫器。在带式 输送机尾部回程段设空段清扫器。 转载点落差超过0.5m,安装溜槽或者导向板。 破碎机安装防尘密闭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振动筛采取密闭措施,并设置喷 雾降尘装置或设置除尘器。 各密闭罩设置观察窗,观察窗四周设置橡胶垫密封。 带式输送机栈桥和转载站地面的积尘采用机械或水力冲洗清扫,并设专用冲洗管道。 受煤坑及输煤地道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气流方向宜与煤流方向相同;长距离输煤地道可 结合安全出口分段设置通风系统;高瓦斯矿井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来煤时,采用局部排 风和全面通风相结合的通风系统。 储煤场定期洒水抑尘,装卸煤炭采取喷雾降尘或者洒水车降尘,煤炭外运时采取密闭措 施。 瓦斯矿井原煤仓、产品仓设置通风设施。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自然通风不满足 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通风量宜按煤仓容积计算,换气次数宜为0.5次/h-1.0次/h。 高瓦斯矿井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原煤仓、产品仓设置机械通风系统,通风量应根据放散 物安全浓度要求,按全面通风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煤仓容积的3次/h换气量;仓下设 机械通风系统,宜采用全面通风与局部排风相结合方式,全面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 次/h,局部通风宜与给煤机除尘系统相结合;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及控制系统。 对厂房内噪声较大的机电设备,如原煤分级筛、破碎机等设备设置钢架/混凝土基座。 设置值班室,噪声强度<70dB(A)。
9 地面 辅助 系统 主扇风 机房 通风机出口设消声器。 设置值班室,噪声强度<70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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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 生产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种类(续)
序号 生产企业 生产系统 职业病防护设施
10 井工煤矿 地面辅 助系统 空压机 房、制 氮车间 空压机、制氮机设置隔声罩。 空压机、制氮机设钢架/混凝土基座。 空压机、制氮机进出口设置消声器。 设置值班室,噪声强度<70dB(A)。
11 矿井水 处理站 各类泵、压滤机设钢架/混凝土基座。 加药间设全面通风,当采用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全面通风换气次 数不少于3次/h。 水处理消毒间设全面通风,当采用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全面通风 换气次数不少于8次/h;宜采用下排风,排风口离地面应为0.3-0.5m。 压滤间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宜采用下排风,排风口设在地面以上0.3-1m处。 设置值班室,噪声强度<70dB(A)。
12 生活水 处理站 加药间设全面通风,当采用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采用机械通风,全面通风换气次数 不少于3次/h。 水处理消毒间设全面通风,当采用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采用机械通风,全面通风换 气次数不少于8次/h;宜采用下排风,排风口离地面0.3-0.5m。 压滤间、格栅间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宜采用下排风,排风口设在地面以上0.3-1m处。 各类泵、压滤机、鼓风机设钢架/混凝土基座。 鼓风机进出口处设置消声器。 设置值班室,噪声强度<70dB(A)。
13 机修车 间 通风应遵循局部通风为主,全面通风为辅的原则。 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方法进行通风。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采用机械通风。 面式扩散源采用全面通风方式通风。 焊接车间或焊接量大的工作地点,实施全面机械通风。 点式扩散源,可使用局部排风。
14 燃气锅 炉房 水泵、鼓风机设钢架/混凝土基座。 鼓风机进出口处设置消声器。 设置值班室,噪声强度<70dB(A)。 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等房间的余热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 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 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 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 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 应防爆。 当燃气的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时,吸风口位置宜设置在上部区域,吸风口上边缘至 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当燃气的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吸风口位置宜设 置在下部区域,吸风口下边缘至地板距离不应大于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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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 生产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种类(续)
序号 生产企业 生产系统 职业病防护设施
15 井工煤矿 地面辅 助系统 燃煤锅 炉 水泵、鼓风机、引风机设钢架/混凝土基座。 鼓风机、引风机进出口处设置消声器。 设置值班室,噪声强度<70dB(A)。 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等房间的余热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 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采用湿式除渣。不适于湿式除渣时,锅炉除渣口应采取密封措施。
16 瓦斯抽 采泵站 抽放泵设钢架/混凝土基座。 瓦斯抽采泵站设全面通风,当采用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采用机械通风,全面通风换 气次数不少于8次/h。 吸风口宜设置在上部区域,吸风口上边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4m。
