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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3059-2024 食品安全抽检样品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374.83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13 11: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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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4/T 3059-2024 食品安全抽检样品管理规范 ICS 03.120.10
CCS A 00 14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3059—2024
食品安全抽检样品管理规范
2024 - 08 - 07 发布
2024 - 11 - 08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T 3059—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要求 ........................................................................... 1
5 人员要求 ........................................................................... 2
6 样品标识 ........................................................................... 2
7 样品入库 ........................................................................... 2
8 样品保存 ........................................................................... 2
9 样品出库 ........................................................................... 2
10 备样处置 .......................................................................... 3
11 样品记录 .......................................................................... 3
I
DB 14/T 3059—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监测标准化技术专家组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谷福、卫春、李一君、赵斌、张涛、郝丽华、郝艳、杨丽峰、赵先进、牛宇峰、
张建华、郑智峰、郑巍、周婷婷、马小军、张泽君。
II
DB 14/T 3059—2024
食品安全抽检样品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样品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人员要求、样品标识、样品
入库、样品保存、样品出库、备样处置和样品记录。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的样品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 3160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
RB/T 21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
DB14/T 2954 食品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工作规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检验样品
抽样人员从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网络交易平台以及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
抽取的用于检验样品。
复检备份样品
抽样人员从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以及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的用于复检
的样品。
4 一般要求
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分类分区管理。
样品贮存场所应符合 RB/T 215、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规定。
样品管理应专人负责。
样品在保存和处置等全过程中,应有可追溯的唯一性标识。
样品贮存过程中应确保样品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应有措施防止样品污染、丢失、
损坏、混淆或样品间的交叉污染并满足检验检测的需要。
1
DB 14/T 3059—2024
5 人员要求
样品管理人员应由通过资质认定的承检机构经能力确认后的人员担任。
样品管理人员应参加承检机构每年组织的培训学习,并考核合格。
样品管理人员应熟悉承检机构的样品管理制度、掌握有毒有害物质和食品生物安全风险识别方面
的专业知识。
样品管理人员应准确记录样品入库、保存、出库和处置等相关信息。
6 样品标识
每个样品应有可溯源的唯一性标识,并在整个样品管理周期内保留该标识。
样品一般标识为待检样品、在检样品、检毕样品和备样。
粘贴的样品标识应牢固,不应遮挡重要的样品检验信息,也不应粘贴在容易与盛装样品容器分离
的部件上。
7 样品入库
样品管理人员接收的样品应与抽样单内容相符的、样品数量和储运符合规定要求且包装签封完好。
样品应及时入库并由填写样品入库登记薄,记录样品入库时间、样品名称、数量、状态、保存条
件和送样人名字等信息。
样品管理员应详细记录与国抽实施细则、标准或实际要求的样品保存条件的偏离。
8 样品保存
应设置具有与样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相对独立仓储设施。
样品库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样品库地面应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样品库的设计应能易于
维护和清洁,防止虫鼠藏匿,并应有防止虫鼠侵入的装置。
贮存样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如需在暴露样品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用于保存样品的容器应符合样品的特性需要,必要时进行清洁或消毒。
样品贮存的温度应满足样品保存的要求,应与食品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执行标准或实际要求相
符。
涉及生物污染的样品保存按照 GB 19489 的规定执行。
样品保存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a) 检验结论合格的,除市场监管部门按有关要求对合格复检备份样品合理再利用外,合格备份
样品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妥善保存,剩余保质期不足三个月的,应当保存至
保质期结束;
b)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
剩余保质期不足六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9 样品出库
样品管理人员收到样品出库指令文件后,应及时准备出库样品,交付领样人。
2
DB 14/T 3059—2024
对超保质期的样品,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样品,样品管理人员应登记造册,上报承检机构管理
层同意后,按规定的样品处置程序进行处理样品。
样品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样品出库登记薄,记录样品名称、编号、数量,状态和保存条件等信
息,经领样品人签字确认后,样品出库。
10 备样处置
备样处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如拍卖、捐赠、销毁、科学研究等。
备样应至少保存到产品规定保存期或检验报告异议期结束后,才可处理。
备样处置流程按照 DB14/T 2954 执行。
11 样品记录
样品出入库应有台账记录,对有贮存条件的样品,应记录贮存条件。
样品的抽样、出入库、保存及处置等记录,应与检验报告存档同期完好保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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