17 坑木加 工房 在圆锯、带锯木料切割处设置喷雾洒水设施。 圆锯、带锯设钢架/混凝土基座。 设置值班室,噪声强度<70dB(A)。
18 绞车房 绞车房 设置值班室,噪声强度<70dB(A)。
19 黄泥灌 浆站 搅拌装置入料处设置喷雾装置。
20 35~ 110KV 变电站 产生热量较大的变频器室、变流器室应采取降温措施。 变电站的控制室、计算机室、值班室等宜设置空调设施。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可增设机械排风。当变压 器为油浸式时,各变压器的通风系统不应合并。 防酸隔爆蓄电池室的通风应采用机械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吸风口在靠近顶 棚的位置设置。 免维护式蓄电池设置换气次数不应少于3次/h 的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装置可兼作通 风用。 配电装置室及电抗器室等其他电气设备房间,宜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宜维持夏季室内 温度不高于40℃。 六氟化硫开关室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的正常通 风量不应少于2次/h 。吸风口设在地面以上0.3~1.0m处。
21 露天煤矿 剥离系统 设置有专门稳定可靠供水水源的加水站(池),加水能力满足洒水降尘所需的最大供给 量。 采取湿式钻孔;不能实现湿式钻孔时,设置有效的孔口捕尘装置。 加强对穿孔机、液压挖掘机、自卸卡车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 挖掘机装车前,对剥离物洒水,自卸卡车卸剥离物时喷雾降尘。 对运输路面经常清理浮尘、洒水,加强维护,保持路面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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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 生产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种类(续)
序号 生产企业 生产系统 职业病防护设施
22 露天煤矿 采煤系统 设置有专门稳定可靠供水水源的加水站(池),加水能力满足洒水降尘所需的最大供给 量; 加强对液压挖掘机、自卸卡车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 挖掘机装车前,对煤层洒水,自卸卡车卸煤时喷雾降尘; 对运输路面经常清理浮尘、洒水,加强维护,保持路面平整。
23 选煤厂 主洗车间 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设置密闭防尘罩,并采用喷雾降尘或除尘器除尘,并在煤流出入 口设橡胶挡帘。喷雾的喷头与煤流方向呈45°夹角,对准转载落煤处,喷雾覆盖整个产 尘点。 在带式输送机卸料处承载面设清扫器。运输黏性大的物料时,宜设多道清扫器。在带式 输送机尾部回程段设空段清扫器。 脱泥筛、脱介筛宜密闭尘源,并设喷水装置。 对厂房内噪声、振动较大的机电设备,如脱泥筛、脱介筛、离心机、泵等均设置钢架/ 混凝土基座。 浮选车间、油脂库及油泵房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采取自然通风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设机械通风设施。 主厂房设置值班室,噪声强度<70dB(A)。 集中控制室的地面应采用不易起尘的材料,控制室的门、窗应为双层隔音窗和密闭门。
24 产品储运场所 与井工煤矿地面运输系统设置一致。
25 浓缩压滤车间 设置值班室,噪声强度<70dB(A)。 煤泥刮板机全密闭,观察窗四周设置橡胶垫密封。 浓缩车间底流泵设置钢架/混凝土基座。
26 地面辅 助系统 煤样室 与 浮沉室 破碎机、粉碎机宜密闭尘源,并采取除尘器除尘。 煤制样室烘干处宜采用局部通风。 浮沉试验操作处宜采用局部通风。
27 化验室 化验室 化验室内产生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应设机械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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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C C C
录
(资料性)
重点岗位个人防护用品配备表
表C.1 重点岗位个人防护用品配备表
序号 个体防护 用品种类 生产企业 发放工种 发放周期
1 防尘口罩 煤矿井下 采煤工,综采工(机采工),掘进工(砌工),锚喷工及充填工。 使用期限不超过1个月, 滤棉失效更换
2 煤矿井下 爆破工,巷道维修工,皮带、链板司机,瓦斯检查员(测气工) 及井下测尘工。 使用期限不超过2个月, 滤棉失效更换
3 煤矿井上 煤矿井上 充电工,注浆工及皮带机选矸工。
4 洗选煤厂 浮沉试验工。
5 煤矿井下 钉道工,运搬工,采掘机电维修工,通风密闭工,井下送水、 饭、清洁工,验收员,管柱工,采掘区队长,采、掘、基建、 通、运、修区工程技术人员。 使用期限不超过3个月, 滤棉失效更换
6 煤矿井上 火药管理工及井口电梯司机。
7 防尘口罩 露天煤矿 电铲车司机、助手+露天穿孔工,推土、平道机司机,电镐扫道 工、平道机助手,坑下放炮工,排土扫车工,摇道机司机,露 天架、换线工,电力、电讯外线电工,坑下电话移设维修工, 坑下检修工,坑下信号维修工,起重工,坑下管工,钻探工, 矿用重型汽车司机,挖掘机司机,工程机械司机,穿孔机司机, 煤场付煤工,检车工,煤质采样监装工,煤油化验、计量员, 破碎站司机,破碎站 维修工,胶带运行工。 使用期限不超过3个月, 滤棉失效更换
8 洗选煤厂 破碎机司机及洗煤机工
9 防噪耳塞 煤矿井下 采煤工,综采工(机采工),掘进工(砌工),爆破工,电机车司机 和跟车工,井下钻探工。 备用
10 煤矿井上 煤矿井上 电机车司机,压风司机,抽风机司机,选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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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D D D
录
(资料性)
生产企业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种类
表D.1 生产企业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种类
序号 生产企业 生产系统 应急救援设施
1 井工煤矿 掘进生产系统 掘进工作面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粉尘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 统。 工作面(靠近工作面小于等于5m)、回风流中(距巷道口10-15m)、突出矿井工作面 进风分风口处、高瓦斯矿井混合回风流处、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掘进机 司机操作区设置甲烷传感器。 突出煤层掘进巷道回风流中设置风速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者超过《煤矿安全规程》 的规定值时,应当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工作面设置事故柜,配备急救箱、便携式担架、空气呼吸器等急救器材和急救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